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司制度摘要:中国的政治制度涉及面十分宽泛,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无所不包,而在地方上,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行政制——土司制度,所谓土司,就是元、明、清各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少数民族地区首领世袭官职,本文分土司制度、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历史意义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字:土司制度元明清时期
一、土司制度简介 土司制度起源于“羁縻政策”,在秦、汉肇始时,不过略微管束,加以笼络,使之不生异心而已;至唐、宋时,才渐次趋于强化。至元代,元王朝在总结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推行的羁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施行“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于是开始了土司制度。 到明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王朝统治的深入,土司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并达到了鼎盛时期。及清代,少数民族地区地主经济兴起,土司制度对于社会发展渐次起着阻碍作用,自是土司制度始行崩溃,并在清代中期以后逐渐消亡。土司制度曾在维护国家统一、保持民族地区安定、促进社会发展、巩固边防等方面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土司制度毕竟是“封土封疆”世袭统治的残余,残酷剥削压迫人民,愈来愈腐败,故终于在历史的长河中消亡。
二、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出现在元代。元朝在统一全国后,开始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统治。由中央派蒙古官员达鲁花赤进驻各级地方政府,实现对多民族汉族的统治,在西南少数民族的地区也
有达鲁花赤与土官共治。元朝土司制度统治的具体方法有如下几点:
第一,设立各种土司职务。元朝土司官职大者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为各级土司土官。元朝比较广泛的任用南方民族的豪酋为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府、州、县的长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豪酋担任。
第三,明确了土司的义务。元朝对所任用的土司都规定必须向中央王朝尽一定的义务,贡赋包括朝贡和纳赋两项内容。
第四,规定了土官的信物、承袭、升迁、惩罚的制度。元朝对土司的管理,从土司的任命、承袭、升迁到对土司的惩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以上反映出元朝的土司制度已经基本确立,只不过处在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而已。明朝才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时期。
明袭元制,并大为恢拓,将图司制度发展成为一种完整的制度。基于南方各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各民族封建农奴制分散割据的
特殊情况,加之各民族豪酋的长期统治,采取“以夷制夷”为特点的土司制度。
明代是土司制度成熟的时期,主要有两个标志,一是专门设置了区别于流官的士官职衔,一是改元代单纯的怀远、安抚为驾驭。【1】 土司职衔的确立。元代虽然设立了土司制度,但是没有单纯的为土司设官职,土司和流官都可担任。明政府完善土司制度的首要一点,就是分别土流,专门设置了区别于流官的土司职衔有: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等;凡府、洲、县各级官职由土司充任着均冠以“与”字,以区别流官,如土知府、土同知、土通判等。【2】驾驭土司的手段。明代改安抚政策为对土司的驾驭,企图以加强对土司的控制,牢固掌握对边疆地区的统治权。分三点:一是在土司继承问题上显示驾驭问题;二是从制度上规定,所有土司必须受地方文武长官的约束,这样就把土司的自主权压缩的很小;三是在土司衙门安插流官,以便对土司进行监视、制约。【3】
