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实施对检测、检验工作的有序和规范管理,对检测、检验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确保检测、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文件对本公司开展检测、检验服务所涉及到的检测、检验过程的各项工作进行规定,适用于在公司及分部的固定设施、工程现场设立的试验室中进行的检测、检验工作。在工程现场、相关的临时设施或移动设施中开展的所有检测、检验工作应按照《现场检测、检验质量控制程序》执行。
本程序文件对检测、检验活动涉及的业务受理、样品接收和管理、实施检测检验前的准备、检测检验的实施、数据控制及记录、报告的编制和签发、报告的发放和归档、报告的修改及客户申诉处理等业务环节进行规定。
3 定义
3.1 检测(testing):按照规定的程序,为确定给定的产品、材料、设备、生物组织、物理现象、工艺或服务的一种或多种特性的技术操作。
3.2 检测方法(test method):为进行检测而规定的技术程序。
3.3 检验(inspection):对产品设计、产品、服务、过程或工厂的核查,并确定其对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对通用要求的符合性。
3.4 检验制度(inspection system):规则、程序和实施检验的管理。
3.5 检验方案(inspection scheme):使用了相同的规定要求、特定规则和程序的某项检验制度。
3.6 见证人员(witnesses):具备相关检测专业知识,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委派,对检测试件的取样、制作、送检及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工程真实性、规范性见证的技术人员。
3.7 见证取样(witness sampling):在见证人员见证下,由取样单位的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建筑材料在现场取样、制作,并送至有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3.8 见证检测(witness test):在见证人员见证下,检测机构现场测试的活动。
3.9 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对工程质量检测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管理系统。
4. 职责
4.1 经营管理部负责公司本部业务的受理、合同评审(含多场所A类以外的合同评审)、样品接收及分发、报告发放;多场所负责所在场所的业务受理、A类合同评审、样品接收及分发、报告发放。
4.2 技术管理部全面负责业务开展中的质量技术管理、检测报告的盖章、归档与不合格报告的报送。
4.3 各业务部门经理负责检测、检验任务的安排,确定检测、检验项目负责人。
4.4 技术监督员负责其授权专业技术领域的监督与指导,核查及评价试验检测、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准确性,审核检测、检验报告。
4.5 监督员负责对分管专业领域的检验/检验人员的试验检测/检验过程、质量技术、职业安全和环保措施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4.6 技术负责人负责检测、检验技术保障及协调,审批检测、检验方案和技术文件。
4.7 检验、检验人员须持证在指定岗位上进行试验检测、检验工作。检验、检验人员必须确保检测、检验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4.8 检验、检验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检验、检验项目的技术、质量、安全、保密工作。
5 工作程序
移交委托
出具报告
5.1 检测、检验工作流程图(见图2-19)
任务下达
合同评审 客 户 检测、检验实施
图2-19 检测、检验工作流程图
5.2 业务受理
5.2.1 总经理助理或各业务部门经理负责检测、检验业务的洽谈,并与客户建立业务联系。合同(或协议书)的评审和签定应按照《要求、标书与合同的评审程序》的规定执行。业务洽谈或联系中有关接待、参观、考察活动应符合《服务客户程序》的规定。
5.2.2 日常检测业务委托由收发员负责受理并进行协议评审。收发员在办理客户委托业务过程中,样品的验收应按照《样品管理程序》与《收发工作管理制度》执行,委托协议的评审应按照《要求、标书与合同评审程序》执行。
5.2.3 对于公司去现场受理的客户委托,现场收样员应仔细核对委托人、见证人的身份信息及样品与协议书的符合性。现场收样员回公司后,将现场受理的检测委托协议与样品移交收发员按照本节5.2.2规定进行协议评审和样品验收。
5.2.4 公司接受送样委托试验检测,根据样品来源不同,委托试验检测可分为:
a 普通送检:委托人独自取样送检;
b 有见证送检:按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委托人在见证人陪同下取样送检,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由见证人和送检人负责;
