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苍沟乡农村统计调查工作自查总结
龙苍沟乡农村统计调查工作自查总结
县统计局:
按照县局《关于开展农村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工作检查的通知》精神,我乡庚即组织相关人员对农村基层基础统计工作进行自查,成立以副书记石华富为组长,文书、农经、统计和各村村主任为成员的统计工作自查领导小组,落实乡兼职统计员具体负责此次农村统计自查工作。现就我乡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自查办法:
主要采取查看档案资料,调看原始记录、帐目,对照原始数据与电子数据、报表与电子数据等。同时还要采取乡级数据与村级数据对比检查,报表数据与实际数据评估检查,报表数据与现场数据核对检查等手段。
二、自查内容:
全乡所辖的各类统计调查对象,包括201*年农业产值统计、农林牧渔业统计、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乡基本情况统计、村基本情况统计、定期报表等。
三、自查结果:
(一)农业产值统计(201*年)
一是计算农林牧渔业产值、增加值所使用的主要农产品及其产量(年度及分季)使用省统计局认定的法定数据;二是计算农林牧渔业产值、增加值所使用的生产价格与上报省统计局的一致;三是计算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所使用的增加值率没有超出规定的范围;四有农林牧渔业产值计算表。(二)农林牧渔业统计(201*年和201*年上半年)
一、乡一级统计有分村统计台账;二、作物播种面积、产量和主要畜禽存、出栏等指标,是按要求采用修订后数据;三是各种数据的取得方法、指标口径正确。
(三)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和乡(镇)、村基本情况统计(201*年)
(1)GDP村上报数据与县上报市上的数据一致;
(2)财政收入指标乡上报数据和乡财政使用的数据一致;(3)主要社会指标,如境内公路里程、公共图书馆图书总藏量、医院卫生院床位数等与部门掌握的数据一致。
(4)乡、村台账与上报数据一致。(四)定期报表上报情况。
主要对大小村村播面、产量表及劳动力转移、工资报表、固定资产投资等定期报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结查是上报村级数据与乡上报数据一致,并建立了相应台帐。
三、存在的问题。1、规章制度不够完善;
2、统计数据因口径问题存在数据不一致。
附表:农村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工作检查自查结果汇总表
龙苍沟乡人民政府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附:
农村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工作检查自查结果汇总表
龙苍沟乡乡(镇)
指标自查乡镇数量检查村数量检查调查点数量检查调查户数量检查数据总数查出数据错误总数一、按错误类型分计算错误指标含义不清其他类型错误二、按指标内容分农村住户调查贫困监测调查农林牧渔产值统计农林牧渔生产统计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其他农村统计调查内容单位个个个个笔笔笔笔笔笔笔笔笔笔笔数量172206011
扩展阅读:龙泉市八都镇
龙泉市八都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2020年)
一、文本
龙泉市八都镇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目录
前言..................................................................................................1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8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11第四章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与布局................................................14第五章建设用地规划与布局........................................................16第六章生态用地规划与布局........................................................19第七章旅游用地规划与布局........................................................20第八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22第九章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与布局................................................26第十章土地用途分区与用途管制................................................28第十一章建设用地空间管制........................................................33第十二章规划实施与管理措施....................................................35第十三章附则................................................................................37附表..................................................................................................38附图..................................................................................................38
前言
八都镇地处龙泉市西南部,东与西街街道、兰巨乡接壤,南与田镇、小梅镇相连,西与上镇毗邻,北与锦溪镇、竹族乡相连。政府驻地八都二村,位于东经11855′,北纬2758′。该镇距市区22.3公里,53省道穿镇而过,还有八都至南窑、八都至竹、王坊至际下三条支线。该镇交通便捷,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山川秀丽,人才辈出,土地肥沃,资源丰富,是龙泉市重要的产粮区。境内盛产莹石、瓷土,毛竹,其中萤石矿储量占全国1/4,青瓷的重要产地为全省第一位,也是竹木制品的重要产地。八都镇是龙泉西南部商品流通的重要集散地,工农产业并重,发展迅速,集镇繁荣,是龙泉市西部经济发展的中心镇。
201*年末,全镇总面积14071.27公顷,辖29个行政村,118个自然村,235个村民小组。全镇总户数7066户,总人口24823人,非农业人口1696人,农村劳动力人口14229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4.96‰。工农业总产值26238万元。其中,工业总产值16367万元,以竹木加工企业为主,化工、青瓷、采矿、建材企业为辅;农业总产值9871万元,以水稻、香菇、蔬菜、水果种植、家禽家畜养殖和竹笋两用林培育为主,已建成万亩高产竹笋示范林基地、珍稀苗木基地和大棚蔬菜基地;三产以集市贸易为主,商业服务半径可达周边宝溪、上等数个乡镇。
根据经基数转换的201*年底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全镇土地总面积14071.27公顷,其中农用地为13194.72公顷,占总地类的93.77%;建设用地为389.21公顷,占总地类的2.77%;未利用地则为487.34公顷,占总地类的3.46%。
《龙泉市八都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年)》(以下简称上一轮规划)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以来,在保障八都镇社会经济发展、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八都镇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十一五”规划实施以来,上一轮规划逐渐显现出规划目标前瞻性不够、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的任务日趋繁重、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缺乏弹性、规划实施难度大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科学统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协调
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八都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迫切需要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创新土地资源配置机制。为了更好地践行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使命,统筹安排各业各类用地、保障发展更加持续有力、节约集约更加扎实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按照《龙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2020年)》和《浙江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特编制新一轮《龙泉市八都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2020年)》。本规划是规划期内八都镇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统筹安排各类、各业用地,优化区域配置,为龙泉市八都镇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特制定本土地规划。
