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的相关论文_婚姻法 本文简介:
关于婚姻法的相关论文_婚姻法关键词:现实婚姻;效能;同居联系 现实婚姻作为一种传统的民间习俗,是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它是指未处理成婚证挂号手续的男女两边,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以为是夫妻联系的一 [1]种两性结合。由于传统的婚姻观的束缚形成不挂号婚姻,同时,由于现代人新的婚姻观念也使挂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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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的相关论文_婚姻法
关键词:现实婚姻;效能;同居联系
现实婚姻作为一种传统的民间习俗,是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它是指未处理成婚证挂号手续的男女两边,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以为是夫妻联系的一
[1]种两性结合。由于传统的婚姻观的束缚形成不挂号婚姻,同时,由于现代人新的婚姻观念也使挂号婚姻的数量减少,因此形成现实日子中从过去到现在,现实婚姻的份额都很高,并且还将长期存在。关于这一不可回避的问题,立法对现实婚姻的效能确定有其清晰的必要性,我国在不同历史阶段对现实婚姻的效能确定采纳了不同的处理方法,而现阶段的《婚姻法》及司法解说对此规则的并不完善。
一、我国现实婚姻效能立法开展之历史沿革
现实婚姻一直是我国司法界面临的困难之一。关于现实婚姻效能的确定,我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先后拟定了不同甚至相反的法令方针及司法解说。概括而言,我国对现实婚姻效能的立法开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不同的历史阶段:
(一)有条件的认可阶段
建国初期至1986年3月15日《婚姻挂号管理法令》施行之前,我国对现实婚姻是采纳有条件的认可情绪。1986年发布的《婚姻挂号管理法令》清晰规则:在此法令发布之前,男女两边未实行成婚挂号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以为是夫妻联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如申述时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可确定为现实婚姻联系;如申述时一方或两边不契合成婚的法定要件,应确定为不合法同居联系。这一时期只需申述时两边均契合成婚本质要件即确定为现实婚姻,条件很宽松,立法对现实婚姻是认可的。
(二)相对供认阶段
1986年3月15日《婚姻挂号管理法令》施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挂号管理法令》施行之前,我国对现实婚姻是采纳相对供认的情绪。1994年发布的《婚姻挂号管理法令》规则:1994年以前,未处理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以为是夫妻联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如同居时两边均契合成婚本质要件,可确定为现实婚姻联系;如同居时一方或两边不契合成婚本质要件,应确定为不合法同居联系。这一阶段以“同居时是否契合成婚本质要件”作为确定现实婚姻的时间边界,条件相对较严格,但仍是供认。
(三) 完全不供认阶段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法令》施行之日至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案施行前,我国对现实婚姻是采纳完全不供认的情绪。1994年《婚姻挂号管理法令》规则:未到法定婚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或
者契合成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成婚挂号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联系无效,不受法令维护。关于申述到法院的,一概按不合法同居联系处理。此时期我国立法对现实婚姻是一概不供认的。
(四)附条件供认阶段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案发布至今,我国对现实婚姻是采纳附条件供认的情绪。经过赋予补办成婚挂号溯及力的方法而间接供认了现实婚姻。《婚姻法》第8条规则:“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获得成婚证,即确定夫妻联系。未处理成婚挂号的,应当补办挂号。”对此,2001年12月24日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下称《解说》(一))第4条规则:“男女两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则补办成婚挂号的,婚姻联系的效能从两边均契合婚姻法所规则的成婚本质要件时起算。”《解说》
