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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从“囚徒困境”看保险诚信建设从“囚徒困境”看保险诚信建设
从目前国内对保险诚信的研究来看,对保险诚信缺失的原因还缺少深层次的研究,特别是对保险活动中各方出现不诚信行为的内在动因、客观必然性、制度因素等方面分析得不够。利用对策论中著名的“囚徒困境”模型,可以研究目前我国保险诚信建设中的若干基本问题,有利于正确、客观地认识保险诚信问题和建立有利于促进保险诚信建设的制度规范。
一、“囚徒困境”问题与保险诚信
经典对策论中的“囚徒困境”问题:一次,某地区警察抓到了两个犯罪嫌疑人(这两人事实上一起作了案),但在审讯前还缺乏定罪的证据。于是,警察将这两个嫌疑犯分别关在不同的房子里,并对他们进行审问。这时,每个嫌疑犯都面临着两个选择:(1)承认犯罪;(2)不承认犯罪。根据该地区的法律,如果两个人谁也不承认犯罪事实,则因为没有犯罪证据,不能判刑,短期羁押后即可被释放;如果两个人都承认了犯罪事实,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两个人都将被判刑一定时间;而如果其中只有一个人承认了犯罪事实,根据他的。口供,仍然可以给另一个不承认的人定罪,而承认的一方将获得从轻处理,不承认的一方将加重处罚。现在,两个“囚徒”都面临着一个难题:在不知道同伙是否会出卖自己的条件下,应如何选择?“承认”犯罪意味着背叛了同伙,违背了和同伙事先签订的攻守同盟,但自己可能会获得从轻发落;“不承认”意味着继续和同伙合作,如果对方也和自己合作,警方就会因为抓不到证据而在近期获释,但风险是如果对方不合作,背叛了自己,则可能被加重处罚。这个问题是一个典型的二人非合作对策问题。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将该对策中每个“囚徒”可能选择的策略、以及每个策略下各方获得的“利益”用表1来表示。
表1“囚徒困境”问题中各方的收益
表1中的数字表示的是对应每一种策略组合,囚犯a和囚犯b各自获得的“收益”:如果双方都合作,不承认犯罪,则每个人获得的收益均为3,相当于短期羁押后被释放。如果双方都不合作,即都承认犯罪,则每个人获得的收益均为1,相当于被判刑一段时间。如果一方合作,一方不合作,则不合作的一方获得了较高的收益5,合作的一方只能得到0。相当于失信的一方被从轻发落,而守信的一方被加重处罚。
回到我们关心的问题上来:每个囚犯应该如何最优地选择自己的策略?根据对策论的基本假设和分析,每个囚犯的理性选择应该是:承认犯罪,相当于每个人的收益均为1,这是一个纳什均衡点。但实际上不难发现,如果两个人都选择“不承认”,每个人的收益为3,这显然是一个更好的结局,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双赢”。这个结局固然更好,但两人都会担心:如果对方不合作怎么办?而且事实上,每一方都的确存在着“背叛”对方以获得更
大收益的冲动。因此,出于对对方不合作行为的担心,每个“囚犯”在理性的驱使下,只能选择“不合作”。也就是说,非合作对策理论告诉我们的结论是:在不允许合作的条件下,无论对方如何行动,你选择背叛总是最好的。
将“囚徒困境”问题得到的对策模型用于对保险诚信的分析时,相应的问题是:假设某一保险活动涉及两个方面,如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保险人和代理人之间、保险代理人和投保人之间,双方是否能够选择诚信?在诚信和不诚信之间,应该如何做出最优选择?能否设计出相应的制度来约束、激励保险活动的各方采取诚信行为?