第二条规划任务
根据《龙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2020年)》的要求,结合八都镇自然经济条件,落实上级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各行政村土地利用的调控指标,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协调各业用地矛盾,划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重点安排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用地保护、城乡建设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布局,划定土地用途区并制订相应的管制规则,为八都镇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第三条规划原则
1、依法编制原则;2、上下结合原则;3、因地制宜原则;4、相互协调原则;5、公众参与原则;6、注重实施原则;7、节约集约原则。
第四条规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发[1998]256号);3、《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发[1998]第257号);
4、《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年)(主席令[201*]第81号公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主席令[1989]第22号公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主席令[1998]第3号公布);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201*]第77号公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1991]第49号公布);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201*]第74号公布);11、《浙江省实施办法》(201*年);1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年)(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13、《浙江省实施办法》(201*年7月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
14、《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公布);
1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指导性文件
1、《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35号);
2、《关于印发〈浙江省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子数据成果上报要求〉和〈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质量检查规则〉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6号);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43号);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0号);
5、《关于下达全省各市、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浙政土审[201*]12号);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号);
7、《关于印发、、图式(试行)>、和的通知》(浙土资办[201*]96号);
8、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办法》和《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内容要求》的通知(浙土资[201*]19号);
9、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审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80号);
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201*]42号);
1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31号);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
13、《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修编工作中“四清查、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82号);
1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28号);15、《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3号);
16、《关于做好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2号);
17、《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7号);18、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龙泉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审查意见(201*.2);
1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1号文件);
20、《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1号文件);
21、国家、省、市、县其他相关文件。(三)技术标准
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2、《土地基本术语》(GB/T19231-201*);
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1*);
4、《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1*);
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1990);6、《镇规划标准》(GB50188-201*);
7、《浙江省实施的有关技术规定》(浙建乡[1994]224号);8、《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4-201*);9、《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201*.9);
10、《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201*.7);11、《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式(试行)》(201*.7);12、《浙江省县(市)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201*.7);13、国家和省其他有关技术标准。(四)相关规划
1、《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2020年)》201*.4;2、《丽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2020年)》201*.7;
3、《龙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1*201*年)》201*.3;
4、《龙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总体思路(201*201*年)》201*.6;
5、《龙泉市城乡统筹规划(201*2020年)》201*.4;6、《龙泉市市域总体规划(201*2020年)》201*.7;
7、《浙江省龙泉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2020年)》201*.12;8、《浙江省龙泉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综合报告(19992020年)》201*.12;9、《浙江省龙泉市市域村庄布局规划(201*2020年)》201*.12;10、《龙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1*2020年)》201*.12;11、《龙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2020年)》201*.12;12、《龙泉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
13、《八都镇城镇总体规划(201*2020年)》201*.7;14、《八都镇生态镇建设规划》201*.12;15、《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1*-2020年)》16、其他相关规划。
第五条规划期限
(1)基期:201*年(2)近期规划:201*201*年(3)远期规划:201*2020年
第六条规划范围
规划修编的范围为八都镇行政管辖地域,土地总面积为14071.27公顷。
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
第七条规划总体目标