(一)第5条规则:“不补办成婚挂号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因此,我国现阶段是以“补办成婚挂号”作为供认现实婚姻的前提条件,若没有补办挂号的,则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可见这一时期我国立法对现实婚姻是附条件的相对供认。
二、新《婚姻法》及《解说》(一)对现实婚姻的效能确定之缺点剖析
(一)《解说》(一)第4条存在弊端,给当事人躲避法令供给便利
《婚姻法》第8条规则:“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获得成婚证,即确立夫妻联系。未经处理挂号的,应当补办挂号。”但对补办挂号的,其婚姻效能如何确定,立法设有清晰规则。对此《解说》(一)第4条规则:“男女两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则补办成婚挂号的,婚姻联系的效能从两边均契合婚姻法规则的成婚本质要件时起算。”这就表明,男女两边以夫妻名义同居时,能够有一方或两边不契合法定成婚条件,如未达法定婚龄、患有医学上以为不该当成婚的疾病、重婚等,只需补办时契合了,就给予补办。一方面,这必然下降了成婚挂号准则的严肃性,使当事人以为先成婚后挂号也相同能够到达法定婚的作用,并且会给某些当事人留下钻法令空子的时机。别的,法令对此类推适用补办挂号的话,也应差异对待:关于同居时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给予补办,发给成婚证;关于同居时不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补办时两边同居已达必定年限或生有子女,且两边均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给予补办,发给成婚证;其他状况应按同居联系处理。另一方面,假如一方或两边在同居时未达法定婚龄,而请求补办挂号时已达法定婚龄,经过补办,获得成婚证,之后一方申述离婚时,若触及产业争议,处理时还应区分“同居时不契合成婚本质要件时的同居联系”及“契合时的婚姻联系”来切割产业,不利于司法实践,日子中有很多这样的实例。
(二)《解说》(一)第5条规则的“不补办成婚挂号的则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不科学
《解说》(一)第五条规则:“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则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男女,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差异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法令》发布施行以前,男女两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按现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法令》发布施行今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挂号;未补办成婚挂号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这条规则显然是不科学并且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的。
首先,违反事物开展的一般规律。在未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当事人两边到法院申述“离婚”之时,法院却以“补办成婚挂号”为受理的前提条件,而在当事人未请求“离婚”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两边补办成婚挂号――法令也不宜赋予作为行政机关的婚姻挂号机关以权利自动去调查和
[2]指令。这条规则本身就有违事物的本身开展规律。别的,若当事人不补办成婚挂号,婚姻法就不会供认这段婚姻,而以同居联系处理。
其次,与刑法对现实婚姻的确定标准纷歧。在刑法中,构成重婚罪的既能够是合法婚姻的当事人,也能够是现实重婚的两边当事人。对此刑法并没有要求现实重婚的两边当事人补办成婚挂号手续,却依然对其判处重婚罪,不会由于未补办成婚挂号而不以重婚罪认处。从而陷入了民法中无婚可重、无婚可离,而刑法
[3]中有婚可重、有罪可判的尴尬局面。
