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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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现代司法鉴定所是经云南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530109095),设有云南dna鉴定中心。该所拥有多名具有很高学术知名度和权威性的高级科学技术人员,是我省最具技术实力和影响的司法鉴定机构之一。该所的专家是云南省最权威的(第一开展dnadna鉴定,第一获国家、卫生部dna研究科技进步奖),使用的设备(本文来自公文素材库www.bsmz.net)是国际一流的先进进口设备.
云南现代司法鉴定所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和影响,司法鉴定《**司法亲子鉴定》。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开展鉴定工作为我所之宗旨。此外,云南现代司法鉴定所充分利用并综合各高校、研究所和大医院的人才设备等资源优势,开展全方位的对外服务。以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先进性和权威性,为各级法院和执法机关提供重要证据,热诚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我们小区里有人说可以进行亲子鉴定,只要交钱再取两滴血,就能给出亲子鉴定,这可信吗?”亲子鉴定火爆,也引来了不少人趁机钻空子,一位想进行亲子鉴定的先生为此向西南政法大学司法亲子鉴定中心咨询。
“亲子鉴定技术不是很复杂,但是国家对这一行为有很严格的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机构必须要有资质,而且工作人员同样也必须要有资质。”西南政法大学司法亲子鉴定中心工作人员说,不合法的亲子鉴定在司法上不认可的,所以在上户口时根本不顶用,只有具有国家级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机构,才能办理官方认可的“司法亲子鉴定”。
在西南地区现在只有一家国家级的亲子鉴定机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亲子鉴定中心
位于**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2号
联系电话023-622201*7 15023111111(手机属地:**市) qq1255222999。
第二篇:南京司法亲子鉴定南京司法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有多少人做?
省人民医院10年做了6000余例
丈夫怀疑妻子不忠,带着孩子的血液或头发样本悄悄做亲子鉴定,这些以前只在电影里才能看到的片断,如今在我们身边频繁上演,南京司法亲子鉴定。
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物证室主任周惠英告诉记者,他们201*年开展亲子鉴定,起初是和司-法-部门联合,并不对外开放,一年仅做几十例。201*年下半年向社会开放后,来做鉴定的人明显增多(当时双亲和子女三方必须全部到场),推出更为先进的单亲鉴定以后(只需带上身份证和户口本就可以了),人数更是激增。这10年下来,他们已经做了6000余例亲子鉴定,尤其是近两年,每年都以15%的速度递增,201*年一年更是超过了1000例。
据了解,来做鉴定的以江苏本省居民为主,也有人来自广东、深圳、新疆等地,这些人大多不想张扬,为了隐私考虑才在外地做鉴定。要求鉴定的人以中青年居多,但是近两年也能看到七八十岁的老人。
10年6000多例,这仅是省人民医院这一个鉴定点的数据。据了解,目前南京共有4个鉴定机构可以从事亲子鉴定,当事人在法院打官司需要进行鉴定时,由夫妻双方在法院通过摇号的方式选择一家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南京司法亲子鉴定》。
两年没动静突然怀上了
陈晓华和金丽被撮合时,都已是剩男剩女了。据两人一位共同的朋友回忆,当时陈晓华和金丽都找他希望帮忙介绍对象。“既然你们两个年纪都不小,干脆凑合凑合吧!”两个相处时间不长,陈晓华和金丽就决定结婚,原因也是“年纪大了”。
可结婚两年,金丽的肚子还是没动静,陈晓华就动员两人一起去医院看看。结果显示,问题出在陈晓华身上。陈晓华回忆说,当时自己去了两家医院,检查结果都一样,医生说“想怀上很困难,必须得治疗”。
陈晓华开始治疗,不过由于工作太忙,作息时间经常与妻子不一致,“造人基本上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但是没想到她居然怀上了。”陈晓华说,他得知这件事后心里突然一沉。“按照时间算,那简直不可能。”
丈夫称:孩子不像自己
201*年孩子出生,陈晓华表示,从那时开始金丽的性情大变,“没事就要跟我吵架,虽然过去我们两个交流不顺,但是还不至于搞成这样。”几个月后,金丽带着儿子离开南京,回到了四川老家,她的理由是“天天吵架过不下去了”。
之后的3年,夫妻之间沟通更少。陈晓华说,自己逢年过节会去四川,但妻子拒绝让他和儿子多接触,“顶多就抱出来给我看一眼,然后马上抱走,接下来就是要抚养费。”陈晓华表示,他每次质疑儿子长相与自己不一样时,就会遭到妻子家人的围攻,无奈之下他只好依着对方,减少探望的次数。
几年下来,矛盾没有任何化解的迹象。金丽一纸诉状将陈晓华告上了南京一家区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将儿子判给自己,丈夫承担抚养费。
第三篇:司法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还包括:亲缘鉴定(父系或母系),移民鉴定等
