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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时间:2019-05-18 05:17:22 网站:公文素材库
第一篇: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章,会员

第四章 机构组织责任人

第二篇: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区×街××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行业协会须截照“制订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律”相关内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是会员人数(或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50人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原则上规模小、会员少的社会团体可设1—2名监事;规模大、会员多的可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设主任1名]。监事(或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推荐1人。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同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1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

门审批,并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温州农资产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温州农资产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由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和关心、热爱农资工作的个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以服务我市农业为宗旨。自律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进行生产和经营。协会通过协调会员单位内部工商、商商关系,规范农资市场管理。沟通会员单位与政府督部门关系,维护消费者和会员单位的合理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农业执法大队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花路20弄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各农资经营企业,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开展农资经营。配合技术监督、工商部门开展行业检查质量自查、互查活动,打击生产、经营伪劣农资商品,净化市场。协助执法部门处理会员单位的有关问题。

(二)向有关部门提出农资行业发展战略、计划、规化及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并协助组织实施。

(三)收集整理行业信息,研究行业发展趋势,为本会会员及农资经营者提供农资营销策略、市场预测和科技信息,组织协调会员开展新品种、新剂型、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及技术信息的交流。

(四)积极推行品牌经营,优化优质、高效、安全、经济农资产品的销售环境,开展技术服务,指导农民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农资,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安全。

(五)组织协调和推动全市行业科技水平的提高、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普及农资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六)指导全市优良品种的培育和市场开发,提高农资行业的市场竞争力,加快农资产业化进程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湖北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湖北省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示范文本。

二、本文本为我省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制定章程的范例。

三、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制定的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本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不设常务理事的可删去有关常务理事和常务理事会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为选择事项,不是正文。

五、主要以企业为会员的联合会、促进会、研究会应参照本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 缩写:。

[名称中应表明其所属行业,冠以“行业协会”或者“同业公会”、“商会”等字样。被依法注销、撤销的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商会)的名称三年内不得使用]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的性质表述: “本会是湖北省内从事行业生产(或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

[异地商会的性质表述:“本会是由省的投资者在湖北省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是-;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

[须载明湖北省市区街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工作任务参照省政府令第284号第二十条填写,并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增减。异地商会应根据自身能力、会员及政府的需求来确定业务范围。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的业务范围应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是本行业的生产(或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相关经济组织。[异地商会] :是省的投资者在湖北省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四)[如有其他条件,在此填写]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年召开换届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在50名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秘书长一人。不设常务理事的协会,副会长人数不超过10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中竞选产生,或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此处任期应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原则上规模小、会员少的行业协会(商会)可设1—2名监事;规模大、会员多的行业协会(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设主任1名]。监事(或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推荐1人。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转载请注明来源:Wwww.bsmz.net)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无此项]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幼儿园章程(示范文本)

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园的名称是

第二条本园的性质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自愿

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简易幼儿园。

第三条本园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依法开展

保育、教育活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

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园办学规模(填在园幼儿人数)。

本园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本园办学形式:日托或全托

第四条本园的审批机关是延津县教育局。本园的登记机关是延津县民政局。

第五条本园的地址是。

第六条本章程各项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

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资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园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或者其代表作为本园理事会成员,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

序参与对本园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八条本园资产数额万元,固定自查评估万

元(以审计师事务所评估的结果为准)。

本园资产的出资人是,出资性质是投资办学(多人出资的

应分别载明出资人及其出资金额、出资性质)。

第九条本园的业务范围:学前教育

第三章组织与活动

第十条本园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园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须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五人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本园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 修改园章程和制定园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 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作出一般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聘任、解聘园长;

(二)章程的修改;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园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园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形成此决议时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会确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 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本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园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园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本园园长由理事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园园长任职条件聘任,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园长负责本园的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园理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园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 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 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本园自主聘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教师、职员,签

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本园招收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本园如需聘任外籍人员,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园保障教职工参与园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本园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本园将所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并按照报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本园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园经费来源:

(一) 举办者投入;

(二)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收入;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本园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二十四条本园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和挪用办学经费。

第二十五条本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二十六条本园对接受的国家资助、社会捐赠、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以及本园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分别登记建账,并进入园银行存款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本园按报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费,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八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其回报数额的确定和取得的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九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条本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本园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变更、终止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园发生分立、合并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本园举办者发生变更时,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园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三条本园名称、层次、类别需变更时,由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当终止:

(一) 理事会决定终止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三十五条本园终止时,当妥善安置在园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六条本园终止时,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本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园终止后,即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同意,并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园理事会。

沙河小太阳幼儿园20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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