二、现实保险活动中的不诚信现象
在现实保险活动中,类似于“囚徒困境”问题所描述的不合作(也就是不诚信)现象比比皆是,主要有:
1.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对保险消费者的不诚信表现
由于保险人缺少信息披露和保险业务专业性强的特点,使保险消费者事实上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对策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人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如保险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偿付能力状况、参加保险后能获得的保障程度等,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代理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人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在实际经营中,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为了招揽业务,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经常避重就轻,过分夸大产品功能,私自承诺不能实现的投资回报,以虚夸回报为诱饵;有的只谈收益,不讲风险,对一些重要事实刻意隐瞒;有的为了多拿手续费,不从客户的实际需要出发,一味向客户推销保费高却不一定适用的险种;有的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的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以上这些不诚信表现,使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信任。
2.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人的不诚信表现
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投保时和索赔时。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有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有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甚至人为制造保险事故,故意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事故。
3.保险人之间的不诚信表现
保险业的整体形象和竞争优势有赖于所有保险公司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共同维护。但在现实经营中,以邻为壑的情形却时有发生。有的保险人为了争揽业务,不惜违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自律协议,变相降低费率、提高手续费。有的保险人在分保过程中,有意隐瞒和原保险标的有关的某些风险。有的保险业务员在展业时,常常视同行为冤家,标榜自己,贬损他人。
4.保险代理人对保险人不诚信的表现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仍普遍采用以代理制为特色的营销体制,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代理合同,报酬采用以保费收人为计算标准的佣金制,代理人的收入直接与获得的保费挂钩。因此,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很不对称,也更谈不上有什么长期的共同利益。于是,只追求短期利益的代理人自然会选择“背叛”保险人的做法,出现撕单、埋单、做假保单、私吞或挪用保费、制造假赔案、违规退费、贿赂投保人、误导甚至欺骗投保人等行为。而在消费者看来,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化身,他们的非诚信行为导致了整个保险业
失信于社会,严重损害保险业的声誉。
保险市场中之所以会存在这些非诚信现象,主要是因为在信息不对称、不能沟通的情况下,各方都只从眼前利益最大化出发来选择自己的行为。那么,我们现在关心的问题是:在保险市场中到底能不能培养出双方都讲求诚信的双赢局面?或者说在怎样的条件下,才能出现这样一种大家都选择诚信、维护诚信的局面?
三、“囚徒困境”的最优策略及对保险诚信建设的启示
为寻找“囚徒困境”问题的“最优策略”,美国密西根大学的robert axelrod教授曾组织过一系列别开生面的计算机模拟竞赛。他要求每位参赛者提交一个体现在动态“囚徒困境”对策中每一次选择“合作”或“不合作”规则的程序;每个程序要和其他所有程序进行循环赛;每两个程序要比赛5局,每局200次;按照表1给出的数值计算每个参赛程序的得分。经过一些列计算机模拟竞赛后,结果非常令人吃惊:总平均分最高的策略是所有参赛程序中最简单的一个——“一报还一报”。该策略是:明确向对方表明,在第一次对策时肯定选择“合作”,接下来就看对方在前一次对策时的选择,对方在前一次出什么,我在下一次就出什么,也就是所谓的“一报还一报”。以定价问题为例,我可以先从一个高价开始,只要你继续“合作”,也定高价,我就会一直保持下去;一旦你降低价格,我马上也会降低我的价格;如果你以后决定合作并再提高价格,我也会随之提高我的价格。之所以可以这样,是因为该博弈可以无限重复。假设在某个月对方定了一个低价,削价竞争,并在该月赚到了较大利润。但他知道下个月我就会定低价,从而使他的利润下降。由于该博弈是无限重复的,会导致累计损失大于削价得到的短期利益。因此,从长期来看削价竞争是不理性的。所以我们看到,在重复性“囚徒困境”博弈中,只要双方不是只顾眼前利益的话,是完全有可能引出对双方都有利的、基于“合作”的策略的。
“一报还一报”策略在计算机模拟竞赛中能够战胜众多设计复杂、甚至狡诈的策略,说明这种策略具有广泛的适应性。采用这种策略去为人处世,平均来看可以获得更大的成功。其实,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市场经济中很多通行的行为规范、游戏规则、成功企业家的处事之道的话,无一不深深刻有“一报还一报”思想的烙印。
“一报还一报”策略的成功说明,现实生活中人们是应该而且是可以合作的,但合作的出现和维持是需要通过努力的,特别需要在制度设计方面应能更加有助于对合作的奖励和对背叛的惩罚。同样,保险活动讲求诚信绝不仅仅是一个职业道德问题,也不能单单靠教育来解决。重要的是要能够建立起一种机制,使其有利于保险活动的各方自发地采取诚信行为;制定好相应的规则,使其能减少不诚信行为的诱惑,加大对不诚信行为的处罚,这样才会真正有助于保险诚信的建设。
1.在制度设计方面,应设法增大未来的影响,使各方建立一种长期的互利关系
