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日期总结
2小时:民航降停或起飞前2个小时通知海关。
24小时:海关对走私嫌疑人扣留时间,特殊可延长至48小时
24小时:出口货物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24小时:进境船舶报关,应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或抵达口岸后24小时内申报。如果不能及时提供齐全的载货清单,出具保函后,应卸货后的24小时以内补齐交给海关。出境时,应在驶离口岸前24小时通知海关(如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应在抵达口岸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3日:海关发现进出境货物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制作扣留凭证送达收(发)货人,并书面通知权利人,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书面申请的海关予以扣留。
3日:办理出口退关手续时,应自得知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内申请。如果已缴纳出口税,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申请退还。
5日:纳税人应自海关签发吨税缴纳书之日起5日内缴清吨税,并由海关签发船舶吨税执照。5天:出口监管仓库的经理人应在每一个月的前5天将上月进出库及结存情况向海关核报。5天:保税仓库经营人应于每月的前5天定期向海关报送"收、付、存月报表"。
5天: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早报之日起5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提前报关的出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手续。
7日: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货物未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提出异议的,由海关通知权利人或代理人,他们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有权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7天,纳费人应当自海关签发手续费缴纳证次日起7天内向海关缴纳手续费,逾期按日征收1‰的滞纳金,滞纳金起征点为10元,10元以下免于征收。
10日: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因不可抗力造成短缺、损毁的,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报告。10日:加工区之间货物的往来,不能按转关运输办理的,转入区海关向收货人收取保证金。货物运入转入区经海关核对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14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之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延至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未申报的,自申报期限到期次日起,日征收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的滞报金,起点为人民币10元。超过3个月海关将依法变卖货物。1年内如申请,可以返还变卖所剩金额。
14日:转关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天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手关手续。逾其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14日:办理直接退运手续时,如果属于应领取许可证件的进口货物,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因错发、错运请求直接退运,应当在向海关正式申报前或海关确定查验前提出书面申请(已申报或已决定查验的,在海关查验并确认为错发、错运后提出);其他货物,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15日: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应15日内向海关说明。海关在声明作废之日起3个月内补发。15日:保税工厂或保税集团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海关报送报表。15日:海关将在扣留嫌疑货物之日起15日内开始调查。20天:担保期不得超过20天,特殊情况下可海关申请延期。
1个月:外资企业出资并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1个月内向海关提交验资报告。否则海关将撤销减免税登记。
1个月: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时限,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一个月内申请核销。加工装配合同、进料对口合同以出口交货的最后期限为合同期;进料非对口合同、保税工厂和保税集团加工贸易合同以海关核发《登记手册》之日起1年为合同期,也是手册的有效期。最后一批成品出运早于合同期的,应当在出运后1个月内向海关申请核销;迟于合同期,应当在合同到期1个月内申请核销。
2个月:出口加工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应自运出之日起2个月内复运进区。特殊情况下不能运回的,应于期满前7天内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3个月: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
3个月:过境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超过规定的3个月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关提取变卖。3个月:过境货物申报进境后6个月内不能出境的,经海关同意,可延期3个月。
3个月:外国转运货物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改换包装或进行加工,并在3个月内办理海关手续并转运出境
3个月:进口误卸、溢卸货物,经海关确认后,由原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自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退运出境手续,或由收发货人办理退运或进口手续。经海关同意,可延期3个月。
3个月:暂时进境或租借进境的集装箱应在进境之日起3个月内复运出境。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3个月。
3个月:进境行邮物品在3个月内应海关申报。
3个月:申请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授权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对外公布。
3个月:查验货物被海关损坏后,自收到《赔偿通知单》之日起3个月内凭以向海关领取赔款。3个月:特定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有效期3个月,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最长延长期限是3个月。
3个月:转运货物、通运货物应自入境之日起3个月内出境。
6个月:保税区委托区外企业加工货物,加工期限为6个月,可申请延期,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6个月:过境货物应自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运输出境,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6个月:暂时(准)进出口货物的担保期限是货物进出口之日起的6个月,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6个月。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使用的仪器、工具和电影、电视摄制机械、能及装货物的容器,应自延期第一个月起每月按原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1/48为完税价格缴纳进口税。不足一个月的按1个月缴纳。半年:加工区企业自开展出口加工业务或仓储业务之日起,每半年向海关进行一次核销手续。6个月: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6个月:出口加工贸易的出口料件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复进口。
6个月:保税区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期限为6个月,特殊可展延6个月。6个月:保税区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期限为6个月,特殊可展延6个月。
6个月:加工区原则上不得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在经主管海关关长批准后,由接受委托我区外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货物等值的保证金后办理出区手续。加工期限6个月,不得延期。
6个月:在海关提出追索之日起6个月内,担保人有权向海关提供货物已复出口或ATA单证册已合法注销的证据。
6个月:进口展览品应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6个月:暂准进口货物应于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如需延期,应提前海关提出申请。延长期满后不再给予延长,如特需,应报海关总署批准。对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使用的仪器、工具和电影、电视摄制机械以及盛装货物的容器,在延长期内,自第7个月开始按月征收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1年:《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规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保税监管期限:
1年:进口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复出口;
1年: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1年。延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所存货物超过3个月未转为进口或复运出口,由海关依法变卖,自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货主申请予以发还。
3年: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内及其后3年内,海关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稽查。
3年: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最长不得超过3年)进出口,超过期限的,不能按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
5年:特定减免税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的监管年限是5年。
6年:特定减免税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即主要不是载人或载货的以外都已停止免税)和家用电器的监管年限是6年。
7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自海关总署签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7年。如果法律保护有效期不足7年,以法律保护期为准。要求续展备案的,应在期满前6个月向海关总署申请。
8年:特定减免税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的监管年限是8年。10%: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或用于改进已免税的仪器、仪表和设备而单独进口金额不超过整机价值10%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免税。
10%:凡ATA单证项下货物不符合暂准进口或过境条件的,海关将向担保人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税费的10%,即(关税消费税增值税)*10%12%:目前我国关税总水平已下降到12%。
1000平方米:国家举办展览展位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实行分级审批。
两倍:海关货物扣留后,收发货人认为未侵犯知识产权的,可提交货物到岸价(离岸价)两倍的担保金。41:目前直属海关共有41个
1983年,海关理事会通过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及《协调制度》并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到201*年11月,缔约成员国已达101个,正式采用《协调制度》的有179个。
201*年1月,我国对进口税则税目税率进行调整,总税目数增加到7316个,其中5332个税目的税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201*年出口税则中一共有36个税目征收出口税,其中对23个税目实行出口暂定税率,其余的不征税。目前,我国对原油、黄酒、啤酒和胶卷等进口商品征收从量税,对录像机、放像机、报像机、数字照相机和报录一体机等进口商品征收复合税,仅对新闻纸征收滑准税。
关于税率:201*年进口税则暂定最惠国税目税率表一有164个税号,表二有45个税号;对23个税号制订了出口暂定最惠国税率。201*年我国对小麦、豆油等10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共11种56个税号。
船舶吨税:仅对行驶于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外商租用、中外合营企业租用的外国籍船舶征收。如果按30天期缴纳,按法定税级税率减半征收,按3个月期,全额征收。
海关监管手续费仅对进口减免关税的货物和保税货物征收。但赠送、救灾及残疾人物资、海关放行前受损货物、向外国索赔而准予减免税货物、进口后未经加工,保税储存不足90天即转运复出口货物、暂时进口货物、收取手续费在10元以下的减免税货物免收或暂免收手续费。
3‰:进口免税货物及其他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审定价格3‰计征。进口减税货物,按照实际减除税负部分的货物价格的3‰计征:货物价格×(1-实征关税率/法定税率)×3‰
1‰: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未经加工即转运出口的货物,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项目,属于首饰行业进口免税的料、件及来料加工项目中的裘皮加工、机织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按货物价格的1‰征收。1.5‰: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项目,属于加工装配机电产品复出口的货物,按货物价格的1.5‰计征。0.5‰: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报关,进库货物按基本报关程序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缴纳货物出口完税价格的0.5‰的监管手续费,要到货物实际离境时才能领取出口退税单。
3‰:在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如果陆运、空运和海运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货价加运费"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
1%:在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进出口货物关税从价计算公式:
