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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车辆及物资进出厂管理办法

时间:2019-05-18 05:21:24 网站:公文素材库

外来车辆及物资进出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及物资进出厂管理,完善审批程序,杜绝物资流失,保障公司生产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车间(部门)及外来车辆、物资进出厂的管理。具体管理范围:

一、公司动力部、大修中心等出门卫维修所用的材料、工具等;

二、物资管理部将设备、备件等运出外委维修;

三、东、西厂区之间运送各种物资;

四、除有出门证产品和物资以外的其它所有物资出厂;

五、外来车辆通过门卫进出厂。

第二章 外来车辆(物资)进厂登记管理

第三条 凡外来车辆及所运物资通过门卫进厂时,应持有有效证明,并必须停车接受查验、登记,由门卫填写《外来车辆(物资)进出厂登记表》后,方可进厂。

第四条《外来车辆(物资)进出厂登记表》由各门卫根据《物资出厂审批单》按时间顺序逐项登记,不准漏项,并妥善保管、备查。

第三章 物资出厂审批管理

第六条 公司物资出厂一律实行审批管理,由所在车间(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安排专人填开《物资出厂审批单》,并经审批后,一联交门卫出厂,一联由车间(部门)留存。门卫查验物资与出门证上的品种、数量相符后,方可放行出厂。

第七条 外来车辆出厂时,须经门卫查验,车辆载有除进厂时所载物资外的其它物资,须由物资所属部门开具《物资出厂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出厂,否则,门卫不予放行。

第八条 外来车辆出厂时,经门卫查验如没有装载物资,门卫在其进厂时所填写的《外来车辆(物资)进出厂登记表》相对应栏后填写出厂时间,放行外来车辆。

第九条 已使用的《物资出厂审批单》由保卫处和相关使用部门分别保管、备查。

第十条 物资出厂审批权限

一、公司相关车间(部门)出门卫进行维修的物资、工具等需经车间(部门)负责人审批出厂。

二、物资管理部需外委进行维修的设备、备件等出厂,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然后经保卫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出厂。

三、除上述以外物资(包括施工物资)出厂,需经车间(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卫处负责人审批,再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出厂。

四、凡将公司产品及物资以捐赠、借出、支援等方法运出厂外,除经办部门负责人、保卫处负责人、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外,必须经总经理审批,方可出厂,否则一律不准出厂。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公司对相关单位、部门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司召开专题会研究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附件:

1、《物资出厂审批单》

2、《外来车辆(物资)进出厂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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