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工商联金色时代广场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巴州工商联金色时代广场商会是巴州工商联的下属的金色时代广场商业会员组织。
第二条 本商会遵照《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商业行业的有关法规开展活动,接受巴州工商联的领导,履行自主决策、自理会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筹经费的职责。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团结巴州商业市场的同仁,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愿望,推崇重信用、讲规则、共发展的精神理念,为规范和发展金色时代广场,振兴巴州商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引导教育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做到爱国、敬业、守法、诚信,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二)、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参政议政。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团结全州商业行业同仁,谋求共同繁荣。
(四)、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加强联谊,广交朋友,增进会员间的友谊与合作。
(五)、对商业行业现状进行调研分析,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共谋商业发展大计。
(六)、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困难、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 1
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节纠纷,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七)、增进与区内外、海外同行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相互的经验、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本会和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九)、承办政府或巴州工商联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由企业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一)、企业会员包括以商业经营为主的企业单位,本会企业会员应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商德商风好,诚信经商、讲信誉、重信义的企业。
(二)、团体会员包括商业行业中的社会团体和研究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企业的经营者和投资者,具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行业专业人员以及与本会有联系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六条 本会实行入会资格审查制度,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自愿交纳会费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推荐,商会对申请者进行资质审查,符合条件并经会长会议审批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经常委会批准,可以聘请关心和支持商业行业发展的知名人士为本会会员或授予名誉职务。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同时允许会员参加其他行业组织。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商贸信息、简报等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有提请本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并协助本会办好本组织的商品交易、贸易洽谈和其他本会委托的事项。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按时提供本会需要的各种资料。
第九条 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教育无效的或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经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组织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委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委员;
(二)、审议和批准执委会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和重事项。
(六)、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和本会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执行机构是执行委员会。执委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选举和更换。执委每届任期两年,执行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并审查各项工作执行情况。
(四)、制定本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五)、其他需要执委决定的事项或本会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委由执行委员会成员超过60%票数选举产生、更换。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常务委员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人选必须报巴州工商联批准,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通过后聘任,并报巴州工商联备案。
第十八条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有偿服务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经费的使用
(一)、为实现本会宗旨而召开的各种会议和举办的各项活动支出;
(二)、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召开的商贸洽谈、信息交流及新闻发布会等费用;
(三)、办会及本会外事活动的费用;
(四)、其它正当支出。
第二十一条经费开支要建帐立册和审批制度,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常务理事会的审查监督。经费收支情况每年须报巴州工商联(商会)备案。
第五章 本会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二)、本会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撤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解散时,在解散前要依法成立清算组对本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按合理比例清偿债务或返还给各会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有抵触或按法律、法规要求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巴州工商联(商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篇:南宁市工商联(总商会)钦州商会章程(草案)1 (1)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各项议案。
3、选举产生理事会,审议本会的经费收支情况。
4、选举和罢免理事。
5、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请关注www.bsmz.net)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和领导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具体工作计划安排。
2、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5、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依章程规定批准吸收、除名会员。
10、必要时根据需要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1、3、6、7、8、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1、主要向会员大会负责。
2、对理事会确定的重大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3、检查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分类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的落实情况。
4、监督和检查本会财务运行情况。
5、对本会的资产、社会捐赠、资助和会费收支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所涉及的工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为三年。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改选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任期三年。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副会长和各部门职责: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领导分管部门认真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精神,抓好日常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名誉会长、顾问。名誉会长、顾问由会员大会决定产生,人数不限。
第三十二条名誉会长、顾问的职责是:协调关系、宏观策划和指导,为本会的壮大和可持续发展出谋划策、运筹帷幄。
第三十三条未经本会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