“一报还一报”策略成功的一个前提就是,对策双方都把未来的收益看得很重要,才会愿意建立彼此之间的诚信关系。因此,在保险业务的管理和设计方面,应采取一些必要措施使各方的相互关系更持久、更频繁。因为诚信状况与长期利益成正比,而与短期利益成反比。考虑长远利益的人比考虑短期利益的人更容易诚实,更愿意维护信用。弄清这个道理后,我们在制度设计方面就会发现很大的改进空间。例如,为了约束个人代理人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保险人应和个人代理人(或通过代理人公司和个人代理人)之间签订较长时间的代理合同,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里规定双方的责任和利益;适当延长佣金的支付期,减少首期保费中佣金比例;建立反映代理人诚信纪录的公共数据库,以避免代理人因可以频繁跳槽和短期利益驱使而产生的不诚信行为。
2.减少对不诚信行为的诱惑,加大对不诚信行为的惩罚
我们再来看一下表1。两个囚犯之所以都会选择背叛,是因为背叛可能带来的高额回报(t=5)。如果改变一下表 1中的收益值,即t值减少到2,这样显然会大大减少选择背叛的可能性。同样,保险市场中诚信缺失的一个基本原因是:失信成本不高,但短期利益诱惑却可能很大。在利益的驱动下,道德规范的作用恐怕是很有限的。因此,加强诚信建设的重点应是加大对不诚信行为的惩戒,使不诚信的收益小于不诚信的成本,让失信者得不偿失,甚至付出经济上、法律上的沉重代价。这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包括行业协会)能建立健全有关保险诚信的法律和法规,加强执行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创造一个使不诚信行为成为“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社会法律环境。另一方面,还应该考虑在某些制度设计方面做些改进。例如,是否可以考虑提高保险代理人的准入门槛,但逐出条件更为严厉。也就是说加大代理人进入保险行业的成本,提高因不诚信而被永久逐出保险行业的可能性。这就会使某些企图不诚信的人因为高额成本而只能选择诚信。
3.教育人们要懂得回报,既要对对方的诚信有所回报,也要对对方的不诚信给予回报“一报还一报”策略的成功给保险诚信建设带来的另一个重要启示是:应通过广泛的诚信教育让大多数人们懂得,自己首先应该诚信,当别人对你诚信时,你也应同样对待别人;但对他人的不诚信则应予以及时的、有力的回击。例如,政府应对不诚信的保险人予以及时处罚;媒体应对不诚信行为及时曝光;消费者应对保险人、保险代理人的不诚信行为及时投诉;保险人应及时中断与有不诚信劣迹代理人的合同;保险人应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欺诈骗保行为给予更严厉的惩罚,包括建立黑名单制度。
4.提高信息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性,改进人们的辨识能力
陷入“囚徒困境”两个囚犯之所以都会选择“承认犯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能互通信息。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两个囚犯可以沟通信息,合作起来进行选择的话,他们一定会选择“不承认犯罪”,这对两个人来说都是更好的结局。保险市场也同样是因为信息不对称,才导致了大量不诚信行为的出现。其实,无论是对企业还是个人,信息披露程度越高,人们越容易识别,其诚信度也就会越高,他人也会越愿意与其建立相互诚信的关系。相反,如果信息很不透明,别人无法识别其诚信状况(包括对诚信的态度、承诺、记录等),也就很难确定是否应与其建立相互诚信的关系。因此,加大保险市场上各方的信息透明度,对加强保险诚信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例如,监管机构应要求保险公司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增强各经营环节的透明度,定期公开财务报告,及时、详细地公告新产品可能出现的风险,让社会公众特别是投保人能及时、准确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其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还比如,资信评级公司应能对保险市场主体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包括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的综合评定,对保险人、保险中介、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定等。通过建立信用评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保险活动的各当事方采取诚实守信的行为,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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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征信业发展有助中国诚信建设征信业发展有助中国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是除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之外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的主要社会资本。最近30年来,社会诚信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沉重桎梏。导致社会诚信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乃是自我履约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合同都是不完备的,有时甚至是模糊的,交易过程中的很大一部分活动是靠隐含合同来约束的。法院等第三方可强制执行的仅是明确合同,隐含合同的执行则依赖于自我履约机制。社会法制的完善虽会扩大明确合同的“管辖范围”,但永远不可能完全替代隐含合同。
