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辅导讲稿
同志们:
根据培训班的安排,下面我就《细则》的有关修订情况、主要的内容跟大家作个介绍。重点讲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为什么要修订《细则》?二是《细则》修订了哪些内容? 三是如何贯彻落实《细则》?
一、为什么要修订《细则》?
释:《细则(试行)》实施20多年来,对于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细则(试行)》要求,l990年以来,全国各级党组织共发展党员5600多万名。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发展党员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细则(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亟需进行修订完善。
(一)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
释:从1990年到现在,中央5次召开全国党的代表大会,5次修订党章,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新要求,作出新部署。其中最重要的是,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确立为指导思想,十六大党章,根据社会结构的新变化,作出了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也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规定,在什么人可以入党问题上实现突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员队伍建设,特别是去年1月,习近平同志组织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题研究新形势下加强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明确提出了“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去年2月,中办印发4号文件《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提高质量作出新的规定。这次修订,坚持以党章为依据,认真贯彻中央的精神,充分体现中央对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的新部署新要求。
(二)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释:90年代以来,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十分重要的历史时期,大家知道,20多年里,世情、国情、党情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发展党员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比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利益需求日益多元,入党的动机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同时,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现在我们的城市化率达到了53.7%,农村人口大量转移,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成为重大的课题。再有,我们发展党员工作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刚才钟部长的讲话也逐一列举出来了,如农村,简单用能人标准作为党员的标准、有的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抓得不经常、不具体,有些党组织执行发展党员程序不规范、把关不严、审批不及时、档案不齐全等问题也比较突出。个别村党组织存在长期不发展党员、发展人情党员、家族党员。所以这次修订,着眼于解决发展党员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等都作出一些新的规定。
(三)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探索中创造了许多新做法新经验
释:对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就发展党员工作探索了不少务实管用的好办法,积极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新经验。中组部对这些新做法进行了吸纳和提升,比如发展党员推荐制、预审制、票决制等经验做法进行认真总结,把一些成熟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
二、《细则》修订了哪些内容?
释:《细则(试行)》共有6章33条3500字,修订后,增加1章、ll条,现在的《细则》共7章44条5000多字。这次修订,涉及文字修改300多处,其中实质性修改50多处。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依据党章对发展党员工作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把中央提出的“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写入总则,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提出了新要求,细化了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要求,进一步严格了预备党员审批权限,对追认党员的标准和程序作出规定,强化了党组织的领导责任和把关作用。
(一)第一章:总则
释:总则主要讲发展党员工作目的、要求和原则。这次修订,将原来的第3条与第4条合并,修订之后,总则一共3条,对这章总则内容修改主要有三点:
第一,强调了规范发展的思路
释:第1条:增加了“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增加了党员的基本条件的内容
释:第2条:对先进分子的要求中,增加了“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我们说理想信念是共产党员的崇高追求和强大的精神支柱,是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思想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理想信念是中国共产党员精神之钙,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对先进分子的要求中增加了这项内容。
第三,调整了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原则
释:这此修订,在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原则方面作了重大调整。主要体现在第3条,包括四点:
一是对贯彻“五个基本”
释: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
二是遵循“十六字”总要求
释: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原来是1988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的十六字方针: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这十六字要求是在去年1月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研究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在中办4号文件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次修订,把16字的总要求写入了细则的总则,应该说是一个重大的调整。
三是落实“三个坚持”
释: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这三个坚持中,前两个都是新增加的。为什么要增加这两个原则?这就是要贯彻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突出政治标准,强调发展党员工作严肃性。
四是做到一个禁止、一个反对。
释: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这是发展党员工作一贯的要求,需要在我们的实践工作中认真坚持。
这就是第一章总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二)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释: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是发展党员工作中重要的一环,也是发展党员的基础和前提。大家都是负责这块工作的,都很清楚,修订后,这章从第4条到第12条,共9条。大家看,这9条,其中第5条,第6、7、8、12条,基本上是整条增加的,大家可以看一下。这从中也可以看出,发展党员工作中央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重视。我个人认为,后面的发展程序,只要认真对照执行,并不难,难就难在一开始如何把好入口关把好。在这里,重点要说明6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关于申请入党条件
