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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中院社会法庭试点工作总结09

时间:2019-05-27 22:45:02 网站:公文素材库

安阳中院社会法庭试点工作总结09

安阳中院社会法庭试点工作总结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击数:183更新时间:201*-12-2216:34:44

一、开展的基本情况

今年6份以来,安阳中院开始“社会法庭”试点工作。为确保做好该项工作安阳中院成立了“社会法庭”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室,具体负责“社会法庭”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9月份前,8个基层法院指导成立了社会法庭。共选任社会法官95名。文峰区在高庄乡设立社会法庭,选任社会法官7名;林州市在姚村镇设立社会法庭,选任社会法官20名;汤阴县在宜沟镇设立社会法庭,选任社会法官15名;安阳县在吕村镇设立社会法庭,任社会法官10名;北关区在彰北办事处设立社会法庭,选任社会法官17名;内黄县在宋村设立社会法庭,选任社会法官10名;殷都区在西郊乡设立社会法庭,选任社会法官5名,龙安区在东风乡设立社会法庭,选任社会法官10名。

11月20日上午,市中院又召开了全市社会法庭工作会议,会议要求:两级法院要严格按照省院要求,确保在201*年底完成“一乡一庭”建设,每个社会法庭配备常驻人员不少于5人。这项工作正在抓紧落实。截止11月30日,安阳全市93个乡镇已建立社会法庭83个,任命社会法官398个,处理纠纷675件。

二、工作情况(一)领导重视

6月22日,省法院确定安阳为10家试点单位之一,即向党组进行汇报,成立了安阳中院成立了“社会法庭”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院长王长法任组长,副院长索艳霞、李德春、卜发中等任副组长,相关庭室等部门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室,具体负责“社会法庭”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7月21日市中院和三个基层院到新乡小冀对“社会法庭”工作进行考察。安阳中院确定文峰区法院、林州市法院为“社会法庭”试点单位,在文峰区、林州市确定1至2个乡镇为试点,开展“社会法庭”工作。7月15日全省调解年电视电话会议后,安阳中院又新增汤阴为试点。到7月份,我们又提出“一院一庭”。9月12日省院社会法庭工作会议后,特别是省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周永康徐光春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社会法庭试点工作的通知》下发后,王长法院长亲自批签转发至基层法院,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为确保年底实现“一乡一庭”,11月22日,安阳又召开基层法院“一把手”会议要求年底前必须实现“一乡一庭”,作为一项硬性任务。(二)措施得力,各方支持

各单位“一把手”与乡镇“一把手”协调,争取乡政府在人财物上的支持。一是办公地点上给予解决,现在建成的社会法庭多依靠当地党委政府提供,包括办公电话、桌椅等。二是在办公经费上给予支持。当地党委政府从乡财政拔付资金解决社会法庭办公经费,包括水电费、通讯费等。三是法官报酬解决予以解决。当地党委政府从乡财政拔付资金解决常驻社会法官和记录员的工资奖金,调动了社会法官工作的积极性。五是由政府人员担任社会法官,取得良好效果。如汤阴县宜沟政府人员白展望担任社会法官,一人就调解纠纷16件。(三)做好宣传工作

一是地所在乡镇宣传社会法庭,印发宣传页,让群众有纠纷到社会法庭来解决。二是在当地媒体宣传社会法庭,让社会了社会法庭,支持社会法庭工作。9月3日安阳广播电视报整版宣传高庄社会法庭。(四)规范社会法庭办案和管理

参照新乡小冀社会法庭的各项制度,规范社会法庭的管理。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社会法庭试点工作是对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和创新,并无先例可循,主要是靠我们自己在实践中去摸索、去总结并不断完善。通过前一段的运行,我们注意到社会法庭试点工作在总体取得较好成效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社会法庭健康、持续发展。

