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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度嫌疑人观后感:浅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与刑辩律师的职业道德

时间:2019-05-15 07:49:24 网站:公文素材库

《第三度嫌疑人》是一部来自日本的悬疑犯罪电影,由福山雅治和役所广司等主演,剧情精彩,耐人寻味,小编这里也给大家带来了一篇网友对这部电影的观后感,一起欣赏吧!

《第三度嫌疑人》中,有一个情节让我印象深刻:律师重盛拿着犯罪嫌疑人三隅的道歉信到死者家里了解情况。重盛拿着被死者妻子美津江撕碎的信走出来,对着同事说:“问我‘为什么要包庇这种人?’,因为这是我的工作啊。”我对这句话感触颇大。

我们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正义感,刚来到法学院的法学生内心或许更加强烈。我是模拟法庭协会会长,在这个协会也待了三年,在面试的时候有一个问题我连续问了两年:“你愿意去为一个杀人犯做辩护吗?”,得到的答案无一例外都是否定的。我大一刚入学的时候也是一腔热血,认为他杀了人我还要为他去辩护,那我岂不是成了杀人犯的帮凶了吗?“法律就是代表正义,我学习法律就是想有一天能够当上法官,将那些坏人一网打尽,统统给我关进监狱。”

1、不妨来想一想,为什么要规定为犯罪嫌人辩护?

首先,国家机器可能会损害个体人的权益。法律被认为是国家统治的工具和手段,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国家机器是强大的,个体是弱小的,让弱小的个体独自去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本就是一场力量悬殊的对决。而且作为被世人所指的犯罪嫌疑人,也许就是个不懂法的个体,不知道如何专业的为自己做法庭的辩护,很有可能被国家机器损害了权益而得不到声张,而这时就需要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为他提供辩护。

其次,辩护权无法被剥夺。既然在民事领域双方当事人都有权申请“代理人”,在刑事领域规定了被害人也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那么根据宪法精神,人人平等,“犯罪嫌疑人”同样也是人,其理应享有辩护的权利,而不应该被剥夺。

再者,法律产生的方式是民主的多数决,即少数服从多数。但是此时通过的法律不应该仅仅是保护多数人的权益,最应该保护的恰恰是少数人,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本就是他们让渡了较多的权利给统治机关、给法律产生部门,才使得法律得以通过并实施。少数之所以服从多数,不是因为多数的一定正确,而是少数意识到自己属于少数,他们的妥协换来的是多数人的好过。但是苏格拉底就是被这样的民主决策送上绞刑架的,这不是要讽刺甚至否定民主决策,只是想说民主也只是人造的一种制度,天生的也带有局限性,也并非完美无缺。多数与少数是相对的,没有一个个体能够永远属于多数。一旦被告席上站的是你了,你不希望有个人替你说句专业话吗?

最后,即使是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误,犯罪嫌疑人也应该得到辩护。就像电影里最开始的那样,即使有证据证明三隅杀了人,但还是要给他辩护,因为有罪是一回事,有什么罪却是另一回事,而应该判处什么处罚又是一回事了。故意杀人、抢劫、过失致人死亡、甚至共同犯罪的故意杀人,这些行为造成的后果都有可能是人的死亡,但是杀人的动机不同,判处什么样的处罚就大相径庭。

就像电影里律师事务所那位女生说的:“法律真是不可思议。”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辩护和解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一句干巴巴的口号,辩护律师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发声者,没有辩护人就等于没有“发言”的权利,也就没有人权。

2、既然法律规定了犯罪嫌疑人享有获得辩护的权利,那么为什么我们会对刑辩律师有抵触感?

与民商事领域律师业的蓬勃发展形成鲜明对比,我国刑事辩护事业并没有像法治发达国家那样受到应有的尊重,导致其发展的道路历经颇多波折、甚至可以说充满艰辛。

这种艰辛,很大程度可以归结于刑辩律师的职业道德与社会普遍道德的冲突。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往往不被大众所理解,原本是法治建设兢兢业业的“燃灯者”,却经常被舆论冠以“罪恶帮凶”的称号。就像电影里受害者妻子问律师的那样,“为什么要包庇这种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对受害者的同情、失去至亲的悲痛,另一方面是前面说到的“正义感”,总的来说,就是社会普遍的道德。

首先,很多人理所当然的认为律师的工作就应该是维护公平与正义,就应该充满“道德感”。可是实际上,律师的天职是为当事人服务,是一种委托与代理的关系。律师能做的就是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辩护,为“坏人”辩护,也为“好人”辩护,维护他的程序权利,然后心安理得地收下当事人的钱与真心或不真心的感谢。律师的作用更多地是程序性的,是不能直接诉诸道德的。维护公平与正义的职责不在律师,在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审判长、审判员。

其次,在法律里,是没有坏人的。我们只是区区人类,就像盲人摸象,我们相信那些我们选择相信的事实,我们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认知偏差。就算是坏人,也有大坏人和小坏人的区别。如果没有辩护,小坏人可能和大坏人受同样的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善的惩罚,对恶的纵容。法律里只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站在被告席上的不一定是坏人,赵作海和佘祥林都曾站在被告席上。庆幸的是他们还活着,他们等到了沉冤昭雪的日子,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是幸运的。呼格吉勒图就没有这么幸运,沉冤虽已昭雪,年轻的生命也已逝去。

最后,刑辩律师的职业道德也属于社会道德的一部分。律师需要具有社会责任感,但首先,更重要的是律师要遵守职业伦理。而职业伦理要求律师为当事人辩护,无论他是否有罪。有罪之人因律师辩护而无罪释放岂不是对社会有害?即使有害,这也是事实法治必须付出的成本,医生治好了病人,病人再去杀人,你能去谴责医生吗?社会分工赋予我们每个人不同的角色,做好自己该做的就是责任。反而是那些收了当事人的钱,却不尽心尽力辩护的律师应该受到谴责。正如电影里重盛律师说的那样:“因为这是我的工作啊。”为有罪之人辩护有时会损害实体正义,同时维护着程序正义,这两者同样重要。

正如德肖维茨所说:“即使我了解到有一天我为之辩护的委托人可能会再次出去杀人,我也不打算对帮助这些谋杀犯开脱罪责表示歉意,或感到内疚……我知道我会为受害者感到难过,但我不希望我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就像一个医生治好一个病人,这个人后来杀了一个无辜的人是一样的道理。”

以上便是我在看完《第三度嫌疑人》之后所想到的,有关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与刑辩律师的职业道德。当然我也只是盲人摸象,只触碰到了这部电影的冰山一角,其他更多的地方,等待着你们去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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