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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社会实践论文

时间:2019-05-11 14:47:33 网站:公文素材库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下面是知识产权社会实践论文,欢迎参考借鉴!

  篇一:知识产权社会实践论文

  一、 全面系统干预思维简介

  全面系统干预(Total System Intervention,TSI)由英国系统论学者Flood & Jackson提出,是一种旨在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系统思维方法,为管理者、决策者、研究者提供了解决多种感知问题困境的应对办法,是对系统方法进行选择的方法论,常被用作“元方法”。TSI理论和思想近年来被引入到国内,已开始在知识管理、决策科学、咨询等方面有所应用。

  TSI实质上是一种多方法论研究,以及多方法论基础上的“集成研究”,其特点是强调以理论为基础,并在理论上对现有系统方法论进行评估和整合。基于系统思想,Flood & Jackson首先提出“系统隐喻”(System Metaphor)理论。就像自然科学研究中借助透镜观测对象一样,当人们观测认识一个社会系统时,也在某种程度上依靠“透镜”,借此观测、分析、认识系统的层次、组份、联系等的某些属性,同时却忽略层次、组份、联系等之外的另一些属性。而“隐喻”这种对问题情境进行结构化处理的基础就相当于透镜的“滤镜”。系统隐喻理论实际上是利用了语言学中的隐喻规律,把其扩展到系统研究领域。用一种概念表达另外一种概念的隐喻,的确有强大的描述、解释、预测及规范化作用,可以充当联接问题情境和方法的桥梁,但是也有其内在局限,如容易造成思维定势、意义在隐喻中丢失等。正是因为人们使用了不同的系统隐喻,因而对同一个客观社会现象的认识不同。因此管理者、决策者、研究者需要时时审视对问题情境的其他感知,并保留对其他处理方法的开放性。借助于使用“主导的”方法论和“辅助的”方法论,全面系统思维者能够覆盖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其他重要问题,能确保以整体的方式系统审视、“干预”所研究的对象与客体。TSI能够同时处理问题情境的不同观点,因此当相关个体认为对问题情境特征的表述应当改变时就会有备无患。成功应用该方法的关键是要按照对问题情景的感知来选择适当的方法论,同时要随时准备认可可能存在的对问题情景的其他不同的感知。

  除了在实践中分析问题及决策等方面的应用外,TSI在学术研究中也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对于一些复杂问题的研究有较好的创造性与独到性,特别是对处于学科发展“前范式”阶段的研究对象有较强的适用性。当研究者面临同一个复杂的现象时,经常会出现因不同研究者的立场和视角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结论,甚至研究结论相互矛盾的现象,这削弱了理论研究的实践指导意义。这种困境在仍处于未成熟阶段,即“前范式”状态的学科非常普遍。处于库恩的“前范式”阶段的学科对于“何为本学科的研究对象”仍有分歧,同时存在许多相互竞争的流派。TSI的引入对于克服和解决这类复杂问题带来了希望和方向。在理论研究中应用TSI思路,要承认研究者所面临的“堆题”(Messes)是多样化的,研究和寻求丰富多样的方法论(“方法论”在具体研究中可对应各种视角或流派),从探寻“什么样的方法论能够?处理?什么样的问题情景”出发,遵循TSI提出的“互补主义”的思路,以一种实践理性对所研究问题进行“干预”。

  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于20世纪70年代传入中国,逐渐形成独立的法律制度和法学专业,并在近十年间掀起研究热潮。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学已经初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研究范畴,包括知识产权的历史学研究、价值研究、知识产权的制度学研究等。但作为民法学的分支,知识产权法学缺少如民法学般准确的概念基础、严密的逻辑体系,甚至连“知识产权”这个最基本的概念都存在严重的分歧。特别是对知识产权的对象与客体到底是什么的问题,仍然存在较大争议。这正为TSI的这种“高阶”的方法论来分析知识产权客体及对象问题提供了用武之地。