关于土司的俸禄,不如流官有俸银,皆以流官相同等级支给米,每月各支米俸如下:月二十六石者宣慰同知;月二十一石者:宣慰副使,宣抚司宣抚使;月一十六石者:宣慰佥事,宣抚副使,招讨使,安抚使,副千户;月一十石者:宣抚同知,长官司长官,宣抚佥事,副招讨;月八石者:副长官,安抚副使”。明朝对土官虽有
此规定,但实际上土官之俸米是取之于民,朝廷并不颁给,土官仍为无俸之官,只是在土官受罚俸处分时,则按月支米数受罚。 在承袭方面,明朝对土官的承袭规定甚严,前后变化较大,所有的明文法令皆在防冒袭及因承袭不明引起族人的争端。承袭的经过大概是:土司应将承袭之人依次呈报,在呈请袭职时,要取上司印结、本人宗支图及邻境保结方能承袭。根据《明会典》记载,明代各朝对土司承袭的规定是:1436年(正统元年)奏准:土官在任,先具应袭子侄姓名开报合于上司,候亡故,照名起送承袭。
在升迁与惩罚上,明朝对土司有考察制度,对土司实行升迁和惩罚。升迁途径有:军功,明代土司的升迁,以军功升官的最多;忠勤,一些土司“积有年老”,忠于职守,到一定时间给予升官;纳米,明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驻守大量军队,需要粮食,故采取“纳米升授”土司官职办法;进贡,土司以进贡取悦朝廷,从而得到晋升。惩罚办法有:典型,土司有罪,也与流官一样受到惩罚,而且惩罚也很严厉;革降,将违法土司裁革或降职;迁徙,把有罪土司迁到其他地方安置。[4]
清朝是土司制度走向衰微的时期。清代的土司机构大体都设置于顺、康、雍年间。在清代有新的民族首领归附,因此,清朝政府决定凡土司来降者,皆授原职世袭,雍正十年,在青海玉树地区进
行户口清查划定界限,将一百多个大小部落头人分别委任为土千户,百户,百长,又新增设七百多家小土司。在土司官职、承袭、朝贡、赋税、升迁、惩罚、限制等方面也制定有一套制度。其内容与明朝又有(我们一定会做的更好www.bsmz.net].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 ,201*.
[2]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论考[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第四篇: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
陈绍举
[摘要]土司制度是在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自元朝开始实行的对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以夷治夷”的政治制度。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的建立顺应了历史潮流,在一定时期内推动了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团结和社会的繁荣进步,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关键词]土司制度建立历史贡献
一、土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公元前21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我国进入封建社会。但是,在我国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没有纳入秦始皇的统治范围,秦朝就结束了历史使命。进入西汉,王朝统治者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着手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范围。秦汉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族群林立,在大约相当于今天一个省范围的方国内,大小族群就达几十个之多。生产力水平的差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王朝统治者只有采取特殊的方式,形式上将这些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版图。但要实现这种形式上的统治,就不得不利用当地土著民族首领,让他们保持原来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保持国名、领地封号等;另一方面,王朝又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郡县,派驻郡县首领,并通过地方土著民族首领,以加强对这些地区的统治。这种特殊的政治制度,称之为“羁縻”制度。
