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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年度石油经营企业年检和石油市场工作总结的通知

时间:2019-05-28 00:21:28 网站:公文素材库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年度石油经营企业年检和石油市场工作总结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年度石油经营企业年检和石油

市场工作总结的通知

文章来源:浙江省商务厅作者:省商务厅发布时间:201*-12-0619:17:33

浙商务商发〔201*〕334号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年度石油经营企业年检和石油市场工作总结的通知

各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各有关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年第23号)和《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240号)有关规定,现就201*年度石油经营企业年检及石油市场工作总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已取得浙江省商务厅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包括加油站、加油点、加油船及零售管理公司。原浙江省经贸委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已作废。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取得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包括专项用户企业)。

原油经营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取得商务部核发的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二、年检时间

201*年12月15日201*年3月15日。三、年检流程及申报材料(一)申报程序

1.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采用登报、电话、网站公告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将年检时间及相关事项通知辖区内有关企业。

2.省、市属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及管理公司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年检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各1份;县级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及管理公司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年检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各1份。高速公路加油站由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3.成品油批发、仓储、专项经营企业及原油仓储经营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年检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省属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经营企业向省商务厅申报年检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各1份。

4.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年检,并将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1)报省商务厅。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和原油仓储经营企业年检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年检申报材料复印件1份、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省商务厅。(二)申报材料

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见《实施细则》附表16);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有效期内且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5.安监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油库、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关系证明文件);水上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8.成品油经营单位年度自查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201*年度经营管理情况以及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等);9.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

10.批发企业还需提供所在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1*年度成品油管理信息系统监测、预测月报、周报报送合格的证明。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发挥年检作用,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过程监管。年检年审是强化成品油经营企业过程监管的有效手段,各地要落实专人,做到材料审核与实地核查相结合,有效规范成品油企业的经营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经营单位,要按照成品油市场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存在经营条件不达标、产权关系不清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督促其整改符合要求。

(二)认真做好工作总结,提出201*年度石油市场管理工作安排。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总结201*年度石油市场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做好201*年工作安排,并形成书面报告。重点包括201*年度石油市场运行情况、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与不足、201*年石油市场管理工作安排及对省商务厅工作建议等。

(三)及时上报相关材料,保质保量完成企业年检和管理工作总结。各地要按时向省商务厅报送工作总结书面报告、年检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工作总结书面报告于201*年1月30日前报送;成品油批发、仓储和原油经营企业年检相关材料及年检汇总表于201*年1月30日前报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汇总表于201*年3月15日前报送。各地上报的所有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并加盖公章,凡企业上报的复印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须核对原件相符后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相关表格可从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网(oil.zcom.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请于201*年1月30日前报工作总结书面报告;于201*年3月15日前报本系统内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企业经营(年检)情况汇总表,年检结果可空。

年检期间(201*年12月15日201*年3月15日),未通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年检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不予受理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联系人:陈诺、骆林勇电话(传真):057187058216,87057587电子邮箱:oil@zcom.gov.cn

附件:1.201*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情况汇总表

2.201*年度成品油批发(仓储)及原油经营企业年检情况汇总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注:附件1、2可在“相关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扩展阅读:201*年成品油年检通知

关于开展201*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

年检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各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企业经营行为,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在我省境内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经营资格进行201*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已取得国家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并在我省工商登记注册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的企业。

(二)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在我省工商登记注册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

二、年检时间

201*年1月1日—3月31日。三、年检须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

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实施细则修改意见》附件16,原件);

2、有效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批发企业),或符合规定的代储协议(仓储企业);

4、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仓储企业是代储)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仓储企业是代储)纳税凭证;

7、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

8、油库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须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9、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10、上年度油库全景、罐区(无法提供油库全景的,分片提供灌区)4寸彩色照片各一张;

11、批发企业提供上年度供油协议执行情况(两方面内容:一是与供油方的供油协议执行情况,二是与被供方签订的供油协议份数及执行情况),仓储企业提供代储协议执行情况。

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是指:自建的油库,建设手续齐全的,提供油库建设批文、土地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收购的油库提供收购合同;法院判决或拍卖的油库提供判决文书或拍卖成交书;或者其它可以证明油库产权关系的法律文件;以上材料都不能提供的,可提供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油库资产评估报告。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实施细则》附件16,原件);