自我履约依靠的主要是两种机制。一种是重复博弈机制。当交易双方当下所进行的交易只是未来交易的一个组成部分时,双方便可能采取相互合作的态度。因为一方违约会导致另一方中止交易,未来的收益将无法实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规模的扩大,社会流动性的增强,企业和个人的潜在交易对象增加了,交易双方再次相遇的可能性下降,重复博弈的必要性下降,导致重复博弈机制对诚信保证的能力下降。自我履约的另一种机制是声誉机制。一家企业诚实守信,可以为其带来声誉,降低其以后进行交易的成本,获得信誉资产溢价所带来的利益。一家企业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其声誉在市场上会贬值,而这种贬值将使其在未来交易的时候成本增加。但声誉机制要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市场能保持对交易主体履约情况的记忆,并且能把这种信息以可信的、快速的方式让市场中的参与者知晓。否则,失信者就可以“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通过一连串的失信行为牟取暴利而不受惩罚。另一方面,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信誉资产的价值极低,守信则无利,社会积累信誉资产的动力将大大下降。
征信业通过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信息生产和披露,使交易主体拥有的私人信息转变为公共信息,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性,增强了信用体系的记忆能力,从而使自我履约机制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对于交易主体来说,利用专业的征信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可以弥补自身所掌握的交易对象信用信息的不足,从而有效防范来自交易对象的风险。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征信中介机构特有的信用信息传
递机制,失信者的信用信息很容易被其交易对象或潜在交易对象知晓,失信者与其他交易主体开展交易的机会将大大减少,从而对失信者构成强有力的社会惩罚。征信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披露不仅通过社会惩罚遏制失信行为,而且可以帮助信用良好的交易主体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更好的交易条件,而这将激励交易主体加强自身履约能力建设,加大信誉投资力度。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充分证明,征信业在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风险、扩大信用功能、降低交易费用、深化分工合作等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征信业发轫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了征信体系建设基本组织架构的雏形,制定了一些制度规范,建立了覆盖企业、个人的全国联网信贷征信体系,一些地方建立了联合征信平台,征信中介机构及行业市场初具规模。征信业作为信用监督者,对我国社会诚信的维护、市场秩序的规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的说来,我国征信业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与市场经济发展和诚信社会建设的要求相距甚远。可以说,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缺失、企业与个人失信行为泛滥在一定程度上应归因于征信业发展滞后。因此,促进征信业健康、快速发展,是我国社会诚信建设题中应有之义。
当交易主体中存在一些知情者,他们了解交易对象的诚信状况,那么交易对象采取违约行为的动机将会减弱,使那些不知情的交易主体因此获益。也就是说,知情者的存在对那些不知情者会产生正的外部性。可是因为这种信息的生产具有正外部性,由私人提供其数量会低于社会最适量,所以由政府来资助这种信息的生产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的增进。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现阶段我国征信业发展应以政府为“第一推动力”。与此同时,坚持市场化导向,充分发挥市场的力量。
加快我国征信业发展,关键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征信立法步伐。制定社会信用信息法等法律法规,为商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收集、保存、加工处理、运用及服务等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二是加快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和征信数据的开放。建立功能更完备、开放程度更高的
企业和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信用信息交流与共享创造条件,从而促进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以及信用资源的优化配置。
同时,提高政务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将政府掌握的有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以无偿或有偿方式提供给征信企业去开发、使用、增值,并防止对信用信息的垄断和寻租行为。三是积极培育征信中介机构。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推动征信中介机构健康快速成长。四是加强征信业监管。在法律法规出台前,行政手段仍然是主要的征信业监管方式。监管机构要根据“特许经营、商业运作”的原则,确定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制定征信市场规则,维护平等竞争秩序;加强业务规范管理,对征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以级定价、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严格查处。
中国职业信用管理平台资深人力资源管理分析师表示,诚信体系的发展首先是人信用意识形态的建立,增强信用意识如果单一的采用惩戒机制不利于诚信的推广,反而会受到不小的市场推广阻力。作为国内最早实施职业信用管理的中国职业信用管理平台,以职业信用档案作为核心的切入点,结合多层次的信用评价机制,激励和惩戒相辅相成,形成以个人利益为约束机制的综合管理模式,大大释放了人力资源管理的功能。
第四篇:期货业诚信建设实施指导意见期货业诚信建设实施指导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实施纲要》和《资本市场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了《期货业诚信建设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为全行业诚信建设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一、加强期货业诚信建设的意义和作用