进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适用的进口关税税率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CIF价格=FOB价格+运费/1-保险费率=CFR价格/1-保险费率出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出口货物完税价格×适用的出口关税税率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出口税=FOB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进出口货物关税从量计算公式:
进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进口货物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出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出口货物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进口环节税的从价计算公式:
应纳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应纳消费税税额=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从量计算公式:
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货物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特定减免税货物的估价: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需缴纳关税的暂准进出境货物的计算公式:每月关税税额=关税总额×(1/60)
每月进口环节代征税税额=进口环节代征税总额×(1/60)其他税费计算公式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应纳船舶吨税税额=注册净吨位×传播吨税税率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的关税税额×0.0005×滞纳天数代征税滞纳金金额=滞纳的代征税税额×0.0005×滞纳天数进口货物滞报金金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0005×滞纳天数缓税利息=补征税款×计息期限×(活期存款储蓄年利息率/360)
扩展阅读:报关员考试总结
第一章报关与海关管理
第一节报关概述
1.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主要针对进出境货物的报关而言。自理报关:进出口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业务。代理报关:接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2.代理报关分为直接代理报关和间接代理报关。直接代理报关是指:报关企业接收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间接代理报关是指:以企业自身的名义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法律责任是:以谁的名义报关谁就付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海关管理概述
1.海关的任务: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监管)2.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征税)3.查缉走私(缉私)4.编制海关统计(统计)
2.法律体系:《海关法》于1987年1月2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1日起实施。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法律制定的。部门规章是海关总署单独或会同有关部分指定。
3.海关的权力:行政审批权、税费征收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其他权力。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不宜长期保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海关申报的以及误卸或溢卸的不宜长期保留的货物,海关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提前变卖处理。
4.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采取垂直领导的方式,即:隶属海关由直属海关领导,直属海关由海关总署领导。
第三节报关单位
1.报关单位指: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且只能为本单位进出口货物报关。
3.报关企业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或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业务的境内企业法人。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等业务,兼营进出口货物代理报关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等;另一类是主营代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公司或报关行。4.其他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等。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办理,领取注册地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凭以办理报关业务。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需要换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
6.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条件: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W。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均无走私记录;报关业务负责任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的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结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条件:报关企业取得报关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满2年;报关企业子申请之日起最近2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每申请一个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报关企业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W元。且分支机构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等。报关企业和跨关区分支机构登记许可期的限为两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可延期两年。
7.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撤销的情形:1.海关人员滥用职权2.超越法定职权3.违反法定程序4.不符合法定条件5.其他情形。以上作出准予登记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8.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注销的情形:1.有效期满未延续2.报关企业依法终止3.注册登记许可被吊销4.不可抗力导致登记许可无法实施5.其他情形。报关企业的注册流程:符合条件的报关企业→直属海关申请→领取直属海关登记许可的决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登记之日起90日之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报关企业登记证书。凭以办理报关业务。
9.临时登记注册的登记单位,不予核发登记证书,仅出具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有效期为7天。
10.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AA类企业为信用突出企业,A类企业为信用良好企业,B类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C类企业为信用较差企业D类企业为信用很差企业。首次注册企业为B类企业,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按照较低类别实施管理措施,报关企业及分支机构调整管理类别时,按其之和计算。当有违法的行为发生时,管理类别调整时仅作用于分支机构和报关企业,对其他的分支不影响。
11.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先罚100万元后退运,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不予方行,先罚货物价值的30%以下再补交许可证件。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不予方行,补办自动许可证明.
12.①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过程中,申报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1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4.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以上情形因报关企业的疏忽,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②报关单位损毁海关封志,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处3万元以下罚款。③伪造、变卖海关单证,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④侵犯知识产权的,没收侵权货物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⑤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业务范围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6个月报关业务。(同报关员)
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贿赂海关人员,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处10万元以下罚款。(同报关员)
⑦未经注册的从事报关业务,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下罚款。
⑧报关企业需要变更信息的未按规定变更,未向海关备案擅自变更或者启用报关专用章,所属报关员离职,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告的,处1000以上5000以下罚款。
第四节报关员
1.报关员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可延期两年。
2.报关员执业禁止行为的,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201*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
第四节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
见表格。
第三章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
第二节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1.特征:1.进出境时缴纳进出口税费2.进出口提交许可证3.海关放行即结关,不再监管。2.范围:除了特定减免税货物意外,其他的实际进出口的货物都是一般进出口货物。3.报关程序:1.前期阶段:无2.进出口阶段:申报:申报地点进口货物出口货物进口转关货物出口转关货物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变为一般进出口货物申报期限:进出口货物进口货物期限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的第二天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超过3个月仍未申报的,依法提取变卖处理。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备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申报货物的出境地海关申报货物指运地海关货物的起运地海关货物所在地海关申报如滞报的第一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向后推移至第一个工作日出口货物申报日期:申报日期为海关的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的为日期,被计算机系统退回的应当从新申报,通过计算机系统的人工审核后需要修改的,还是以原来的申报为申报日期。滞报金:以货物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为截至日。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以货物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该3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超过三个月的依法变卖处理。
公式:滞报金=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0.0005%*滞报天数(单位是元,不足元的免征,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不足50元的免于征收,如计征起始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滞报金的四种情况类型:周日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周五周六613202771421281815222929162330310172431411182551219261.假设货物申报进境的日期为7号,报关的日期为23号,则滞报的天数为2天。2.假设货物的申报进境之日为5号,报关的日期为23号,则滞报的天数为3天。3.假设货物的申报进境之日为4号,报关的日期为23号,则滞报的天数为3天。4.假设货物的申报进境之日为5号,报关的日期为21号,则滞报的天数为1天。申报的单据:
申报的单证:1.基本单证:进出口货物的货运单证和商业单据,主要有,进口提货单据、出口装货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任何货物的申报都必须的基本单证。
2.特殊单证:进出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手册、特定减免税证明、作为证明的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产地证明书、贸易合同等。申报前看货取样:书面申请→检验检疫→看货取样→陪同查验
报关的流程:电子申报,将报关单内容录入海关电子计算机系统,生成电子数据报关单,发送至海关,海关审结单子数据后发送回执信息,在10日内打印报关单内容和随附单据向海关办理手续
↓在海关监管区域内配合查验,通过人工查验和设备查验,已经参加过查验工作的不可对同一批货物进行复验,当收发货人不在场时可径行开验。因为海关查验人员造成的货物损坏,可
要求赔偿,事后不负赔偿责任
↓缴纳税费↓
提取或装运货物结关
3.后期阶段:无第三节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
1.加工贸易的两种形式:
来料加工:由境外企业提供料件,只收取加工费,制成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进料加工:经营企业用外汇购买料件进口,制成成品后外销出口。相同点:1原料成品均为保税2.料件都来自境外成品都在境外销售3.进口免征,出口交证4.均实行合同备案、开设台帐5.均需核销。
