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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代表发言(精选多篇)

时间:2019-05-18 07:38:03 网站:公文素材库
第一篇:广西梧州市听证会消费者代表梁百坚的发言记录

对广西梧州市听证会消费者代表梁百坚的发言记录

在09年5月13日梧州市供水升价方案听证会的议程第五项:论证升价方案的发言记录。

他说:我来自消费者代表,是自由职业者。认真看了发给的“听证会材料”本里面资料后我认为调价是不适宜的,依据如下:

一、从国家规定来看:从这本材料里面的《广西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桂价格字

[201*7]69号)文件规定调整水价原则第一条规定是遵循正常成本、供求、国家政策、原材料相关产品价格进行充分考虑,观察到升价理由里面该水务公司的成本是偏正常的,例如举例拿这本材料中成本监审报告(第31页)业务招待费三年平均每年达31.94万元,就算按照人为提高到期1.20元m3(实际0.89元m3)的标准核定,已经超过核定规定标准17.97万元的上限存在有超标准招待费14万元,如果按照真实实际售水量和实际水价0.89元计算,就是超标一倍多。还有看到它内部职工集资计息率是9%—10%(材料第32页),工资(管理人员工资费用)三年平均达312.84万元/年(材料第30页),超过核定管理人员与社会职工平均标准工资核计出的国家规定核定工资标准162.53万元超过达100多万元/年,从上面材料看见经营管理人员的大手大脚和超标准吃喝和拿集资高息的高福利职工待遇的管理方式和管理人员高出社会平均工资收入近一倍差不多是二倍的高收入待遇来看出,企业的成本是不正常的,明明(假如真有)亏损了那你有什么理由拿高待遇大手大脚去吃喝,却要社会大众承担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自己责任的亏损?何况真实的成本至今仍然尚未向社会大众公开公布,从小小的冰山一角黑洞中就看出企业的管理至今还是存在有社会大众认为的“低水平高待遇”,它绝对不是我们消费者认可的正常成本。

再从升价规定条件供求因素方面来看:梧州的供水生产能力24万m3/d,远远超出目前实际需求一倍,而且是十年几乎不变的用水量,早已经是远远供大于求,从经济规律看:认真负责的经营者应是降价促销,提高市民用水量和用水积极性才是道理,但水务公司相反走升价,明显违背经济规律,与社会大众期望降价相反,站到用户对立面上。明显后果就是由于水价调升市民和企业的用水积极性下降,售水量和利润收入下降的后果也危及经营者的生存,这连摆摊小贩都知道的常识我们的官员、老板不懂吗?这说明再升价是走一步“死棋”。

从国家政策因素考虑来看:梧州是广西最富有水资源的城市,利用自己特有资源优势是招商引资的基础,这么多制水能力不用上是极大浪费!是国家和企业对水厂投资浪费和还继续浪费了社会很多资源,也极大地制约了“扩大消费扩大内需”的政策效应,和给社会转嫁不应有的自己经营不善的亏损责任,况且经营者其实并不是真的亏损:仅仅看材料中37页从政府市政局、国资委、东晖公司三部门的会审意见和政府二秘的公文中看到有“该公司接管后经营情况看也是微利”的政府公文内幕资料中看到“企业叫亏、但是政府部门领导认可实盈”的矛盾表述,推测其动机目的有转嫁过去债务成本到社会大众负担的迹象,影响消费和水价不正常上涨太高上升过快,削弱梧州水资源利用优势,也进一步限制售水量上升更加不利经营者。

再有调整水价原则第二条是“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从这一条政策原则方面分析看到现在梧州各方面基层社会民众普遍是反对调升,从网络民意和实地采访询问看,当前国家调控物价,很多原材料价格已经下落,梧州市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平均

