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界定及特征
(一)界定持有至到期投资
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人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都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一年以内)的债券投资,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也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企业不能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1)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3)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如果企业管理层决定将某项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则在该金融资产未到期前,不能随意地改变其“最初意图”。也就是说,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应当是明确的,除非遇到一些企业所不能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而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否则将持有至到期。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征
1.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购人的股权投资因其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条件,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1年以内)的债券投资,如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条件,也可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例如,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债券投资,其到期日固定、利息和本金金额固定或可确定。而购入的股权投资因其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条件,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2.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
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明确,准备将投资持有至到期,除非遇到一些企业所不能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否则将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1)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2)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除外;
(3)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4)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据此,对于发行方可以赎回的债务工具,如发行方行使赎回权,投资者仍可收回其几乎所有初始净投资(含支付的溢价和交易费用),那么投资者可以将此类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但是,对于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方赎回的债务工具投资,投资者不能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3.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投资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投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投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3)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4.属于非衍生金融资产
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等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金融资产的分类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其他类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三类金融资产之间,也不得随意重分类。
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9在本会I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通常指该投资收回部分达到或超过初始本金总额95%的情形)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比如,购入的是有赎回权的债券,发行方不断赎回后,将剩余部分出售,不属于“违约”,不惩罚。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由此可见,持有至到期投资作为一种承诺,表示一种信用与能力,对资产结构产生影响,从而对信息使用者作决策产生影响;如果改变,则可能意味着违背承诺,必须作出合理的解释才能免除惩罚。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计量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计量
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确认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确认时,应当计算确定其实际利率,并在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企业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金融资产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金融资产的未来准备。该科目应当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的,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补充说明:
(1)减值准备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2)计提减值准备后,仍应当采用初始人账时的采用的实际利率,即在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过程中,该利率始终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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