“羁縻”制度的实质是“以夷治夷”,即利用土官治理土民。“羁縻”的含义,按照《史记·司马相如传·索引》解释,“羁”为马络头,“縻”为牛牵绳。从这个解释可以看出,设立“羁縻”制度的统治者们,内心深处只把西南各族群众当作牛马。“羁縻”制度就是用马络头和用牛牵绳把西南各族群众的头给以络住,鼻子给以穿上绳子。在“羁縻”制度下,各少数民族群众是牛马,土著王、侯、邑长是络头和牵绳,主人则是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马络头和牛牵绳都是约束和牵引马、牛的,马套上络头、牛穿上牵绳后,只准规规矩矩,不准乱说乱动。也就是说,王朝统治者为了达到政治上统治、经济上剥削西南少数民族群众的目的,必须通过地方奴隶主、部落贵族,而西南少数民族中的奴隶主、部落贵族为了继续保持其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又必须和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勾结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西南各少数民族就要受到王朝统治阶级和地方奴隶主、部落贵族的双重压迫和剥削。
土司制度的源头是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羁縻郡县制到了唐代改为羁縻州府县制。此时,王朝开始利用地方土著中的贵族分子担任羁縻州府县的首领,给予各种官职名号。如武德四年(公元618年)牂州蛮首“谢龙羽遣使朝贡,授龙羽牂州刺史,封夜郎郡公”。如此等等,为元朝以后土司制度中官阶的建立开创了先例。
元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开始建立土司制度,当时只在四川、湖广、云南等行省设置土司机
构。据《元史·地理志》记载,四川、云南、湖广等行省共设有大小土司行政机构296处。其中四川行省宣慰司1、安抚司2、蛮夷路3、蛮夷州6、长官司2、土军1、蛮夷千户所1、蛮夷洞15、蛮夷处6、蛮夷寨4;云南行省宣慰司4、宣慰司都元帅府1、宣抚司3、军民总管府25、蛮夷路19、蛮夷州39;湖广行省宣慰司3、宣慰司都元帅府1、安抚司13、长官司5、军民总管府5、蛮夷路19、蛮夷州38、土军2、蛮夷洞16、蛮夷处31、蛮夷寨33。
明朝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时期。明袭元制,并大为开拓,将土司制度发展成为一种完整的政治制度。“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国朝兵平六诏,诸夷纳土,乃各国因其酋长,立为宣慰、安抚等官”。此后,明朝便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区,遍设土官以统之,土司机构已遍及湖广、广西、云南、四川、贵州等行省。土司制度已成为明朝统治西南诸民族的主要制度。据《明史·职官志五》记载,明初“为宣慰司者11,为招讨司者1,为宣抚司者10,为安抚司者19,为长官司者173”,计217个土司区。“又有蛮夷指挥使司3,卫指挥使司385,宣慰司3,招讨司6,万户府4,千户所41,站7,地面7,寨1,并以附寨蛮夷官其地”。这类土司区计451个。两者合计共668个土司区。明朝土司前后废置、新设的变化较大,据《明史·土司传》的记载统计,共有土司区233个,分布是:湖广有宣慰司2,宣抚司3,安抚司8,长官司6,共19个;四川有宣慰司1,宣抚司3,安抚司3,招讨司1,长官司(蛮夷长官司)26,府5,卫7,共46个;云南省宣慰司7,宣抚司4,安抚司1,长官司(御夷、蛮夷长官司)15,府26,州4,共57个;贵州有宣慰司1,安抚司3,长官司53,府5,州2,卫1,共65个;广西有安抚司2,长官司4,府9,州41,共56个。每个土司区都设有各民族的土官。明朝设武职土司宣慰、宣抚、招讨、安抚、长官司等官员(宣慰司以下诸土司)共223人,其中湖广41人,四川49人,云南52人,贵州77人,广西4人。文职土司(府、州、县)官员(土知府以下诸官员)共393人,其中四川25人,云南151人,贵州15人,广西197人,湖广5人。
清朝是土司制度走向衰微的时期。清初土司的数字和分布与明末基本相同。改土归流后虽然土司数目有所增加,但土司区的大小却发生了很大变化,改流后土司区的分布和制度都发生了变化。诸如土司管辖区的缩小,土司势力的减弱,贡赋制度的严密,征调的频繁,奖惩的严厉,对土司的各种控制等都与明朝不同,特别是经过雍正、乾隆两朝的大力改土归流后,土官与流官的区别仅仅在于是否世袭,而一切管理办法都如流官地区,说明清朝土司制度已经大大衰落,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行了几百年之久的土司制度基本结束了。
二、土司制度的社会基础
土司制度的设置是对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内地汉族不一致的少数民族地区,采用不同于汉族地区的政策措施进行统治。这种制度的本身,也随着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汉族文化与西南少数民族文化的融合程度、封建王朝中央政策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深入程度而发展。