期货业属于金融服务业,是面向公众投资者服务的行业,是一个以信用为基础的行业,同时也是一个风险管理行业。守法合规经营是期货公司生存发展之本,诚实守信是行业发展的基石。近几年,随着法律法规制度的逐步完善尤其是分类监管制度的实施,我国期货业的合规经营意识不断增强,行业诚信水平明显提升。
但是,随着期货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各市场主体的不诚信行为仍时有发生。这些失信行为如果得不到有效的约束,必然损害期货业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投资信心,损害行业形象。当前,我国期货市场正处于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升转变的关键时期,期货市场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期货业不断提升自身的诚信水平。
加强期货市场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
1.期货业诚信建设是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期货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基石。
期货业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观上要求有高度发达的信用水平和信用体系作为支撑。只有合规经营,才能取信于客户、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实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将稳步发展期货市场确定为健全资本市场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期货行业诚信建设因而成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建设是保障期货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基石,推进诚信建设,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市场行为,有利于夯实市场信用基础,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2.加强诚信建设是推进期货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增强市场发展“软实力”的内在要求。
“软实力”是一种能力,它能通过吸引力而非威逼或利诱来达到预期目的,其核心在于文化和制度优越性等方面的影响能力。它明示了一种新型、全面和平衡的发展路径。尚福林主席在全国期货监管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要创新服务理念,着力维护市场公信力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期货业协会等自律组织要承担起行业人才培养、培训、投资者教育、理论研究等基础工作,不断优化市场发展软环境,提升市场发展软实力。而期货市场软实力的核心就是期货市场的规范运作和诚信意识。
加强诚信建设,一方面要通过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强化内部管理,使诚信记录不良的期货公司和从业人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处处受限”,逐步建立对失信行为的市场约束机制,提高市场整体规范运作水平;另一方面,通过推动诚信建设工作,倡导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专业精神和职业操守,提高诚信合规意识,树立“以诚信为荣、以失信为耻”的行业风气。
3.诚信建设是期货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期货市场稳步发展的必然要求。
诚信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其落实首先体现在基础性制度建设上,建立健全包括诚信准则、诚信档案、诚信监督、失信惩戒为内容的诚信制度体系,同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不断完善,为诚信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从而使合规诚信成为市场普遍认同,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4.加强诚信建设,提高行业诚信水平,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的广度和深度。
充分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风险管理的功能,服务国民经济,是期货市场存在的基础。加(请你支持www.bsmz.net)强诚信建设,保证期货市场公平、规范、有序地运行,吸引更多产业客户参与,是实现该基础功能的重要保障,也是期货行业开展业务创新的前提。只有将合规诚信培育成为行业文化的核心价值,期货行业才能自觉地以投资者利益为导向,不断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进而提升期货行业服务经济的广度和深度。
二、期货业诚信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安排,分步实施,以弘扬和培育“合规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行业精神为核心,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提高市场运作效率为出发点,以道德为基础、法制为保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形成诚实守信的行业文化与社会氛围,切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利益,优化软环境,提升软实力,推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健全期货行业诚信体系,优化市场发展的软环境,增强市场发展的软实力,努力形成制度规范健全、失信惩戒有力、诚信记录全面、信用服务配套的期货行业诚信体系,从整体上提高期货行业诚信道德水平,树立期货行业诚信形象,加快我国期货市场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升。