2.特征:1.料件进口时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证税,成品出口时除规定外无需缴纳关税。2.进口免征出口交证。3.现场放行未结关,要进入海关的后续监管。3.范围:料件,成品、半成品,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和剩余料件。4.加工贸易料件备案的原则是:合法经营、复运出境、可以监管。
5.暂缓纳税:成品上的料件免税。如不复运出境的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时还要加征缓税利息。边角料和物理围网的保税加工货物都不征缓税利息。6.保证金=关税+增值税台帐分类管理内容禁止类商品东部AAAB纸质手册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设台帐,交50%的保证金(半实转)中西部限制类商品东部中西部允许类商品东部中西部限制类和允许类商品不限地区设台帐,不交保证金(空转)不设台帐,不交进口料件在1万美元保证金(不转)设台帐,不交保证金(空转)及以下的,不设台帐,不交保证金(不转)不准开展加工贸易设台帐,不交保证金(空转)CD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不准开展加工贸易设台帐,全额征收(实转)不准开展加工贸易不设台帐,不交保证金(不转)东部地区B类管理企业从事限制类加工贸易,进出口料件成品均属限制类的:台帐保证金=(进口限制类料件的关税+进口限制类料件的增值税)*50%东部地区B类管理企业从事限制类加工贸易,进出口成品属限制类的:台帐保证金=进口料件备案总值*(限制类成品备案总值/全部出口成品备案总值)*22%*50%7.准予保税加工的期限(在境内加工、装配、复运出境的时间),申请核销的期限(加工贸易经营人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最后期限)
监管模式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准予保税的期限原则上是不超过1年,可延续1年。申请核销的期限手册有效期到期之日起30天内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30天内一般以180天为一个报核周期,满180天后的30天内报核。首次报核为建立电子账册之日起180天后的30天内。可延长不得超过60天。电子账册从第一批料件进口之日起到该电子账册被撤销止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加工原则上是从料件进区到成品出区办结海关手续止。8.核销结关:保税加工货物经过海关核销后才能结关。
纸质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程序
1.主要特征: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监管。2.报关程序:1.前期阶段(备案):
1.备案的流程:(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领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企业经营状况以及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持“加工贸易业务批准征”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合同或合同副本、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表及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呈报表、属管制商品需的交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复印件、单耗和损耗所需的有关材料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备案)→→(是否需要开设台帐)→→(需要开设台帐,凭“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向银行一次性备案登记。)↓
↓↓↓↓(凭“银行保证金台帐通知单”领取手册)↓
(不需要备案的直接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手册或其他备案凭证。)
2.保税额度:加工贸易合同下的海关准予备案料件为全额保税。不予保税的按一般进出口货物照章征收。
3.保税加工简化手续的台帐制度:管理类别零星料件1万美元及以下AA类企业A类企业B类企业注:客供服装辅料是指他人提供的服装辅料。如果只是服装辅料就按零星料件处理。4.加工贸易合同分册:多口岸报关周转困难或异地加工深加工结转需要的情况。在总册的基础上将部分内容重新登记备案,可以分开使用但要同时报核。5.合同备案的变更(谁批找谁更变)。
1.已经登记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品名、规格、金额、数量、加工期限、单耗、商品编码发生变化的,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开设台帐的还需变更台帐。2.合同变更的在有效期内找原商务主管部门,简化更变合同手续: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更变小于1万美元及以下的,合同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同时满足的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更变小于1万美元及以下的,合同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不能同时满足的直接到海关和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不设台帐,不交保证金,领取手册不设台帐,不交保证金,领取手册客供服装辅料5000到1万美元5000美元及以下不设台帐,不交保证金,免领手册,凭出口合同备案先到原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再到海关办理手册变更3.1万美元及以下的备案合同,变更后进口金额超过1万美元的,适用AA类、A类、B类管理的企业,需要重新开设台帐,应重新开设台帐。
4.管理类别调整为D类的,交付全额台帐保证金,不得再变更和延期。6.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异地加工贸易:一个直属海关的关区内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个直属海关关区的加工生产企业加工,并组织出口的加工贸易。
特点:异地加工贸易应在加工企业所在地设立台帐,由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管理类别不同的,按较低的类别管理。
异地加工贸易备案的流程:经营企业凭经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填制“异地加工申请表”→→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异地加工贸易申请,领取关封→→持关封和备案单据到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7.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申请: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复出口的行为。
向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外发加工的单证:1.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2.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或者协议。3.承揽企业营业执照。4.经营企业签章的“承揽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8.加工贸易串料申请:1.保税进口料件之间,保税进口料件与征税进口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2.保税进口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
经营企业加工企业商务局①②海关③④件管理的条件。(注:关税税率为零的理解:保税进出口料件与国产料件串换,如果保税进出口料件没补偿进来,那么国产料件就是按一般进出口贸易方式,海关损失关税和贸易管制)
2.进出境阶段(报关)
纸质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适合进出口报关程序的有: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报关、深加工结转报关、其他保税货物的报关(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报关。)
①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报关(与一般进出口货物类似):
主要单据:1.报关单2.基本单据3.特殊单据的加工贸易手册和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
电子申报,将报关单内容录入海关电子计算机系统,生成电子数据报关单,发送至海关,海关审结单子数据后发送回执信息,在10日内打印报关单内容和随附单据向海关办理手续
↓在海关监管区域内配合查验,通过人工查验和设备查验,已经参加过查验工作的不可对同一批货物进行复验,当收发货人不在场时可径行开验。因为海关查验人员造成的货物损坏,可
要求赔偿,事后不负赔偿责任
↓暂缓纳税↓
提取或装运货物
特征:保税加工进出境货物报关时,进口免征出口交证。
料件进口时暂缓纳税,出口成品中全部是进口料件加工生产的不征出口关税,部分使用国产料件的按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比例
②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
要点:1.双方各自备案方能结转2.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不得结转3.双方为买卖关系4.必须要各自报关。
报关的3个环节:计划备案→收发货登记→结转报关。转出企业凭申请表(一式四联)向转出地海关备案,转入地企业凭其余的三联申请表向转入地海关备案(先出后入)→凭申请表实际收发货→凭申请表、登记表办理结转报关:转入企业办进口报关,完后第二日通知转出企业,转出企业办理出口报关(先入后出)。转出企业在每批实际发货后90天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转入地在每批实际收货后90天内办结报关手续。
深加工结转示意图:
(境外)(境外)↑↓
(出口成品)(进口料件)↑(出口)↓(进口)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办理出口)↓
(办理进口)←←←←←←(经过加工的保税料件)
③其他保税货物的报关(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报关。)要点:企业必须在手册有效期内处理完毕,处理方式有:内销、结转、退运、放弃、销毁。除销毁除外,其他都要填制报关单。
㈠内销(填进口货物报关单):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征”,办理内销手续,缴纳关税和缓税利息。申请内销的剩余料件,如果金额占加工贸易合同实际进口料件总额的3%及以下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及以下的免予审批,免予交验许可证件。申请内销的剩余料件,如果金额占加工贸易合同实际进口料件总额的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经商务部门审批,交验许可证件。内销征税的数量:剩余料件和边角料按申报数量计征进口税。制成品和残次品根据单耗关系折算耗用掉的进口料件数量计征进口税。副产品按照原有的状态计征。
内销征税的完税价格: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制成品、残次品内销时,以进口是的价格确定完税价格,不能确定的以接受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前后各45天内)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确定完税价格。
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制成品、残次品内销时,以接受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前后各45天内)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确定完税价格。
副产品和边角料以内销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内销征税的税率: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内销时的缓税利息:边角料不征收缓税利息,缓税利息的期限是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起至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止。
㈡结转(同企业的两个合同的结转)
加工贸易企业剩余料件可以结转至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生产出口。必须符合: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的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的情况才能结转。
㈢退运
退运办理出口手续。㈣放弃(填制进口报关单)
不准予放弃的货物:1.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的。2.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3.其他情形
准予放弃的特殊决定:企业进口保税料件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废物,应当准予放弃。(原来不属于因加工产生的后变属于)
㈤销毁(免填报关单,凭销毁申请书)㈥受灾保税加工货物
受灾后7日内向海关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1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2.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3.保险公司出具的赔款通知书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受灾保税货物灭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不可再利用的可免税2.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受灾保税货物需要销毁的按销毁处理办理。
3.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受灾保税货物灭失失去原使用价值可再利用的按照审定的价格计征进口税和缓税利息免交许可证件。
4.因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受灾保税货物按照原进口料件内销征税交许可证件。
3.后期阶段(报核、核销):
纸质手册报核的时间:手册有效期到期之日起30天内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30天内向海关报核。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报核的单证:1.企业合同核销申请表。2.加工贸易手册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4.核销核算表5.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特殊情况的报核:
1.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合同报核:向主管海关报告,由缉私部门处理,持遗失手册书面报告、申请核销的书面材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缉私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需要的单证向海关核销。
2.遗失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合同报核:可以凭报关单复印件向原报关地海关申请加盖海关印章后报核。
3.加工贸易合同提前终止的,为发生进出口而申请撤销的,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凭审批件和手册报核。
海关受理报核和核销的时间:
海关自受理企业报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销完毕,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电子账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程序