(一)对社会法庭的认识问题。一是对创建社会法庭的重要意义认识上不去,认为法院搞社会法庭创建工作增加了法院的额外负担,分流了法院的案源,减少了法院的诉讼费收入,导致了“一把手”对社会法庭试点工作不重视,甚至很少过问。二是基层法院对社会法庭试点工作虽然有热情,但对社会法庭的定位、运行、效力等问题还认识不清,把握不准。三是由于宣传不够,不少群众对社会法庭这一纠纷解决新途径还不了解,对社会法庭持怀疑和观望态度。(二)社会法庭没有统一的管理模式,工作发展不平衡。社会法庭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基层法院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同,发展不平衡,有的建立社会法庭后,积极展开了工作,有的是有其名无其实,有的还在筹建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市社会法庭工作的进程。究其原因,一个是对社会法庭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另一个是对社会法庭的管理机构没有统一,有的设民庭,有的由研究室、有的由政治处负责,有的没有专人对此项工作负责。龙安区法院、内黄县法院社会法庭成立的比较迟,北关法院虽然社会法庭但没有领导抓此项工作,滑县法院至今没有成立社会法庭。

(三)社会法官的选任程序及管理还不够规范,社会法官广泛性不够,民意基础不够广泛。社会法官开展调解工作,几乎没有待遇,他们凭借是着一腔热情和对这一新的事物浓厚的兴趣,进行公益性的活动。社会法官的产生主要是由镇政府和村支两委推荐,没有一个社会法官是群众推荐和自荐。社会法官广泛性不够。在社会法庭中,乡镇司法所干部、基层村支书、村主任、村民调主任较多,普通群众较少。社会法官所代表的民意基础不够广泛。另外,如果长期没有监督和约束机制,没有制度化轮换和奖惩机制,难免会出现社会法庭向村乡民调组织趋同,从而使社会法庭丧失存在的基础,损害法官和人民法院的形象。我们今后在选任社会法官时应更多的吸纳有能力的普通群众,并根据工作成绩实行轮换和更新,加强管理,确保社会法官和社会法庭的民间性、群众性、自治性。

(四)保障问题。主要是经费保障问题,包括社会法官的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补助以及维护社会法庭正常运行的办公经费(纸张、笔墨)、水电、电话、网络费用开支,这也是各地反映最多的问题。虽然社会法庭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在社会法庭的筹建工作中提供了相当的财力、物力支持,但这部分支出并未纳入乡镇政府财政拨付之列,长此以往会增加乡镇政府的财政负担。大多数同志认为,从社会法庭的长远发展来看,仅靠社会法官前期的工作热情是不够的,必须尽快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四、进一步推进社会法庭工作的意见

(一)深化认识,进一步做好社会法庭试点工作。关于创建社会法庭有着重要的意义,创建社会法庭有充分的政策依据。这是调研中大家提到最多、最大的问题。现在我们有了直接明确的政策依据,这就是7月24日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这个《意见》非常重要,而且专门写明“经中央批准”,这是极少见的。该《意见》有两大突破:一是社会调解即非诉讼调解的主体扩大了。明确提出除了人民调解、企业、行业调解外的其他社会组织调解给予鼓励和支持(见《意见》第1条、第2条、第10条)。二是对于人民调解、企业、行业等社会调解,当然也应该包括社会法庭调解可以申请法院司法确认以赋予法律效力。通过前期的工作努力,逐步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与认可。因此,我们应当充满信心,坚定不移地把社会法庭工作推进下去,而且要搞好,要让老百姓真正受益,真正拥护,让党委、政府满意,大力支持。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周永康徐光春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社会法庭试点工作的通知》,下一步各基层级法院要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9月12日全省法院社会法庭试点工作会议要求,确保在201*年年底前完成“一乡一庭”建设,每个社会法庭配备常驻人员不少于5人,进一步扩大社会法庭覆盖面,提高社会法庭调处矛盾纠纷的效能,让更多的老百姓了解社会法庭、参与社会法庭,信任社会法庭,选择社会法庭处理纠纷,充分发挥社会法庭最简便、最快捷、最平和、最低成本解决纠纷的制度优势。