以保护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为核心,统筹供给和需求的关系,合理配置土地资源,通过控制总量、优化结构、盘活存量和挖掘潜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土地利用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八条规划的主要控制目标
(一)约束性指标
1、到2020年,全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2028.49公顷;2、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至少达到201*.3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达到98.81%,标准农田保护面积650.83公顷;3、规划期内,全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必须控制在253.04公顷以内;4、规划期内,全镇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不超过57.31公顷。
(二)指导性指标
1、到2020年,全镇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不超过88.32公顷,新增建设用地不超过88.29公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不超过24.12公顷。
2、规划期间,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面积不少于402.44公顷。3、到规划期末,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81.02平方米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106.00平方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104.94平方米、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不超过110.00平方米等。
表2-1:八都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2020年)规划控制指标
约束性指标指导性指标万元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公顷)耕地保有量(公顷)标准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公顷)农田保护(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规模(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p":{"h":13.499,"w":27,"x":527.17主要控制指标下达及规划情况见附表F1。
第九条社会经济生态发展目标
八都镇作为龙泉市西部地区中心,至规划期末,在提高和完善城镇基础设施的基础上,加大对周边乡镇各种要素的吸引集聚,依据自身的发展特点和发展优势,培育发展特色产业。重点建设八都工业园和八都瓷产业带,重点发展竹木加工、青瓷制造、商业贸易和生态旅游等产业,确立毛竹加工业在八都的支柱产业地位,全力打造工业“第一经济”。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将八都镇建设成名副其实的龙泉西部经济重镇、商贸大镇、龙泉市毛竹产业发展的第一镇,成为龙泉辐射福建、江西的西大门。
(一)经济发展目标
根据《八都镇城镇总体规划》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要求,至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6%,人均GDP争取达到3000美元;工业总产值达到6.6亿,年均增长8%;农业生产总值达到2.1亿,平均增长5%;第三产业总产值年均增长5%;三产结构逐步实现从“一、二、三”向“二、三、一”转变,其中第一产业不高于15%,第二产业不低于45%。
(二)人口和城镇化率目标
人口自然增长率在2020年前,控制在4%以内,城镇化率水平达到54%左右。镇域常住总人口:201*年2.3人;2020年2.95万人。城镇人口:201*年1.1人;2020年为1.58万人。城镇化率:201*年为48%;2020年为54%。(三)生态发展目标
八都溪及支流水体质量达到Ⅱ类标准,水厂取水口以上优于Ⅱ类水质,大气环境质量达到二类功能区要求,生活垃圾采取集中分类收集,普通生活垃圾在规划期内采取卫生填埋方式处理,医疗垃圾及其它有毒有害垃圾运往龙泉中心城区统一处理;污水处理率达到80%,处理达标率达到100%,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35%。
第十条规划控制指标分解落实
根据各行政村土地资源状况及发展潜力,把各项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行政村,详见附表F4;各行政村农村居民点人口及用地情况见附表F5。
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第十一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的原则
(一)符合规划目标和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二)优先安排生态用地,保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三)合理保障农业用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四)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布局;
(五)优先保证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六)以内涵挖潜为主,集约用地,节约用地;
(七)增减一致,总量平衡,做到数、图、表、文一致。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空间结构与总体布局
八都镇整体形态为长条形,呈东北西南走向,南北环山,八都溪自西向东穿镇而过,因而在地形上形成以八都溪为轴线的狭长型溪河谷地,山地、水域较难开发;中心镇区位于镇域的中部偏西南位置,该区域建设用地需求较大,城镇总体布局为“一心、二轴、二区、三园”,主要履行商业贸易中心,产业集聚与劳动就业中心,人口集聚中心和带动西部经济区村镇发展的职能。全镇形成“一个中心镇、二个中心村、十四个基层村”村镇体系结构,大部分基层村以农业生产为主,林地、耕地面积较大。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
按照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原则,在分析研究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利用结构的基础上,根据八都镇未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和土地供应能力,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和部门协商,八都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如下(详见附表F2):
(一)农用地结构调整
201*年八都镇农用地为13194.7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93.77%,规划至2020年农用地共计13302.5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4.54%,规划期间增加107.81公顷。
1、耕地
201*年末八都镇耕地为2219.6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77%。规划至2020年耕地面积为2561.0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8.20%。规划期间增加耕地402.44公顷,主要是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其中:土地开发补充耕地152.19公顷,土地复垦补充耕地141.43公顷,土地整理补充耕地107.65公顷)。规划期间减少耕地61.05公顷,主要用于非农建设占用(其中:城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57.31公顷,其他耕地减少3.38公顷)。增减相抵,规划期间净增加耕地面积341.39公顷。
2、园地
201*年末八都镇园地为147.7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5%。201*2020年,因建设占用减少园地8.96公顷,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园地27.99公顷,规划到2020年园地面积为110.8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79%。规划期间净减少园地36.95公顷。
3、林地
201*年末八都镇林地10403.9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3.94%,规划期内因建设占用减少林地21.03公顷,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林地177.97公顷,规划至2020年林地面积为10207.5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2.54%。规划期间净减少林地196.43公顷。
4、其它农用地
201*年末八都镇其它农用地面积423.3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01%,规划期内因建设占用减少其它农用地0.01公顷,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其它农用地0.19公顷,至2020年其它农用地面积为423.1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01%。规划期间净减少其它农用地0.20公顷。