1.主要特征:以加工贸易企业的整体加工贸易业务为单元实施联网监管的一种模式。管理原则是:一次审批、分段备案、滚动核销、控制周转、联网核查、全额保税、不分口岸、设立台帐。
2.报关程序:1.前期阶段(电子账册的建立):建立的流程:
申请联网监管前,先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经营范围审批,拿到经营范围清单
↓向海关审核资质,进行关系归并,得“海关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知书”
↓向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资格、业务范围和加工生产能力,得加工贸易业务批准征和生
产能力证明
↓向海关建立电子账册,投入运行
电子账册包括:经营范围电子账册(IT账册,不能用于报关),便捷通关电子账册(E账册,用于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通关和核销)。商品归并关系: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商品可以归并在同一个联网监管商品项号:1.10位HS编码相同的2.商品名称相同的3.申报计量单位相同的4.规格型号虽不同但单价相差不大的。
2.进出口阶段(报关):
联网监管的电子账册备案:料件必须在相关料件进口前备案,成品和单耗关系最迟在相关成品出口前备案。
电子账册进口料件的最大周转金额和数量:电子账册进口料件金额、数量,加上电子账册剩余料件的金额、数量,不得超过最大周转金额和最大周转数量。备案变更:
电子账册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变更部门表中的内容、料件成品发生变经营范围、加工能力发生变更化,超出了经营范围和生产能力海关周转金额、核销期限变更的和表的内容发生变更但未超出经营范围和生产能力便捷通关电子账册商务局注:谁审批找谁变更。1.进出口报关:
电子账册模式下联网监管企业的保税加工货物适合进出口报关程序的有: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报关、深加工结转报关、其他保税货物的报关(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报关。)①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的流程:
先从企业的系统导出料号级数据生成归并前的报关清单,通过网路
发送到电子口岸
↓电子口岸根据报关清单按归并原则进行归并,生成报关单发送回企业
↓企业填制报关单的内容后,通过网络向海关正式申报
报关单的修改与撤销:不涉及报关清单的报关单内容的可以直接修改,涉及内容的需先改报关清单后再重新进行归并。经海关审核通过后,一律不得修改,必须重新撤销重报。不涉及报关单表体内容的可以直接修改,涉及的必须撤销报关单重报。②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
与纸质手册的深加工结转一样。
③其他保税货物的报关(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报关。)与纸质手册的处理一样。
缓税利息的征收日期:电子账册上期核销之日的次日至海关开具税款缴纳证之日。未核销过的电子账册,为记录首次进口料件之日的次日至海关开具缴款证之日。
3.后期阶段(报核、核销):
报核期限:电子账册管理模式的联网企业报核期限,一般规定180天为一个报核周期。首次报核期限为从电子账册建立之日起180天后的30天内报核。以后报核的期限为从上次报核之日起180天后的30天内报核。经批准可以延长不得超过60天。海关核销:
1.企业报核数据与海关底账数据及盘点数据相符的,准予核销。
2.企业实际库存多于海关底账的,海关调节当期结余数量,将结余数转为下期的初数。
3.企业实际库存少于海关底账的,有正当理由,对短少的部分按内销处理,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对短少部分交由缉私部门处理。
电子化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程序
特点:电子化手册是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另一个监管方式。以企业单个加工贸易合同为单元实施监管。取代纸质手册。1.以合同为单元2.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备案、变更等手续3.实行台帐制度管理4.全额保税5.不分口岸。
1.前期阶段(电子化手册的建立)1.电子化手册的建立流程同电子账册。商品归并原则同“便捷通关电子账册”。
2.进出口阶段(报关)
电子化手册的备案分为:合同常规备案和分段式备案。合同常规备案同纸质手册,分段式备案同电子账册。
进出口报关:1.进出境货物报关同电子账册2.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同纸质手册。3.其他货物报关同纸质手册。
内销的缓税利息:缓税利息计息之日为内销料件或者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电子化手册记录首批料件进口之日至海关签发税款缴款书之日。(同纸质手册)
3.后期阶段(报核、核销)
报核期限:手册有效期到期之日起30天内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30天内。
第四节保税物流货物的报关程序
概述:
保税物流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结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进行分拨、配送或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称保税仓储货物(已进境未结关)。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已放行未出境)。
特点:1.进境暂缓纳税,复运出境免税,内销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征缓税利息。2.进出境免于交验许可证件。3.进境现场放行不是结关,后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运离场所或区域必须办理结关手续。
范围:1。进境暂存复运出境的货物2.已报关出口未离境的货物3.进境暂存后使用的货物(供应国际船舶航空的油料、物料等和外商进境暂存货物)。4.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管理:监管模式有两大类:
非物理围网:纸质手册、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
物理围网: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珠海园区、综合保税区。
各种监管形式的保税物流货物的管理可以归纳:1.设立审批(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要经过海关审批核发批准证书设立及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要经过国务院审批,凭国务院同意设立的批复文件,并经海关等部门验收合格才能进行保税物流货物的运作)2.准入保税(保税物流货物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来实现保税)3.纳税暂缓(进境进入保税物流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物流货物都可以暂不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等运离这些场所时才办理纳税手续或征税或免税)4监管延伸(地点延伸:出口申报地海关现场延伸到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时间的延长:保税仓库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1年,最长可以延长1年;出口监管仓库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为6个月,最长可延长6个月;保税物流中心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为2年,最长可以延长1年;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没有限制)
各种监管形式的保税物流货物管理要点比较表:监管场所区域名称存货范围储存期限服务功能注册资本(不低于)面积审批(不低于)权限东中部西部公用/维修入区退税是否需要交验许可证免领进口许可证报关单证免税范围报核备注保税仓库进口1年+1年+储存进境货物300万元人民币201*m,液体5000m隶属申请直属审批否报关单全额保税每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入仓集中报关分批进出月度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分批进出月度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出仓可集中报关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出口6个月+6个月储存/出口配送/国内结转配送5000m结转1000m隶属申请直属审批直属申请总署审批否(另需要提报关入仓交出口单有规(出定外)许可证入仓交税清单)是境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境内交许可证退换货物先入后出2年+1进出口年储存/全球采购配送/国内结转/转口/中转5000万元人民币10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报关单境外入全额保税,自用除外。境内入中心交税保税物流园区进出口无期限储存/国际转口贸易/全球采购/配送/中转/展示国务院是与境外之间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与境内之间交许可证备案清单境外之间免税或保税,自用除外。与境内之间按年报核备案清单交税。出口加工区进出口无期限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及研发/检测/维修国务院是与境外之间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与境内之间交许可证境外入全额保税或免税,自用除外。与境内之每6个月核销一次报关单和备案清单间交税深加工结转的30天内报关离境退税保税区进出口无期限物流园区的功能+维修/加工国务院否与境外之间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与境内之间交许可证境外之间免税或保税,自用除外。与境内之间交税。保税港区进出口无期限保税区功能+港口功能国务院是与境外之间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与境内之间交许可证备案清单(报关单)境外入全额保税或免税,自用除外。与境内之存储期限超过2年,每年向海关备案间交税一.保税仓库货物的报关程序(设立条件: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是已在海关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不同时拥有报关企业身份的企业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人民币3.具备缴纳税款的能力4.经营特殊商品储存的要持特殊许可证件5.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年出口不低于1000万美元6.公用/维修不低于201*m,液体不低于5000m)。
1.保税仓库: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可分为“公用型”和“自用型”,还有专用型保税仓库(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其他专用保税仓库)。
2.功能:仓储,只能存放进境货物。存放进境货物的范围是:1.加工贸易进口货物2.转口货物3.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4.供维修国外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5.外商进境暂存货物6.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3.管理:1.延期后货物存储期超过2年的,由直属海关审批。
2.保税仓库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3.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保税仓库应当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保税仓库的货物可以进行辅助性的简单作业。5.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核4.报关程序:
1.进仓报关:进境入仓在仓库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经批准也可以到进境地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保税仓库货物进境入仓,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外,免领进口许可证件。
①如果仓库主管海关和进境口岸海关不是同一直属海关的,经营企业按照“提前报关转关”的方式,先到仓库主管海关申报,再到口岸海关办理转关手续。或者按照“直转转关”的方式,先到口岸海关转关,货物运到仓库,向仓库主管海关申报。
提前报关转关:------①-----②(先申报,再转关)直转转关:----②----①(先转关,再申报)②如果仓库主管海关和进境口岸海关是同一直属海关的,经直属海关批准,经营企业直接在口岸报关,自行提取货物入仓。2.出仓报关:
一:进口报关:保税货物转为正式进口货物的,必须经主管海关保税监管部
门审核同意。需要填制两份报关单。分别为出仓的出口报关单和转为正式进口的进口报关单。保税仓库的货物出仓可用于:加工贸易,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进口货物,无代价抵偿货物(要求:1.保修期内2.保税仓库经营企业3.贸易方式:无代价抵偿4.由外商免费提供,1和4要同时满足)。分别按照不同的方式报关。
二:出口报关:保税仓库出仓复运出境货物。
①仓库主管海关和口岸主管海关不是同一直属海关的,按照转关方式办理,“直转转关报关”:先在起运地仓库主管海关申报,再办理出口转关手续,最后在出境地海关办理出境手续。
直接转关报关:①②----③-----(先申请,再转关,最后报关出口)
②仓库主管海关和口岸主管海关是同一直属海关的,可不按转关方式办理,直接由保税仓库经营自行提取货物企业出仓,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三:集中报关:
保税货物出仓批量少、批次频繁的,可以集中报关。企业当月出仓的货物最迟应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关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
3.流转报关:保税仓库与海关其他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其他保税监管场所往来流转的货物,按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同一直属海关的可不按转关办理。各自报关,先报进口,再报出口。
二.出口监管仓库的报关程序(设立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3.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4.具备缴纳税款的能力5.配送型仓库不低于5000m结转型仓库不低于1000m)
1.出口监管仓库: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货物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2.功能:仓储,主要存放出口货物。存放出口货物的范围1.一般贸易出口货物2.加工贸易出口货物3.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4.其他已办结海关手续的出口货物3.报关程序:
1.进仓报关:出口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应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填制出口报关单。按规定需要提交出口许可证件和缴纳出口关税的必须提交。进仓报关填制:出口报关单和入仓清单。可集中报关2.出仓报关:
一,进口报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转进口的,应当经海关批准。需要填制两份报关单,分别为进口报关单和出仓清单。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出仓可用于:加工贸易,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进口货物。