(二)加强指导,进一步推动社会法庭试点工作健康运转。一是要在确保社会法庭的社会性上下功夫。当前,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是:一要纠正社会法官人选的行政化、官员化倾向,这是目前首要问题。各试点单位要以群众公认热心公益的普通群众为标准,对选任的社会法官进行筛选,多选些普通群众担任社会法官,少选或者不选有“官员”身份的人士,真正体现社会法庭的群众性和自治性。二要突出社会法庭工作的“社会性”、“群众性”、“非诉讼化”,避免处理方式的“诉讼化”倾向。二是要在社会法庭的管理上下功夫。首先,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承担起对社会法庭的管理任务。特别是在初期阶段,法院要全力推动,不等不靠。从当前情况看,法院主要通过社会法官的选任、业务指导、廉洁自律等方面加强对社会法官的监管,避免社会法官出现不当行为,引起负面后果。其次,要探索建立对社会法官动态性的管理制度,防止社会法官的固定化和半职业化。第三,要加强对社会法庭印章的管理。根据省法院下发的《指导意见》,社会法庭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启用社会法庭专用印章,印章由中级法院统一制发。印章启用后,要指定一名常驻社会法官专门保管,确保印章不使用于与社会法庭工作无关的事项。三是要在与司法程序的衔接上下功夫。最近,经中央批准,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经社会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确认其法律效力。我们要以最高法院的《意见》(见《意见》20条25条规定)为契机,大胆开展对社会法庭达成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只要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我们可以以简易程序确认其法律效力,在文书的格式上可以是确认书。总之,要以最简便、最快捷的方式为社会法庭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撑。

(三)加强协调,进一步形成创建社会法庭工作的合力。社会法庭试点工作必须突出强调“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原则,各基层法院应当主动、及时地将社会法庭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问题、遇到的困难以及社会法庭的工作成效向本级党委、政府作出汇报,争取指导和支持。省法院院长张立勇在全省社会法庭试点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社会法庭的经费问题,要和我们的人民法庭同等对待,同等安排,甚至还要适当地倾斜。

(四)社会法庭一定要由法院来主导,由研究室和民庭共同管理和推动,中院和基层法院该增加人员的增加人员,总之都要配置专人或机构负责该项工作,确保对社会社会法庭的管理与调研要跟上来,要抓出成交效。省法院院长张立勇在全省社会法庭试点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社会法庭一定要由法院来主导。社会法庭尚处在试点阶段,建起来后,后续的管理一定要跟上。按照省高院“一乡一建制”的设立要求,社会法官的人数将大大增加,对社会法庭和法官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将比较繁重,没有专人或专门机构管理此项工作将不能适应工作任务的需要。因此,社会法庭全面铺开后,在中院和基层法院要设立专门的社会法庭指导联络机构,统一管理辖区内的社会法庭。为解决专门机构人手不够的问题,可以根据社会法官的数量,按一定比例选定法院法官兼事对社会法官的联络和指导。新设立的社会法庭,常驻社会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发挥类似于公安“110”指挥中心的协调作用,协调其他社会法官调处跨行政村和社区的纠纷,逐步建立一个遍布全市,“一杆子插到底”的调解网络,编织成一张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的“110网络”,把民事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五)法院要注重引导群众通过社会法庭化解矛盾,宣传社会法庭工作。成立社会法庭,利用社会力量调处纠纷,是一新生事物,群众对此还不了解,还没有认识到它给人们带来的好处,法院要注重引导群众通过社会法庭化解矛盾,充分发挥社会法官的作用,积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省法院也正在考虑将社会法庭的案件要纳入调解年活动考核范围。目前,社会法庭已经成立,法院要尽快推动创建,法院依托社会法庭解决纠纷,就是坚持群众路线,解决纠纷的新方式。社会法庭试点工作是当前全省法院的“重点工程”,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要全面落实省法院的最新精神,两级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起来,按照省法院的具体要求,认真落实,要在全面铺开社会法庭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扩大范围和覆盖面。希望大家进一步坚定信念,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推动该项工作深入、持久开展,并通过社会法庭扎扎实实的调处纠纷成效,展示社会法庭的生命力和独特魅力。(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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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市中级法院院长王长法做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市中级法院院长王长法做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列席会议人员提出意见。

