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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领导讲话(精选多篇)

时间:2019-05-18 06:00:23 网站:公文素材库

第一篇:在全市行政问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加大行政问责力度 为打造“今日**效率”提供纪律保证

----在全市行政问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把行政问责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市委、市政府对实施领导干部问责制和行政负责人问责制高度重视。从今年4月l日,全市行政问责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市委

、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行政问责 工作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效,人民群众反映较好,促进了上半年我省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全省上下共同努 力的结果,达到了开局良好,运行顺利的目的。但是,从全省实施行政问责的整体情况看,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有些地区和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领导重视不够,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和部门被动应付缺乏工作主动性,开展工作靠上级推动,行政问责工作没有真正展开;有的单位追究责任不到位,存在着有责不问的现象;有的配套制度建设滞后, 落实制度不力,没有形成长效机制等等。对此,必须下大力气加 以解决。

(一)推行行政问责实现**科学和谐发展的必要要求。等四项制度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省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推行行政问责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培养廉洁高效行政队伍,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诚信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本质要求;

(三)推行行政问责是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现实需要。强化公务员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理念,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提高公务员为民办事、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需要;建立行政问责就是以刚性的措施,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运行,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通过对行政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不仅可以惩戒和教育违反者本人,而且可以教育其他行政主体,使其引以为戒,自觉地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避免违法行政行为的再次发生。

(四)推行行政问责是增强行政实践责任意识,认真、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责,促进公共行政意识从单一行政管理向提供综合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转变,建设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和权责一致的行政文化和行政生态环境的根本途径。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行政问责工作力度

省政府实施行政问责办法6个多月以来,各级政府和监察部 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开展行政问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行政问责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推进过程中仍然存在一 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刚才永东同志也作了全面的分析,我认为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问责工作的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质量还 需要进一步提高。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 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总结6个多月来开展行政问责工作取得的经验,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从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 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行政问责工作力度,确保行政问责工作扎 实稳步深入推进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一)要加大问责的力度。行政问责制是以责任为核心,把权力与责任挂钩,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行 使行政行为和行使行政权力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进 行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从最近中央对山西襄汾尾矿库溃坝 事件和河北三鹿奶粉事件问责的领导级别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推进行政问责的工作力度。省委、省政府推行行政问责制 的态度坚决、决心坚定,对此,大家有目共睹、感受深切。各级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行政问责制的执行力,切实加大问责力度,对于符合问责情形的任何事项、不负责任的任何干部, 无论是谁,无论职位高低、政绩大小,该问责的要坚决问责、敢 于问责,一追到底,既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又要追究领 导人员的领导责任,做到问事必问人、问人必问责、问责必到底。 通过责任追究,不断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高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各级行政机关的思想作风、 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和学风,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二)要突出问责的重点。从问责对象来讲,要始终坚持抓 住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权贵统一、权责对等是行政问责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各级行政机关起主要作用的是行政负责人。党和人民 赋予各级领导干部重大权力,同时各级领导干部也负有对

第二篇:行政问责制度

xx医院行政问责制度

为切实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权力,推进依纪行政,根据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问责的原则

有责必问的原则;逐级问责的原则;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体现政策的原则;从严治理,违者必究的原则。

二、问责的对象

各科室主任、副主任、负责人、科室主管领导,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问责。

三、问责的主体

(一)问责事项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即: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主管部门和医院的决定,政令不畅的;对医院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2.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即: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对医院要求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3.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即:对医院和卫生厅作出的重要布置及安排的工作任务,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整体部署安排的。

4.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即:对职责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二)问责方式

1、(1)诫勉谈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以上问责方式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3、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问责实施的,应从重处理。

(三)问责程序

反映情况存在的,由纪检监察室初步核实并向医院领导班子提出书面建议,由医院领导班子或者纪委书记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纪检监察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医院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纪检监察室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向院领导班子提请暂停其职务的建议。

调查时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调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向医院领导班子提交书面调查

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调查终结后,由医院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被问责人。 被问责的行政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医院领导班子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医院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三篇:行政问责规定

《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解读

201*年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拟于3月15日起施行。《规定》的出台,对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定》共分五章,二十九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问责情形,

第三章行政问责方式和适用,第四章行政问责程序,第五章附则。现将《规定》的制定背景及主要内容作以解读。

一、《规定》的主要特色

《规定》的主要特色,一是问责对象的范围更广。与201*年的《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相比,《规定》规定的行政问责对象的范围更加广泛,主要考虑到一般工作人员直接面对人民群众,其行为对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的影响,要比领导干部更直接。因此,《规定》除领导干部外,也将一般工作人员纳入到行政问责的范围。二是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无论是问责情形的规定,还是程序规定都更具体,更便于操作。三是重点更突出。《规定》将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作为行政问责的重点,是符合哈尔滨市实际的。

二、行政问责对象范围

确定行政问责对象是实行行政问责的前提和基础。《规定》第二条规定了行政问责对象的范围,包括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中的所有从事公务的所有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是指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授予某种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权力。如交通局的公路管理处、人社局的社会保险局、水务局的水资源办。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是指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实施某种行政行为的事业单位,接受委托的事业单位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行为。如哈站地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受交通部门委托以该部门名义进行交通执法。

三、行政问责决定机关和行政问责实施部门

行政问责决定机关和行政问责实施部门,两者是有区别的。行政问责决定机关是指有权作出行政问责决定的机关,包括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区、县(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行政问责实施部门是指负责行政问责案件的受理、调查和提出拟处理意见的机关或者机构,包括市、区、县(市)监察机关和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监察室,没有监察室的,可以指定人事机构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机构的行政问责工作。《规定》第四条还具体划分了监察机关和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的权限范围,市和区、县(市)监察机关负责对干部管理(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首页www.bsmz.net【公文素材库范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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