二,出口报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出境时,只需提交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3.结转报关:按照转关运输办理,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可以和其他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进行流转。
4.更换报关:已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因质量等原因要求更换的货物,更换的货物先入仓被更换货物再出仓。
三、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的报关程序(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的设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3.具备缴纳税款的能力。隶属申请直属审批)。
1.保税物流中心:海关总署批准的,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2.功能:是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功能的叠加。既可以存放进口货物,也可以存放出口货物,还可以开展多项增值服务。
3.报关程序:
1,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进出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境外进入保税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属于范围内的予以保税。属于保税物流中心企业自用的和进口的机器设备不予保税。
2,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一,出中心:
①出中心进入关境内的其他地区:视同进口,填制进口报关单。属许可证管理的提交许可证件。需要填制两份报关单。分别为出仓的出口报关单和进口报关单。(同保税仓库)。保修期内维修外国产品或用于国际航行船舶无聊,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②出中心运往境外:填制出口报关单。(同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
二,进中心:货物从境内进入保税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填制出口报关单。需缴纳税款的缴纳,交验许可证的提交。(不是原来企业,不是同一个合同)从境内运入保税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从境内运入保税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的货物或者从境内运入中心供中心企业自用的国产机器设备,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入区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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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税物流园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设立条件:无设立条件)。1.保税物流园区: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内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功能:1.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2.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3.国际转口贸易4.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5.国际中转6.商品展示。3.管理:海关对园区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
园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园区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
特殊处理:园区内的货物可以申请1.放弃(持放弃申请书和提取变卖的有关单证办理核销)2.销毁3.受灾保护4.报关程序:
1.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除园区自用的免税进口货物、国际中转货物外,实行备案制管理,适用进出境备案清单。
①境外运入园区:货物到港后园区及其代理人可以先提交舱单将货物直接运到园区,再提交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除规定外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境外运入园区的货物保税:1.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2.加工贸易进口货物3.转口贸易货物4.外商暂存货物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6.进口寄售货物7.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8.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9.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境外运入园区的货物免税:园区内企业、行政机构自用的设备和物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和生活消费品不予免税。
②园区运往境外:除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填制出境备案清单。
2.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可以集中申报,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不能跨年度办理。
①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填制进口报关单。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可作为:一般进口货物(提供许可证件,缴纳进口关税环节税),加工贸易货物(提供加工贸易手册,继续保税),特定减免税货物(提供征免税证明和许可证件,免缴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暂准进境货物。按照相应的方式报关。
运往区外检测、维修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不得留在区外使用,并自运出之日起60天内运回区内。可在期满前10天内申请延期,延长不超过30天。
②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填制出口报关单。该纳税的纳税,交许可证件的交许可证件。1.区外运入园区,供园区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包装材料和供区内行政管理机构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质(不签发)予以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入区退税。)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活用品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3.区外运入区内的原进口的货物,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已缴的关税,进口环节税不予退还。4.无代价抵偿的货物不签发退税证明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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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加工区进出货物报关程序(设立条件:无条件)
1.出口加工区:是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由海关对保税加工进出口货物进行封闭式监管的特定区域。(视同境外,关境内移)
2.功能:从事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及研发、检测、维修等业务。主要从事保税加工。3.管理:区内企业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数据库,并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规定外,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因技术不能达到需在出口加工区进行加工的禁止出口商品,应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出料加工管理办法进行监管,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境内区外进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手续,入区退税。
境外运入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货物全额保税,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适用电子账册管理,实行备案电子账册的滚动累加、扣减,每6个月核销一次。区内企业自用的机械设备,除自用的生活用品以外,予以免税。
4.报关程序: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出口货物前,应向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申请建立电子账册。包括:加工贸易电子账册(H账册)和企业设备电子账册。
1.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填制进出境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报关。跨关区进出境的出口加工区货物,按直转转关方式办理如下:①境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货物到港后,向口岸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口岸海关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发送电子数据,对车辆加封→→货物运抵出口加工区后,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出口加工区海关向口岸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境报关手续,录入“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②-----①
②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外:发货人或代理人录入“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再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货物运抵出境地海关后,发货人或代理人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向出口加工区企业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货物出境
①②-----③-----2.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
①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内区外(出区):先由区外企业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再由区内企业填制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先办理进口后办理出口)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加工贸易制成品、副产品、边角料、废品、残次品等,由区外企业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免予交付缓税利息(物理围网的内销都不征缓税利息)。
区内企业需要将有关模具、半成品运往区外用于自己加工的,缴纳等值的保证金,6个月内运回区内。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应自运出60天内运回加工区,需延长的应在期满前7日内申请,延长1次,不超过30天。
②境内区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入区):先由区外企业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再由区内企业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区内自用的机器设备和物质等予以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入区退税)③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转出企业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批复向所在地出口加工区海关备案,转入企业凭其所在区域管委会的批复办理结转手续(转入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企业,区外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办理结转手续)。
转入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出、转入企业分别在自己的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转入特殊监管区外的加工贸易企业,转出、转入企业在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转入特殊区域的深加工结转,按转关方式运输,否则交等额的保证金,由企业自行运输。对于转入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深加工结转报关程序:
区外转入企业向转入地海关备案→→→转出企业在转入企业备案30天内向转出地海关备案→→→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转入企业凭结转进口报关单,转出企业凭结转出口货物备案清单,在实际收发货之日起30天内办理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六,保税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设立条件:无条件)1.保税区: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由海关进行监管的特定区域。2.功能:保税区具有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仓储运输等功能。
3.管理: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必须在货物实际离境后才能办理。(保税区视同境外,离境退税)。
保税区开展加工贸易,除进口有毒化学品,破坏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外,生产激光光盘要主管部门批准外,其他加工贸易料件进口免予交验许可证件,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4.保税区进出货物报关程序:1.进出境报关:进出境报关采用报关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即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属于自用的,采取报关制,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属于非自用的,保税区内企业与境外之间进出口,包括加工出口、转口、仓储和展示,采取备案制,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从境外运入保税区符合范围的货物可以保税,区内自用的生产、机器设备、办公用品可以免税。按照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管理。2.进出区报关:
①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区:
保税加工货物进区报出口,要有加工贸易纸质手册或者加工贸易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提供有关许可证件。
保税加工货物出区报进口,出区进入国内市场的,按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由区外企业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区用于加工贸易的,按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供加工贸易纸质手册或者加工贸易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出区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企业的,按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提供征免税证明和许可证件,免缴进口税。
②进出区外发加工:进区外发加工提交外发加工合同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加工出区后核销,不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缴纳税费。
出区外发加工的,须由区外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在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领取纸质手册,或建立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需设台账的应设,加工期限最长6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是6个月。按保税加工贸易货物出区报关。
七,保税港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设立条件:无设立条件)1.保税港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功能:保税物流园区+加工贸易+维修+港口功能。
3.管理:境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进港区视同出口,入区退税。(视同境外,入区退税),保税港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存储期限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4.进出保税港区货物的报关程序:保税港区内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区域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保税港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应该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特殊监管区域,被整合到保税港区内,按保税港区的模式运作。
1.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海关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填写进出境备案清单报关。区内自用的生产、机器设备、办公用品免税。
2.保税港区与区外非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之间:需缴纳关税许可证件的交。①出港区:区外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1.一般贸易货物出港区,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符合保税或者特定减免税的按其方式办理报关手续2.加工贸易货物出港区,按照制成品,半成品,残次品,边角料,副产品,剩余料件内销方式办理。3.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应自运出60天内运回保税港区,需延长的应在期满前7日内申请,不超过30天。4.出区外发加工,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加工完毕后的货物应当按期运回保税港区。
②进港区:区外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
3.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退税的,由转出地海关签发退税证明联。
第五节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1.特定减免税:是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口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2.特征:1.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2.进口申报应当提交进口许可证(特定减免税货物属于实际进口货物)3.进口后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
3.减免税分为:1.法定减免税2.特地减免税3.临时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是指按照《海关法》、《关税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关税优惠,不进行后续监管:①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②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广告品③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质。④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⑤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质和饮食用品⑥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⑦法律法规减免、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的项目1.外商投资项目投资额度内进口自用设备2.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3.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4.贷款中标项目进口零部件5.集成电路项目进口物质1.贷款项目进口物质2.重大技术装备3.扶贫慈善捐赠物质4.海上石油、陆上石油项目进口物质5.远洋渔业项目进口自捕水产品1.特定区域物质2.科教用品3.科技开发用品4.救灾捐赠物质5.残疾人专用品减免的方式备注外商投资者的比例不低于25%,属于鼓励类或者中西部地区的外资股可以低于25%免征关税,不免增值税和消费税免关税增值税,不免消费税三税全免
4.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相关手续应该由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前期阶段(备案、审批):减免税申请人向投资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的备案、审批手续。备案流程:1有关部门审核资质2.持下列单证向海关备案,取得设备手册: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3.货物申报进口前,持下列单证向海关办理审批手续: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进出口合同发票、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4.海关审核通过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凭以报关。
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为6个月,可以延长最长期限为6个月,属于“一批一证、一证一关”进出口阶段(报关):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程序类似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特定减免税活出进口时,应同时提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特定减免税一般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除了对外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许可管理的。
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税款担保先予以办理货物放行手续,税款担保的期限为6个月,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后期阶段(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应当在货物放行之日起每一年的第一季度向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监管年限满后的3年内,海关对减免货物实施稽查。
后续处置:
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不予以恢复减免税货物传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转入申请人根据货物审定的实际情况予以扣减。减免税货物因品质退运出境的,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不予以恢复额度,未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的在退运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可以恢复其减免税额度。其他提前解除监管的不予恢复额度。
1.变更使用地点: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海关提出申请。需要在异地使用的,申请人应当持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异地监管手续,审核通过并通知转入地海关后,转入地海关进行异地监管,使用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结异地监管手续,审核通过后通知主管海关后,将减免税货物运回主管海关管辖地。
2.结转:海关监管年限内,将减免税货物结转给同等享受减免税货物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减免税货物转出地申请人向转出地海关提出申请,办理转出手续,然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转入地申请人向转入地海关提出其实,办理转入手续,签发“证明税证明”,转出、转入申请人各自报关,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转入地海关对减免税货物剩余的监管年限内继续监管。
3.转让或者其他原因的:补征税款的完税价格:补征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监管年限*12)}“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但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截止日是:转让减免税货物的,海关接受申请人补缴税款手续之日作为截止日。擅自转让的,以实际转让之日为截止日,不能确定的按海关发现之日为截止日。申请人破产、撤销、解散的,破产清算之日或者依法认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日期为截止日。
4.移作他用: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不能确定移作他用时间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税款担保,税款担保不得低于剩余监管年限应补缴税款的总额。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补缴税款=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税率*{需补缴税款的时间/(监管年限*12*30)}税率为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按日计算,每日实际生产不超过8小时或者超过8小时的均按1日计算。
5.其他处置方式:退运、放弃、销毁。解除监管:
1.监管期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的:减免税申请人不必向海关申请领取“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可以自行处置。
2.期满申请解除监管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在期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领取“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填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第六节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
1.暂准进出境货物:为了特定的目的,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或者出境,按规定的期限内原状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货物。
2.特征:1.不必缴纳进出口税费,但须向海关提供担保2.暂准进出境货物不是实际进出口货物,免予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3.规定自货物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复运进出境,经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6个月。4.按货物实际使用情况办结海关手续。3.范围:1.暂准进出境货物分为两类:一类是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境的货物,另一类是类似于租赁货物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第一类的范围: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ATA单证册)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3.进行媒体采访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5.前面4项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6.暂时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9.盛装货物的容器10.旅游自驾车及用品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12.驻华商业机构进口并复出口的陈列用样品13.存境外无偿提供用于替换进口飞机损坏件的部件。4.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一。使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1.ATA单证册是根据公约中的规定,用于代替各缔约方海关暂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2.我国海关只接受用中文或者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3.在我国,使用ATA单证册的范围仅限于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项下的货物。4.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机构,负责签发出境ATA单证册,向海关承担ATA单证册持证人因违反暂准进出境规定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罚款,持证人须向国际商会提供担保。5.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货物暂准进出境期限为自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不得超过3次,每次不得超过6个月。应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直属海关受理,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隶属申请直属审批)。展览会的展览品18个月的延期瞒后仍需延期的,直属申请总署审批。6.ATA单证册下的暂准进出境货物未能按期复运出境或进境的,中国国际商会在追索之日起9个月内向ATA核销中心出具货物已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证明,9个月期满后未能提供的,须向海关支付税款和罚款。