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会费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收入。
2、有偿服务收入。
3、捐赠收入。
4 、利息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会费的收取 ,为保证本会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本会需要收取一定会费。会费三年收取一次,会员900元,理事8000元,常务理事2万元,副会长5万元,常务副会长6万元,会长10万元。会员单位和会员自愿超额交纳会费或赞助的不设限,并张榜公布。
第三十六条会费使用: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会费主要使用范围:
1、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必要开支。
2、本会常设机构办公场所的租金、水电费。
3、本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新酬。
4、本会常设机构办公及相关费用。
5、编印信息资料所需要费用和订购有关资料等开支。
6、本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差旅费。
7、本会常设机构的通讯费。
8、上缴上级主管单位的团体会费。
9、其它必要开支。
第三十七条 会费管理: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详见《商会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1、本会银行帐户设在南宁市工商联(总商会),由工商联(总商会)代管。
2、本会会费开支遵循由会长一支笔审批,日常开支由常设机构各部门列单报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
3、本会设会计1名(由会长或副会长单位会计兼任),设出纳1名,由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兼任。会计和出纳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4、本会会费收支必须确保公正、公开、公平,接受本会会员和理事会的监督。各项收
入和开支每季度由监事和副会长单位轮流派出的会计人员审计后以传真的方式向会员公布;每年由监事和副会长单位轮流派出的会计人员审计后以传真的方式向会员公布;每三年由监事和副会长单位轮流派出的会计人员审计后以书面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并审议。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本会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丛台区工商联光明农贸市场商会章程丛台区工商联光明农贸市场商会章程
发布人:丛台区工商联发布时间:201*-5-28 9:42: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市场行业行为,提高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发挥农贸市场商会的作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经全体会员讨论,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农贸市场商会是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农贸市场商会的自律性组织。
第三条:农贸市场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提高市场自身的知名度和社会的认可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农贸市场商会接受丛台区工商联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凡在光明农贸市场、等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的个体工商户,承认本会章程,经审查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
1、享有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2、享有向商会提出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
3、参加商会组织的学习、培训及研究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4、有权使用商会发行和发布的市场信息和资料;
5、有权向商会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要求出具法律意见及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等;
6、对商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7、有退出商会的自由。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3、遵守市场商会的规范和准则;
4、接受商会的指导、监督,完成商会委托的工作;
5、按商会规定向商会缴纳会费;
6、履行商会规定的义务;
7、自觉维护商会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三章商会业务范围
第八条: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部门有关市场的规范和准则,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宽经营范围,转变经营理念,走规模化发展道路,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九条:组织协调会员之间的合作关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制止市场内的不正当竞争,协调市场与政府管理部门的关系。
第十条: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兴办市场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组织会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会员市场竞争力。
第十二条:编辑发行会讯,传达政策,介绍先进经验,收集和发布市场信息。
第四章商会职责
第十三条:商会履行下列职责
1、支持会员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2、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3、调解会员之间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4、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5、兴办市场福利事业;
6、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
7、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市场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对违反市场规范和准则的会员给予处分。
第五章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商会半数以上会员提议可提前举行;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修改商会章程,监督商会章程的实施;
2、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听取和审议本会会长的工作报告;
4、选举、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
5、审议通过商会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六章执行机构
第十六条:商会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为秘书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具体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商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为商会常设执行机构。
第十七条:商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商会设秘书长1名,由会长在副会长当中提名产生;商会外聘法律顾问1名,由会长提名产生。
第十八条:秘书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会长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秘书处会议;
2、负责检查秘书处形成决议的实施情况;
3、聘任或解聘商会法律顾问,决定其报酬事项;
4、提名解聘秘书长职务。
第七章经费
第二十条:商会经费来源包括:
1、会费;
2、社会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会费应主要用于: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2、商会法律顾问费;
3、商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4、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会员奖惩工作;
5、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6、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7、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八章终止程序
第二十三条:本商会因故必须终止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1、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
2、对本会现有财产、债权、债务依法进行清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本会终止决议,财务及债权债务清理等文件和资料,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商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商会执行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必要时,由商会1/3以上会员提议,会员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通过,可对本章程作补充性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二00四年九月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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