工资水平在全区相比较无论是绝对值还是相对值和调升率都是下降的,自来水企业自己的经营潜力还没有从根本上充分发掘,同时工资福利水平是高于核定的水平很多,实际上已是转嫁自己经营不善给社会大众,同时在分析“社会承受能力”中不能机械地以其他区内县市相攀比升价,因为内在有很多不可比因素,比如我市的供水能力远远大于实际十年不变的需求量很多,达二倍,这有原来过多不适当投入失策因素,还有造成很多不应进入成本的也被摊在上面,实际上我市优势之一就是水资源大市,节约是对不科学用水而言,真正用水和科学用水的用户是要吸引来梧州多用水,用好水的,梧州有丰富的水资源,多使用、鼓励用水这才能提高十年不变的售水量水平和实现售水收入有较大水平上升,对企业也是有利的,所以不调升是“双赢”,调升是“双输”,企业的售水量会进一步减少,收入减少,更加不利企业的经济效益,还背上又涨价名声,梧州的水资源挖掘利用的积极胜优势失去,招商引资的资源优势失去重要一项。

再从“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与扩大再生产”规定升价遵循原则的这方面看:听证会发给的这本材料反映了水厂目前“供”远远大于“求”,城区扩大一倍但是十年售水量都没上去,按这水平再看十年现已经足够可持续发展十年的空间,扩大再生产在近期完全没必要,现在根本问题是加快提高售水量,增加售水收入,这才是有利于发展,相反的再调升就压抑需求,根本不利于可持续发展这一条规定。“扩大再生产”这条看也十年足够根本没必要提高扩大生产和制水能力了。这也是经济学规律的正常规范所要求。

还有一个调整水价的遵循原则是“有利于加强内部管理,健全企业成本约束机制”这方面看:

前面已述及调价申请者企业的内部管理是有转嫁自己经营不善到社会大众的冲动,升价理由是在信息不对称博奕中被消费者看后认为站不住脚的,如果同意升价后反而不利于加强内部管理,不利于健全或成本约束机制。所以我们消费者请问来收购资产老板:如果这么快真的做出08年400多万元的亏损来,企业收购行为是违反有利可图的经营者追逐利润本质的,真实账目有待于社会公众公开审查,仅仅今天听证会我们消费者代表看到的数据是他自己拿出的账本,作为消费者代表现在还没有看到08年他们财务的任何真实数据,所以在社会监督水平还没有跟上去的时候自治区物价局如果就同意企业调价更不利于今后加强企业经营者的内部管理,所以他们的调升价格理由我们消费者代表认为其实是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向社会转嫁自己经营不善的理由,也就是我认为它违反了上述广西水价实施细则的调升水价所遵循的原则规定的。

二、该企业一直都有违反上述《广西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不良表现,举例如下:

上述国家规定第二十条:“带有垄断性质的供水设施建设、安装、维修(包括水表检修)等主要项目,应坚持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和用户自愿委托原则,其劳务和原材料等价格要从严核实,具体标准由所在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梧州自来水公司09年开始从水费中搭车收取用户水表检验检定费是违反国家规定的,直到06年在消协和人大政协委员的呼吁下才被迫停收每年近三百万元的不合理的收费,但是八年违规收取的一千多万元至今不退归还给我市的广大消费者,为什么这个账物价部门至今没有要它根据规定核定和依法全部退还呢?公司欠了用户很多钱至今,赖账存心不还消费者的钱。

还有按照桂价格字201*-69号文件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要自来水公司在实施本细则后

五年内实行装表到户,梧州的前后二个经营者违规,经营者已经经过六年了至今还没有实行这条,明显违反规定。现在更是经营者在新装用户表时候“飞起来咬消费者”,据亲历了解京梧新宛1号楼最近想装一户一表,但是经营者报价一千多元吓跑了用户;还有亲历的和平路76号一户一表装仅仅是装到地下位是不包上楼就是一千元一口价,普遍反映它绝对是远远高于社会大众认可价格,利用“垄断”地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来侵害消费者利益这对企业作为公用服务的社会职能道德评价十分不利,也使“一户一表”的“民心工程”变味,成了让经营者“咬人”的垄断行为,消费者代表多次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至今,物价检查所仍然是行政不作为,仍然是不去查处和要它整政,一位消费者在昨天还要求我市价格举报中心(电话:3825839)执行上级文件(桂价格字(201*)69号文件)第二十条,责成严格依国家规定要经营者公示核定制定的新装表价格标准。所以说经营者到现在它还是利用垄断地位“咬”消费者,“食水”太深。

