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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刑事申诉工作总结

时间:2019-05-27 19:14:41 网站:公文素材库

检察院刑事申诉工作总结

严格执法促司法公正倾心办案护社会和谐

记**县检察院刑事申诉工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越来越冗重与复杂,该项工作做的好坏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如何认真做好新时期的刑事申诉工作,解决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是每一位刑事申诉工作者应该研究探讨的课题。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我院刑事申诉工作进行扼要判析,并就我院刑事申诉工作具体作法予以总结。

1、我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概况

自201*年以来,我院已办理刑事申诉***件,来信***件,来访***件,电话访**件,集体访*件,其中不服逮捕*件,不服不批捕*件,不服撤案*件,不服检察机关其他处理决定**件(包括不服检察机关追缴),刑罚执行中被害人申诉的有**件,刑罚执行中被告人申诉有**件,不服不起诉**件(其中**件是为提高案件质量本院领导交办的刑事复查案件)。

2、我院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基本类型

⑴不服检机关追缴的申诉。多半为历史遗留问题,这类案件的追缴发生在201*年前后,申诉一般在201*年至201*年。如新店镇***不服追缴案件,县石油公司***不服追缴案等。⑵被害人与被告人均不断申诉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有犯罪事实,有犯罪嫌疑人,但定案的证据不扎实充分,存有疑问。如:***故意伤害***一案,该案历经起诉、撤诉、补充侦查、存疑不诉、再起诉等环节,被告人与被害人不断上访申诉,历经多年。⑶举报人或控告人不服不立案的申诉案件。此类案件常发生在实名举报案中,举报人或控告人与被举报人或被控告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矛盾,矛盾往往一时还不能化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初查复查后均不能对被举报人或被控告人立案,举报人或控告人不服,不断上访申诉。如***不服对***不立案一案等。⑷自行监督类刑事复查案。为提高案件质量,响应上级案件复查评查活动,每年本院党组都抽选一些不起诉案件交于控申科或案件复

查评查小组进行复查。在办理的***件不服不起诉刑事复查案件中有***件是为领导交办的刑事复查案件。

3、我院的具体做法:

⑴强化组织领导,推行首办责任制。我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其它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首办责任制工作领导组,下发了《首办责任制工作实施细则》,规定了控申部门代表检察机关落实首办责任制,明确了各科室负责人为本部门承办案件的第一责任人。针对不同情况,县院对每一起案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办理,对难度较大的案件,实行领导挂帅,亲自查办,一办到底,强力推动刑事申诉工作开展。首办责任制实行以来,有关刑事申诉案迅速减少,且首访办结率达100%,较好地维护了群众的利益,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如201*年我县**镇的***不服不批捕上访申诉一案,被省委政法委列为重点涉法上访案件。对此申诉案办理工作,检察长亲自上阵,及时组织干警,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多次深入**镇与***本人见面谈话,讲明法律和政策,表明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处理的态度,稳定其思想情绪,规劝其不要再外出上访。同时及时调阅案件卷宗,对*指认**的哥哥***也参与殴打的情况,责令公安机关重新进行调查取证,补充证据,在获取有关证据情况后,依法对***予以批捕,***被捕后,**于当年4月22日上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至此,这起不服不捕的涉检申诉案件得到了及时办理与解决。

⑵坚持有错必纠,维护申诉人权益。在办理刑事申诉复查案件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纠正有理,维持有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怕得罪人,不办人情案,敢于纠错纠偏,充分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平公正。如201*年4月份,**乡玉皇村******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而被检察机逮捕,两人不服逮捕,前来申诉。两位申诉人都是在校学生,其父母万分焦急,反映强烈。我们及时立案审查,结果查明,该案受害人***所受伤害与***、***的行为并无因果关系,没有犯罪事实,对二人的批捕系错误批捕。因该案的错捕责任涉及

本院干警,纠正起来有点难度。当时我们犹豫过,也产生过畏难情绪,但全科讨论认为有错必纠,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不能讲情面,在事实面前不能搞妥协。后来顶住压力,坚持原则,就该案向领导及检委会作了汇报并提出了赔偿意见。经检委会研究,决定依法对二人予以赔偿,从而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较好地维护了检察机关的形象。自201*年以来,我们已办理了不服追缴及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余件,退赔申诉人**余万元(其中返还追缴近**万元,国家赔偿申诉人人身损害赔偿金**多万元)。

⑶践行法治理念,维护法律尊严。我们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践行法治理念,维护法律尊严。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坚持让申诉人依法有序上访申诉,我们不把缠诉缠访作为对申诉人实施救助的依据,决不为求得一时一事的解决而突破法治的底线对缠诉缠访者枉加救助。对予上访老户的问题,我们严格依法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用真心实情尽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申诉人实际困难,决不枉费纳税人的钱满足缠诉缠访者要求而买得一时平安,我们坚守法治底线,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如**上访申诉案件(**被***故意伤害构成轻伤,后起诉到法院,因***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存在疑义,法院欲判无罪并建议我院撤诉,我院撤诉后并将此案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一直未补充到证据。***在公安主持的调解中愿赔偿**5万元,但**不接受调解,并就民事部份诉到法院,因民事证据问题法院只能判决***赔偿付某2万多元,此款远远低于付某的请求,付某不肯接受事实,并对我院撤诉不服多次来我院申诉),此案最终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未果的情况下,我院督促公安就民事部份再次主持两家调解,***补偿**5万元,**接受调解而罢访。