ATA单证册的报关:只需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不需要提供进出口许可证和担保。
二。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进出境展览品
不使用ATA单证册直接按展览品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1.展览品包含在展览会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货物、物品,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者器具需用的物品,展览者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供展览品作示范宣传的各种媒体。
展览用品,由海关根据展览会性质、参展商规模、参观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的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必须满足由参展人免费提供的、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无商业用途、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1.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2.示范时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3.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4.展览会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5.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他文件。
2.展览会期间出售的小卖品,属于一般进口货物,进口时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
3.展览品的暂准进出境期限为6个月,可以申请延期不得超过3次,每次不得超过6个月。应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直属海关受理,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隶属申请直属审批)。展览会的展览品18个月的延期瞒后仍需延期的,直属申请总署审批。4.展览品的进出境申报:
前期阶段(备案):境内展览会的办展人或者参展人应当在货物进境的20个工作日内向货物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者批准文件及展览品清单相关单证办理备案手续。
展览会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展览会请函、展位确认书等其他证明文件及展览品清单办理备案手续。
进出境阶段(报关):填制暂准进境货物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展览会主办单位应该向海关提供担保。海关在指定场所或者海关派专人监管的场所举办展览会的,可免予向海关提交担保。
后期阶段(核销结关):1.复运出境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展览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向海关办理核销结关手续。
2.转为正式进口: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手续办理,缴纳关税提交许可证,免缓税利息。3.展览品放弃或者赠送: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4.展览品毁坏、丢失、被窃(受灾保护):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征税、减税或者免税。三.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
1.范围:暂准进出境货物的范围13项,除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展览品、集装箱箱体按各自的监管要求由海关进行监管外。其他的均按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管。
2.期限:期限为6个月,可以申请延期不得超过3次,每次不得超过6个月。应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直属海关受理,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隶属申请直属审批)。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准进出境货物,在18个月的延期瞒后仍需延期的,直属申请总署审批。3.管理: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进出境核准属于海关行政许可事项。4.报关程序:
前期阶段(申请):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提出货物暂准进出境申请,由海关做出是否予以申请的决定。
进出境阶段(报关):提交暂准进境的批准文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其他单证。免予缴纳税款和许可证,需提供担保。
后期阶段(结关):1.复运出境的,提交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报核。2.转为正式进口: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复运出境、进境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海关申请,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后,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办理货物正式进口的报关纳税手续。3.放弃4.不可抗力。
第七节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过境货物:从境外起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1.报关:进境时,过境货物经营人或报关企业,递交“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运单、发票、装箱单等单据办理手续。审核无误后,海关制作关封,出境时提交进境时的关封和其他单证办理手续。
2.过境期限:期限为6个月,可限期最长可延期3个月。超过3个月延期仍未过境的依法提取变卖处理。
二、转运货物:由境外起运,通过我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1.管理:外国转运货物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改换包装或进行加工。必须在3个月内办理转运出境手续,超出期限3个月仍未转运出境的海关依法提取变卖。海关对转运的国外货物有权进行检查。
三、通运货物:从境外起运,不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输,运进境后原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货物。
期限:无期限要求。
第八节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货样、广告品
1.货样:专供订货参考的进出口货物样品;广告品:用以宣传有关商品的进出口广告宣传品。
2.货样广告品A: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价购或售出货样、广告品。(有权的买卖)货样广告品B: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出口及免费提供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有权的免费、无权的免费)
3报关程序:除暂准进出境的货样、广告品外,只有进出口报关阶段同一般进出口货物。4.货样、广告品的证件管理:非许可证管理许可证管理自动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列入《法检目录》免、领证凭经营权向海关免领领证免领有进出口经营权申报数量合理,1000元以下,凭主管司局以上单位证明海关申报;数量机电产品和凭出入境每批次货检验检疫值人民币3机构签发万元以下的出入境免领出口货物通关许可证;反单向海关之领证申报凭进口许可证向海关申报机电产品一般商品每和一般商批次大于等品每批次于5000元人在人民币民币或属于5000元以下旧机电产品的无进出口经营权不合理或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证件海关申报。
5.税收:合理数量且货值总值在人民币400元及以下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上的,征收超出部分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关税配额在50元以下的免征。二、租赁货物
1.租赁货物: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一种借贷关系。
2.范围:1.金融租赁,带有融资性质(一般不复运出境,期满转让给承租人,租金总额大于货价)2.经营租赁,带有服务性质(暂时性的,按合同期限复运出境,承租人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总额小于货价)。
3.程序:
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1.按货物的完税价格缴纳税款的海关放行后,不再对货物进行监管2.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的,海关审查确定第一期租金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海关放行后,对货物继续进行监管。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含15日)按支付租金额向海关申报,缴纳关税和环节代征税,直到最后一期租金支付完毕(第一次填两张报关单:按照货物实际价格填制报关单和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填制报关单)。
金融租赁货物租期满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结关手续。经营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按照租金分期缴纳税款,海关审查确定第一期租金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海关放行后,对货物继续进行监管。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含15日)按支付租金额向海关申报,缴纳关税和环节代征税,直到最后一期租金支付完毕(第一次填两张报关单:按照货物实际价格填制报关单和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填制报关单)。
经营租赁货物租期满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结关手续。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
1.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境外厂商,免费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包括来料加工不作价和进料加工不作价,可以由境外厂商免费提供也可以是向境外厂商免费借用。
2.特征:不作价设备属于免税进境的生产设备,一般不改变形态,不强调复运出境,放行后需要继续监管。(与保税加工、特定减免税的比较)3.程序:
1.前期阶段(备案):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备案合同应当是订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条款的加工贸易合同或者加工贸易协议,单独进口的设备不予办理。加工贸易设备备案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1.设立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2.未单独设立从事保税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于出口产品。(部分内销,但年返销率大于70%)
备案手续:凭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和批准件“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申请手续→→→海关审核通过,核发登记手册(登记手册有效期一般为1年,可延长4次,每次一般为1年)(不设台帐,领册)-----海关根据情况收取进口设备的进口关税和环节代征税等额的保证金或这保函。
2.进口阶段(报关):企业凭登记手册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口岸海关凭登记手册验放。免交许可证件,免关税,不免环节代征税。进口报关的方式:大设备(机器设备、成套设备)进口小于6个月按不作价设备办理进口手续(保税货物办理)进口大于等于6个月不作价设备办理(保税货物办理)小设备(模具、单台设备)按暂准进境货物办理进口手续3.后期阶段(报核):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监管年限一般为5年。监管期内:
1.结转:①加工贸易企业不作价设备在享受同等待遇不同企业之间的结转:转入企业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加工贸易设备结转”。②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转为减免税设备:转入企业填制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征免税证明的“减免税设备结转”,转出企业填制出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加工贸易设备结转”(登记手册结转征免税证明)
2.转让:转让给不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或者不能进口不作价设备的企业,必须由原加工贸易合同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按照内销审定完税价格的方式办理进口手续。
3.留用:监管期未满企业移作他用或者虽未满监管期但加工贸易合同已经履行的企业留用。按照内销审定的完税价格的方式办理进口手续。必须由原加工贸易合同商务主管部门审批4.修理、替换:可以使用登记手册办理出境和进境,也可以按照出境修理货物或者无代价抵偿货物办理出境手续。5.退运:由原加工贸易合同的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按一般退运办理手续。监管期满:
1.留用: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也可以自动解除监管。2.放弃:填制进口报关单。
四、出料加工货物
1.出料加工货物:我国境内企业运到境外进行技术加工后复运进境的货物。
2.原侧:出料加工是为了借助国外先进的技术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只有在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质量要求的时候才能运到境外进行某项工序加工,而且不能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对于完全改变物理形态的出境加工,属于一般出口。
3.管理:出料加工货物自运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复运进境,经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4.程序:
出料加工出口:提交手册、出口货物报关单,免交许可证件,提供担保。出料加工复运进境:提交手册、进口货物报关单、货运单据及其他单据,审查完税价格征收进口关税。