还有文件第七条规定:住宅小区集体水表与一户一表直供价格之间应该有8—10%差价率,为什么经营者至今不实行、不执行?今次调价方案也不执行这条规定,这不是物价局自废武功违反自己上级物价部门的明文规定吗?

综上所述:我认为对自己不是很负责的经营者想转嫁债务就向社会提出升价,细心审查一下就光凭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就凭看物价局的这本“听证会材料”我肯定地仍然看出企业其实不是先从自身改善管理经营水平消化不利因素,相反是转嫁经营不善的不良后果由社会大众承担不该承担的涨价升价,从而削弱了梧州水资源优势,不利于水资源大市梧州市的进一步招商引资开发利用,所以我方意见是反对调升价格,坚持维护、继续原价格的立场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的。

另外记录:

在5月13日梧州市供水升价方案听证会针对代表政府主管部门立场的广西价格成本调查队作为“独立、客观、科学、公平、规定”监审原则下所由监审人员张会计师和朱助理经济师的发言称有部分参会人员不了解其监审报告有误解时,再次发言提问监审人员:你们桂成监[201*]12号《梧州市城区供水成本监审报告》第八条:你们自己声明: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作为消费者代表我弱弱地提问一句,假如经营者也就是要升价的目的假如提供给你们不真实的财务报表呢?你们敢对你们所作的《梧州城区供水成本监审报告》有失误、失真、被假账误导导致监审结论失真负责吗?那肯定是你们会推卸责任一空不用负责的,因为在你们的报告第8条已经声明自我开脱了,那有没有对社会负责对真实性负责再做一个专题审计呢?为什么不做专题审计支持自己的正确监审结论?审核年度审计报告05到07年分别由广西广东两个不同的自聘单位协助自我完善作出,你自己的“供水成本审核情况说明”又全部根据国家规定和经营者财务数据引用作出,我作为消费者代表就是拿你自己的材料东西引用说明,分析出的实际可信数据你又凭什么说有误解和不了解呢?(针对消协代表发言说经营者05—06二年报表审计过是仅仅每年只亏一百多万,但是经过07年改制后就公司报表反映巨亏四百多万元,有无真实专题审计过原因),你监审依据都是有法可依的,那消费者从你报告中提出一些你自己都认可的数据作数据分析还原企业真实数据来说明问题并没有什么不对的啊?难道作假账的社会成本又要消费者来承担?监审报告为何对财务报表真实性不负责?这不等于又忽悠我们消费者吗?

以上纪录根据录音发言整理,欢迎网友讨论,共同关心,你关注的就是我们期待的。

附记:后来物价局长被免职务, 梧州市供水升价方案失败!

第二篇:听证会发言

听证会发言

各位代表:

刚才听了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的定价方案,定价成本监审人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学习县物价局提供的文件、资料,同意本次听证会两个听证项目。

一、同意出租车每乘次收取0.5元燃油附加费。我认为增加燃油附加费比较合理。一是能保证司机的合理正常收入。近几年来,油气价格节节攀升,对出租车行业的生存构成了威胁,出租车行业举步艰难,如不及时调整出租车收费标准,出租车司机将得不到合理的劳务收入。众所周知,油气价格由国家发改委定价,在垄断的情况下,地方只有执行权,消费者没有选择权,要么用,要么不用;油、气价格上涨,出租车收费标准不变,只能压缩出租车司机的收入空间,降低合理收入。如果靠行政手段维持现行出租车收费标准,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纷纷增加工资的情况下,抑制出车租车合理涨价,是对出租车司机合理收入增长的不公平。二是为了我县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去年以来,不仅油、气价格大涨,全国物价上涨指数节节攀高,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出租车作为一个行业,人员工资、车辆维修等各项费用也大幅增加,如不及时增加乘车费用,仅靠行政手段控制车租车行业收费标准,势必影响出租车行业自我膨胀、自我发展,对发展