(二)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通过对旧城、旧村和旧工矿的“三旧”的整治,优化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用地总量由201*年的389.21公顷减少到2020年的336.08公顷,共减少53.14公顷。
1、城乡建设用地
201*年末八都镇城乡建设用地面积为320.5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28%。
到2020年增加到253.0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80%。规划期间合计净减少面积为67.54公顷。
(1)有序增加城镇工矿用地。大力推进工业化,加快发展城镇化,至2020年增加到134.90公顷。与201*年相比,2020年增加城镇工矿用地51.03公顷。
(2)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用地。推进农村居民点的迁并和整理,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至2020年调整为118.14公顷。与201*年相比,2020年农村居民点减少118.57公顷。在规划期末完成上级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24.12公顷。
2、交通水利用地
201*年末八都镇交通水利用地面积为65.7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47%。到2020年调整为74.17公顷,规划期间合计净增加交通水利用地面积8.38公顷。
3、其他建设用地
八都镇其他建设用地包括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特殊用地。201*年末全镇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为2.8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2%,到2020年其他建设用地面积调整为8.8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6%。规划期间净增加6.02公顷,主要来自风景名胜设施用地面积的增加。
(三)未利用土地结构调整
八都镇未利用地主要为由水域、滩涂和自然保留地。201*年末全镇未利用地面积为487.3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46%。到2020年未利用地面积432.6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07%。
第四章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与布局
第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目标
按照确保数量,提升质量,布局总体稳定的要求,确保规划期末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任务201*.31公顷,其中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为650.83公顷。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原则
1、高等别、集中连片、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新增的优质耕地优先划入;2、相邻城镇间、城市组团间和交通干线间的绿色隔离带应该划入;3、地形坡度大于25°或田面坡大于15°、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不得划入;4、以下耕地可以调出:低等别、质量差、田面坡度大于25°、生态脆弱;建设用地范围内,零星破碎、区位偏僻、不易管理;因损毁、采矿塌陷和污染严重难以恢复、不宜农作。
第十六条基本农田规划布局
201*年,八都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2067.53公顷,规划期末,八都镇布局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201*.31公顷。八都镇共有基本农田保护区1992块,具体见附表F11:龙泉市八都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块面积汇总表和附表F12:龙泉市八都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块登记表。
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设用地空间需求,在土地规划建设区域内适当调出基本农田;在适应基本农田建设区适当调入基本农田。由此,八都镇调出基本农田面积298.45公顷,调出位置主要位于第四村、章府会村、新村村等村。
第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未利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
大面积;
3、区内耕地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调整为其他类型的农用地,并仍依照本区管制规则进行保护和管理。
4、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不得在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取土、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5、严禁违法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
6、难以确定位置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且占用面积不突破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机动指标规模,视为符合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简化相应用地报批程序。
第十八条标准农田保护区规划与布局
(一)标准农田上图,定量、定位
在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基础上,依据八都镇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资料,将标准农田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出八都镇行政区域内标准农田的地类、数量、分布、面积,编制标准农田分布图,反映八都镇标准农田的保护状况。规划期末八都镇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为650.83公顷。
(二)进一步提升标准农田质量
严格标准农田管理,确保区域内标准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以提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能力为核心,因地制宜提出可行、可操作的农田质量提升建设方案和分年度、分区域实施方案。有序维护标准农田的沟、路、渠等农业基础设施,提高标准农田的抗灾能力。
(三)严格保护标准农田
确保标准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为加强标准农田有效管理,应及时监测标准农田变化状况提供信息。土地整理后经验收达到规定要求的耕地原则上应纳入标准农田进行保护。规范和完善标准农田占补制度,占用标准农田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占补标准农田实行“先补后占”,补建的标准农田数量质量必须与占用的相当。
第五章建设用地规划与布局
第十九条规划目标
合理布局城乡建设用地,保障重点基础设施用地,满足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求,切实推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期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88.29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73.93公顷,新增基础设施用地14.36公顷。到规划末期,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53.04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06.00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不得超过81.02平方米。
第二十条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划与布局
201*年底八都镇人口2.48万人,其中城镇人口0.65万人。规划至201*年,八都镇人口2.5万人,其中城镇人口0.9万人;2020年2.9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5万人。
规划八都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为88.29公顷。根据城乡建设用地相挂钩潜力,按照保护资源和环境,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避让优质耕地和重要生态环境用地的要求,八都镇有条件建设区规模256.54公顷。
八都镇201*年城镇工矿建设用地面积83.87公顷;2020年,城镇工矿建设用地面积134.90公顷,人均城镇工矿建设用地106.00平方米/人。