5.核销:按期复运进境的,予以核销,退还保证金,未按期复运进境的,海关按照一般货物进出口货物办理,将货物出境时收取的税款担保金转为税款,货物进境时按一般进口货物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五、无代价抵偿货物
1.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货物虽不符但税则号列未发生改变的,仍属于无代价抵偿货物范围。税则号列发生改变的,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
2.特征:1.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2.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关税。与原货物不相符的无代价抵偿货物,高出部分应征收高出部分的税款,低于原征收税款的,原进出口货物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补偿货款后可以退还补偿部分的税款,未补偿货款的,不予退还。3.放行后不在按照不代价抵偿货物进行监管。按原来的监管方式监管。3.程序:
1.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2.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交由海关处理3.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也不交由海关处理的(按照货物重新审定的价格缴纳进口关税和环节税)
期限: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在原进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而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从底适用,假设合同5年,进口之日起是3年。那么就按3年来算)
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应当提供的特殊单证:
1.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2.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境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证明,或者已经办理纳税手续的单证(短少抵偿的除外)3.原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书或者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4.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5.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原进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证明文件。六、进出境修理货物
1.进出境修理货物:运进、出境进行维护修理后复运出、进境的机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以及为维修这些货物需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原进口货物出境维修包括原进口货物在保修期内运出境修理和原进口货物在保修期外运出境修理。
2.特征:1.进境维修货物免予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但要向海关提供担保,接受监管。可以按照保税货物办理进境手续。2.出境维修货物进境时,在保修期内并由境外免费维修的,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在保修期外或者在保修期内境外收取维修费用的,应当按照境外修理费和材料费审定的完税价格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3.进出境修理货物免予交验许可证件。3.程序:
期限:货物进出口后在境内维修的期限为进口之日起6个月,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七、集装箱箱体
1.集装箱箱体既是一种运输设备,又是一种货物。
2.程序:1.境内生产的集装箱及我国营运人购买进口的集装箱在投入国际运输前,营运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允许登记的集装箱箱体,无需办理报关手续,进出境时不受规定的期限限制2.境外集装箱箱体暂准进境,应当在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可以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八、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
1.溢卸货物: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提运单的货物,或者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
误卸货物:将指运境外港口、车站或境内其他港口、车站而在本港卸下的货物。2.管理:溢卸、误卸货物,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或者由收货人向海关办理退运或者进口的手续。经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办理退运或者进口的手续。超期未办理的,依法提取变卖处理。溢卸、误卸货物属于危险品或者易变质不宜长期保留的货物,海关提前依法提取变卖处理(不需要经过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的批准)。3.程序:
1.退运境外:由发货人或者承运人(承运人凭直接退运批准)办理直接退运手续。2.溢短相补: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将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的,应与短卸货物原收货人协商同意,并限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种的货物。(同一轮船的两批货物之间的抵补)
非同一运输工具或同一运输工具非同一航次之间抵补的,只限于同一运输公司、同一发货人、同一品种的进口货物。(同一公司的两艘轮船货物相同货物之间的抵补)
以上两种情况都应当由短卸货物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手续。
3.境内转售:原收货人不接受溢卸货物、误卸货物,或不办理溢卸货物、误卸货物的退运手续的,承运人可以要求在国内进行销售,由购货单位向海关办理相应的进口手续。4.误卸货物转关运输:指运境外或境内港口的误卸货物,承运人、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按照转关运输的方式办理海关手续,将货物继续运往目的港。九、退运货物
退运货物:原出口货物或进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造成退运进口或者退运出口的货物。退运包括一般退运货物和直接退运货物。
一般退运货物:已办理申报手续且海关已经放行出口或进口,因各种原因造成退运进口或出口的货物。(进出口)一般退运进口货物的海关手续:
1.原出口货物已收汇2.原出口货物未收汇若出口货物部分退运进口,海关应当在原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批注退运的实际数量、金额后退回企业并留存复印件,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进境。
税收: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经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原出口货物以缴纳关税的,只要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税,自缴纳出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准予退还。
直接退运: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任或者其代理人申请直接退运境外,或者海关责令直接退运的境外的。(进口)
1.当事人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且排除没有走私违规行为的:①因国家贸易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②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件的(不用填写报关单,凭海关直接准予退运决定书报关)③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证明文件④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⑤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件。报关程序:
申请退运的单据: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的相关单证。取得“准予退运决定书”
当事人直接退运是先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后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在进口报关单的标记唛码及备注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号。
因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错发、误卸或者溢卸,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当事人免予填制报关单,凭“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向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经海关直接准予退运的货物不需要交验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监管证件,免予收各种税费及滞报金,不列入海关统计。
2.海关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①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②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建议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后的;③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经海关依法处理后;④其他情形
海关根据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书,向当事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报关手续:同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的一样。
退关货物:海关申报出口并获准放行,但因故未能装上运输工具,经发货单位请求,退关出海关监管区域不再出口的货物。(出口)
出货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得知出口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内,向海关申请退关。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退关货物,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向海关申请退税。不用填制报关单十、放弃货物
1.放弃货物:放弃进口货物,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货物。(卸货后结关前)
放弃货物的范围:1.没有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进口货物2.保税货物3.在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4.暂准进出境货物5.其他没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十一、超期未报货物
超期未报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1.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包括14日)2.在海关批准的延长期满仍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溢卸货物、误卸货物。(3个月+3个月)3.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保税货物(纸质手册1年+1年+3个月)
4.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暂准进境货物(6个月+6个月+6个月+6个月+3个月)
5.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运输出境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过境:6个月+3个月+3个月;转运:3个月+3个月)
处理:超期未报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变卖所得价款,先支付的:1.检验检疫费2.变卖实际支出
剩下的费用按以下顺序扣除;如果所得的剩下的费用不足以支付同一顺序的相关费用,按照比例支付(针对第1项):
1.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2.进口关税3.进口环节税代征税4.滞报金
按照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进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变卖处理的货物属于许可证管理的提交许可证,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
第九节海关监管货物的特殊申报程序
一、进出境快件申报程序进出境快件:进出境快件营运人,以向客户承若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1.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税且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单据及资料。报关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1报关单”
2.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海关法规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的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报关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报关单”
3.货物类进出境快件:文件类、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以外的进出境快件。进境报关时: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货物和海关规定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2.对于征税的货样、广告品,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3报关单”,3.其他进境的货物类快件,一律按进口货物相应的报关程序提交申报单证。出境报关时:1.对货样、广告品,应提交KJ2报关单,2.其他出境的货物类快件,一律按出口货物相应的报关程序提交申报单证。进出境快件分类文件类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进境KJ1报关单个人物品报关单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货物和海关规定出境货物类进出境快件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KJ2报关单;对于应予征税的货样、广告品,KJ3报关单对货样、广告品,KJ2报关单其他货物类进出境快件一般进口货物报关单
KJ1KJ2KJ3个人物品报关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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