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么是审美活动?难道是为了发现“美”吗?还是因其“美”而审?审美活动是如何产生的?其实作为审美客体的“美”很难有客观标准来界定,而其“美”的含义也并不如字面所呈现的这么简单,就像我们常说“吃饭”,这个“饭”作为“吃”的对象却并不是单一的内容。而且审美活动的目的本身就不是一贯相同的,也可以说“审美”的目的性是不确定的。审美活动的产生并不是因某种“目的”而产生。审美主体的审美活动在“审”的过程中,已达到某种“目的”,而这个“目的”并不一定是预先设定好的;即使有预先设定的目的,也无法决定结果与目的的一致性。因为问题的关键在于作为审美主体的主观选择,“我”愿意审,对象自然就存在。无所谓什么“美”或“丑”,就想我们在谈恋爱时,你以为是看到这个人才爱上他,其实不过是他恰好满足了你内心已经勾画好的一个幻象或冲动。也就是说我们往往在审美活动开始以前、在看到审美对象之前,已经存在了于此相匹配的审美冲动或期待。某物某人的出现只是促成了这一审美冲动的完成,也可以说是呈现。而这种冲动的产生并不会是某一方某一面的内在素质的反映,而是整个心理状态融合之后的完全状态的反映和呈现。对此,我有以下看法:
历史性
在生物遗传学角度,一个人不是单独的一个个体,他是一个民族乃至几个民族的基因在历史长河中的缩影,历朝历代传承的结果。在遗传的过程中,基因不仅承载了生理方面的优胜劣汰的内容,也会携带各种情绪记忆等方面的意识形态内容。所以作为审美主体的人在审美活动中种种表现并不是作为一个单独的个体而呈现,而是作为历史长河中,千千万万人的最终结晶。
民族性
在最大的历史传承之下,有次一级民族性独特的思想文化内涵,一个人在本民族或诸多民族的影响下和继承学习过程中,会将其与自己的独特本性想吸引的部分消化吸收,不论是在日常生活、言谈举止方面,还是在思想意识形态又会带有民族性。使其在面对一个审美客体时,表现出与其他民族不同的审美视点和审美结果。
环境
这里可以分成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两个方面:
自然环境,在不同的自然环境也会多少影响其居住者的心态。就拿我国来说,比如一个人生于江南或久居江南,会让其拥有敏感细腻的审美趋向,而在北方生活的人大多性格豪放,而他的审美倾向也就会更倾向于雄浑。另一方面,一个久居南方的人来到北方,看到北方的景致也许会引起他极大的审美兴致,而对一个久居北方的人来说就是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反之亦然。
社会环境,有些与时代性相似,这里我更多从政治角度看,人的思想文化意识状态不会不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因为统治阶级的直接倡导或间接影响,也便会带来某种社会审美风尚。这便是社会环境对一个人的精神领域的侵蚀,所以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一方面。
时代性
一个人的生活时代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在某个时代,必要受到本时代的思想文化,乃至审美风尚的影响,其思想文化意识会带有主要生活时代的烙印,也会在其心理状态和审美活动中呈现。撇开政治因素,每个时代的思想文化有每个时代的特点,一个人的审美趣味、审美也或多或少暗含了当时所处的时代的特点。
生活阶层
一个社会阶层有一个社会阶层的思想意识特点,对待相同问题的看法也会不同,这种差异性也会在生活在本阶层人的思想文化、审美趣味等等方面得以表现。比如富有的上层社会的审美主体和处于下层贫穷阶层的审美主体不但会对同一个审美客体的审美结果不同,而且对审美对象的选择也会有所差异。这是因为其不同的生活阶层给予了他们不同的意识形态。
文化教养
即使是在同样的生活阶层也会因为不同的文化修养差异,造成一个人与众不同的审美趋向。如果一个审美主体拥有良好的文化修养和正确的世界观,他的审美活动和审美客体的选择,一定与没有良好的文化修养和精神境界的审美主体不同。而在面对同样的审美客体,不同的文化修养的审美主体所产生的审美结果也是不同的。
性别差异
更进一步,在同一阶层,同样的文化教养条件下,不同的性别形成的思想文化意识依然会有所不同,他们的心理思想状态自然会影响他们的审美活动。通常情况下,男性的审美主体的审美趋向与作为女性的审美主体的选择是不同的;对于同一审美对象的审美结果也是有差异的。
性格气质
在性别差异之下,也会有性格气质的特别情况出现,比如通常情况下,男士豪放、女士阴柔,但也会有男士阴柔,女性豪放。再或者在同为男性的审美主体中也会有审美趣味不同、面对同样审美对象的审美活动有所差异;女性审美主体也同样会有这种情况。越是具体到某个审美活动,也越是能体现出审美活动的特殊性。
生活经历
如果说文化教养对一个审美主体的影响更多表现在成年之前,生活经历就更多在成年之后对“审美主体”产生影响,如果在某个年龄时代经历过与以往差别很大的经历,其“审美客体”也许就会产生很大变化,或者在面对同一“审美客体”,审美的心理活动就会产生不同。这在很多审美主体身上都会有所表现。
当下情绪状况
这是在审美活动中,最直接影响“审美主体”面对“审美客体”的一个因素。不同的心理状态会对“审美主体”产生不同的作用。如果审美主体的当下心情有利于审美主体欣赏客体,那么审美主体的审美活动的结果就会比较圆满;如果审美主体的心情不利于审美主体欣赏客体,那么当下的审美活动的结果就会比较消极。
想象假设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时候审美主体在审美活动真正开始之前,如果这个审美客体是审美主体熟知的,审美主体已经在头脑意识中产生了相应的审美效果,这时审美主体头脑中的审美客体与实际的审美客体已经有所不同,而实际客体如果主体的审美期待有所出入,也会影响审美主体的审美活动效果。
其他
其他因素无法一一说尽,比如身体状况的变化,它通过影响审美主体的心理状态和情绪,对审美主体的审美期待和审美反映有所影响。
总结
通过以上所述,审美主体的审美活动不仅仅是某一因素的结果,而是审美主体的整体心理状态再加上当下的审美情绪在所遇到的审美客体身上的呈现。所以作者认为,审美客体在遇到审美主体时才是审美客体,而审美主体在选择其作为审美客体时并不是因为其对象的固有特质,而恰恰只是因为其作为客体恰好可以满足审美主体内心的心理审美状态,而这种状态又是融合了诸多复杂因素,进行了“化学”反应之后的审美状态。
所以审美客体到底是不是“美”并不是一件可以确定的事情,也是没有必要确定的。因为不同的审美主体会有不同的选择和判断。而在审美活动中“审”的不一定是“美”的东西,而是暗合了审美主体的审美欲望的一个投射客体,它可以在审美主体眼里是“美”的,也可以是不“美”的。而什么是“美”也没必要讨论了,因为我们“审美”重点在“审”而不在“美”。在“审”的过程中,审美主体在对“审美客体”的解读和欣赏的过程中,是处于对自身内在情感郁结向外投射的欲望,并不真正在意其“对象”如何。所以我们说“审美”也并不是审“美”而只在于“审”。
人作为最大的审美主体又是精神世界极为复杂的生物体,根据格式塔心理学派,人的心理是完整的,它有很多因素融合而成但又不能割裂开。所以我们在研究审美主体的审美活动,应该从审美主体的方方面面进行建构,而又要有整体大于部分的意识观念,而不应该只关注其中一小部分内容。(摘自:攸宁-子衿,兰室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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