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供有一定的心理学基础,但外因作用不可小觑。提高侦查员的侦查取证能力,全面收集有罪无罪的证据,提高审讯笔录的水平,注重补强证据的收集,注意初查线索的审视及外围证据的取证,特别是自侦技术的提高对翻供的作用异常重大。
一、侦查审讯时翻供方略
(一)自侦技术的提高
技术侦查手段对于职务犯罪翻供是一剂良药。除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外,重视自侦科技发展,如检察机关与通讯公司联合研发的话单分析系统。笔者调查发现A县侦查中采用的手机话单分析软件,如犯罪嫌疑人在什么时间具体到分、秒,和什么人联系,利用活动轨迹定位分析等线索证据,查办了建设系统12件窝串案。自侦科技在翻供时,作用巨大,如犯罪嫌疑人订立攻守同盟的过程,立案后本人或家属与那些领导联系,手机短信等再生证据的收集,话单软件作为证据出具,成为应对翻供的有利法宝。
(二)心理学视角
正确认识翻供,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翻供是辩解的一种手段。“两个证据规定”实施后,检察机关减少了监视居住的使用,心理强制的软方法应对翻供作用更大。不同性格的人,心理特征不同,面对审讯等强度事件意志力不同。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在侦查中打下较好的基础,减少翻供,除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外,与被调查对象相联系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心理学因素不得不提前考虑。初查时,通过对初查对象社会关系分析,掌握初查对象平时的活动轨迹,喜欢与哪些人交往,为人处事、工作作风如何,对其性格形成初步的认知。心理学角度,气质分为四种类型胆汁质,多血质,粘液质,抑郁质;性格有内倾型和外倾性两种,内倾型人不愿再大众面前出头露面,外倾性人心理活动倾向外部。一旦确定调查对象的气质与性格,审讯中就会做到有的放矢,针对不同的案情、不同的气质性格制定不同的侦讯策略。
(三)审查起诉时翻供方略
审查阶段,公诉人对侦查机关的证据做详细客观的审查,站在中立者的角度,审视侦查行为。司法办案人员在面对被告人翻供时,都会先将被告人翻供前所做的供述与已经收集并查明的其他所有类型证据进行审查和对比,看它们的结合是否能够形成强烈有效的证据锁链,是否能达到相互印证、吻合,得出唯一结论。对于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做出起诉决定的,为避免可能翻供时的被动地位,开庭前要认真讯问犯罪嫌疑人及证人,预测上述人员的心理状态及态度变化,对可能出现翻供的做好预案。对于翻供的嫌疑人利用情感接纳的办法减轻其心理压力,如职务犯罪分析社会机制及如制度性缺陷,运用合理化解释换种态度看待犯罪,降低其对犯罪的罪责感,释放心理压力,从利弊角度结合法律规定分析翻供所产生的风险,进而从主观上使其产生敢于承担责任的态度。
庭审中公诉人应具备两种素质三样能力:即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细心的观察能力,敏锐的分析能力和沉着的应变能力。任何行为都有心理的因素,人们说话时所选择的字眼反映了他们目前的心理状态。公诉人对待庭审翻供沉稳、冷静、机智,要喜怒不形于色,用良好的职业心理和充分的证据打消被告人侥幸的翻供心理。对于畏罪的被告人,要语言婉转,缓和其紧张心理,对于态度狡辩的被告人,采用直接发问的方式,用语准确,避免被告人回答的含糊不清,模棱两可。
二、审判时翻供方略
(1)法官灵敏精细的性格。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审理职务犯罪,认定案件事实最主要来自于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当庭翻供,不管是对事实的否认还是对行为细节及性质辩解,法官都应具备快速的观察感知能力,快速观察捕捉被告人陈述时的面部表情、肢体动作,神态、听觉和眼神方面的变化,具体案件其他证据,深入细致地分析,觉察每一微小变化,将事情的来龙去脉细化,具体到每一细枝末节,分析翻供主体社会支持系统的起到的作用,利用事理、情理和逻辑进行综合判断。
(2)避免先入为主及刻版印象。首因效应产生的原因,一是人们容易忽略、不注意后面的信息,因为一旦人们绝对自己有足够的信息来做判断,就不再或很少注意随后的信息。二是后面信息的重要性被打折扣,在知觉者的心目中,后面的信息不如开始的信息重要、有价值。首因效应是心理学中一种现象,可能产生先入为主弊端。我国移送审查起诉实行全卷移送,法官在接触被告人之前首先接触被告人有罪的卷宗其中包括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所有证据,要避免先入为主,法官从心理上要树立疑罪从无的思想,在未经法庭直接审判、言辞审判前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庭审时,准确把握被告人神态、语言、心理。刻板印象作为关于群体的概括性知识牢固地储存在我们的记忆中,刻板印象有两个弊端,一是它夸大群体内成员的相似性,从而对个体的知觉产生先入为主、以偏概全的偏差,它夸大了群体间的差异性,容易产生偏见与歧视。避免或者减少对犯罪群体的刻板印象,杜绝偏见、预断对法官的审判活动所带来影响,保障法官审判的客观中立性,才能保障审判的公正。
(3)事实认定及证据分析心理。法官对案件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本质是对事物的心理认知过程,人类认知的本质决定不可能对过往发生的事完全还原,靠证据的收集和印证来还原。随时间流逝,证据有可能灭失,特别是职务犯罪隐蔽性,大多靠“一对一”的证据来还原,和案件事实相关的最直接证据就是“口供”,而人在事关自己切身利益时会避重就轻,形成对自己有利供述,因此法官具备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将口供与其他间接证据比对。从多个角度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通过调查核实庭前口供和当庭口供、审查运用其他证据查清事实,以确保达到证明标准的要求。对待翻供,除了要夯实证据基础之外,还要将各组、各个证据进行分类、比对并形成证据锁链,这样即使出现翻供,也不影响事实认定的大局。
运用心理学理论发现,解析职务犯罪翻供,解析诉讼中主体心理,改变被告人情绪上对刑罚的抵触,有助于完善刑事司法程序,树立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笔者仅结合案件对翻供作以心理学上粗浅的探析,以期对职务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实践中应对翻供问题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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