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厂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厂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本厂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大丰市新宇印刷厂。
住 所:大丰市大中镇工业园区。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包装装簧印刷及其它印刷品印刷。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 股 东
第六条 公司股东共2个:
姓名:徐永金 朱仁红
住所:大丰市大中镇工业园区。
第三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 财务、会计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十一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五章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第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定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十七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低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年 月 日
《印刷厂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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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厂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本厂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大丰市新宇印刷厂。
住 所:大丰市大中镇工业园区。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包装装簧印刷及其它印刷品印刷。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 股 东
第六条 公司股东共2个:
姓名:徐永金 朱仁红
住所:大丰市大中镇工业园区。
第三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 财务、会计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十一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五章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第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定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十七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低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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