任何统治制度都是建立在阶级矛盾的基础之上的,没有阶级的出现就无所谓统治制度,羁縻制度是这样,土司制度也是这样。
羁縻制度的社会基础是封建制、奴隶制和原始社会并存。我国自夏朝开始步入奴隶社会。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我国的封建社会得以产生,成为统一的封建制国家。但是,由于地区经济文化的差异,当中原一带进入比较成熟的封建社会的时候,西南少数民族地区
还处在奴隶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个别地区还处在原始社会末期。与此同时,西南各少数民族内部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也不平衡,不同民族居住的区域,民族的特殊性也很突出。由于各地区、各民族人民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不同,西汉王朝如果按照中原一带的统治方式,就难于和少数民族进行直接接触,对西南各少数民族进行统治就难以进行,就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因统治方式不适应地方情况而引起民族反抗。当时我国的这种国情,中原一带适应封建的统治方式;西南奴隶制地区适应羁縻统治;在少数还没有真正进入阶级社会的地区,虽然也在王朝设置的郡县之内,但由于没有阶级分化,也就没有奴隶主、部落贵族,羁縻统治没有条件,就不可能对他们实行真正的统治。随着时间的推移,各个民族互相交往,原来还处在原始社会阶段的部落产生了阶级分化,进入了阶级社会,羁縻制度又在这些地区扩展。到了唐初,在广西左右江和红水河流域,唐朝统治阶级就新设了44个羁縻州、5个羁縻县、11个羁縻峒,羁縻统治的空间进一步扩大。
羁縻制度的基本特征是郡国并存。为了逐步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纳入统治,王朝一是在地势较为平坦、土地较为肥沃、气候较为温和,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地方设置郡县据点,并从内地派遣汉族官吏充当太守和县令,以加强对辖区各族群众进行管理。二是只要当地奴隶主阶级,部落贵族承认接受王朝的统治,王朝允许他们保留其国名、部族名,保留他们在本方国、本部族内的政治、经济地位,保留军队和各种制度等。三是封奴隶主阶级,部落贵族的首领为王、为侯、为邑长,通过他们按照传统的方式对各少数民族进行统治。
羁縻制度的目标是消灭方国,实现统一的封建制国家。我国进入奴隶社会之时,其统治方法采用分封制,王国将领地的一部分分封给君臣后裔、有功之臣,让他们到分封地区当侯王。这种关系其实就是国中之国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比较松散的臣服关系,侯国除了表示臣服、纳贡外,一切可以独立自主。在这种关系下,王国与侯国之间经常出现若即若离的情况,当王国出现问题,没有能力加强其统治地位的时候,侯国就会从王国中独立出去。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为了加强对全国的统治,废除了分封制,建立了郡县制,将全国的行政、军队、经济、文化等社会事务纳入封建中央的管理。从西汉开始实行的羁縻制度,王朝统治阶级虽然暂时不插手各个民族的内部事务,保留奴隶主阶级、部落贵族在本民族的一切利益,但这是暂时的,一有机会,他们就会取消方国名、部族名,取消奴隶主阶级、部落贵族在本方国、部族内的政治、经济利益,瓦解奴隶主阶级、部落贵族的军队、废止各种制度等,将其完全纳入封建王朝中央的统一管理。在羁縻制度下,由于郡县制的建立,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奴隶主阶级、部落贵族为了继续保持在本民族的统治,充当了王朝统治者的工具。而土著王、侯,邑长在政治上必须听从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们的调度,经济上又要将自己按照原有的方式对本民族剥削所得的一部分,以纳贡的形式提供给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在羁縻制度下,由于封建王朝的目标是最终消灭方国,对方国、部族的统治和管理必然逐步加强,而各个奴隶主阶级、部落贵族的目的是不断扩大实力,以此扩大自己的政治经济利益。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王朝与奴隶主阶级、部落贵族以及奴隶主阶级、部落贵族之间的矛盾,当这种矛盾激化之时,也就是方国、部落完全纳入封建王朝中央的统治之时。公元前28年,夜郎与漏卧、勾钉因领地纠纷举兵相攻,王朝调解无效,演变成为夜郎与王朝的矛盾,导致夜郎王被王朝派驻牂牁郡的首领领兵斩首,夜郎军队被瓦解,夜郎国名从此消失。