八都镇作为龙泉市西部地区商业贸易中心、竹木产业中心和人口集聚中心,龙泉市“一心五点”工业发展格局中的一点,以八都竹木园工业区为依托,注重培育竹木制品业,提升产业发展水平;以八都青瓷产业带为依托,坚持日用品和艺术品并举,加快发展青瓷宝剑业;依托当地农林资源和矿产资源,保持现有食品工业与矿产业的发展优势;集中布局,以镇区的局部更新改造为主,完善设施配套,改善和提高城镇环境质量;积极引导开发活动向该区域集中,发挥城镇规模集聚效益;工业与居住适度分区,工业项目以节能环保型为主,禁止发展重污染型、高能耗的产业。通过与城镇的性质定位及各项功能区布局相协调,为城镇工业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规划到2020年末八都镇共新增建设项目231个,占地总面积为88.32公顷,规划期间共需新增建设用地88.29公顷,占用耕地57.31公顷(详见附表F13)。
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与布局
(一)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布局
根据上级下达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指标,结合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和村庄布局规划的要求,确定八都镇共有高浦、古楼山、上麻营等15个中心村;章府会、官山坪、樟树后等23个撤并村;山上排、郭上村、茶子连等67个基层村;大毛头、文昌新、上毛敦等15个村改居。至规划期末,八都镇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118.14公顷。通过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手段,与201*年相比农村居民点用地净减少118.57公顷。
(二)规范集聚农村居民点用地
按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的思路,与城镇总体规划相衔接,缩并自然村,有序的推进农村居民点向镇区靠拢集中。保持低密度建设,控制新增农村工业用地扩张,完善农村社会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基础设施等的配套建设,优化居住环境。引导农村居民向镇区、中心村集中,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乡村康庄道路等工程,加速贫困山区农民下山脱贫步伐,有效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降低人均用地指标,实行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的政策,保证土地的有效合理使用。根据自然人文特点,选择适宜的建筑形式和布局方式。运用政策调控手段改造整治空心村、控制宅基地规模。引导村庄内企业进行空间重组、集中发展,调整农村工业用地布局向镇区集中,入园区发展。逐步完成规划区内农村住宅的更新建设,完成向城镇住宅的转变,完善各类设施的配套。
第二十二条基础设施用地规划与布局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镇区基础设施有较大发展,但农村的设施发展迟缓。规划期间,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局部更新改造为主,重点在于农村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条件的改善,完善设施配套,改善和提高八都镇整体环境质量。把握53省道改建这一良机,加快交通网络建设和城镇建设步伐。
(一)交通水利用地
规划期间,八都镇新增交通水利用地295.84公顷。主要安排53省道龙泉至八都公路工程、浙江龙泉至福建浦城高速公路等国家、省、市重点交通项目。
(二)能源用地
规划期间,八都镇新建能源项目为110KV新村输变电工程等。详见附表F8:龙泉市八都镇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第六章生态用地规划与布局
第二十三条规划目标
充分发挥八都镇区域经济特色和自然环境优势,在发展过程中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保护林地、水源涵养区、生物多样性保育区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土地资源。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严格限制非农建设项目占用生态用地,开展生态公益林建设、改善水源涵养功能,构筑生态保护屏障。到规划期末,基本实现人口规模、素质与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把八都镇建设成具有发达的生态经济、优美的生态环境、和谐的生态家园、繁荣的生态文化,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的浙西南工贸型绿色城镇。
第二十四条生态用地规划布局
根据《龙泉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八都镇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有2个具体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区域详见附表F9。
禁止准入区是指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环境极敏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包括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绝对(核心)保护区以及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区域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
规划中部水源涵养及生态农业生态环境功能小区、龙浦高速沿线八都上城镇综合发展与特色工业发展生态,并划入重点准入区,用地总面积2444.66公顷,占八都镇总面积的17.37%。
第二十五条生态用地管制
禁止准入区内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应法律法规,禁止一切破坏生态服务功能的开发活动,并采取措施恢复已破坏的生态环境。区内占用林地在依法用地审批前必须取得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且需占补平衡。
第七章旅游用地规划与布局
第二十六条规划目标
充分发挥八都镇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势,紧紧抓住国内旅游发展的时机,通过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明确区域分工、加强区域协作,围绕“生态、人文、休闲”主题,打造“江浙之巅、剑瓷龙泉”品牌,到2020年把八都镇建设成为浙江省乃至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专项旅游目的地。
第二十七条旅游用地规划布局
八都镇自然景观资源丰富,植被茂盛,山谷中有许多溪流瀑布,八都溪穿镇而过,水清见底。南窖竹海幽静宜人,凸显八都竹文化;燕饴古桥等古建筑独显八都风情。
201*年,八都镇的风景名胜设施用地面积为2.1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2%。至规划期末,八都镇的风景名胜设施用地面积为8.0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6%,规划期间净增加5.93公顷。
规划期间,应加强对镇域内旅游景点的规划,通过对现有产业、人居环境、特色景点的有机整合和高档旅游休闲设施的导入开发,大力发展休闲观光生态旅游,开展休闲娱乐游、历史文化游、饮食与购物游等多种具有八都镇特色的风景旅游形式,进一步完善特色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拓展风景旅游用地,大力发展别具风味的民俗风情旅游和“农家乐”,着力突出了地方特色和乡土文化。
第二十八条旅游用地管制规则
1、严格控制风景旅游区的建设用地规模。风景旅游项目用地由专门的机构组织先行审批。
2、符合环境容量要求。根据风景旅游资源的容量,控制接待规模,合理安排生态旅游网络和旅游线路,强化生态管理,切实保护风景旅游用地资源。
3、着力做好景观协调。按照旅游风景资源开发建设要求,控制其周边新建
建筑的体量和景观,实现风景旅游用地建设与周边景观的协调。
第八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
第二十九条规划目的
为了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贯彻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村庄集中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发展和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推动农村人口和村庄集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进一步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第三十条规划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村民参与;2、坚持统筹资源、市场推动;3、坚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4、坚持村为主体、农民得利;5、坚持节约土地、人口集聚;6、坚持保护生态、保护文化;7、坚持注重实效、量力而行。
第三十一条规划目标
(一)村庄用地规划目标
到2020年,规划农村人口2.11万人,村庄规模从201*年236.71公顷减少到118.14公顷,人均村庄用地由201*年112.23平方米降至56.02平方米。
(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目标
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增加耕地和其它农用土地的有效面积,提高土地生产率,改善生态环境,规划期间八都镇开展土地整治,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新增耕地402.44公顷。规划期内,土地复垦补充耕地141.43公顷;土地开发补充耕地152.19公顷;土地整理补充耕地107.65公顷。
(三)生态及基础设施规划目标
