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管理工作的进行是为了提升食品的质量,使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改善。下面是小编推荐给大家的食品质量管理论文,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食品质量管理论文【1】一、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的内容
(一)食品设备与环境
食物的准备和储藏、碗碟清洗、食物供应所需要的充足设备和空间是高质量的食物服务的基本保障。幼儿园首先应完善食品卫生条件,应对食堂进行合理的布局和安排工艺流程,配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和用餐等场所。最后,应对餐具、饮具等进行有效地分类摆放,且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洗涤与消毒剂对其进行彻底地清洗与消毒。
(二)食品供应
选购安全、卫生的食品,并对其进行合理地贮存与加工是保障幼儿园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1.食品采购
为保证幼儿园食品的质量,采购人员必须从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有资质的食品生产单位购买食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票索证,同时做好食品采购与验收记录。
2.食品贮存
合理、有效地贮存食品有利于避免被不洁、有毒、有害物品污染。因此,首先应保证食堂工作人员按规定将食品、工具、容器分类及定位贮存。其次,应确保工作人员标注食品的保质期,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再次,应要求工作人员将食品、半成品和熟食贴上标签并分柜存放。最后,应监督工作人员不能将有毒、有害以及自己的私人物品存放在食堂。
3.食品加工
食品原料的新鲜洁净与否直接影响到食物的质量及安全。因此,首先确保食堂炊事员不加工或使用变质、有毒、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再次,要求炊事员不直接提供未加热的食品以及制作和提供冷荤凉菜。最后,应保证炊事员使用正确的方法对食品进行烹调加工,尤其是四季豆,豆浆等食品必须做到彻底烧熟煮透。
4.食品留样
为针对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做到有据可查,能够尽快报告是否是由于饮食而引起的疾病,幼儿园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留样食品应当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且每样品种不少于100克以满足检验需要,并做好记录。
(三)食堂从业人员
食堂从业人员是保障幼儿吃的舒心、放心以及最大限度的降低食品安全隐患最重要的软件。因此,幼儿园应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有效地管理。使其首先应掌握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其次,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使其取得健康证明后才可参加工作。再次,若是发现食堂从业人员与分餐人员出现咳嗽、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该立即制止其继续工作。
二、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有效应对策略
幼儿园管理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应强化食品安全意识,认真细致地做好工作,防患于未然,避免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管理者应组织食堂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制定安全责任制,将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等。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
制度责任不明和管理不善往往是造成幼儿园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所以幼儿园必须建立一套系统、完善、责任明确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度要明确规定各个岗位、各个环节工作的内容、责任人和奖惩办法,将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化,形成系统、科学的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每位员工,做到责任分明、管理科学、奖惩分明。幼儿园可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堂关键环节的控制与监管,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以了解食品安全状况,做到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建立健全食物中毒应急
处置预案与报告制度食物中毒应急预案是针对潜在或可能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而事先制定的应急处置预案。该预案一般是确保在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的能力,高效、有序地组织抢救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可能性,减少幼儿园的财产损失。同时,当本园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事故且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加强培训,提高工作人员
责任感幼儿园管理人员应该随时督促食堂工作人员注意食品安全工作,并利用会议等各种形式定期对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进行关于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使他们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并提高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心与能力。只有幼儿园所有员工都对食品安全多一份责任心和细心,才可降低食物中毒发生的概率。因此,幼儿园应对食品安全教育工作常抓不懈。
食品质量管理论文【2】[摘要]法律制度对于我国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合理的法律制度对食品安全具有引导、规范、支持和推进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还存在缺陷,可以从制定专门法、修改某些现行法和进行法律清理等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
一、法律制度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的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的生存之本,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可是其安全性对人类的健康又更重要。因此,如何合理利用法律保证食品的安全,是人们必须思考的问题之一。近年来,我国爆发了许多食品安全方面的事故,如食品安全标准与奶制品等事件。大大影响了国人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也暴露了我们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欠缺与不足。
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食品安全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却仍然存在某些方面的问题,比如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总的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不详细。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包括《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等20多部。已经初步建立了以《食品安全法》为主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但配套的法律、法规仍需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例,其中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罚款金额为“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该规定会导致在实际的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有较大的自由裁决空间,处罚的自由裁量度过大。
(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
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受利益的驱使,企业往往对消费者隐瞒某些对其生产经营不利的信息。(2)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大多数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形成维护权益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公众对食品质量认证标志等基本知识了解不够,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性及严重后果认识不够。(3)责任追究机制。由于监督管理体制上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明等缺陷,由此经常会发生监管失职、执法不力的情况。
