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总结
明光街道201*年度法律援助工作站
工作总结
201*年,明光街道法律援助工作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关心重视和明光市司法局的指导下,坚持“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和谐构建明光”的目标,紧扣“规范、创新、发展”主题,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为突破口,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现将法律援助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今年以来,我站着力加强了辖区法律援助工作点的建设工作,规范办公场所,各项制度上墙,明确了各代理点的工作人员,并指导他们开展工作,为畅通申请渠道,就地就近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加强基层法律援助组织建设,构筑覆盖全街道的法律援助网络,我们与公安派出所、劳保所、工会、妇联、民政、计生、国土等部门加强联系,扩大影响。建立联动机制,为实现信息畅通、快速便捷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绿色通道”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组织辖区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为更好地服务于民,练就过硬的服务本领。
二、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按照“高起点,规范化,稳步推进”的工作目标,我们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运行机制。一是根据司法行政工作要求,制定了我站业务规范化标准;二是为积极发挥街道
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为弱势群体减少诉讼成本,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推动非诉讼法律援助的工作,我们制作了便民联系卡;三是结合开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整顿活动,进一步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三、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
一是开展法律援助六进活动,即“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乡村、进企业、进单位”,并开展了法律咨询和法制讲座11场次,接待当事人68人次,解答来电来访52人次,上法制课6场次,受教育人数达3200人次;二是设立法律援助热线电话,接听群众的法律咨询,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三是推行法律援助便民联系卡制度,在乡村、社区、企业等发放,方便群众第一时间进行求助,为其提供更多便利;四是走上街头,集中开展宣传,通过综治宣传月、6.25、6.26、12.4等宣传日,广泛开展法律援助的宣传,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营造了浓厚的氛围。
四、做好重点对象和信访老户的法律援助工作
针对我街道实际,我所制定了“法律援助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的工作意见,明确了目标,设立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口)法律援助岗、义务解答法律咨询,及时了解和掌握外来务工者的法律需求。同时,就外来务工人员关心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开展法制教育,增强了他们的法制观念。此外,还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信访老户进行走访,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年来,我站法律援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要求和群众的实际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工作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为此,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学习,做好日常来电来访的法律咨询工作,抓好法律援助案件的入口关和非诉讼援助案件的质量,认真总结经验,提高业务素质,更好地为我镇经济建设服务,为平安和谐明光再创佳绩!
明光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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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总结
对于我在法律援助时碰到的一个案例,让我觉得印象深刻,是一个农民工来咨询如果拿到公司拖欠他们的工资,也许在很多人看来,那些工资并不算多,可是当那些拖欠工人工资的企业高层享受着年终分红,一人拿着几十万、几百万工资时,有谁曾想过,在底层为社会拼死拼活的广大劳工呢?他们其实只是需要三餐的温饱,可是当这点要求都不能得到实现,我们是不是该深思,这个社会,我们所拥护的法律究竟在保护什么,究竟够不够完善呢?
近几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越演越烈,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一直不能得到根治,造成拖欠工资问题存在和难以根治的根源在于现行的法律法规本身。我国实行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行业违规操作、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部门监督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而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对拖欠工资行为的强力制裁措施和保障措施的缺失是导致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非常重要的原因。
在以往农民工工资清欠行动中,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而仅依靠行政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顽症”,问题的解决还需要有法律的保障,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途径。
由于农民工有其特殊性,用工单位和农民一般不签劳动合同,是导致频频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的原因。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责任,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依据,查处难度较大。
行政执法部门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足,处理程序过长,直接影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执法效果,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法律制裁,使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
对于恶意欠薪,可以采用刑法手段,在刑法的修订上增加有关法规,对企业恶意欠薪问题作刑事处理,这样可以起到震慑拖欠工资企业的目的,防止拖欠工资的继续恶化。
从法律上讲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即使我国逐步在立法上完善以后,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执法上同样也应当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执法部门应依法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在执法中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该法第九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至于对拖欠工资如何处罚,《劳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还规定,对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问题的,劳动行政部门要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倍~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但是如果我国的法律连工人的基本工资都无法保护,还谈向拖欠工资企业追讨赔偿。
因此我国法律对于农民工,工人的保护还是有不健全的地方,我们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努力争取到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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