根据《龙泉市市域总体规划(201*2020年)》关于中心村建设引导的相关内容,中心村要达到以下要求:
1、有一个快速便捷的交通网络,至少有一条四级标准及以上公路通达、一个公交站和车辆周转点停放,村内道路全部硬化,有一条宽12米以上的主干道;
2、有一个运动场和休闲娱乐场所等组成的文化体育服务设施;3、有一个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
4、有一个方便农村居民生活需要的农副产品集贸市场;
5、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自来水普及率90%以上,垃圾集中处理、卫生改厕率85%以上,无露天粪缸。
第三十二条规划重点
近期以整治为主,建设为辅,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推动规划中心村和基层村整治;远期以建设为主,整治为辅,在新农村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安排村民住宅、生态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三条村庄整治规划
(一)村庄分类与布局调整规划
规划期间,将八都镇现有120个自然村分为村改居型、中心村型、基层村型和撤并村型四大类型。其中村改居型包括15个自然村,中心村型包括15个自然村,基层村型包括67个自然村,撤并村型包括23个自然村。
15个村改居型自然村,用地面积0.58公顷,规划期内并入城镇;15个中心村型自然村,用地面积36.68公顷,规划期内并入城镇;23个撤并村型自然村,用地面积29.14公顷,规划期内并入城镇;67个基层村型自然村,用地面积13.45公顷,规划期内并入城镇。
(二)村庄整治规划1、中心村整治规划
中心村型村庄指人口、用地规模较大,在乡(镇)内具有一定的经济、文化辐射功能,基础设施较为完备,地理位置有利于村民耕作的宜适当扩建的自然
村落。
中心村选择标准:自然条件、资源条件优越,地势平坦,地基承载力满足基本建设要求,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有一定的集聚规模,人口分布集中;基础设施较好,交通便利,主要公路和河道与村道通达,有小学(或已规划的小学)、卫生所、邮政服务点等服务设施;经济实力雄厚或中等雄厚,对周边农村有一定的辐射功能的村庄。
中心村作为镇域内的副中心,承担一定经济、文化辐射功能。规划期内,对中心村采取鼓励加引导的发展方针,既要控制其无限膨胀,也要给予适当的发展规模,满足自身功能的完善;调整村庄空间结构、整合建设用地,使土地利用集约化,通过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成为镇区向广大农村地区辐射的重要节点。
2、基层村整治规划
基层村型村庄指人口、规模适宜,大部分建筑新建或质量良好,基础设施基本完备,生产生活较为便利,或者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或者属古村落保护范畴的宜继续保留的自然村落。
保留67个自然村为基层村,原则上规模不扩大,但本镇规划期内撤并力度较大,在樟溪村、东音村等村可适当安排部分撤并村安置用地。
基层村型的自然村基础设施基本完备,生产生活较为便利,规划期内保持现有规模尽量不扩大,增强集聚功能,进一步提高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3.、撤并村整治规划
划入八都镇撤并村型的23个自然村总面积29.14公顷。
第三十四条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与布局
为了在规划期内实现八都镇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战略目标,必须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整理复垦挂钩的政策,制定切合实际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方案,挖掘土地潜力,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搞好土地建设。按国家规定非农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确保开发整理复垦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八都镇合计需补充耕地402.44公顷。
(一)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通过土地开发,201*-2020年增加耕地152.19公顷,安排开发项目主要分布在安田村、龙竹村、石川村等村。
(二)积极开展农地整理
八都镇土地整理潜力主要来源于田边地角的零星土地、废弃园地以及废弃道路和沟渠用地,规划通过积极稳妥地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同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根据城镇化进程与村庄布局规划,加快农村居民点废弃地、闲置地和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规划期内,通过农地整理补充耕地107.65公顷。农地整理项目主要分布在白角村、大坦村、第四村等村。
(三)大力推进建设用地复垦
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园则园的原则,合理安排复垦后的土地利用方式。加大资金支持,大力推进农居点和独立工矿复垦,把增减挂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规划期内,八都镇通过建设用地复垦新增耕地141.43公顷。复垦项目主要分布于安田村、白角村、白永村等村。
八都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方案和指标分解见附表F8。
第九章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与布局
第三十五条规划目标
为了在规划期内实现八都镇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战略目标,必须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整理复垦挂钩的政策,制定切合实际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方案,挖掘土地潜力,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搞好土地建设。按国家规定非农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确保开发整理复垦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八都镇合计需补充耕地402.44公顷。规划期内,土地复垦补充耕地141.43公顷;土地开发补充耕地152.19公顷;土地整理补充耕地107.65公顷(见表9-1)。
表9-1:八都镇201*2020年补充耕地规划表(单位:公顷)
规划期内合计土地开发152.19农用地整理107.65农村建设用地复垦141.43合计402.44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情况见附表F8。
第三十六条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布局
规划期间土地开发补充耕地面积为152.19公顷,主要分布在安田村、龙竹村、石川村等村。
规划期间土地整理补充耕地面积107.65公顷,主要分布在白角村、大坦村、第四村等村。
规划期间建设用地复垦补充耕地面积为141.43公顷,主要分布在安田村、白角村、白永村等村。
第三十七条未利用地开发指引
(一)基本要求
1、科学规划,适度利用。未利用的开发不宜盲目,需科学规划,真正做到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牧则牧、宜建则建。在此约束下,合理确定未利用的开发时间、开发顺序、开发规模以及开发强度。
2、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未利用地在开发利用的同时必须注重生态环境的建设,加强土地污染防治力度,严控污染物的排放,并加强土地利用变化对生态环
境影响的动态监测。
3、注重土地利用模式的创新。未利用的开发利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按照统筹规划、有序开发、规模集聚、优势突出的原则,对土地利用模式进行创新,设置发展前景好、辐射面广、带动性强的产业发展专属用地区,实现区域间功能互换、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二)未利用地的建设空间拓展
到规划期末,未利用地拓展为建设用地的空间为0.98公顷。(三)未利用地空间管制
1、在未利用地上从事建设等生产活动,必须保证区内及外围地区的环境质量,切实保证未利用地的开发建设不造成生态环境退化。
2、未利用地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国家节约集约利用的标准,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尽量做到集中连片,规模发展。
第十章土地用途分区与用途管制
第三十八条土地用途分区的原则
(一)各个土地用途区内的土地利用方向相对一致,主导用途明确;(二)优先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三)土地相对连片集中;
(四)原则上以村界、路、桥、河流、山体等明显标志物为范围界线;(五)保持行政区划的完整性,用途区落实到村。
第三十九条土地用途分区划定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主要对耕地及其他优质农用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区内土地主要是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八都镇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2476.74公顷,占八都镇总面积的17.60%,保护区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有12个行政村,主要分布在安田村、白角村、东音村等村(详见附表F10)。