近期目标:在一年内,出台行业诚信建设指导意见,成立诚信建设领导组织机构,启动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初步建立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为诚信体系建设这一长期系统性工程奠定坚实的基础。
中期目标:利用二至三年的时间,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诚信建设的舆论氛围;以诚信信息系统为基础,初步建立诚信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加大检查和惩处力度,有效遏止失信行为,确立依法合规和诚信经营的理念;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进一步改善市场秩序,逐步减少行业存在的失信问题或现象,使行业的整体诚信水平明显提高。
远期目标:争取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基本建立与我国期货业发展相适应,与期货诚信体
系相配套的规章制度体系;期货行业诚信环境和市场秩序明显改善;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期货诚信机制得以建立;期货行业的信誉和形象得到全面提升;依法合规和诚实守信的期货市场经营环境基本形成,期货业诚信体系基本建成。
(三)工作原则
1.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强化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切实提高行业整体自律水平,使自律管理成为行政监管的有机补充,促进期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制度建设和宣传教育相结合。在推进诚信建设过程中,既要建立健全行业约束和激励机制,又要注重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道德修养,综合运用教育、舆论和法律等手段,有效引导期货公司、从业人员自觉地规范经营行为。
3.激励与惩戒机制相结合。坚持“弘扬守信和惩戒失信并重”的原则,以诚信信息系统为基础和平台,对守信公司和从业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引导树立健康规范的行业风气;同时,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充分体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提高失信成本,营造讲诚信、重操守的诚信文化氛围,使诚信观念深入人心。
4.统筹安排和分步实施相结合。诚信建设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应以中期协为主导,积极发挥地方协会的作用,充分调动期货公司的主动性,统一领导,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确保建设工作抓紧抓实。
三、期货业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并逐步完善期货诚信自律管理的制度体系
1.中期协制定出台诚信建设实施指导意见,并结合行业诚信建设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符合期货业实际的、科学的行业诚信自律规则。
2.各地方协会可以研究建立适合本地区情况的自律机制,创新诚信建设的活动方式,推进本地区诚信建设不断深入,取得实效,为行业提供新鲜经验。
3.各期货公司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诚信建设方案和奖惩措施,将诚信建设制度化、长期化,并使之成为公司和广大员工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建立健全行业诚信信息系统,完善信息系统管理机制
1.中期协建立健全期货行业信息数据库和投资者风险信息数据库,完善行业诚信信息体系。
2.加强诚信信息的有效使用,实现信息采集、共享机制,方便市场参与者了解各市场主体的诚信情况。
3.期货公司和从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期协报送诚信信息。
(三)建立诚信文化宣传和教育的长效机制
1.加强诚信文化宣传。通过组织诚信研讨会、知识竞赛、诚信征文、演讲比赛等活动,以及开辟报纸专栏、制作专题电视访谈节目等方式大力开展期货诚信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诚信理念,增强期货市场参与各方的诚信意识。
2.开展诚信文化教育。通过专题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合规诚信教育,面向从业人员、高层管理人员开展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并将诚信教育纳入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
(四)建立完善的激励与惩戒机制
1.建立激励机制。对诚信记录良好的期货公司和从业人员要给予鼓励和奖励,充分体现诚信受益的原则,使讲诚信的期货公司和从业人员真正获益,在同行中树立典范,起到示范效应。
2.建议各期货公司将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结果与相应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和奖惩办法挂钩。
四、期货业诚信建设的方法和措施
(一)完善行业诚信自律规则
首先,中期协逐步建立相对完善的自律规则体系,进一步强化对期货公司诚信、合规行为的引导和约束;其次,中期协进一步强化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提升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合规执业的自觉性。
(二)开展诚信评优活动
中期协组织开展诚信单位、诚信个人等评选活动,通过树立诚信立业的典型案例和榜样,对行业诚信建设进行正面引导。
(三)查处失信行为
中期协完善各项检查工作机制和自律惩罚措施,跟进各主体失信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对期货公司的诚信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汇报。
(四)举办形式多样化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
中期协、各地方协会、各期货公司有针对性地、持之以恒地做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建设活动,加大媒体合作宣传,营造氛围,积极培育诚信文化。