城市交通,提升县城形象不利。三是与周边县市相比,我县运价偏低。周边地区的收费标准,必定经过了合理测算,对我县定价有参考价值,应吸收借鉴;增加出租车收费标准,能与周边地区相对保持一致。

二、同意《建立客运出租车运油、气价格联动办法》出台。一是本办法制定有依据。二是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是有利于形成长效机制,减轻社会成本。

三、希望物价部门做好监管工作,保证办法的认真贯彻执行,保证在油、气价格上涨时运价及时上涨,油气价格下降时运价下降。同涨同降,不仅要保护经营者的权益,更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只涨不降。希望两家出租公司既要搞好经济利益,又要兼顾社会利益,合理利用公共资源,挖潜降耗,为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尽到应尽的责任。

第三篇:听证会

听证会制度 一、有关听证会制度的简介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

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第二,听证会听什么?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第四,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 二、听证会涉及的机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听证机构是统一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没有规定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美国的立法听证多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中举行。日本规定了在院会和委员会举行听证会。许多地方的听证规则规定了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我们认为常委会可以就审议中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的事项举行听证会。听证人可以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若干人担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常委会还可以指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为节省立法资源,示范稿规定听证机构可以由若干机构联合组成。

三、听证参加人

听证会邀请社会各方面代表参加,特别是吸收申报方的对立面、有关用户或供货户和消费者参加。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参加人,不享有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在国外,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委员会的主席。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我们规定了担任听证主持人的人选。

被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陈述人。使用“陈述人”,意在强调其任务主要是陈述、发表意见。对听证陈述人,许多地方规定不一致。国外称为证人。为避免使用“证人”的称谓不易为我国公众接受的情况(如刑事诉讼中找证人难),示范稿规定为听证陈述人。

四、听证范围

立法法没有规定听证的范围。考虑到目前听证活动开展的现状,示范稿对听证的范围作出规定。听证的范围,示范稿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即应当举行听证会和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对于法律法规案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如征收利息税,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几乎是所有公民关注的问题)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重大影响(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可能不是对多数个人或组织有影响,但对于某个群体有较重大影响),都应当举行听证会。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是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也有可能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征求意见更合理(示范稿第五条)。如合同法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可能召开由法学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更合适。

五、听证原则

示范稿规定了进行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这实际上是对听证参加人(主要是听证机构)的要求。一是不重复听证原则,二是公开原则,三是公正原则,四是客观原则,如实提供情况和如实报道原则。这是对听证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

六、组织程序

准备阶段:根据听证的相关内容,指定听证公告,应包括听证的目的、时间、地点等,向上级领导请示,等到同意之后,组织会议工作人员召开一个简短的会议,对工作进行细致详细的分工,做到事有专人、人有专职。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员、听证陈述人。发出听证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报名情况确定陈述人。2、联系布置会场,准备话筒、制作席卡等细致工作。

举行阶段:由主持人主持会议。宣布召开听证会的目的、会场纪律、陈述人的义务等。确定陈述人的发言顺序,发言完毕后进入听证辩论程序,记录员要做好记录工作。

会议结束后:根据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及时做好归纳总结,指定听证报告,呈给上级领导,以为做出最后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七、听证会的意义

1、他可以听见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而不是小范围人的意见。所以他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

2、体现了公民的决策权:通过参与听证会,我们了解政府的决策,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里就体现了我们国家公民的决策权,但这种决策权是属于间接的。

3、有利于沟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加深相互理解;有利于促使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心理承受能力;有利于使价格决策形成多方制约的格局。

