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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三查”工作考核办法

时间:2019-05-18 05:21:19 网站:公文素材库
元宝山露天煤矿“三查”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三查”工作机制,推动“三查”工作向精细化发展,提高员工反“三违”、消除隐患的主观能动性,养成“达标”作业的良好习惯,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一级管一级,一级保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二)单位班子成员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分片包干负责,专业科室按业务分工实行条管,负连带责任;
(三)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二.考核内容:
(一)“三违”考核:
1.矿机关科室查出的“三违”:
(1)属于违章指挥的,处罚责任人每人300元,连带单位专业领导、安全副职、分片班子成员每人150元。
(2)属于违规作业的,处罚责任人每人200元,连带单位专业领导,安全副职、分片班子成员每人100元。
(3)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责任人每人100 元,连带单位党政一把手、安全副职、分片班子成员每人50元。
2.矿副总以上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查出的“三违”加倍处罚。
3.重复出现201*年以前查“三违”条目(见《手册》)范围内的“三违”或年度重复出现的“三违”加倍处罚。对停送电、吊装作业未执行“手指口述”操作法的,按违规作业处罚。
4. 违章指挥、违规操作情节比较严重的按事故讨论,按事故处罚。
(二)隐患考核
1.矿机关科室在各单位查出的安全隐患:
(1)属于201*年以前查隐患条目(见《手册》)以外的不安全隐患,各单位必须按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并由安质科负责编入隐患条目。
(2)如属于在201*年以前查隐患条目(见《手册》)范围内重复出现的或年度重复出现的隐患,处罚单位分片班子成员,C、D级每条50元,B级100元,A级200元。
2. 矿副总以上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查出的安全隐患加倍处罚。
3. 上级主管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如属于矿内已经查出但没有及时整改的,查清责任,除按上述规定对责任单位处罚外,同时连带专业科室分片技术人员或负责人,A级每条200元,B级100元;如属于矿内未查出的,按对应隐患级别加倍处罚。
(三)达标考核
矿机关科室、副总以上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查出不达标项目,对各单位处罚分片领导,每条50元。其中属上级主管部门查出的,连带专业科室分片技术人员或负责人每人50元。
(四)各单位内部查出的“三违”、安全隐患和不达标项目,依据本单位制定的“三查”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五)各单位要根据矿制定的“三查”工作考核原则,制定本单位“三查”工作考核办法,明确班子成员、安检员、工程技术人员、群检员、青岗员和班组长的职责,积极营造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氛围。
(六)各单位分片领导、各部门专业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三查”写实记录备案。属于单位自查并在整改期内的隐患及不达标项目,矿科室、副总以上领导查出时不予处罚。
(七)上述考核内容除执行本方案所规定外,同时纳入季度安全活动考核,并继续执行《元宝山露天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奖金分配与考核》及当季“三保”文件规定。
(八)矿对各单位班子成员年终进行的安全目标考核按《安全生产责任书》中规定条款执行。
(九)奖励
为鼓励全矿广大员工及领导干部积极参与“三查”工作,推动三查工作深入发展,矿实行如下奖励政策。
1.对于举报、制止“三违”行为,经核实后,每次奖励200元;避免发生事故的,每次奖励500-1000元。
2.积极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人员,对查出A级隐患,经职能科室认定属实的,每条对检查人奖励200元。对查出B级隐患,经职能科室认定属实的,每条对检查人奖励200元。
3.职能科室查出基层单位未按照“不安全不生产”、“设备不完好不生产”项目进行检查的,每条对检查人奖励100元。
4.对发生事故瞒报、谎报现象进行举报的,对举报人奖励500-1000元,同时对事故单位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加倍处罚。
5.职能科室人员检查出“三违”行为的,对检查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50-500元。
6.举报他人或外施工单位碾压电缆、损毁、破坏电力设施、安全土挡、安全保护标志等行为,经查属实,奖励举报人100-500元。
7.举报车辆超速、逆行、强行超车等,经查证属实的每人次奖励200元。
8.举报外来车辆未经批准进入作业现场,每次奖励500元。
9.发现其他单位安全隐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反馈信息,每条奖励200元。
三.其他规定
(一)各单位班子成员、矿机关助理以上科级干部每周五以电子表格形式(安质科统一制定)向安质科报送“三查”内容,由安质科负责统计每月助理以上科级干部个人及单位、科室“三查”情况,统计结果每月在安全橱窗上公布一次,并作为对单位及助理以上科级干部的考核依据。
(二)矿副总以上领导查出的“三查”内容,可在调度会上公布,或直接通知安质科,由安质科负责统计,并按规定对责任单位管理干部进行考核。
(三)“三查”奖罚流程
1.各单位自查发生的奖惩必须落实到人头上,并上报安质科审核,然后上报工资科,经工资科办理审批手续后,由财务科计账。
2.上级部门、矿领导、机关科室对个人“三查”考核符合规定处罚条件的,由安质科统一确定数额,经安全副矿长批准后,向工资科及责任人所在单位、科室下达通知单,工资科审批后,财务科计帐。
3.矿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处罚,必须由安质科统一向责任单位及矿财务科下达通知单,责任单位向财务科交纳罚款后,要向安质科送交回执单。
4.安质科直接收取处罚金以及属地管理单位、矿机关其他科室不经安质科直接处罚外委单位,均属违纪行为。
(四)“三查”奖罚金管理
1.矿属各单位发生的“三查”处罚金,经财务科计帐后,由本单位使用,主要用于本单位员工的安全奖励和开展安全活动,由矿安质科审批。
2.矿对各单位、科室及外委施工单位发生的处罚金,由财务科计帐,安质科按规定使用。其中,用于日常“三查”工作对员工的奖励,由安质科提报数额,经安全副矿长审批;用于全矿性安全活动,由安质科提前制定活动方案,履行规定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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