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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

时间:2019-05-18 05:10:04 网站:公文素材库

一 质量控制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成立由鹿泉市牧园奶牛场总经理任组长,场长任副组长,副场长和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无公害畜产品质量控制领导小组,负责无公害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的落实监督工作。总经理为无公害畜产品质量控制主要责任人,后勤办主任为饲料、兽药等物资采购质量控制责任人,养殖办主任为现场生产质量控制责任人。由后勤办、养殖办共同制定无公害畜产品质量管理办法,从物资购买、使用、生产各个环节保证无公害畜产品的质量。对生产人员的技术培训、资金投入方面保证无公害畜产品质量所需。

二 疫病防治措施
1牛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 的要求,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净化奶牛主要动物疫病,防止疾病的传入或发生,控制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传播。
2 职工进入生产区要穿戴工作服,经过消毒间洗手消毒后方可入场。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

3、奶牛场员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果患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在场外治疗,痊愈后可上岗。新员工必须持有当地相关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方可上岗。

4、奶牛场不得饲养其他畜禽,特殊情况需要养狗,应加强管理,并实施防疫和驱虫处理,禁止将畜禽及其产品带入厂区。

5、定点堆放牛粪,定期喷洒杀虫剂,防止蚊蝇孳生。污水、粪尿、死亡牛只及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并做好器具和环境等的清洁消毒工作。

6、当奶牛发生疑似传染病或附近牧场出现传染病时,应立即按规定采取隔离封锁和其他应急防控措施。

7、所有消毒剂应选择国家批准的对人、奶牛和环境安全没有危害及在牛体内不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消毒方法可采用喷雾消毒、浸液消毒、紫外线消毒、喷洒消毒、热水消毒等。消毒范围包括养殖环境、牛舍、用具、外来人员、生产环节(挤奶、助产、配种、注射治疗及任何与奶牛进行接触)的器具和人员等。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 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疫病免疫计划,制定具体的免疫方案,定期做好免疫工作牛群的免疫,免疫要符合《无公害食品 奶牛饲养兽医防疫准则》(NY5047)的要求。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后彻底消毒。剩余或废弃的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要做无害处理,不得乱扔。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疫病防疫监督抽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9、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结核、布鲁氏菌病等动物传染性疾病进行定期检测及净化。

10、建立并保存奶牛的免疫程序记录及患病奶牛的治疗记录。

三 药物使用管理措施

1、指定专人负责兽药(含兽用生物制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工作,制定完善的兽药采购入库、储存管理、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2、应该将国家规定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兽药停药期规定等及有关兽药管理制度张贴于兽医室、兽药储存室等显要位置。

3、采购兽药应核查供货商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生产许可证,药品须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兽药生产、经营单位购入;向供货商索取盖有供货商单位印章及业务人员签名的发货清单。

4、设置专用兽药储存室或兽药储存柜,兽药储存室或兽药储存柜应做到防鼠、防虫、防潮,储存环境符合兽药的储存条件要求。配备冰箱专门存放兽用生物制品等具有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兽药。

5、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国家具有特别使用管理规定的药品及贵重药品应严格专人、专柜管理,保证保存和使用安全。

6、兽药购入后认真审查兽药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并检查包装、兽药外观性状等无异常的方可入库。

7、建立真实完整的兽药进出库记录,内容包括:进出库日期、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货单位及联系电话、入库验收人员等信息内容。

8、建立真实完整的兽药使用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日期、动物栏舍号(或个体编号)、兽药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使用数量、给药方式、休药期、用药效果及不良反应、使用人等。

9、推广使用中草药制剂、微生态制剂,选用无休药期及低残留、高效的兽药。

10、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

11、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禁用药品。

12、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喂给动物。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

13、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14、动物饲养场(户)必须向购买者或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应当确保动物及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15、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或者在药物使用期及休药期内的食用动物及动物产品。

16、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7、国家建立兽用处方药管理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18、对一些特殊药品、疫苗空瓶或受污染物品、场地,查清数量,依据要求派专人消毁和无害化处理。

19、兽药发货单、兽药进出库记录、兽药使用记录等档案必须保存至兽药失效期后1年,并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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