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行文协商一致规则 本文简介: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下面小范文网为大家介绍公文行文协商一致规则。理解这条规定,要从部门间的利益关系这一社会角度出发。现实中有些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在不顾及其他单位利益或在未经和其他
公文行文协商一致规则 本文内容: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下面小范文网为大家介绍公文行文协商一致规则。理解这条规定,要从部门间的利益关系这一社会角度出发。现实中有些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在不顾及其他单位利益或在未经和其他单位协商的情况下,就向下属机关行文,要下属机关这样做那样做,从而导致了单位之间矛盾的发生或加深。而这显然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此,《办法》这条规定就是很有必要的了。
值得指出的是,《办法》虽只使用了“部门”一语,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地方人民政府在办文实际中也碰到了这一类问题,它表现在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往往为地方自身的利益实施地方保护主义,而向各自的下属单位发文,或在大政府与小政府的关系上有不同的规定,因此,从后者出发,这条规则也应适用,上级政府应对下级政府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而擅自向下行文的现象加以制止。
关于这条规则,在第五章“发文办理”和第六章“收文办理”中也有相关的表述,第二十六条:“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五条:“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上述两条,从拟制公文到办理公文的过程中提出了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协商一致原则,这从根本说来,是涉及辖事权的协调,它必须由上级机关出面调停或裁定,从而使公文从制作到办理过程都体现出公正与合法合理的精神,它和上文第十九条规定中上级机关对下级公文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的精神总体上说是相通的。
公文行文协商一致规则 本文关键词:行文,协商,公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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