(3)执法部门运作效率低。
我们国食品卫生安全监管主体单位有:卫生部、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等,各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不共享。某一执法活动涉及其他部门时,其他相关部门会因为怕受牵连或利益受损,也会害怕引起重复执法的嫌疑而退缩,不参加联合执法。
(4)政府责任规范缺失
政府是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其职权和职责是不可分割且不能独立存在的统一整体。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首先想到的就是政府,因为政府是最值得老百姓信赖的正义与公正的代表。可是,当我们翻开《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时,我们更多地看到的是对政府权力的规定和对政府承担义务的忽视。正是因为法律对政府责任规定的缺失,政府在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就没有办法要求政府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其合法权益也就不能最大限度地获得保障。
(5)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权益难以保证
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者权益诉讼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而依据《食品安全法》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消费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时,首先要证明买卖关系的存在,其次还要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及其程度与生产者、销售者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直接、主要依据就是销售者出具的销售票据,而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往往得不到购货单据,这些现实的以及未提到的客观因素的存在阻碍了消费者伸张正义、维护权益之路。
(6)处罚力度不够,威慑力度不强
《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突破了以往补偿性的民事赔偿模式,是立法的进步。但10倍赔偿金的规定处罚力度仍然不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与危害财产权的违法行为相比具有本质区别,且生命权大于财产权的理念众所周知,所以,法律必须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而且处罚力度应当大于对危害财产权利行为的处罚。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完善的主要建议
健全和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为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作用是尤为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为提高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应加强的工作。
(1)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设。
首先,完善和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科学界定《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等等法律和法规之间的关系,要以我国实际情况树立起以《食品卫生法》为根本核心,其他法律法规为框架的合理有效的法律体系。其次,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目前,应重点解决管理权过于分散的问题,完善食品的监督和问责制度,使其工作中做到有法可必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保障机制。
(2)理清各执法部门的权限与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其进一步明确划分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有利于各部门的联合执法,从而进一步达到对食品的有效监督管理
(3)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明文规定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生产经营者做出“没收违法所得”。但事实上很难确定“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应对此作出修改和进一步的完善。
(4)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应重点加强以下几面的工作:第一,完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第二,提高采标步伐,加强标准创新工作机制;第三,从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提高和的完善来确保我国食品卫生安全法律体系的不断成熟和规范。
(5)人民群众参与监管。
首先,建设各行业行会。应鼓励食品企业和相关人员建立行业协会;其次,提高全民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意识。应该严抓行业协会的资格评估和食品安全宣传。
目前,国际社会对食品监管提出了全新理念,即“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性监管体制。这一理念的要求就是对食品安全实施系统、连续的监管。为适应这一要求,不少国家已经或者正在减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探索由少数部门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成效。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能分散在多个职能部门,部门之间没有形成食品安全管理的合力,不能适应食品安全形势发展的需要。此外,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食品消费种类主要以鲜活农产品为主,面临的突出问题是源头污染,农业部门在食品监管上的作用越来越凸现。笔者建议:精简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
(6)强制出具购货凭证,强化经营者义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时,理应同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这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正常交易秩序的条件,也是经营者应该承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可见,在消费者不索要的情况下,经营者并没有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强制义务。而且在消费者索要但经营者拒不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情况下,对于如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法律并没有做出规定,最终的结果便是,法律不规定便奈何不了经营者,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因此,应该在《食品安全法》中强制规定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不提供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提高赔偿额度,加大处罚力度
《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是以价款为标准来设定的。所谓价款,是指消费者购买食品时支付的货币数额。现实生活中有些食品价格不高、消费者购买食品时支付的价款也不多,但却发生了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比如2010年南京小龙虾洗虾粉事件,如果按照价款十倍来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话,这点罚款与经济利润相比,在商家的眼里根本算不上什么,无法对商家的行为有所约束。因此,笔者建议,将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提高,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来确定。
四、结语
当前,我国食品市场的秩序混乱,局面没有彻底扭转,各种违法行为十分严重,特别是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势在必行,一方面要保持高压态势,持续开展专项活动,另一方面加强社会道德和诚信度的建设。只有让违法经营者及时得到法律制裁,才能避免由制度漏洞和执法缺失造成的遗憾,从而才能建立起一个稳定发展的法治话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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