土司制度的社会基础是封建制和奴隶制并存。我国从秦朝开始,虽然都进入了封建社会,但到元朝时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还没有真正进入封建社会。在西南靠近中原的一些地区,大部分进入了封建社会;在西南汉文化比较厚重的地区,已经是半奴隶半封建制;在西南的边缘地区,汉文化的比重很低,基本还是奴隶社会。在当时的这种国情下,既要加强对这些地区的
统治,又不能因制度不对路而造成各种矛盾。这样,封建王朝中央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既不能用统治中原同样的方法,也不能采用两汉时期开始实行的松散的羁縻制度。在这种国情下,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制度设计仍然要“以夷治夷”。这种制度由王朝中央对西南各民族首领封以官爵,让其世袭统治原有的各民族人民,王朝中央只通过各民族的首领进行间接的统治;同时又规定各民族首领必须承认是中央王朝统治下的一部分,听从中央王朝的征调,按期缴纳一定的贡赋,承担一部分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义务,这种制度称之为“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也叫土官制度。土司即土人,土人就是当地人;司即管理,土司就是任命当地头人为管理者,负责当地行政,赋税,官司,招兵等等的责任。土司制度就是利用西南少数民族中的贵族分子担任地方政权机构中的长官,以便对西南土著民族进行统治,也即土官治土民,或土官制度。这种制度中土官,可以将职务世袭给自己的子孙后代,让子孙后代拥有自己同样的土地和人民。
土司制度比羁縻制度更加严密。我国西南少数各民族经过与汉、唐、宋各代王朝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不断来往后,经济社会发展很快,元朝在总结汉、唐、宋各朝羁縻统治利弊得失的基础上,为了克服羁縻统治各少数民族地区形同独立王国的弊端,开始改革羁縻制度。一是设立各种土司职务。元朝设置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三种武官职务,负责当地行政,赋税,官司,招兵等等的责任。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二是任用各级土司土官。从元朝起,王朝就任用土著贵族担任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州、府、县的都由土著贵族担任。土司定职定位后,王朝要进行政绩考核,决定土司职务的升迁。三是规定土司义务。凡是元朝任用的土司都必须向王朝中央尽一切义务。为了加强对土司地区的控制,王朝还规定,土司应定期朝贡。土司向王朝中央进贡,是保持王朝中央与土司的联系,维持君臣关系的一种特定方式。因此,元明清封建王朝对土司的朝贡极为重视。王朝有专门部门负责管理朝贡。土司对王朝的义务之二为纳税。纳税是土司对王朝中央所尽义务的重要内容。纳税多以金银、粮、布为主。纳税表示土司对王朝中央的臣服,如土司不尽纳税义务,王朝就会采取强征,甚至发兵征讨。三是规定土司的信物、承袭、升迁、惩罚制度。王朝任用土司后,必须赐予土司各种信物,作为统治当地各族人民的凭证。土司则凭信物与王朝中央、其它地方官员发生联系,已表示自己已经成为王朝的官吏。土司一经授职,即可世袭。为了防止世袭中的冒袭、错袭,王朝规定了先子后侄、兄弟,无后侄兄弟只要是有能力的妻子已可世袭的世袭制度。与此同时,王朝还规定有功者升迁,有罪者受惩的“奖惩制度”。对于有能力,管辖内社会安宁的给予升迁,有罪者则罚而不废。
土司制度的实质是封建领主制。土官既是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当地的大领主,掌握着军、政、财、文大权,对农奴有“生杀予夺”之权。土司制度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统治机构,治理辖境的政治、经济、文化及诉讼、刑罚等。土司在政治上依靠封建王朝,册封世袭,划疆分治,军事上实行土兵制度,以种官田、服兵役的方式,把农奴组织成土官武装,维持土官统治和供王朝征调。在经济上,土官是辖境土地最高所有者,实行劳役地租、实物地租等经济剥削。文化教育方面,土司不准土民读书和参加科举考试。在土司制度下,各族人民没有土地,除为土司提供繁重的无偿劳役和当土兵外,还要向土司缴纳或进贡各种实物,尤其是有的土司强征滥取,如火坑钱、锄头钱、烟火钱等。
土司制度的目标是消灭农奴制。?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领主制度,虽比封建制度落后,?但又
