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得见的正义》一书由陈瑞华所著,这是一本法律书籍,告诉我们人类获得知识的两种方法,一种是读万卷书,一种是行万里路,但是对于法律工作者,我们不仅要了解知识,更需要从实践中探索。下面给大家带来的是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1500字。
去年看完的这本书,几乎快要忘记内容了,我在空闲的这几天里,再次拿起这本书,读完了第二遍。其间有时难过几多,觉得社会正义焉在;有时无比感动,觉得法律真正的奥义是将人的关怀履行到了极致;有时掩卷忽而笑,觉得和作者心有灵犀;有时又恍然大悟,原来我以为的寻常事之下掩埋了那样多的不寻常。
《看得见的正义》这本书,包含了对二十多条法律格言的阐述,作者在这些阐述中都强调了“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即裁判过程公平,法律程序正义。此书好似打开了一扇门,让我开始思考那些法律里的大问题,又好像穿针引线,把我过去关于公平正义、关于权力限制、关于人性之不可靠的想法串联到一起。
这些法谚读来令人动容。无论是“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无救济则无权利”,还是“既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都给人以平静的相信的力量。微言大义下的意义和与现实的结合能够让人在法律的框架下思索社会问题。
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正义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正义的主要保证。
这本书让我想起了阿伦特所作的《艾希曼在耶路撒冷》,暂且不提平庸之恶,只是当人们在耶路撒冷审判艾希曼的时候,没有只将他的罪状列出来,然后一股脑定罪,将其碎尸万段,以告慰死去的千万犹太人。而是耐心地听他为自己辩护,看他展示自己并未犯下滔天大罪的证据。这就是一种程序正义,即使你觉得被告者已经罪恶滔天,还是愿意给他机会,让他以一个平等公民的身份,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就是程序正义啊。
作者也提到,中国社会存在着明显“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比如清代没有律法,只是出现一个案子,就记载下来,下次审判可以依此,如果下次情形不同,则又重新审判。可是中国人在一些场合并不忽略程序,甚至将程序问题提到令人困惑不解的地步。比如办个证明,手续繁杂。或许这里的程序只是一种表象,只是对个人权利的一种限制,通过使程序繁杂化,逐渐将官员的权力在百姓心中神秘化甚至市场化,使宪法和法律上确立的公民权力透过官员对权力的恣意行使,而受到近乎苛刻的“过滤”。
“现代法治与人治之间最为根本的区别之一,并不在公民行为的合法性是否受到司法裁判,而在于警察、检察官,甚至法官代表国家实施的各种官方行为,能否受到司法审查的问题。我们建立现代法院制度的最根本目的,是为一切受到侵犯的基本权利提供一个司法救济的机会。”
我国古代宣扬的道德楷模,如海瑞、包拯一类,大义灭亲,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可是真的需要吗?这个社会需要一个人去审判他自己的亲人吗?这明明是可以避免的。当这样做之时,一是不能服众,没有那么多人可以战胜自己的情感来维护司法的正义。二是为什么要让法官受到这样的道德和心理的折磨?哪里用得着用人性去检验法律,为什么要向普通人提出超越人性的道德要求呢,我们只是需要公平可行的制度。
应在无知之幕下建立起关于这个社会的认知。人是自爱的,换言之,人是自私的。人的自私促进了社会发展,也是我们一步一步走到现在的原因。任何人都想在自己拥有权力的时候做出能让自己或者后代获取更大利益的事情。所以权力的限制应当以是否能够跳出自我身份局限为参考,互相制衡。
常常觉得,历史上一些大的悲剧,并不在于酿造悲剧的人有多不好,而是在于,他能力不配位,却偏偏自信张扬,一意孤行。能酿成大悲剧之人都是心智力量极强的人,强大的执行力和执行方法加上错误的观念、不合时宜的概念,将会造成无数的人间惨剧。
每一个人都企图在自己的身份下去理解人性,借人性理解这个社会。艺术家可能想要认识人性最深刻的一面,完完全全感受、完完全全理解,再把这种感受表现在作品里,从而反观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经济学家想要了解人性,然后因势利导,设计更符合人的理性或者不理性的经济制度。法学家大概是想要把人性限制在笼子里,给予它真切的关怀,却以最强硬的方法,保护这个世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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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1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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