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处方书写制度
一、处方必须由具有处方权的医师本人书写,各科室医师必须使用统一发的专用处方(包括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麻醉处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处方、医保处方等),并由医师盖章后方可调配。
二、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的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盖章方可视为有效。处方修改不得多于三处。
4、药品名称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的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用规范的中文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并注明体重。
6、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7、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9、药品用法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盖章。
10、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以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局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药师签名或者签章式样应当刘洋备查。
三、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四、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如特殊情况或确有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病症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五、药剂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书写前记、正文、后记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六、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七、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配药双人核对签名制。
八、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九、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十、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十一、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十二、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发现处方错误,应及时与医师联系,由医师更改后加盖章,方可调配。
十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十四、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20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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