201*年,全市法院在市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继续推进“学习型、精品型、管理型、文明型、标准型”人民法院建设,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着力推进审判和执行工作,为构建和谐安阳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到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去,全年共受理各类审判和执行案件29071件,审执结26984件,结案率928%,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审判和执行案件4687件,审执结4478件,结案率955%。

(一)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全市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118件,审结3869件,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589件,审结560件。全市法院共判处犯罪分子5325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647人。

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犯罪。继续贯彻严打方针,依法严惩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全年审结此类一审案件1044件,判处犯罪分子2026人。积极参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郑伟等21名被告人涉黑案件,依法判处主犯郑伟有期徒刑14年,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推进了我市平安建设工作的开展。

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加大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惩处力度,重点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伪造货币、制假售假等破坏金融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全年审结此类案件112件,判处犯罪分子170人。

依法惩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加大惩处职务犯罪力度,共审结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161件,判处犯罪分子209人。如通过对安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原局长索好玺受贿等案件的审理,促进了我市反腐败斗争的开展。

积极参与平安安阳建设。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积极参与依法治市工作,通过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和定期到学校、社区上法制课等方式,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认真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1409件,促进了罪犯改造;针对审判中发现的社会管理、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司法建议,预防、减少犯罪和纠纷的发生。

(二)大力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市法院牢固树立服务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的理念,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全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6951件,审结15242件,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192件,审结2050件。

认真审理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案件。加大涉农案件审理力度,共审结农村土地承包、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68件,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妥善审理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件,共审结此类案件4016件,促进了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妥善审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共审结此类案件3661件,依法制裁侵权行为,保护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妥善审理就业、就学、就医、住房等有关民生的案件,共审结此类案件460件,服务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继续做好“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妇女、儿童、残疾人合法权益”等专项审判工作,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林州市人民法院被全国老龄委、公安部、司法部命名为“全国老年维权示范岗”。

认真审理涉及经济发展的案件。妥善审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发生的企业改制、承包、租赁、转让等纠纷案件,共审结此类案件176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依法审理金融纠纷案件,切实做好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共审执结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案件66件,标的金额31亿元,维护了金融秩序,保障了金融安全;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共审结此类案件6629件,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立;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审结知识产权案件40件,促进了创新型安阳战略的实施;加大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力度,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破产案件26件,安置职工10000余人,安排职工再就业201*余人,促进了社会稳定,2月22日《人民法院报》在头版以《安阳破产案件无震荡》为题,报道了我市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主要做法。

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和适用范围,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全市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达523%,人民法庭调解撤诉率达678%。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安阳县人民法院许家沟人民法庭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评为“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

(三)加强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监督和支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全市法院不断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年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706件,审结651件,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199件,审结185件。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处理新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建立完善国家赔偿请求权告知制度和听证制度,加强国家赔偿工作,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在保障人权、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的职能作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6件,决定赔偿4件,赔偿金额388万元,保护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四)切实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统一裁判尺度。全市法院本着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原则,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全年共受理各类再审案件587件,审结489件,其中,维持163件,发还、改判或部分改判120件,调解及作其他处理206件。审结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案件57件,其中,维持17件,发还、改判或部分改判19件,调解及作其他处理21件。实行案件质量评查和发还、改判案件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经常性监督。进一步加大业务指导力度,通过制定规范性意见、召开座谈会、开展审判业务调研、组织裁判文书评比等活动,提高司法水平。

(五)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全市法院认真贯彻《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坚持把解决执行难作为树立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促进执行工作良性发展,全年受理执行案件5887件,执结5813件(含申请人申领债权凭证案件1126件和中止执行案件263件),执结率987%,执结标的金额74亿元,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298件,执结274件,执结率919%,执结标的金额54亿元。建立了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公开执行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了特困执行案件救助基金,共发放救助资金41万元,对被执行人缺乏执行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及时给予救助,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法委组织协调、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综合解决执行难工作格局。通过加强执行工作,执行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二、切实加强法院自身建设,不断增强服务和谐社会的能力