根据鉴定目的的不同,亲子鉴定可以分为司法鉴定和个人鉴定,司法亲子鉴定。
1、个人亲子鉴定本身就是不公开的,所以鉴定委托人有权不提供任何证件。样本可以自行取样,送到专业鉴定机构,其鉴定结果仅提供给鉴定委托人。鉴定结果可以作为上诉依据,但不能作为法庭上的呈堂证供。仅做为鉴定人亲权鉴定的一个凭证,并可作为证据之一,但鉴定流程、鉴定结果准确性是和司法鉴定一致的。
2、司法亲子鉴定是完全公开的,必须鉴定委托人父、母、孩子三方同意,面对面到场,带齐相关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鉴定结果可以用做司法用途(上户口、办移民、打官司等),也可以做为法庭上的呈堂证供。
1)司法鉴定只能适用于诉讼活动,是在特定的诉讼审判程序过程中,由法官启动的一项科学鉴定活动。换言之,不参与诉讼活动的,也就是不在法庭打官司,就不需要做司法亲子鉴定;需要打官司,诉讼到法院后,由法院启动的鉴定,才叫司法鉴定。
2)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循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进行,程序违法的鉴定结论不能成为鉴定材料。司法鉴定要做到: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合法,鉴定方法、标准合法。司法鉴定必须由相关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出具委托书,经过一系列司法公证程序所完成的鉴定,才叫司法鉴定,并只作为法庭证据使用,鉴定结论必须接受法庭质证方为有效。
3)目前亲子鉴定80%以上都没有启动司法鉴定,都属于个人鉴定。
个人鉴定是鉴定机构对个人的遗传基因所做的生物学鉴定,在取样环节,不需要公检法出具委托书,也不完全需要申请人提供身份证等证件和同意书,仅做为鉴定人亲权鉴定的一个凭证,并可作为证据之一,但鉴定流程、鉴定结果准确性是和司法鉴定一致的。
什么情况下需要做亲子鉴定
dna鉴定在刑事案件方面的应用
1、强奸致孕,需要确定犯罪嫌疑人;
2、高度腐-败的无名尸体或骸骨,需要确定身份的;
3、对拐卖的儿童进行的亲子鉴定;
4、交通事故至死,亲属需要认领尸体求得应有赔偿。
dna鉴定在民事方面的主要应用
1、办理移民;
2、子女户口登记;
3、财产继承纠纷;
4、怀疑婴儿被调换;
5、超生子女的血缘鉴定;
6、非婚生子女的血缘鉴定;
7、失散子女的血缘鉴定;
8、男子想证实孩子是否是亲生;
9、被领养的孩子寻找亲生父母;
10、帮助寻找失散的家庭成员;
11、鉴别双胞胎是否来自同一父亲;
12、帮助妇女从孩子生父处获得子女抚养费用;
13、帮助父母亲取得亲生子女的监护权和探视权;
14、试管婴儿的血缘鉴定,鉴别经体外授精获得的试管婴儿有无实验室的差错;
15、其他情况需要进行dna亲子鉴定的,自我鉴定《司法亲子鉴定》。
上户亲子鉴定
上户亲子鉴定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也是在中国独特的户口管理制度衍生出的一项亲子鉴定,在亲子鉴定领域应用非常广泛,201*年的人口普查,由于有上户口的优惠措施,掀起了亲子鉴定热。
一、以下情况,需要在上户口前做亲子鉴定:
1、无出生证。因种种原因,孩子没有在有妇产科资质的医院出生,或没有在医院出生,因而没有规范的出生证,上户口时就需要做亲子鉴定。或已有出生证,但出生证上父母的名字和身份证、户口本上名字不一致,需要亲子鉴定证明。
2、因孩子被拐卖、遗失,后又通过各种途径找回,户口需要和亲生父母上到一起,而需要亲子鉴定报告书证明。
3、未婚生育,现有法定证件无法证明孩子的亲生父母关系。或单亲家庭,孩子户口需从父亲一方转入到母亲一方,或需从母亲一方转到父亲一方,要做亲子鉴定。
4、弃儿回家上户。孩子被抱养出去,又需领养回来,或因躲避计划生育,孩子户口上在他人名下需要转到亲生父母名下,需要做亲子鉴定。
5、部门特殊规定,因某些部门在招工、招干时,因怕其他行业人员进入特殊行业,在招工招干时需要本行业父母和孩子做亲子关系证明。如郑州铁路系统招工就需要亲子鉴定证明。
6、领养的孩子上户,需要证明孩子与养父母并非亲生关系。
二、上户亲子鉴定所需要的手续:上户亲子鉴定属于上户关系人自行举证过程,因而鉴定证明仅需鉴定当事人提供:
1、能够证明被鉴定人身份的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军人身份证明、出生证等。无以上证明者就需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公安派出所申请鉴定证明。
2、被鉴定人必须到司法鉴定中心采血参加鉴定,并完成身份验证工作。主要验证身份证明、留指纹、照相。
3、如因鉴定人确因不便,不方便到司法鉴定中心采样等,可联系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上门采样和验证身份。
三、选择鉴定机构。目前做亲子鉴定的机构很多,但上户亲子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所以,选择鉴定机构,必须要有《司法鉴定许可证》,亲子鉴定报告一定要全国有效并被全国的公安、司法等部门认可,必要时还需要国际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如孩子被拐骗到国外或香港等地区)等。
四、上户亲子鉴定参与鉴定的人员:仅从上户需求考虑,可以是父子(女)或母-子(女)鉴定就可以凭鉴定结论上户。但因亲子鉴定中基因突变因素及上户口诸多因素考虑,上户亲子鉴定最好是做父母-子(女)三人做亲子鉴定。
五、被鉴定者半年内输过他人的血,或在两年内进行过骨髓移殖,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需要鉴定者应该避过以上时间。
第四篇:湖南司法亲子鉴定湖南司法亲子鉴定