是在一定的特定历史条件下适合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特殊制度。在土司制度下,汉族与西南少数民族之间,以及西南少数民族相互之间的交流和融合不断加强,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经济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为实现统一的多民族封建国家创造了条件。但是,这种制度同样有历史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集中表现在:经济上,土司制度下的领主经济阻碍了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私设监狱,土司之间相互争杀,严重妨碍封建中央集权统治;土司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内部矛盾也日渐突出,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交通上,土司区域阻碍了中原通往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交通,不利于王朝中央的控制、治理等。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土司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需要。广大人民不断的反抗斗争又动摇了土司制度的统治。与此同时,土司又日益与封建王朝闹对立,反对封建王朝对它的管辖。这种有损于封建王朝国家统一的行为,封建王朝自然是不能容忍的。于是,“改土归流”就势在必行了。
三、土司制度的历史贡献
土司制度产生的初期无疑是进步的,因为它适应了当时西南各民族的社会经济基础,必然对西南各民族社会经济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第一,祖国统一进一步加强。当时元朝开始建立土司制度,主要不是为了经济上对西南少数民族的剥削,而是为了稳定情况十分复杂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形势,以求这些地区的社会稳定。从元朝开始的各个朝代在开国之初,百废待兴,安定边疆民族地区成为首要任务之一。通过土司制度的推行,将王朝中央管辖的地区向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扩展,将土司置于各地方政府的管辖之下,土官是朝迁任命的官员,成为王朝中央官员体系的一部分,实现王朝中央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加强了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王朝中央对边疆地区的统一更加牢固了。土司制度的建立,西南各少数民族首领被封为土司土官后,在一段时间与王朝中央保持了相对和平友好的关系,出现了相对安定的局面。土司制度废除了羁縻制度下的郡国并存体制,铲除威胁国家安全的方国,国家的统一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
第二,推动了封建制度的发展。土司制度建立,西南各民族之间和睦相处,社会相对安定,为各民族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条件。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定期朝贡以及进朝受职,驿站的设置和道路修通,西南各民族与内地的来往日益密切,促进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的发展。土司制度的建立,大规模的移民屯垦,大批汉族士兵和汉族人民进入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促进了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在军、民屯田的影响下,封建地主经济因素深入到各民族社会中,使各民族原有的奴隶制、农奴制经济开始瓦解,向地主经济过渡,特别是在靠近内地的地区,由于王朝中央一系列政治、经济措施的贯彻执行,封建地主经济逐渐发展,并在许多民族地区占了主导地位。
第三,促进了各民族文化的发展。土司进贡,土官进朝受职以及开交通、设驿站、修道路等,使西南各民族与王朝中央的联系得以加强,促进了汉文化向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传播。同时,从元朝土司制度创立开始,王朝中央都注意土司地区文化的发展。元朝在西南民族中提倡儒学、设立学校、立寺庙、传经史、授学田;明朝在土司地区设立儒学,强制土司应袭子弟入学,优待土司子弟进入国子监就学,并对土人入学给以奖励等;清朝在土司地区推行“文教为先”的政策,广建义学、社学,提倡、甚至强制土司子弟入学习礼,开科举之门,“准土司由生员出身者一体应试”,等等。这些措施,提高了土司地区各民族的文化水平,特别是在土司及其子弟中提高较快,促进西南各民族文化的发展。