下列土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集中度、连片度较高的基本农田;相邻城镇间、交通干线间绿色隔离带中的基本农田;为基本农田和生产建设服务的无法剔除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
2、已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的优质耕地,如实施过国家土地整理项目的耕地和规划建设用地区外实施过土地整理100公顷以上的耕地。
3、规划期内按《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T1013-201*)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新增耕地。
4、已经验收的优质园地、精养鱼塘。(二)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是指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八都镇一般农地区面积为656.03公顷,占八都镇总面积的4.66%,主要分布在第四村、安田村、双溪口村等村(详见附表F10)。
下列土地划入一般农地区:
1、现有成片的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种植园用地。2、畜禽和水产养殖用地。3、城镇绿化隔离带用地。
4、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活动增加的集中连片成片耕地和园地。
5、为农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农田防护林、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
6、除已列入基本农田,林业用地、城镇村建设等土地用途区内的耕地外,其余耕地原则上均应划入一般农地区。
(三)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是指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八都镇林业用地区面积为10251.79公顷,占八都镇总面积的72.86%,主要分布在安田村、小窑村、野窑村等村(详见附表F10)。
下列土地划入林业用地区:
1、现有成片的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和苗圃,其中已划入其它土地用途区的林地除外。
2、已列入生态保护和建设实施项目的造林地,如生态退耕土地。3、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活动增加的集中连片林地。4、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运输、营林看护,及其它零星土地。(四)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城镇建设发展需要必须划定的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八都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为138.00公顷,占八都镇总面积的0.98%,主要分布在第四村、第三村、八都镇所在地等村(详见附表F10)。
下列用地划入城镇建设用地区:1、规划期保留的现状城镇建设用地。
2、上级规划下达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3、已处罚到位无法拆除的城镇违法用地。
4、各级开发区现状和规划建设用地、工业功能区块现状和规划建设用地。5、城镇建设发展用地。(五)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村庄、集镇人口聚居需要划定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范围,八都镇村镇建设用地面积为126.90公顷,占八都镇总面积的0.90%,主要分布在松渠村、野窑村、龙竹村等村(详见附表F10)。
(六)风景旅游用地保护区
风景旅游用地保护区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风景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八都镇风景旅游用地保护区总面积为9.12公顷,占八都镇总面积的0.06%,主要分布在第四村、樟府会村、石川村等村(详见附表F10)。
下列土地划入风景旅游用地保护区:1、已被国家级或省级确立的风景名胜区。
2、已被确立的全国或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国或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全国或省红色旅游经典景区。
3、已被国家或省确立的旅游度假区。4、已被国家或省确立的工农业旅游示范点。5、规划期间被规划为风景旅游用地的区域。(七)其他用地区
该区面积412.70公顷,占八都镇土地面积的2.93%,主要分布在第四村、小窑村、安田村等村(详见附表F10)。
第四十条土地用途分区管制规则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1、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
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按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3、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或复垦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4、根据规划安排,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预留的耕地面积但不突破预留规模的独立建设项目,以及在规划布局范围内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不再补划基本农田,简化相应用地报批程序。
5、严禁违法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二)一般农地区
1、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三)林业用地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划入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4、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5、禁止占用区内有林地、耕地进行非农建设。
6、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四)城镇建设用地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建设规划;2、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照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4、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整理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五)村镇建设用地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镇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2、区内村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照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4、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整理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六)风景旅游用地保护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2、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用地区规划;
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用途,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4、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5、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6、不得占用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第十一章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四十一条允许建设区及空间管制
(一)含义
允许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范围内的土地,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
(二)范围
八都镇允许建设区土地总面积为264.90公顷,占八都镇土地总面积的1.88%。
(三)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建制镇、村庄、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当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协调;
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4、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二条有条件建设区及空间管制