湖南白求恩亲子鉴定咨询网,是一家专业从事亲子鉴定咨询机构,属于衡阳市仁济法医学咨询服务所,湖南司法亲子鉴定。伍法医毕业于南华大学法医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具备扎实的法医物证理论知识,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国内多家亲子鉴定权威机构代理人,。我们一直秉持公平、公正、诚信、保密的服务原则,确保每一个鉴定结论的真实合法准确,联盟机构拥有国际领先的专业设备和专业技术,实验室采用美国进口的最先进十六组基因位点检测技术,确认的亲权指数至少在 99.99% 以上,非父排除率100%,。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准确亲子鉴定服务。 欢迎大家来电1387566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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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白求恩亲子鉴定咨询网现与以下单位开展联盟,以下机构为国内亲子鉴定权威机构:湖南文成司法鉴定中心,四川基因格亲子鉴定所,陕西北美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湖南司法亲子鉴定》。
湖南亲子鉴定受理区域 长沙亲子鉴定 株洲亲子鉴定 湘潭亲子鉴定 娄底亲子鉴定 怀化亲子鉴定 郴州亲子鉴定 益阳亲子鉴定 永州亲子鉴定 邵阳亲子鉴定 岳阳亲子鉴定 张家界亲子鉴定 吉首亲子鉴定。
龙泉新闻网讯(记者 季炳荣)日前,省卫生厅和省公安厅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从6月起,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在出生后30日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如果婴儿出生超过1年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提交当事人的亲子鉴定证明。
新的《管理规定》对婴儿在不同时间段办理出生证的要求更加严格,根据办理时间,婴儿出生30日内、30日至1年内、1年以上办理做了不同要求。具体要求:婴儿在不具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的助产机构内出生,应当在婴儿出生30日内,由婴儿母亲向婴儿出生地管理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婴儿母亲应携带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助产单位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到指定地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出生后超过1年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亲子鉴定书,出生5年后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核查。
第五篇:“亲子鉴定”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亲子鉴定”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的问题
近年来,经常从各种媒体看到有关的案例,但在涉及的抚养费、非婚子女的、婚外子女的权等问题,大都因为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供血样进行亲子鉴定,就判定要求鉴定的另一方当事人提起的身份确认之诉败诉,并且经常为此造成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和法院的诉讼成本。笔者作为一个法律职业人,深感进一步从立法角度完善亲子鉴定司法制度有关法律规定的必要性,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做到“有法可依”,使亲子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具有明确性。笔者试就从亲子鉴定的科学定义、方法、目前有关亲子鉴定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从立法角度完善亲子鉴定司法制度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律依据、怎样从立法角度完善亲子鉴定司法制度有关法律规定、亲子鉴定时应坚持的原则及注意的问题谈一些粗浅看法,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亲子鉴定的科学定义及方法
1、亲子鉴定的科学定义。
亲子关系鉴定是指通过人类遗传基因分析来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亲生关系,称之为亲子鉴定。
2、亲子鉴定的方法 。
亲子试验的方法已发展到今日的分子生物学检验水平。目前国内外进行亲子鉴定的试验手段主要有:
① 血型检验,即血液中各种成分的遗传多态性标记检验。主要包括:人类白细胞抗原分型、红细胞抗原分型、红细胞酶型及血清型;