第四,保卫了祖国领土的完整。自古以来。侵略与反侵略的斗争长期存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无论王朝中央内部发生了严重分裂、混战、甚至改朝换代,还是遭受外敌入侵的时候,都站在国家统一的立场上保卫领土、维护祖国领土完整。明朝万历初年,缅甸国王莽瑞体率兵侵入云南德宏地区,明朝陇川傣族土司多士宁不惜以全家性命来保卫边土,拒不降缅。明朝永乐年间,木邦宣慰使罕宾发多次拒绝缅甸那罗塔的诱叛,并向明朝表示效忠,愿意共同抗击那罗塔,得到明王朝的嘉奖。明朝嘉靖年间,曾征调广西俍兵、湖南永顺和保靖宣慰司土兵前往浙江沿海参加抗倭斗争,广西田州土司妻瓦氏率兵前往,在王江泾战役中取得了重大胜利。1834年(道光十四年)缅甸木梳王朝蛮横地强迫车里宣慰使刀正综侍奉缅王,刀正综身为清朝宣慰使,予以坚决拒绝。如此等等,足以说明土司处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负有守土之责,在保卫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斗争中做出了特殊的贡献。
(作者单位:贵州省赫章县文物局)
第五篇:明朝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明朝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
土司制度明代云南、贵州、两广、湖广以及四川等地,自然条件差别甚大,民族众多。除居有汉族之外,还有苗、瑶、彝、傣等少数民族,他们的社会发展也极不平衡。元朝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土司制度进行管理。土司的官职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官职。这些土司官职,大多由各族的首领世袭。
明初,太祖以数十万兵力平定西南各省后,为控制这些地区,遂承袭元朝的统治制度。洪武初年,“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其土官衔号宣慰司,曰宣抚司,曰招讨司,曰安抚司,曰长官司。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县之名亦往往有之”①。
关于土司的选任和袭替,“原俱属验封司掌行。洪武末年,以宣慰、宣抚、安抚长官等官皆领土兵,改隶兵部,其余守土者,仍隶验封司”②。但明朝政府的这一规定,并没有贯彻始终。从天顺末年起,朝廷“威柄渐弛”。到嘉靖九年(1530)始复旧制,“以府州县等官隶验封,宣慰、招讨等官隶武选。隶验封者布政司领之;隶武选者,都指挥领之。于是,文武相维,比于中土矣”③。
土司必须定期向明朝朝贡,明朝也回报以丰厚的赏赐。各地土司朝贡分一年一贡、二年一贡或三年一贡。贡使人数只许五六十人,多不过百人,限每年十二月底前到京,按期到达者给全赏,逾期者给半赏。关于土官的考核,由土官本衙门将土官的事迹验实后,申报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进行④。
另外,明政府在西南地区也建立了军事卫所,隶属各省都指挥使司。都司以下设都司土官,将诸土司的土兵纳入都司的管辖之下,都司和卫所的官员均由朝廷任命,土官可以世袭。土司的土兵听从朝廷和都司的调发。
改土归流明代推行的土司制度,对稳定南疆和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起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其弊端也日益显露。土司的世袭性造成割据势力的事实存在,土司间为争夺领地、承袭权而仇杀、内江,于是明朝廷在一些矛盾比较突出的地区实行改土归流。改土归流的主要内容是改土司为府、州、县,由中央派官员治理,或废府、州、县中的土官,全部由流官统治。同时丈量土地,额定赋税,设兵防守等。
① 万历《大明会典》卷六《吏部五·验封清吏司》。
② 万历《大明会典》卷六《吏部五·验封清吏司》。
③ 《明史》卷三一○《土司序》。
④ 杨绍猷:《明朝的边疆政策及其得失》。
如永乐十一年(1413),思州宣慰使思琛和思南宣慰使田宗鼎因争地而仇杀,明成祖遣使臣蒋廷瓒前往勘查,田琛及田宗鼎被密捕来京斩首。于是裁撤土司,“分其地为八府四州,设贵州布政使司”①,蒋廷瓒为左布政使。宣德初年,贵州永从蛮夷长官李瑛卒后,无人继嗣,改设流官。嘉靖末广西龙州土知州与副使仇杀被改土归流。万历年间平定播州土司杨应龙叛乱后,在该地设遵义、平越二府,分隶四川、贵州。其他有的地区也先后以各种原因被改土归流。但明朝在推行这一政策时,由于受到土官的抵制而不断反复。如马湖府在弘治时设流官,然而到嘉靖初,虽已有两次改流,但结果仍是“流官再设而土夷随叛,杀人夺地比昔更甚”①。改土归流比较彻底和大规模的推行,则是到清代才得以完成的。
① 《明史》卷三一六《贵州土司传》。
①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六九《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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