全市法院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审判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着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全市法院坚持经常性教育与集中专项教育相结合,深入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科学发展观大讨论、“讲正气、树新风”主题教育等活动,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牢固,审判指导思想进一步端正,审判作风进一步改进。继续坚持位次目标管理考核制度,促进了争先创优活动的开展,涌现出了以“全国优秀法院”滑县人民法院、一等功集体林州市人民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王玉清为代表的一大批先进典型,全市法院有106个集体和195名个人受到市级表彰,有74个集体和60名个人受到省级表彰,有4个集体和1名个人受到国家级表彰。

(二)继续狠抓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教育培训规划,加强岗位培训,组织开展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全员培训,全年共举办各类培训班、报告会、专题研讨会25次,分批、分层次对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同时,继续与中国政法大学联办了在职法学研究生班、与北京大学联办了法律专业本科班,鼓励、支持法官参加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法官的学历层次有了较大提升。

(三)不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廉政氛围;规范司法礼仪,对庭审活动和法官的言行仪表等提出明确要求,法官职业素养进一步提升;全面落实违法审判和违法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了《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认真评查改判、发还等案件132件,对其中6件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4件属认识问题,2件有待错案确认;聘请廉政监督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严禁法官接受当事人钱物和吃请等“五条禁令”,严肃审判和执行工作纪律,对在集中接访、群众举报、案件评查和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坚决依法依纪进行严肃追究。全市法院共对5起5人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了查处,分别给予党政纪处分。

(四)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全市法院完善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基层建设机制,建立了中级人民法院领导与基层法院、人民法庭联系点制度,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的关心支持下,面积近38万平方米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综合楼投入使用,不仅为法院干警提供了一个符合现代审判、办公要求的工作场所,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更加便利的诉讼环境。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办案、装备专款1234万元,用于补助全市法院办案经费不足,有效缓解了办案经费困难。同时,新建、改建了5个人民法庭,全市35个基层法庭中有18个基本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三、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要求,人民群众满意度逐步提升

全市法院积极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涉诉案件无小案”的观念,坚持以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把司法为民要求落实到审判和执行工作各个环节。

(一)认真落实司法便民措施,切实方便群众诉讼。全市法院继续推行远程立案,解决偏远地区当事人立案不方便问题;坚持和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对简易民事案件,实行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及时调处纠纷;推行诉讼指导、风险告知等便民措施,引导群众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扩大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积极推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提高了办案效率,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二)健全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着力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实行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制度,努力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案件;通过采取集中接访、带案下访等措施,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完善涉诉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责任倒查制和领导包案等工作制度,制定了《排查化解涉诉矛盾纠纷工作方案》,建立健全了长效工作机制;加大督查力度,逐案进行督查指导,定期进行通报,确保案件尽快办结;深入开展进京非正常访案件集中整治活动,采取“四定一包”措施,即“定领导、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限、包处理”,解决了一大批老大难问题,涉诉信访形势进一步好转。全市法院共受理中央政法委、省委政法委交办进京非正常访案件10批34件,全部及时办结。

(三)进一步关注民生,认真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农民工和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农村五保户、城镇低保人员等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的司法救助力度,仅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依法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366万元,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盲、聋、哑、未成年人和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依法指定律师为其辩护,保障了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四、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全市法院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注重就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同时,认真学习贯彻监督法,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各方面监督。积极参与市人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评价活动和司法案件评查活动,认真搞好自查和整改,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201*年,全市法院办理人大代表建议9件、政协委员提案3件、人大代表关注案件44件,办理领导、监督机关要求报告结果案件55件,走访人大代表289人次,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40次,邀请251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74起案件的审理,邀请217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工作,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法院工作。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全市法院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是市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帮助的结果,是市政府、市政协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全市法院工作离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是:有的法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不强,存在着就案办案、单纯办案的现象;少数法官业务水平不能胜任审判工作需要,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不够高;个别法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端正,还存在特权思想;涉诉信访案件突出,信访案件责任倒查追究不到位;执行难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物质装备落后、“两庭”建设经费缺口较大等问题仍然是制约审判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对以上问题和困难,我们将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同时,也恳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继续给予关心、重视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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