⑷提高队伍素质,彰显检察风采。根据刑事申诉工作的特性和工作要求,多年来我们控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学习培训的力度,使广大刑事申诉检察干警既精通法律业务知识,又熟悉党的刑事政策,还善于做群众工作,释法说理。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工作的新要求,重点结合近

年来开展的法律文书评比、案件质量检查和优质案件评比等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重点开展了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意见以及刑事赔偿工作规定和救助工作规定的学习培训。不断学习和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申诉工作的各种新法新规,严格执行刑事申诉工作中的公开审查程序、听证程序等规定。我们深知要做好刑事申诉工作不仅仅是做好申诉人的说服疏导依法办案工作,更难的是要面对各种诱惑、威胁和压力,在情与法、权与法、钱与法的面前,要始终选择后者。我们同志时刻告诫自己“人民利益无小事”,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从细微之处做起,从点滴小事树立检察官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我们认真履行法律职责,践行“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和优秀共产党员的誓言。真正做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近年来,我们不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用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统一全体刑事申诉检察干警的思想和行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履行法律职责,不断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自觉把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摆到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来,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维护了人民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扩展阅读: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

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工作制度(试行)

一、为了搞好文明接待室规范化“窗口”,使控申举报工作更加廉洁、高效,让人民满意、领导放心,符合“三个代表”要求。根据全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首办责任制”的工作范围:凡属于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申诉、赔偿案件,均为首办责任制案件。

三、受理首办责任案件后,从本院控申负责人到检察长逐级批示后确定首办责任人。

四、首办责任人对来信来访要及时弄清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及要求,及时登记受理,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科室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批示,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或压案不办。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指明诉讼渠道、做好法律咨询,必要时应当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对集体访、告急访要认真办理、耐心疏导,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激化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当地,避免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坚持做好协助检察长接待日工作,认真、及时办理检察长批办件、交办件以及上级领导交办件,做到件件有处理、事事有反馈。

五、首办责任人对举报件的处理。对举报线索坚持举报中心统一管理,首办责任人及举报中心负责人应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提交协调小组统一分流,不得擅自处理和积压线索。对移送本院自侦部门处理的举报线索应按规定及时查办,及时向举报中心回复处理结果。举报中心对署名举报的应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如符合奖励条件的应按举报奖励规定给予奖励。

六、办理首次刑事申诉案件工作。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应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办理,对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复查,并及时通知申诉人。办理刑事申诉必须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规定期限结案,防止出现违反程序办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久拖不决等情况。对原判决、裁定或决定错误的,应坚决依法提请抗诉或予以纠正。对涉及违法查封、冻结、追缴财产的申诉案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查办理。办理首次刑事申诉案件必须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把息诉工作贯穿到办案的全过程,做到办理一件息诉一件。办理重大、疑难以及社会影响大的刑事申诉案件,可采取公开审查等多种形式,增加工作透明度,保证办案质量。

七、办理首次刑事赔偿案件工作。对刑事赔偿申请应当依法受理,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认真审查处理,对需要确认的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依法审查,及时办理;应当确认的,不得以种种理由或借口拒不确认,或上级交办才予以确认;已经依法确认并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赔偿申请,应当依法办理,作出是否赔偿决定。依法应以予赔偿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赔偿。不得出现刑事赔偿案件该立案不立案,该赔偿不赔偿或拖着不赔等情况。

八、建立以本院领导以及控申负责人为主的首办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管理、协调本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首办责任制的落实。首办责任制应当将首办责任制作为目标管理、“五好科室”、考核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作为文明接待室评比的重要依据。

九、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分别予以立功、嘉奖、或表扬:(一)属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申诉、赔偿案件没有到上级院上访的老户或集体访的;

(二)对受理的举报线索查办无积压,对署名举报百分之百答复;(三)对属于本院管辖的不服检察机关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百分之百立案,并全部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没有被上级院纠正的;

(四)对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依法受理、确认,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没有被复议机关纠正和法院决定赔偿情况的;

(五)办理的控告、举报案件群众满意,及时息诉,没有重复上访的;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善后落实和执行工作到位,无遗留问题;

(六)交办案件全部按期办结,案件办理质量高,受到上级检察院表扬的。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办责任单位和首办责任人取消评比先进资格,取消评比“文明接待室”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给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发生重大问题,被党委或上级院通报批评的;

(二)拒不执行上级院案件复查决定、复议决定的;(三)徇私舞弊造成错案的;

(四)利用职权,收受信访人贿赂或扣压、隐匿信访材料的;(五)违反保密规定,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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