(一)含义
有条件建设区是指为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划定的规划期内用于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的范围边界。
(二)范围
八都镇有条件建设区土地总面积为256.54公顷,占八都镇土地总面积的1.82%。
(三)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2、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禁止建设区及空间管制
(一)含义
禁止建设区是指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水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主要河湖的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等,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
(二)范围
八都镇禁止建设区面积为2444.66公顷,占八都镇土地总面积的17.37%。(三)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第四十四条限制建设区及空间管制
(一)含义
限制建设区指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扩展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
(二)范围
八都镇限制建设区土地面积11105.17公顷,占八都镇土地总面积的78.92%。(三)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和农业发展,也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主要区域;
2、区内限制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第十二章规划实施与管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严格实行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的领导任期责任制
本规划批准生效之后,作为八都镇有关部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用地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并实行严格的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同时进一步加强对规划实施管理对策的研究,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管理技术培训,改进规划管理技术手段,使规划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六条健全规划立法、严格规划执行
适时制定《龙泉市八都镇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办法》,从规章上明确建立规划公示制度、规划许可制度,强化项目预审和城镇用地规划审核等管理,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强化规划执法监督查处制度,逐步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土地规划动态监测制度,加强对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即使发现和纠正土地利用和管理中违反规划的行为,确保规划的实施。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违法行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坏耕地的要坚决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
按照对土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用途管制的要求,实行土地用途转用规划许可,特别要控制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即办理用途转用的建设用地项目,必须先取得《土地用途转用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尤其要控制农业用地区内的农田转变用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无法避开农业用地区内基本农田的,应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并严格审批。
第四十八条深入开展全民土地国情国策教育
普及土地科学知识,增强土地忧患意识,提对高保护耕地的重要性的认识;深入开展土地规划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进一步提高依法用地、按规划用地的意
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宣传工作和舆论监督,增进公众参与意识,创造公众参与条件。
第四十九条强化土地变更登记
土地变更登记必须及时、准确,并在登记内容上加上与规划利用相关一栏,填上该用地再规划上的用途,用地占各类地地结构表等,以便及时汇总,服务于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如发现土地用途于规划不一致,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拒绝进行变更登记。
第五十条加强动态跟踪管理
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常规方法相结合,建立土地利用管理和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区域内土地利用变化进行及时动态跟踪管理。
第五十一条引入社会监督机制
应将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特别是土地用途管制内容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土地的规划用途,自觉地按规划用途来合理利用土地。同时,应广泛引入社会监督机制,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新闻单位、人民团体、城镇居民建立定期联系和监督网络,让全社会共同监督规划的实施。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规划成果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与附表、规划图件等几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具有同等效力,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
第五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规划自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若需作调整、修订,须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实施机构
本规划条款由龙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由八都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附表
表F1龙泉市八都镇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表表F2龙泉市八都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表F3龙泉市八都镇耕地保有量规划平衡表表F4龙泉市八都镇规划主要控制指标分解落实表表F5龙泉市八都镇村庄人口、用地规划表表F6龙泉市八都镇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
表F7龙泉市八都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表表F8龙泉市八都镇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表F9龙泉市八都镇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区域规划表表F10龙泉市八都镇土地用途分区面积统计表表F11龙泉市八都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块面积汇总表表F12龙泉市八都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块登记表表F13龙泉市八都镇新增建设用地地块登记表
表F14龙泉市八都镇近期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主要项目规划表
附图
图1龙泉市八都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201*年)图2龙泉市八都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图(201*-2020年)图3龙泉市八都镇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图(201*2020年)图4龙泉市八都镇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201*2020年)
图5龙泉市八都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图(201*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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