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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办法

时间:2019-05-21 22:57:32 网站:公文素材库

中共**市委

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促进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条谈话对象

(一)新担任的市委工作部门、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新担任的市政府直属机构主要领导干部。

(三)新担任的镇党委、政府、纪委班子主要领导干部。

(四)市纪委认为需要谈话的新担任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谈话对象必谈的内容

(一)任职后如何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二)任职后如何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中央、省和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三)任职后如何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做到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度资金调度经集体讨论。

(四)任职后如何正确处理执行职务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五)任职后如何管住、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

(六)任职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第四条市纪委负责人应谈的内容

(一)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主要内容,对谈话对象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党风廉政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结合实际提出要求。

(二)指出群众反映谈话对象有关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三)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廉政谈话可区别不同对象和情况,内容上有所侧重。

第五条对谈话对象的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在组织决定后,谈话对象正式到任之前进行。市纪委应与市委组织部做好谈话的沟通联系工作,定期提出谈话的工作方案

(一)谈话对象确定后,市纪委应征求有关方面对谈话对象的意见,以增强谈话的针对性。

(二)谈话之前,市纪委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两天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认真做好准备。

(三)任前廉政谈话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对属于必须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市纪委负责人应及时提醒。谈话对象反映的重要情况,市纪委要及时向市委报告

第六条对谈话对象的任前廉

政谈话由市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负责。谈话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领导共同谈话。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任前廉政谈话情况反馈表

主谈话人姓名

主谈话人职务

参加谈话人员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对象姓名

谈话对象新任职务

廉政谈话基本情况

主谈话人评价意见

备注

附一:

任前廉政谈话委托书(式样)

×××字××号

×××同志:

根据中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办法》的规定,现委托您在××××年××月××日前,与×××同志进行一次任前廉政谈话。

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是:

任前廉政谈话结束后,请将谈话记录和《任前廉政谈话情况反馈表》在谈话后的10天内送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中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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