五、期货业诚信建设的工作步骤和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年)
中期协制定并公布期货业诚信建设实施指导意见,确立行业诚信建设工作的近、中、远期目标与任务,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动员全行业积极参与。
期货公司应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并贯彻指导意见精神,制定具体的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并做好基础性工作。同时,大力开展期货诚信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地方协会可以依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推动诚信建设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年—201*年)
在未来二至三年内,各方主体积极参与,切实推进诚信建设活动,建立健全诚信建设工作体系。
根据指导意见的精神,中期协统一组织,每年确立工作重点与具体要求。加强检查督导,树立诚信典型,查处失信行为,促进行业合规诚信理念的形成。
期货公司按照目标与任务安排的要求,切实推进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诚信工作体系。
各地方协会可以根据地区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建设活动,为行业提供新鲜经验。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年—201*年)
总结并继续深化前几年工作情况,争取在5年内让该项工作深入行业的方方面面,建立起较为完备和系统的诚信建设督导体系,起到指导行业发展的实效。
六、期货业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
推进期货业诚信建设,需要市场各方面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为加强诚信建设的组织、落实、指导与协调,应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各参与主体应充分认识到诚信建设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与紧迫性,注重时效,稳步推进,扎实落实,不断开拓期货业诚信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2.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诚信建设工作的各级组织领导机构,统一部署,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分步实施。
中期协负责统一组织和领导全国期货业诚信建设工作,具体指导各地方协会诚信建设工作的开展,并予以支持。
各地方协会可以根据中期协的统一安排,指导所在地区诚信建设工作的贯彻落实,并结合自身实际,以多种形式组织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工作。
各期货公司作为诚信建设的主要实施单位,应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并根据各级协会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做好本公司诚信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监督和贯彻落实。
3.加强经费保障,合力推进各项工作。各级诚信建设单位应积极协商,着力解决在实施诚信建设规划方案等活动中产生的人力、宣传、信息系统设施建设等费用保障方面的问题,切实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篇:保险诚信保险诚信
保险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是保险市场活力的信心指数。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双方最大诚信。
关于诚信问题,引发了下面几个思考:
1 .保险诚信缺失是威胁保险业生存乃至政府诚信和社会诚信的重要因素
保险诚信是社会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诚信理论上说是对双方而言的,但这里要着重强调保险企业的诚信问题。
目前,部分保险企业和员工的保险诚信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形象和健康发展。可以说,影响保险业发展壮大的,首先不是保险产品的创新、不是保险霸王条款,而是保险的不诚信。保险的不诚信极大地打压了潜在的保险需求,阻碍了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的保险需求。虽然从中国gdp的总量、保险深度、保险密度等指标来看,中国的保险是一座待开挖的金矿,但乱开乱挖的现象十分严重,保险资源被破坏殆尽,而且挖掘本身在最近几年呈现出速度放缓的势头。更为言重地说,诚信问题已经威胁到了保险行业的根基。在老百姓的心目中,现在保险行业的信誉度很差,有些人甚至将保险营销和传销等同起来。更广范围说,保险诚信是社会诚信的组成部分、也是政府诚信的组成部分和典型代表。我国较大的保险企业多具有国有股份或性质,再加上部分保险企业的宣传导向,造成社会上将其视为国家的企业、政府的企业甚至是政府的部门之一。这样保险企业的诚信不仅是保险企业本身的诚信,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成了一种准政府诚信。如果政府不诚信,那么不仅会严重影响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而且也会使全社会诚信意识缺乏。
保险业本身还附有人类善良使者的天然特性。而如果一个所谓的善良天使带给人的总是失落、怀疑、欺骗和损失,那将是对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的正面价值观和信仰体系的动摇。长此以往,将不仅仅是诚信的缺失,而是整个社会信仰的缺失和迷惘。如果人与人之间总是互相猜忌防范,人们找不到信仰的正确取向,那和谐社会的建立何日能谈起呢。
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诚信不仅是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问题,更是影响到保险业存在的千秋大计。保险诚信还是社会诚信和政府诚信的重要因素。它关系到政府的形象、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立。我们应该从生存的危机意识来认识保险诚信。只有这样,才是从思想上和行为上真正重视保险诚信。