  二、 知识产权客体:一个认知上堆题

  作为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新型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对于该项权利,很难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理论加以阐释。作为人类丰富的智慧和不断创造而产生的创造物,知识产权既具有自然属性,又具有法律属性。知识产权客体或对象到底是什么?理论界,特别是法学界试图直接回答这个问题,但迄今为止,有关回答试图解决的内容似乎比引起的混乱更多,这里简单罗列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和学说。

  1. 智力成果说。智力成果说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类的智力成果,智力活动是知识产权成为独立权利的合理性根据。该种观点以洛克的劳动价值理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为理论依据,认为财产是一种物化的劳动,劳动使物品脱离开公共领域,人的智力劳动创造的物质归属于创造者。智力劳动是获得财产权的依据。智力成果说从知识产权的权利来源角度界定知识产权客体,突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性、归属性,比较符合人们的社会经验认知。随着对知识产权客体及对象研究的深入,研究者发现作为知识产权领域重要组成部分的标记性权力可受保护的并不在于其智力成果或智力创造性。智力成果说存在历史局限性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2. 知识财产说。1988年,日本北川善太郎提出了“知识财产”的概念。此概念认为,智力劳动的创造物之所以被称为“知识财产”,在于该项财产与各种信息有关,人们将这些信息和有形载体相结合,并同

  时在不同的地方进行大量复制,知识财产并不包含在复制品中,而是包含在复制品蕴含或传递的信息中。知识财产说在日本得到广泛的推行,在我国也有较大的影响。

  3. 无形财产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财产。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知识产权尚未成为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法律概念,人们一般将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所获取的民事权利称为“无形财产权”,因此许多学者将其客体视为“无形财产”。但是,无形财产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理解,或指智力创造性成果(如日本),或指特定财产权利(如法国),或泛指一切具有财产意义之抽象物(如英国)。可见,财产一词在法律中有时指财产所有权本身,有时候指所有权客体(所有物),因而无形财产权容易造成歧义。国际上有一些学者将知识产权的客体视作无形财产,比如美国学者米勒和戴维斯、日本学者小岛庸和等。小岛庸和强调了客体的非物质性和财产性。米勒和戴维斯在其所著的(知识产权法概要)的导论部分指出:“也许有人要问,为什么一本书要包括(专利、商标、版权)三个性质不同的科目。它们的共同之处是,它们都具有一种无形的特点,而且都出自一种非常抽象的财产概念”。

  4. 信息说。我国一些学者提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与智力活动有关的非物质性信息,该学说注意到了知识产权的客体作为一种特定信息,具有共享性,是以控制论或者信息论为哲学基础的。直接的哲学背景来自英国科学哲学家波普的“三个世界”理论,信息可分为三大

  篇二:知识产权社会实践论文

  谈及知识产权,现代人多多少少都会有那么一些认识。比如说,购买图书要买正版的,使用电脑软件要使用正版的,这是对作者以及出版商知识产权的尊重与支持。自己发表的文章禁止随意转载,设计样本及图纸要申请专利,这是对自己权利的保护。记得课上老师提到的“草根发明家”董维涛,他发明的“握笔器铅笔”申请专利并获得了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本学期的知识产权课程,让我对知识产权的概念、作用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认识,为了更加深入地了解知识产权,我查阅了一些关于知识产权的书籍、报刊以及网上资料,我深刻了解到,知识产权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的客体在不断扩展,知识产权的触角越伸越远,其内容和形式更为丰富了。可以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是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并且,知识产权是没有国界的。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西方国家在我们面前开了一个好头,欧美国家暂且不谈,据我所知的日本,无论是影视作品,还是日常出版发行物,都十(转载于:www.cSSyq.co m 书 业 网:知识产权论文)分注重产权。还记得大地震后的日本农民,因为销售假货被查,畏罪自杀,知识产权在日本国民心目中的地位显而易见。日本的每一件商品价格之所以昂贵,是因为那是品质的保证,在日本是不会买到假货的,日本出版商为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不惜一切都要打击侵权者。