释:第5条:将党章第一条完整写入《细则》,规定了申请入党的5个基本条件:
一是年龄在十八岁以上的中国公民;
二是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三是必须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四是愿意执行党的决议;
五是必须按期交纳党费。
释:申请入党必须具备这5个基本条件。这里重点说一下关于申请人申请入党的年龄问题。在中组部的培训班上,专门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解释,2001年中央组织部编印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辞典》,关于“入党申请人”这一词条,解释为:“年满18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阶层的先进分子,本人自愿向党组织郑重提出书面申请,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按期交纳党费的人”,因此,党章和辞典关于入党申请人的年龄的规定、要求是明确的,即年满18岁,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关于向哪个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问题
释:第6条:规定比较明确,总结起来,可以向5类党组织提出:
一是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
二是居住地党组织;
三是单位所在地党组织;
四是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
五是流动党员党组织。
释:应该说,这条文字不多,但分了两段,重点解决了流动人员申请入党的问题。流动人员除了可以向前2类党组织提出申请外,还可以向后3个党组织提出申请。一般情况,提出入党申请时,应当按次序向上述党组织提出。比如,流动人员有工作、学习单位,应该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只有工作、学习单位没有党组织,才能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流动党员党组织在其他一些地市逐步建立起来了,目前,我市尚没有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第三,关于党组织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释:第7条:规定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申请人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后,不能够不闻不问,必须及时地派人与申请人谈话,对他的入党要求必须给予肯定,介绍党的基本知识,说明入党的条件、要求和程序。同时,也对他的入党动机和其他情况进行了解,为今后开展工作奠定基础。增加这条,既可体现党组织对入党申请人的正常的关心,也使我们发展党员的程序更加规范。
第四,关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8条规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做到“两推一备案”,
即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报上级党委备案。关于群团组织推优,这也是这个细则的重大修改,1992年中组织和团中央就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做党发展对象的文件,对团组织推优提出了要求。这次修订,将推优的范围适当地扩大,写的是群团组织推优。什么是群团组织,除共青团外,还有工会、妇联也可以推优。
释: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目的就是使上级党组织,对基层支部的情况有所掌握,对具体的人员进行把关,同时保证本单位发展党的计划顺利实施。这条也是在实行总量调控的大背景下提出的。
第五,关于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
第9条:规定了培养联系人的4项主要任务。这条也是重大的调整。这次修订,明确了培养联系人的职责,细化了他们的任务,有利于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培养教育。
第六,关于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教育
第l2条:规定了在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3方面的具体责任:
一是本人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变动情况;
二是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转交材料;
三是现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审查并接续培养。
释:这三点的规定,使我们的责任主体就更加清晰了。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是不断深入不断持续的过程。现在人员流动性不断增加,这是我们要正视的一个现实。细则作出这样一个规定,目的就是不因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变动而影响入党进度,同时也保证培养教育的效果。
(三)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原来的细则是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放在一块去的。现在分离出来,单列一章,这对加强发展对象的教育,保证新党员质量具有重要作用。这章从第13条到第17条,总共5条。这里我重点讲三个问题:
第一,关于发展对象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13条:增加了发展对象须报上级党委备案的内容。
释:确定发展对象,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程序有所不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是先支部研究决定,再报上级党委备案;确定发展对象,必须先报上级党委备案,再列为发展对象。这点大家要理清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是自下而上,确定发展对象是先上后下。这是第二次备案。
第二,关于政治审查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是必须履行的程序之一,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这次修订,在第16条,进一步明确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现实表现。
释:这条的修订在有两点需要大家重视:一是在政治审查内容中增加了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二是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第三,关于短期集中培训
第17条:开展短期集中培训是强化发展对象党员意识、端正入党动机、增加对党的基本知识、确保发展质量的重要保障。主要有两点调整:
一是培训主体,规定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也可以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二是培训时间,将原来规定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改为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应该说,培训主体增加了,培训时间缩短了。要强调的是,两点修订不是对短期集中培训工作的减弱,而是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一,关于发展对象预审制
第19条:规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对听取哪些部门的意见,用什么方式通知、什么时候发志愿书作出规定,这是这章的重大修改,强调关口前移,把好质量关。
第二,关于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时间要求
第19条:第三款规定,发展对象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这也是这次细则修订比较大的地方。增加这条,主要是针对流动人员增加、就业岗位变化频繁,也针对有些学校单位,在学生临近毕业前突击发展党员而作出的。
第二,关于召开支部大会
第20条:有两个具体问题需要把握:一是参加人数,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这点原来是没有作出规定的。二是票决,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统一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关于审批权限