2.保险诚信原则首先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
一般而言,保险诚信要求保险的各方当事人明诚守信,诚信原则是保险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从诚信原则中可以看出,保险诚信不仅应该最大化,应该是对双方而言的。然而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历史上的垄断性质和卖方市场,保险业似乎更多的要求和强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最大诚信,而忽略了保险人自身应该做到最大诚信,这就是保险的信息不对称性。由于这种思想的作祟,往往在纠纷和法律诉讼中,保险公司总是认为自己是无辜的无罪的,总是认为错的不是我而为什么受伤的败诉的却偏偏是我。在投保人和媒体面前,最后往往是保险公司息事宁人,赔了夫人又折兵。夸张地说,有一些保险人认为自己做了善事却受到了委屈,好心得不到好报,总是感叹现在的“刁民”太多、世风日下,感觉自己是弱势群体。而很少从保险人自身找原因。
由于保险行业的专业性强,行话术语多,而且保险合同和产品往往由保险公司“生产”, 保险人自然会占有一些天然优势。但是,要“群众”做到最大诚信,“干部”要首先做到而且要做
得最好。最大诚信原则应该是保险人的道德准则,保险人的诚信应该是诚信的最高标准和境界。保险人对自己的要求应该是理想主义和完美主义。这就要求保险人要在以下方面做到:
在告知上,保险人应该履行无限告知义务而不仅仅是询问告知,只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有关的事实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凡是涉及到保险的事项、条款与术语等都必须诚实地告诉或解释给投保人,而且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突出在保险的宣传中做到实事求是,不夸大其辞,不只说好的一面,而故意忽略不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一面。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积极协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害的发生。保险人要提醒投保人及时缴纳保费。对延迟未缴纳保费者,采取必要的催告措施和宽限期。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单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义务,最大限度的减少被保险人的损失。
3 .诚信原则是客户的一条基本的法律准则和行事规范
虽然保险诚信原则从原则上说是双向的,但由于保险的专业性,以及投保人时间精力有限或者理解能力的原因,往往在保险信息的理解识别和获取上处于劣势,存在偏差。也许多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想真诚地向保险人“倾诉”,但不知该说些什么。这样虽然他们主观上想达到最大诚信,但这种主观上的最大诚信与令保险人最大满意的最大诚信还有一定差距。所以对客户而言,做到最大诚信有一定“技术”难度。如果再加上有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主观态度问题,那么达到令保险人满意的最大诚信几乎不可能。因此,如果说对保险人,最大诚信原则是一条道德标准,那么,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诚信原则是一条基本的法律准则和行事规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普通的群众,而非圣贤。不能强求他们做到尽善尽美,只能是引导他们在遵守基本诚信原则的基础上,不断追求更高的诚信层次。通俗地说,不保证你是好人,不保证你有恶念,但我保证不让你做坏事。
因此,保险人必须围绕如何达到或者保证投保人的最基本的诚信下功夫。
4 建立互信机制,促进良性互动
就目前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态度而言,是充满着某种程度的不信任。从许多保险合同的条款可以看出保险人的这种态度。保险人总是担心投保人会有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总是担心他们会不如实告知。因此,我们的保单条款象防盗门一样设计,而且不断的升级堵塞系统漏洞。现行我们的保险法也将投保人作为犯罪嫌疑人对待,只有对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惩罚性规定,没有对保险人的相关规定,这与投保人需要承担惩罚性的法律后果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是立法上的不公正和不平等。
由于保险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以及保险合同条款的复杂性,还有保险代理人宣讲中的侧重点和角度问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法尽知保险条款的内容,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丧失保险保护,因此,投保人总有上当受骗之感,认为保险人借机欺诈哄骗。这样双方在信任上存在很大的隔阂。“不要与陌生人说话”甚至演变成了“不要与保险业务员说话”。这种不信任使保险业的发展受到了阻碍,使客户的利益也遭受损失。这是保险当事方的双输。
因此,建立保险各方当事人的互信机制,促进双方的良性互动显得格外重要。从保险人的角度而言,保险人首先要放下架子,不能居高临下,店大欺主,要以市场经济的平等主体的身份和客户进行交往;要树立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杜绝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干扰;
中国应建立、健全的保险诚信制度,形成一整套提升保险机构信誉度的行为规范,保障保险双方在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与驱动下,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在利益的权衡中不断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在不违背诚实信用的前提下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给保险双方带来均衡利益和长远利益,实现保险市场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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