  反观中国呢,盗版书,盗版软件,假烟假酒,仿冒商品都不是稀奇物了,大量学术论文网上转抄,而这些即使被查出来也是不痛不痒。记得课上所看的视频,关于歌曲《常来常往》“抢歌”案,李丽霞以侵犯其著作权和邻接权为由,将陈红和蔡国庆告上法庭,纠纷不断。这一案例也深刻地体现了我们的知识产

  权意识并不高。

  有人说,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很多发达国家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将知识产权这一商业手段熟练地运用于商业竞争当中。据了解,“白家粉丝”的商标在欧盟地区和德国被欧凯公司抢注。此前,欧凯还在欧盟和德国抢注了国内几家著名食品企业的商标,包括北京“王致和”、安徽“恰恰”、贵州“老干妈”、河北“今麦郎”、四川“郫县豆瓣”。除此之外,中国驰名商标“海信”也在德国遭到博世—西门子公司抢注??

  在国内,加多宝和王老吉的正名之争,这一拉锯战持续良久。“国酒下宴,贵州茅台与贵州醇谁是人民的雨花石”这一案例也纠纷不断,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谁能想到,全国各地都在假冒茅台,茅台居然仿冒贵州醇??

  太多的案例,太多的教训警示我们——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高度重视。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国情令人堪忧,然而这也是我们学习已经普及知识产权法知识的重大需求所在,是完善中国知识产权法知识的重大需求所在!

  拥有知识产权就是拥有一种财产,一种财富,一种可以让自己长足发展,在市场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的商业手段。正如王瑜律师所说:“当我们的著名企业正豪言国际化时,却发现自己的产品无法进入国际市场,他们的商标已经被抢注;当我们DVD制造业为占到世界分额多少百分额而喜悦时,突然有人找上门来收钱,说我们侵犯了他们的专利,结果我们的企业却在为他人做嫁衣裳。将你的商标注而不用,微小的注册费用,却可以将你阻止在这个市场之外,轻而易举地排斥了你这个竞争对手。先让你使用他们的专利技术,等你长大了,再来收拾你,这种‘放水养鱼’的策略,正大肆将我国的企业依靠低廉的人工费而辛苦积攒的利润收为其囊中??”。

  由此观之,中国的知识产权法的完善任重而道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知识产权人才缺乏;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等。

  对于这些问题,我国应高度重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来加强对其的保护。一方面,政府应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要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要重视和培养人才。另一方面,企业要树立品牌 ,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加大创新,并加强专利的申请,促进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至关重要,同样,对于我们个人而言也意义重大。让人印象最为深刻的还是无极与馒头之间的知识产权问题。该案例最终以无极放弃起诉为终,馒头的作者也险些遭遇了超出能力外的赔款。这无疑给我们每一个人都敲响了一个警钟:无论对自己的还是别人的知识产权都要重视,既要保护好自己的产权不被侵犯,又要注意正确使用他人的知识产物。

  又如,当影楼擅自使用你的照片宣传时,“你侵犯了我的权益”在法律的面前有时会显得多么的无力。对于这一问题,照片是影楼拍摄的,在不侵犯肖像法的条件下,影楼的确拥有正当使用照片的权利。但是,有的广告,比如某些药物,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作为宣传,虽然拥有照片的著作权,但对于照片中的人来说,自己的形象被破坏,这种恶意使用照片行为显然不能受知识产权法保护。

  所以说,了解知识产权法,在无形之中为自己的人生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保护我们的权益不受侵犯。当我们绘制自己的人生蓝图时,知识产权法为我们建立保障,使我们获益匪浅。在这个充满希望的新世纪,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高速发展,而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等方面必

  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要从自身做起,学会运用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既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避免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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