第23条:对预备党员的审批权限作出重大调整。原来是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细则修订后,这条取消了,再不执行,也就是今后所有党总支都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是党总支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同时,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也不能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强调的是,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审批,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这样的修改,主要的考虑,一是通过提高预备党员的审批权限,充分体现从严治党、严把入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党委的职责。二是更加有利于落实发展党员总量调控任务。三是适应当前党组织设置的变化。这点主要是存在于高校二级分院中较多。
第五,关于备案问题
第26条:增加了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要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的要求。这是第三次备案。县一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承担着调控总量、优化结构的重要职责,通过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实行总量调控等情况,便于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第六,关于直接接收党员和追认党员
第27条、28条:增加了直接接收党员和追认党员方面的内容。
直接接收党员:党中央和省委才可以。
追认党员把握3点:第一,必须严格掌握;第二,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上级党委审查;第三,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前面介绍的是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五)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规定接受新党员要有预备期,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这章是从29条到37条,共9条。程序的变化不是太大,这里不多讲,重点说明两个方面:
第一,关于转入的预备党员资格的认定
第35条:规定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无法认定的,报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这条是新的、严格的规定,主要是根据从严管理要求作出的,比如一些流动预备党员,预备期较长、流动的原因较复杂,个别的甚至材料不全、基层党组织无法对预备党员资格进行认定,光看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对这些特殊情形,基层党组织可以作出不予承认的决定,但是为了慎重起见,这种情况要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第二,关于转入的预备党员的转正
第36条:规定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作出这样的规定,既可使预备党员不因流动而影响按期转正,又可使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有时间充分了解预备党员的情况,这条需要大家认真研究落实的。
(六)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保证发展党员的责任主要在党委,本章从38条到42条,共5条。明确了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这次修订作了三个方面的调整:
第一,关于进一步强化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责任。
对此,细则作出了四项的规定:
一是各级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二是市、县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
三是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四是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第二,关于进一步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
一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进行严肃查处。
二是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是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四是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印制管理 在《细则》中对《入党志愿书》的制定和印发作出规定,有利于增强权威性,更好地发挥《入党志愿书》的应有作用。
(七)第七章:附则
第43条、第44条,是关于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的规定。
三、如何贯彻落实《细则》
一是认清《细则》的新规定新要求。这次《细则》的修订,在内容、结构、程序上都有重大修改。大家要多花些时间和工夫,对照原来的《试行细则》,认真学习新《细则》的原文,对《细则》的规定要求做到了如指掌、运用自如。这样,发展党员工作才能把住方向,抓住重点,确保质量。同时,要分清《细则》中,哪些是柔性要求,给了我们一定的弹性空间,可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哪些是刚性规定,不能打折扣、搞变通,属于“雷区”、红线,不能碰、不能踩,否则就会出事,吸收入党了也一律无效,而且责任追究这个“鞭子”就会打到自己身上。
二是认清当前我市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和问题。今年是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的第二年。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发展党员数量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今年全市发展党员数量预计可顺利实现调控目标,党员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新党员质量不断提高。同时,也要注意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简单分指标、卡比例,发展党员计划还不够科学合理;有的在控制总量的同时,对优化结构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有的对政治标准把关不严,简单地看对当地经济的贡献、个人的经营能力;有的对质量把关不严,领导责任不强,缺少主动谋划和工作创新,缺乏统筹把握和具体指导等等。我们对本地本单位发生的情况一定要清楚,问题一定要掌握,这样学习贯彻《细则》,才能心中有数,提出的措施才有针对性。
三是认清贯彻《细则》的职责任务。各级党委(工委)组织人事部门主要有四项任务:第一项是制定计划。要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对发展党员的数量、结构和工作要求提出具体指导意见,报上级党委备案。要指导基层党委对上级党委制定的计划,提出落实措施。第二项是定期分析。要建立定期分析制度,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分析。第三项是开展检查。定期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第四项是纳入考核。将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四是认清政策执行上的要求”。一是搞好衔接。《细则》中没有规定,但有关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要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对重大的问题把握不准的,要及时请示报告,我们共同研究。
二是搞好细化。《细则》是管大的方面,讲的是基本的原则,基本的要求,不可能规定得很详细。比如,在政治审查中,要了解发展对象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的情况,具体怎么去了解,怎么去把握,就需要基层结合实际,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办法。又如,《细则》对推荐、备案制度提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不具体,需要我们去研究、去细化。三是搞好研究。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细则》不可能穷尽所有内容。各地各部门情况千差万别,遇到的问题也各有特殊性。所以,在执行《细则》过程中,要针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按照有利于加强对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有利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研究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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