2、有效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

8、加油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扩建的,须提供省辖市(含省直管试点县市,中牟、项城2个扩权县市)商务局出具的加油站(点)扩建批准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9、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10、上年度加油站(点)全景、加油区4寸彩色照片各一张;

11、上年度供油协议执行情况;

12、水上加油站还要提供船舶检验证书簿。

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是指:自建的加油站(点),建设手续齐全的,提供加油站(点)的建设批文、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收购的加油站(点)提供收购合同;法院判决或拍卖的加油站(点)提供判决文书或拍卖成交书;或者提供购置加油机的发票、油罐的发票、施工款付款凭证等付款单位与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相符的票据;或者其它可以证明加油站(点)产权关

系的法律文件;以上材料都不能提供的,提供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加油站(点)资产评估报告。

四、年检要求

(一)省商务厅委托各省辖市(含省直管试点县市、扩权县市)商务局进行成品油零售企业的年检工作。

(二)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由省辖市(含省直管试点县市,中牟、项城2个扩权县市)商务局实地考察,现场查看油库设施设备、质量、计量、消防、安全以及年检所需材料等情况,出具年检初审情况及年检意见的文件。商务局在收齐年检相关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并加盖商务局核准章后,连同商务局年检文件及企业提供的年检材料一式三份报省商务厅年检。

(三)各省辖市(含省直管试点县市、扩权县市)商务局采用登报、电话或书面通知等有效方式,将年检时间、要求及时通知企业。

(四)各省辖市(含省直管试点县市、扩权县市)商务局对年度检查合格的零售企业,在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和年检登记表上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将企业年检材料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存档备查。全部企业年检完毕,形成年检报告,制作《201*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统计表》,并将年检合格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为了与商务部统计口径相一致,今后在统计加油站、点时,将原双品种加油点统计在加油站内,但要以“其中”形式列出;加油点单指原单品种加油点,单独统计。

(五)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年度石油市场管理工作总结和201*年度工作安排的通知》(商办运函201*1216号,《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政策法规栏)文件要求,各省辖市(含省直管试点县市、扩权县市)商务局必须在201*年3月31日前完成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年检工作。要通过电话、书面等方式督促辖区内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按照时限要求申报年检,对有问题暂时不能年检的,要求企业必须出具书面文件进行申请延期年检和情况说明。请于201*年3月31日前将《201*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统计表》的电子文档从电子邮箱中上报省商务厅,纸质文件随同年检报告上报省商务厅。

(六)扩权县(市)商务局要将辖区内的每个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材料复印件、年检报告及《201*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统计表》于201*年3月28日前报省辖市商务局备案,经省辖市商务局备案同意后,再向社会公布。同时,各省辖市(含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汇总后(将辖区内的扩权县市以“其中”的形式列出)将年检工作报告、《201*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统计表》一式两份以报告文件于201*年4月20日前报省商务厅。

(七)201*年5月1日—5月31日,省商务厅将对各市县年检情况及企业档案情况进行抽查。

(八)各级商务部门在年检时严禁收费,严禁借年检之际变相收费和以各种名目搭车收费。各级商务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河南省贯彻实施细则修改意见》及本通知要求的程序和所需材料进行年检,不得另外增加条件,不得违反廉政纪律。

五、关于未通过年检企业的整改期限及要求

各省辖市(含省直管试点县市、扩权县市)商务局要通过年检核准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基本情况,分户建立企业基础档案,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对于未通过年度检查的成品油批发及仓储经营企业,省商务厅将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拒不参加年检的,省商务厅将报请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对于未通过年度检查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省辖市(含省直管试点县市、扩权县市)商务局应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附表10),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

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拒不参加年检的,省辖市(含省直管试点县市,中牟、项城2个扩权县市)商务局应报请省商务厅,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要清理本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编号,将空号、重号、错号、证书内容打印错误的情况汇总整理,与年检报告一同上报省商务厅。

联系电话:石家文张双鑫037163576805,63576850。

电子邮箱:hncom_sgc@sina.com。《河南省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网址:。

附件:在《河南省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表格下载栏下载。

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2、201*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统计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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