c 产品抽检:由本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样品数量和取样;
d 本公司内部检测或辅检部门配合检查机构或主检部门实施的试验检测。
5.3 工作的交接
5.3.1 收发员受理检测业务后,样品管理员将委托协议书/检测任务单(检测室联)、样品移交给相关检测部门,由检测部门样品管理员在样品流转记录本上进行签收。
5.3.2 样品管理员应将样品和检测任务单交给检测人员,委托协议书交给部门文员。检测人员接到检测任务单及样品后,应核对检测任务单填写内容是否清楚、所送样品及样品标识与检测任务单是否一致,要求是否明确。
5.3.3 对已签订的检测、检验合同,经营管理部应将合同副本或复印件提交给与合同业务相关的部门经理,部门技术负责人应按合同要求及规定,组织制订检测、检验方案并做好工作安排。
5.4 工作的准备
5.4.1 部门经理应根据所承担的检测、检验领域和本部门资源进行合理安排,确定项目负责人。部门技术负责人应按《方法的选择与确认程序》对检测、检验方法进行选择或确认后,建立本部门检测、检验领域的技术标准实施体系。部门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检测、检验实施方案,并将检测、检验任务单下达给具有检测、检验资格的人员并进行技术交底。
5.4.2 检测/检验人员接受检测/检验任务后,在检测/检验前应充分熟悉客户要求所采用的技术规范(包含公司所制订的检测操作细则)、检测/检验标准、验收规范,客户提供的设计文件、项目施工及勘察资料和产品质量保证书;做好检测/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样品的抽样、分样、制备,项目的现场勘查,根据检测、检验项目合理的选择仪器设备并做好使用前调试及核查,按照方法标准对环境条件进行调控和监控等。对样品贮存条件有要求时,检测人员应确保试件在贮存期间的环境条件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5.4.3 对于首次使用的检测设备或新开展的检测项目以及检测标准变更的情况,检测技术人员应对检测设备、环境条件进行确认。
5.4.4 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异常情况处理,当出现设备故障、停电、测试数据异常时,检测人员应按《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进行处理。
5.4.5 检验项目负责人接到任务后,在检验前应充分熟悉客户要求、目的,勘查现场了解检验对象、编制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经检验技术监督员或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检验人员按检验方案进行实施前的准备,并根据检验方案要求的检测项目给相关业务部门下达有关的检测任务单。
上述检测、检验工作实施前的准备工作中,采样或抽样的实施应符合《抽样管理程序》规定,样品的接受、流转、制备和管理应符合《样品管理程序》规定,检测及检验方法的选择应符合《方法的选择与确认程序》规定,仪器设备的选择使用应符合《设备管理及维护程序》和《量值溯源管理程序》规定,环境条件的保证应符合《设施和环境控制程序》的规定。
5.5 工作的实施
5.5.1 检测、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确认的检验方案或工艺卡、有关标准和检测、检验实施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检测、检验,按有关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的规定操作仪器设备,并认真填写原始记录。
5.5.2 每项检测操作应由不少于2名持证检测人员进行,实习检测人员应在持证检测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检测工作。在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需暂离岗位,必须有人替岗。检验人员有权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验检测场所。
5.5.3 技术监督人须按照《技术监督管理程序》在检测、检验实施现场执行监督,以确保检测、检验人员认真执行检测、检验方案或检验工艺卡、标准规范和作业指导书的规定。
5.5.4 在检测、检验实施过程中,应做好个人和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
5.5.5 当检测结果为不合格需要复检时,应按《复检管理程序》的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到检测报告的更改或修改时,应按《报告管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5.5.6 自动采集的数据应由检测人员按相关行业的要求实行原始数据上传,并确保上传数据及时、有效。
当因检测设备故障导致原始数据出现异常时,应予以记录并经技术人员确认,填写《检测(检验)报告修改通知单》报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改。
5.5.7 检测人员完成检测工作后对于试毕样品的留置应符合《样品管理程序》的要求。
