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需要请示 本文简介:
什么时候需要请示?请示是一个独立的公文文种,但至令仍被一些人错看,把它和报告混同起来使用,在“报告”中请示,在“请示”中报告。甚至在标题中也写上“关于××××的请示报告”,这样一来
什么时候需要请示 本文内容:
什么时候需要请示?请示是一个独立的公文文种,但至令仍被一些人错看,把它和报告混同起来使用,在“报告”中请示,在“请示”中报告。甚至在标题中也写上“关于××××的请示报告”,这样一来,上级机关弄不清是“报告”还是“请示”,在处理上感到为难,结果延误了时间,影响了工作。
请示的性质与特征是什么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这是一个非常概括的说明。在公务实际中,请示的独特用途在于,它是一种陈请性的上行公文。它陈述情况,交待问题,提出看法和意见,是为了请求达到这样一些目的:上级机关给予指示,或进行审核,或加以同意解决,或予以批转等。请示的这种用途,是报告乃至于其他任何文种所无法代替的。
那么,哪些问题需要使用“请示”文种呢?被赋予职权的机关,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能够正确而果断地处理的问题,可以不请示上级机关。一般需要请示的则是:
(1)超出本机关职权范围的问题(如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产购置、财政支出等);
(2)涉及方针、政策界限等方面的重要问题,请求上级给予明确的具体的解释;
(3)工作中遇到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按原规定难以处理,请求上级给予指示;
(4)有些问题解决起来有困难,请求上级给予支持;
(5)本地区、本部门情况特殊,难以执行统一规定,需要变通处理的问题;
(6)本部门内部意见分歧大,无法统一的问题,请求上级做出裁决;
(7)其他按上级规定应当请示的问题。归结起来,有两点是必须明确的:
①请示的问题必须是本部门无权处理的问题,凡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经过努力能处理和解决好的问题、困难,应尽力自行解决,不要动辄请示,否则会被认为是“矛盾上交”。
②必须是需要上级机关解决、审批、答复的事项。而且,须在请示中明确提出处理的意见,供上级机关批复时参考。
请示的以上特定的内容,对请示的行文时间和反馈两方面提出了特定要求。
请示的行文时间,必须在事项进行之前。尤其是要钱、要物和请求批准建设项目,更须如此。因为机关工作都有个统筹安排问题,特别是计划部门的工作还有个综合平衡的问题,如果不经请示或“先斩后奏”,就会打乱整个工作的局面,是违反组织纪律原则的。这一点,与报告不同,报告的提出,既可在事项结束之后,也可在事项进行之前和进行之中,不大受时间的限制。
反馈,这是请示的目的。反馈性文体“批复”即专为请示所置。请示与批复构成紧密的呼应关系,所谓“有求必应,有请必复”,就是对二者关系的说明。这一点,请示又与报告不同。上级机关接到“报告”之后,如有必要,可以批转,可以作针对性的指导,但更多的是从中了解情况、掌握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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