再次,与婚姻法“维护妇女、儿童、白叟合法权益”的基本准则抵触。当事人申述离婚时,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两边意见不好,包括是否离婚、产业切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或是其他一些不可能补办成婚挂号的景象,如一方逝世,变成植物人等,此时两边很难就补办成婚挂号达成一致意见,或根本不能再补办成婚挂号,究竟成婚挂号时需求两边自愿并亲自前去处理的。这就使得同居联系中的当事人一方,尤其是不想负婚姻责任的强势一方,当然不会去补办成婚挂号,且有足够的空间逃避该条规则让其落空,而对另一方尤其是处于弱势位置的妇女一方形成不利――得不到依婚姻法按离婚获得的合法权益。因此婚姻法的立法原意――答应补办成婚挂号从而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实现。从对女人以及子女的维护视点而言,女方与子女的利益往往会遭到更大的危害;从物质视点而言,即使是现实婚姻,女方也往往为“现实家庭”付出了更多的心血,投入了更多的劳作,而这种劳作并不能在商场买卖中体现出它的价值,由于其价值是附归于其家庭成员的收入所得的。若在离婚的状况下,两边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的投入,归于夫妻共同产业,为两边共同共有;而假如简单地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女人这部分劳作可包括起劳作所创造的价值显然就被疏忽掉了;从精力视点而言,有过一段不为法令所供认的现实婚姻,对女人来说,无论是当事人本身遭到伤口仍是从社会看待他们的目光视点,都会形成精力伤害。
最终,与我国现实婚姻的客观现状及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国情不符。现实婚姻
[4]在我国普遍存在,且其份额较高,到达了30%,如未进行成婚挂号的男女两边
未发作胶葛,也没有产生“离婚”诉讼、或者产生了“离婚”诉讼之外的“家庭暴力”“家庭债务清偿”等胶葛,对未发作胶葛的,法院则无权自动干涉和督促他们去补办挂号,那么他们的同居的这种现实又该如何定性,具有何种法令效能?依据现行法是按同居联系处理,而这种处理方法却未能对当事人供给合理的维护;产生其他胶葛的,法令对此也没有清晰的规则。别的,我国很多少数民族地区,由于与汉族的政治、经济、文明、风俗习气及存在很大差异,少数民族有其本身的习气要素,在西部村庄各少数民族意识中,人们总以为仅有实行法令手续,办成婚证并不足以使婚姻收效,有必要按照各自所属民族特有的一套习气法令程序
[5]来举办某种仪式的婚姻,他们才干认可其效能。因此,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成婚
时大部分都不进行成婚挂号。假如按《解说》第5条的规则,对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姻”都一概按同居联系处理,这显然是与我国的国策及立法的宗旨相违反的,既不能到达优待少数民族地区人民利益的意图,也不能尊重当事人的志愿和挑选。
(三)《解说》(一)第6条对有关现实婚姻中一方逝世之后遗产的处理欠
《解说》(一)第6条规则:未经婚姻法第8条规则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男女,一方逝世,另一方以爱人身份主张享有承继权的,按照本解说第5条的准则处理。此处的准则是指:1994年2月1日《婚姻挂号管理法令》施行前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现实婚姻被确定为有法定婚姻的效能,支持现实爱人的承继权;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法令》施行之后的现实婚姻,由于一方逝世而无法补办成婚挂号手续,生计一方一概不能以爱人身份主张承继权。该条规则虽然能够使现实爱人增强及早去补办挂号的意识,但法令对此却规则的相当苛刻,并且也极端不妥当,在第6条中,两边共同日子直至一方逝世,契合传统社会品德的婚姻观念,而法令关于这段现实婚姻却未给予任何法定弥补方法。由于一方现已逝世,无论是当事人的志愿或努力都不可能再使其得到法令的供认,这就使生计一方当事人特别是女方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因此这条规则欠妥。
三、完善现实婚姻效能立法的设想
(一)从立法上清晰现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对我国现实婚姻效能的立法完善,首先要从立法上清晰现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在法令的范围内,不能将但凡未实行成婚挂号手续的男女两性结合都当成现实婚姻。应当清晰构成现实婚姻有必要具有必定的条件,对现实婚姻的确定和处理有必要以法令的要件为根底。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方式,笔者以为应契合以下要件:
1、现实婚姻的男女两边都具有终身共同日子的意图。这是现实婚姻的内在特征,也是与同居联系的差异。
2、现实婚姻的男女两边应当具有揭露的夫妻身份。两边不只具有夫妻内在日子的一切内容,并且在外部方式上其夫妻联系也为社会所供认,具有公信力。
3、现实婚姻未实行成婚挂号手续。它直接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则,这是现实婚姻违法性的主要体现。对成婚方式要件的违反,是现实婚姻与法定婚姻的明显差异。
只有具有了以上条件,咱们才干从法令上认可其为现实婚姻联系,不然视为同居等不正当两性联系。
(二)细化对现实婚姻效能的准则组织