5.5.8 现场检测、检验工作还应符合《现场检测、检验质量控制程序》的要求。
5.6 原始记录和报告
5.6.1 原始记录
5.6.1.1 原始记录由检测、检验人员在检测、检验现场和实施过程中逐项进行填写,若有不用栏目应予以划掉。检测、检验原始记录应经主检员签字确认。记录的填写应符合《记录管理程序》的要求。
5.6.1.2 原始记录的信息项目必须满足信息足够的原则,所有原始数据的计算过程均应体现在原始记录上,原始观测记录应包括足够的信息以保证检测/检验活动能够再现。
5.6.1.3 原始记录中的数据修约应严格执行标准规范或按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的规定进行,计算及数据处理过程应经报告审核人校对。
5.6.1.4 具有自动采集数据的设备,设备采集数据记录可由检测人员完成数据上传、存储后直接打印,检测员应对打印的原始数据记录单签字确认作为原始记录存档。
5.6.2 检测、检验报告
5.6.2.1 必须在协议、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检测、检验报告。
5.6.2.2 检测、检验报告的格式应按照公司统一的格式要求进行编制。对于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的检测项目应通过系统出具检测报告。对于检测管理监管系统中由文员录入的工程信息、见证信息修改应登记《报告修改日志》,并经部门技术负责人确认存档。
5.6.2.3 检测、检验报告内容应包含客户要求、说明检测、检验结果所必需的和检测、检验方法所要求的全部信息。检测、检验报告编制应符合《报告管理程序》的要求。
5.6.2.4 报告编号应体现编号的统一性、连续性和唯一性原则,技术管理部应每年对公司报告编号规定进行核查并制定来年报告编号管理规定。
5.6.2.5 检测报告结论应按相关材料、质量验收标准或设计、委托方的要求给出明确的判定结论。
5.6.2.6 检测、检验报告至少应有检测/检验员、报告审核人、批准人亲笔签字或等效图章后签发,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还应加盖骑缝章,等效图章的使用应符合《电子印章管理制度》的要求。
5.6.2.7 业务部门文员应将经签署批准后的报告分类汇总填写《报告盖章内部流转单》后,连同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委托协议、技术方案或工艺卡等一并交技术部管理部盖章归档。《报告盖章内部流转单》应经部门文员、技术管理部报告资料管理员双方签字确认。
5.6.2.8 技术管理部将盖章完成的报告连同《报告盖章内部流转单》交由收发员签字确认,由报告发放员在客服报告发放区统一发放。
5.7 报告的交付
5.7.1 报告的发放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规定由收发员负责发放,客户凭委托协议书(客户联)到客户服务大厅领取报告,并在委托登记本领取人栏中签名领取。
5.7.2 在客户要求或合同协议有规定的情况下,报告可由相关业务部门人员代领送至客户处,但应按《收发工作管理制度》的要求办理报告代领手续。
5.7.3 经营管理部应建立不合格报告的台账,对于“有见证送检/检测”的不合格报告应由见证人亲自领取,技术管理部应按相关行业管理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不合格检测报告报送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
5.7.4 当被检验的工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公司应将检验结果报送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以确保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5.8 报告的修改、补发和客户申诉
5.8.1 经营管理部应建立报告修改的登记台账,对于已发放的报告修改应予以登记。对报告进行更改、修改、补发,应按《报告管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5.8.2 当接到委托人对结果报告持有异议的反映时,质量负责人应接受委托人的异议,组织对检测结果进行核查,核查时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予以积极的配合。客户的申诉处理应按照《申诉或投诉处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5.9 检测、检验资料的保存
技术管理部负责委托协议单、记录(包含客户提供的图纸、拍摄底片)、报告存本、检测/检验方案、工艺卡等技术资料的归档保存,并在归档的检测报告、委托单、原始记录等技术资料上加盖“归档资料专用章”,并应建立报告归档保存资料清单。
5.10 费用结算
5.10.1 按照合同或协议书中的约定收缴检测、检验费,收取检测、检验费时,由经营管理部或相关部门通知委托单位交费并告知财务部收费明细,财务部应做好记录,并开具发票。
5.10.2 各工程检测、检验费由各业务部门协助财务部及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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