② dna多态性检验。主要包括有dna指纹分析技术和聚合酶链反应技术(pcr),应用的检材可以是血液、精液,也可以是组织。 二、目前有关亲子鉴定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从严格意义上说,我国目前关于亲子鉴定的立法应该算是空白。迄今为止,我国唯一涉及亲子鉴定的司法解释是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除此之外,再无任何与亲子鉴定有关的法律法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这条规定本身就很原则,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就很模糊;特别是对一方当事人申请作亲子鉴定的案件,批复规定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但从严掌握的范围与程度未作明确规定,使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不明确,不利于解决纠纷,并且经常为此造成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和法院的诉讼成本。
目前,由于各种原因,要求作亲子鉴定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据有关报道,位于广州的广东中山医科大学鉴定中心,201*年就做了500多例亲子鉴定,比去年多了200多例,是1984年的10倍;福建省医学所明正司法鉴定所仅在201*年,就做了430例亲子鉴定,今年前来做亲子鉴定的人络绎不绝;江西省公安厅刑事技术处dna遗传室,201*年亲子鉴定达到150余起,平均每二天就有做亲子鉴定的,而早在几年前,每年只有4--5起亲子鉴定;此外,南京、武汉等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在亲子鉴定诉讼中,丈夫怀疑妻子有不轨行为从而要求鉴定孩子身份的所占比例最多,非婚生子女要求确认生父的也比较多,此外还有非婚生子女要求财产继承的,婚外男子要求确认父子(女)身份关系的等等。
面对如此复杂众多的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仅凭一个既原则且较模糊的司法解释怎么能裁判纠
纷?由于该司法解释过于原则,因而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法院出于侧重保护婚姻、家庭、妇女、儿童权益的考虑,对有关亲子鉴定的申请往往持十分谨慎的态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要求申请作亲子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血样,而这必然涉及到被鉴定人的人身利益,当另一方当事人出于某种个人目的不愿鉴定时,法律就束手无策,法院这时往往就要以举证不判定申请作亲子鉴定的一方当事人败诉。但当事人往往又不服判,便通过上诉、申诉、再审等各种渠道将诉讼进行到底。这样下来的结果就是:一个很简单的诉讼,只要进行亲子鉴定就能真相大白的案件,当事人往往要数次进出法院,从而造成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和法院的诉讼成本。笔者知道的最长记录是当事人长达15年8次进出法院仍未解决一件增加抚养费纠纷案。 三、从立法角度完善亲子鉴定司法制度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律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所规定的举证规则,当事人各方无论原告抑或被告,都有运用证据证明自己主张之义务,这种举证责任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趋势。但是,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既非当事人进行主义(即完全由当事人举证),也非单纯的职权主义(即全由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而是在严格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并不当然免除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之职责。这方面的规定可见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中,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或法院认为审理案件必需时,法院可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调取有关的证据材料,收集有关证据。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调取证据,并不以另一方当事人的意愿为转移,另一方当事人一般是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无义务配合为由拒绝的。关健是法院该如何操作,如果法院过于机械地理解法律条文,苛求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举证或其认为审理案件所必需时,仍不依职权收集证据,并以当事人举证不能为由判决无法举证的一方当事人败诉,那么法律关于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的规定就成了一纸空文,法院本应履行的职责就会因法官的自由擅断而放弃,这当然不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更不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虽然“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是根据当时的年代背景,侧重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作出的。