在我国现阶段现实婚姻还将长期存在的状况下,咱们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要素及实践状况,对现实婚姻附加必定条件来确定其效能,笔者以为应作如下细化:
1、关于未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男女,若同居时以契合成婚本质要件,且到达必定年限以上(如2年、3年、5年),大众也以为他们是夫妻联系的按法定婚姻对待;补办了成婚挂号的,发给成婚证,其婚姻效能溯及至两边同居时。
2、关于未挂号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男女,若同时不契合成婚本质要件,但没给对方子孙和国家的计划生育作业形成不利影响,且两边同居到达必定年限(同上)或生有子女,应该按法定婚姻处理;若补办了成婚挂号的,发给成婚证,其婚姻效能溯及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时,对其之前的可按同居联系处理。
3、关于申述“离婚”至法院的,一方同意补办成婚挂号,而另一方尤其是强势一方在无正当理由拒不补办的,只需两边同居时契合法婚本质要件,则按法定婚姻处理;在产业切割及补偿上对比婚姻联系来处理;若同时不契合成婚本质要件,则对比2、的准则处理。
4、关于未办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男女,一方逝世的,同居达必定年限或剩有子女(对比德国民法典的规则①),则按法定婚姻处理,在遗产承继上对比法定婚的效能。
关于不在上述几种范围之列的其他男女之间的同居景象,根据实践状况,按 同居联系、无效婚姻或可吊销婚姻来处理。综上所述,针对不同的状况,对现实婚姻进行不同的确定,不只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也不会危害国家法令的严肃性。对现实婚姻附加合理的条件予以供认,有利于司法实践,是契合我国现阶段的方式的。
(三) 加强民族地区地方性相关立法
针对目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现实婚姻很多存在且还将长期存在这一局面,应拟定民族地区地方性立法,对现实婚姻加以标准,从而引导人们正确挑选,以期到达现实婚姻从很多存在到逐步消灭的状况。
首先,少数民族地区应活跃拟定自治法令和单行法令,清晰供认现实婚姻的法令效能,但不得违反法令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准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则作出变通规则。
其次,各少数民族地区在拟定变通规则时,应当尽量做到不自动冲击我国的婚姻挂号准则。在清晰供认其现实婚姻效能的前提下,若发作胶葛至法院,法院在判定前应先判决其现实婚姻联系是否存在,现实婚姻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依裁决书向婚姻挂号机关补办成婚挂号,法院也可依职权将该裁决送达婚姻挂号
[7] 机关予以挂号,从而到达维护我国婚姻挂号准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意图。
现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存在,且发作率也较高,是一种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的
[8]婚姻方式,近年来还有上升的趋势。这一方面是传统习俗的遗留,另一方面是
现代社会人们挑选的日子方法和新的婚姻家庭联系的方式。当我国现阶段的法令对现实婚姻不能供给足够的法令资源去调整时,此时不该只想到愈加严格的执法――不供认现实婚姻,而应该回头来审视一下法令。在法令对现实婚姻效能的确定还不完善时,咱们应从实践动身,尊重当事人的挑选权和既存的现实,引导和标准人们挑选日子的方法。同时,咱们期待民法典的出台,寄希望于立法者在婚姻家庭编中拟定单独的章节或条款来调整现实婚姻,以解决现实日子中存在的或可能会呈现的问题,对现实婚姻效能的确定供给合理的处理方案。最终,咱们要加大法制宣传,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引导人们正确挑选婚姻方式,使现实婚姻由很多存在到少量存在,到最终人们都挑选法定婚姻,从而逐步消灭现实婚姻,到达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准则的最终意图。
参考文献:
[1] 许晶.现实婚姻概念及效能的质疑与剖析[J].长春师范学报,2003,24(1).26--27.
[2] 吴爱辉,何霞.论我国“现实婚姻”准则的双重对立[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25(3).180.
[3] 吴爱辉,何霞.论我国“现实婚姻”准则的双重对立[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25(3).179.
[4] 段凤.简析新《婚姻法》对“现实婚姻”准则的双重对立[J]兼论《解说》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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