4、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全面性,减少盲目性、片面性,使定价更加符合实际。

八、听证制度的不足和改革必要性

中国的听证制度有显著的缺陷,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的表述意见,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

另外,由于听证会组织者的独立性不足,并且缺少一个成本监审程序,导致中国

听证会制度很容易沦为某些既得利益集团操纵价格、压制民众利益诉求的工具。这些弊端亟待通过改革加以解决。尤以价格决策听证因时时涉及民众的切身利益,举行得最多,也最受关注。

首先,听证会组织者的独立性问题亟待解决。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只有由独立、超脱、具有权威性的机构主持听证,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听证会不会流于形式,不会被相关利益集团操纵。

其次,在中国价格听证会制度上,缺少一个成本监审程序。从根源上来看,价格听证是公众与垄断集团利益博弈、维护自身权利的“公器”。但是,价格管理部门常常既是价格的制订者和维护者,又往往是听证会的组织者,这本身就决定了听证会制度加大了公众维护自身利益的难度。

添加一个成本监审程序是有明确依据的。成本监审是保护民众利益不被相关强势利益集团侵害的有效利器,中国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所有的听证会必须由独立的审计部门对相关产品的成本进行全面审计,并确保这种审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做到了这一点,听证会的弊端至少可以去掉一大半。

九、中国听证三大种类

一、1996年建立的行政处罚听证;

二、1997年建立的价格决策听证;

三、201*年建立的立法听证。

1、成都举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听证会

2、成都地铁1号线票价听证会

3、成都就3年内新增201*余辆出租车举行听证会

4、成都出租车调价听证会

5.、新增出租车听证

6、高污染车限行听证

7、中心城区机动车增长总量控制政策听证

第四篇:听证会

听证会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公众参与制度,它有助于提高法律和政策制度的透明度、科学性和体现民意的广泛性,可以极大地降低法律和政策实行过程的阻力。听证会制度在我国起(小编推荐你关注好范文 网:Wwww.bsmz.net)步虽晚,但发展十分迅速,范围也不断扩大,从开始时的价格决策听证、行政处罚听证已经逐步扩展到与群众利益相关的立法听证、重大行政许可听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听证方面。但在实践中,听证会却逐渐异化成了“谁有能耐谁就能把听证会变成遮羞布”。出现诸多问题,如暗箱操作,甚至于参加听证会反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以至于听证会如同走过场,流于形式,严重制约了我国听证会制度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造成这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听证会代表不够广泛。参与听证会的代表人数过少,有的甚至是单位领导指派,地方抓阄、抽签等方式产生。

二、听证制度功能定位不够准确。听证会是一种做出最终行政决策前的民主形式,而非最终的决策形式,给听证会强加上一些其他的功能就未必能实现

三、听证主持人中立性不强。作为利益的调节者,听证主持人要有一定的中立性,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公众形象。但事实往往是听证会的主持人是由主管决策部门或利益的相关集团担任。

四、听证会透明度不高,公正性不足,平等性缺位。在实际运行中,听证会往往有相关利益集团幕后操纵,代表们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甚至屡次发生提出反对意见代表被打击报复的恶劣事件。

听证会制度的完善:

一、健全听证代表制度,提高社会参与效能。应当考虑到代表的广泛性、专业性和独立性。只有建立完善的听证代表制度,才能确保代表社会各方面的充分参与和各种利益的充分表达,才能引起听证机关对代表意见的充分重视。

二、建立梯级听证制度,实现定价听证功能的回归。制定听证会申请书和理由说明书制度,明确听证会的目的,建立听证会调查、质询、辩论制度,围绕申请书和理由说明书中所提出的论点和论据展开广泛的讨论,不应把听证会当作走“过场”。

三、重塑听证主持人制度。要确保主持人的独立性、中立性,依法赋予听证主持人明确的权限,明确其法律责任,规定何种情况下应当回避,以及禁止单方面接触的制度,以保证其充分发挥作用。

四、建立透明的听证机制,实行听证监审程序,保证听证会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确保参与代表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报复听证代表的恶劣行为。