批复中虽要求对亲子鉴定应从严把握,但并没有将得到一方同意与否视为进行亲子鉴定的前提条件。亲子鉴定是否必要,笔者认为应由法院视案情需要依职权作出决定。 四、关于从立法角度完善亲子鉴定司法制度的构想 笔者认为,既然《民事诉讼法》和《若干规定》都是在严格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并不当然免除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之职责,那么法院应视案情需要根据一定程序依职权作出是否收集证据的决定,而不是一味加大申请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以申请方当事人举证不能为由判决其败诉。下面是笔者试构想一个从立法角度制定的一个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亲子鉴定作出是否收集证据的决定的程序规定,作为对目前我国唯一涉及亲子鉴定的司法解释的补充和完善。
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为: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
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 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笔者认为还应作如下补充:
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
一方当事人为解决赡养、继承、生育权而要求作亲子鉴定的应当同意;
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从考虑子女有较稳定生活状态出发,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同意:
1、如婚生子女已达到十周岁以上,其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
2、在婚姻存续期间,申请方为减免子女的抚养费而要求作亲子鉴定的;
3、在婚生子女不满三岁,申请方为离婚而要求作亲子鉴定,以此作为证明对方不忠的主要证据的;
4、以及其他对子女生活状态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五、涉及亲子鉴定应注意的几个原则 亲子鉴定涉及到夫妻双方及子女的人身、财产、名誉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亲子鉴定的民事案件时,应坚持五个原则:
1、依法鉴定原则
对于需要亲子鉴定的案件,应由法院书面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不得接受个人委托。同时,作亲子鉴定时一定要做到程序合法,即整个鉴定过程都必须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不能走捷径。只有程序合法,才能确保实体公正。另外应选择几家鉴定技术精、质量过硬、诚信度高的单位作为受委托鉴定机构,专门为司法机关服务。
2、当事人主动申请原则
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审判机关不能主动依职权委托有关部门作亲子鉴定,这是我们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必须遵守的前提和原则,也是体现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具体要求。只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作亲子鉴定的申请时,审判机关才能考虑是否启动亲子鉴定的程序。如一方或双方没有提出这一请求,即使在亲子关系上可能存在着一些问题或疑议,审判人员还是应该按正常的婚姻家庭案件来处理。
3、征求子女意见原则
亲子鉴定不仅涉及到夫妻二人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该子女的生活和成长。我国法律规定,十周岁是区分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如果子女未满十周岁,是否作亲子鉴定可以其“父母”意思为主,但如该子女已达到十周岁以上,则一定要征求其意见,如其不同意作鉴定,则人民法院应不同意申请人作亲子鉴定。 六、涉及亲子鉴定案件应注意的其它几个问题
1、注意为当事人保密
亲子鉴定涉及原夫妻双方的隐私,可能对该子女今后的成长及生活带来不利,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依法不公开审理。在写有关判决裁定书时,应注意措词的表述,尽量避免过激的言辞。有关鉴定报告也应绝对保密,切忌外传。
2、单独就亲子鉴定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在当前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仅就亲子鉴定问题起诉的,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可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可要求向其它有关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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