按照xx乡安排,我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从8月初已经开始各项筹备工作。为确保此次换届顺利、合法进行,确保各选区选民登记员知法、依法做好选民登记工作,特编此培训材料,供选民登记员学习使用。
一、认真学习修改后《选举法》、《代表法》
今年是《选举法》和《代表法》修改后的首次换届选举,要做好法案修改后的首次选举工作,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学习并仔细领会新《选举法》和《代表法》内容,将与换届选举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
《选举法》修改后的精神可以概括为“一个相同”、“三个平等”和“四个变化”。“一个相同”即城乡均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三个平等”一是人人平等,每个享受政治权利的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二是地区平等,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三是民族平等,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即使人口再少的民族,也必须有一名代表。“四个变化”是指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提升农民、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比例;提升妇女代表比例;降低党政干部代表比例,对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
《代表法》修改后的精神可以概括为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而是进一步细化了人大代表的履职规范,三是进一步加强了对人大代表履职的保障,四是进一步强化了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二、 本次换届选举时间安排
是
三、 选民登记、登记选民各项工作注意事项
选民登记为选民主动进行登记,登记选民为选民登记员主动到选区登记选民,各选民登记员要将两项登记有机结合,确保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
选民登记、登记选民中,选民登记员应做到依法登记。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均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依法予以登记。本次选举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准,凡是选举日(含选举日)以前出生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具备选民的年龄条件。
各选民登记员应主动到各村社选民住所对选民进行登记,也可在各村设立选民登记站,通过广播、张贴公告、手机短信等信息传播方式,发动选民自行前来登记。
选民登记员在登记选民时,应把握好“年龄关、政治关、病情关”,加强对选区选民的沟通,对人户分离人员、服刑人员、精神病患者等进行逐一确认。要特别重视流动人员中德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员在确保登记准确、全面的基础上,应按照选举时间安排,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完成各自选区的登记工作。
选民登记员在进行登记时,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关于选民登记实行“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问题。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此次换届选举,只在2006年换届时选民登记的基础上进行清理、核实和部分登记。
首先对上次选民册的四种人给予除名:(1)死亡人员;(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3)已迁出本选区成员;(4)经医院鉴定或群众及亲属工人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
其次是对上次选民册上没有的六种人予以登记:(1)新满十八周岁公民,即以选举日(含选举日)计算;(2)新迁入本选区人员;(3)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期满恢复政治权利人员;(4)精神病患者已康复人员;(5)原外出下落不明暂未登记,现已返回或已知下落人员;(6)原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现已恢复选举权人员。
2. 关于外出人员和暂住人口的登记问题。
此次换届选举,对外出人员和暂住人口采取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登记的方式,由选举委员会发布公告,要求这两种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回户籍地或委托亲友进行选民登记,未登记者,视为自动放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 选民登记、登记选民方式方法
选民登记员应在明确选民登记的法律规定和政策界限
基础上,熟悉选民登记的范围、方法、步骤、原则等具体业务,为选民登记工作顺利进行打下坚实基础。
在登记过程中,选民登记员应科学登记,避免错登、漏登、重登。采取号召选民主动登记和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法,灵活机动的安排选民登记工作。利用发布公告、逐户上门、电话联系、委托家人及亲朋好友转告等多种方式,逐人进行登记。对流动人口和“人户分离”人员进行核实后,在充分征求他们自身意愿的前提下,对愿意参加现住地选举的选民进行登记,对愿意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的,本地区不再重复登记,不愿意在居住地和户籍地登记者,视为放弃权利。
各选民登记员应将本次换届选举的重大意义、选举日时间、选民条件、选民的权力等内容详细告知广大选民,使选民知道乡镇换届选举工作的开展和自己手中握有的权力,增强他们的参选意识,提高参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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