第五篇:关于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听证会的发言

关于xx县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听证会的发言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你们好

我叫xxx,今天作为县人大代表身份参加听证会,深感荣幸!下面就发改局提出的三个污水处理费拟调方案中,我表示基本赞同方案一,理由是: 一、这次拟调方案既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规定又能够补偿污水处理企业的资金需求,也是符合我县“山水家园、童话世界”的小县旅游名城建设需要。还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 防治城市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xx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本着以水养水、办好城市污水处理事业、服务人民生活的目的,本人表示同意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

二、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很有必要。我们xx最早的供水基本上是建立在福利型供水基础上,原来的水价只包括了水的处理价格,而没有包括水资源的价格、污水处理的价格以及整个水生态的代价。所以,你付费用水后的排水而造成水污染也理所当然要付费。

三、县发改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要求,做了大量前期工作,听证会准备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会议充分体现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工作公开、公正、合法、透明的原则。县发改局通过对污水处理成本的测算时,也充分考虑企业、单位、居民的承受能力,同时参考了周边县市的标准,可以说这个拟调方案是比较全面的、具有可行性的。

四、收取城镇污水处理费对居民的支出增加有限。如果按居民每吨收取污水处理费0.35元计算,居民按一户家庭平均每月使用15吨自来水的用量,每月将污水处理单项支出5.25元。所以这一调整对居民生活影响不大,影响较大的是用水大户及企业、餐饮、酒店业,虽然会增加部分成本,但同时也有利于促进这些行业节约用水及中水等二次水源的综合利用。

建议:

一、在成本核算中、请发改部门进一步核算,不要遗漏和附加各种因素,如消防、农业用水、公共场所、低保户、水管漏水、损耗率、污水处理厂中折旧部分等不能纳入用水总量统计中,同时,环保处置企业污水排放罚款、企业自行备水等的

污水处理费等都要纳入收入中核算。(不处罚、不征收是部门的责任,不能由居民买单)

二、根据xx群众现有收入水平、避免企业负担过重和参照周边县市的标准,建议适当调低幅度。(我个人意见,居民的污水收费标准与景宁不要相差太多30,企业收费标准不要高于丽水) 三、污水处理是社会公益事业,(作为用水排水的单位和个人两个责任),污水处理费的调价,并不意味着政府对这一公益事业投入的终结。政府在这方面还要继续进行公益性投入,xx污水处理到目前为止,还有许多污水没进入管道而直接流入内河,臭气冲天,影响居民生活环境。所以,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企业经营、污水排放、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机制,切实管好、用好污水处理费,确保全额用于污水处理事业,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要加大管网(污水管网、给水管网)建设改造力度,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四、希望发改部门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力度,避免各种趁机搭车涨价、乱涨价的行为发生,影响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的

生活水平。采取切实措施调控市场物价,抑制市场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

五、工商企业污水处理费不应“一刀切”,企业污水处理费调价要与国家的环保政策统筹考虑,工商企业应按污染程度分类收费,水重污染行业(包括使用自备水的企业)的污水处理费就要加价,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提高这些行业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是无可非议的。对将污水直接向河、湖、沟及渗水井排放的,不仅要加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而且还要严肃处理和交纳罚金。希望县环保局会同经贸局能对我县的企业、用户进行重污染企业的认定工作。

六、污水处理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努力挖掘生产潜力,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实现污水处理事业的良性发展与城市发展相适应,为建设美丽的“山水家园,童话世界”旅游名城提供水环境的保障。

七、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特困群体的优抚措施,认真落实对低收入特困群体的优抚措施,妥善处理好因污水处理费的调整对特困群体生活的影响。(定量4吨)

八、要加强政策舆论宣传和收费公示工作,做好调整污水处理费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大污水治理力度,让市民知道为什么要收费、怎么收费,开征污水处理费对促进和保护环境有什么意义。

最后,希望发改局在听证会后要认真研究吸纳参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对我县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方案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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