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收银管理制度
公交收银管理制度
收银工作是无人售票车票款流程的最后一道程序,其任务是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票款的回笼得到完整的反映。为确保无人售票车投币箱票款安全、及时地报解,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公交收银工作的责任部门为收银中心和财务科。具体分工为:收银中心全面负责每日收银和票款回笼的全过程组织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财务科负责现金的进库保管及银行解交。
2、收银中心设主任一名、接袋员、开箱员、点钞员、复核员、登录员若干,接袋员、点钞员、复核员由公司选派责任性强、素质好的人员担任。
3、全体收银人员必须严守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收袋员进行银袋交接时,必须有驾驶员和回场登记员同时在场,并在交接清单上签字。非当班收银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收银现场,不得将私人钱物、包等带入点钞室。严禁烟火,安全盖板、钱袋妥善存放、安全保管,负责人最后离开收银室时接通安全报警系统;点钞室、投币箱及保险箱钥匙要由专人保管,投币箱开箱钥匙每日必须锁进保险箱;当天票款必须在下午全额解交财务会计及时入库,银行收银人员及收银车必须经财务科会计确认后方可打开银库保险门进行现金解交,现金入库由财务科会计负责,解款单的填制必须由财务科会计和中心主任共同签字。
4、收银工作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收银人员有事提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调班;上班时间一律不得会客,不得接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保持室内卫生,不得提前下班。5、点钞过程中发现残币、假币等情况,应放入指定地点,并在值班记录上做好登记,点钞员不得擅自处理。
6、残、假币由收银中心会同财务集中(不得少于3人)处理,每月清理一至两次,发挥残币最佳功能。
7、收银中心不得兑换硬币,如需兑换,由财务科按规定操作,不得在当日点过程中兑换。
8、发生以下情况时的处理方式:
(1)当突然停电时,收银人员应在原位置不动,由中心负责人打开应急照明设备,方可工作。
(2)当收袋员开启投币箱或点钞员开启收银锁时发生故障,应及时汇报主任,由主任按事先制定的预案处理。
(3)当遇抢劫时,应及时拔打110,所有收银人员应通力合作,做好保卫工作,不管遇到什么情况,收银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9、在外车辆的钱袋回收和投币箱故障维修开启工作由主任当日安排收银人员进行。
10、值班记录及考勤记录由主任负责填写。
201*年12月
扩展阅读:公交IC卡管理规定
都匀市公共汽车总公司公交IC卡管理规定
(201*年4月1日起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客车IC卡的管理,规范IC卡操作、应用和收费行为,确保IC卡收费系统设备的完好和收费过程畅通,保障票款收入及时回笼,根据IC卡收费系统管理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IC卡,是指乘坐公交市内大客车时,可进行数据存诸处理和交换的智能卡(包括乘车IC卡、管理IC卡等);本规定所称设备,是指计算机、充值机、数据采集器等IC卡收费系统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IC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票款结算中心人员、维修人员、驾驶员、稽查(检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部门。
第四条IC卡推广应用实行分级管理。IC卡管理中心在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IC卡的制作、发售、充值、收费和IC卡设备系统维修、安装、调试;分公司负责车载机、司机卡、调度卡的管理;技术设备科负责IC卡收费系统设备损坏的鉴定、调查处理。第五条总公司IC卡管理中心、稽查科、保卫科、安全科、营运公司按照各自的职能负责组织对IC卡使用的检查、违规处理。
1第二章有关人员、部门负责人职责
第六条IC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职责
(一)管理中心主任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安排组织IC卡收费设备(硬件和软件)的管理、维护和数据的传送;组织各类IC卡证的制作、入库、登记、编号、保管、充值、发放,并保证全体工作人员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发生较大有责事故,主任应负主要责任。
(二)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卡证管理制度,照章办事;必须按照技术规程操作(维修)各种设备,因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泄露资金额、密码等保密事项。若因失职造成系统设备破坏和经济损失的,将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四)POS机采集数据后,应当由专人输入电脑,操作完毕后,必须将POS机放进机库保管,若因保管不当造成POS机丢失的,由当班工作人员承担照价赔偿责任。
(五)管理中心“窗口”服务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仪表端庄、服饰整洁,佩戴服务标志上岗;工作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礼貌用语,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乘客发生争吵。
第七条驾驶员职责
(一)驾驶员应当爱护车载机,并严格按照《车载机使用说明》
2(操作规程)操作,维护车载机工作期间的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拆修车载机,不得允许非维修人员拆卸车载机,若因此造成车载机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驾驶员当班前应认真检查车载机的完好及运行情况,如当班前或当班中发现车载机出现不能正常使用或异常损坏情况时,应及时将车开回公司报告公司领导或值班负责人换车并及时报修。
(三)驾驶员当班前不检查车载机,或当班中发现车载机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损坏情况不报告,不采取(二)款所说应急措施的,视为车载机状况完好,并对后阶段当班、检查、维修人员检查出来的车载机问题承担责任。
(四)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司机工作卡,当班前必须插入司机工作卡开启车载机,下班时插入司机工作卡用于收集当班时的数据,关闭车载机并关闭汽车电源开关,以免损坏车载机。因司机工作卡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使司机工作卡丢失或损坏造成当班数据无法正常采集的,应承担营运损失、票款损失赔偿责任。
(五)驾驶员不得拿司机工作卡刷启非本人当班车辆车载机,若造成该当班车辆车载机不能正常启用或损坏或数据不能采集的,除应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罚外,还应承担营运损失、票款损失赔偿责任。
(六)驾驶员当班时必须认真履行监督刷卡职责。乘客上车刷卡,若报警失效或提示充值,应提醒乘客到IC卡管理中心查询充值,
3并请之购票;发现“黑卡”或与本人不相符的IC卡,应立即没收上交总公司IC卡管理中心处理。若不履行上述职责,按总公司票务规章制度和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七)为规范公交IC卡使用,驾驶员除因执法人员(包括总公司稽查检查人员)执行任务或车坏、服从交警指挥等特殊情况外,不得中途停车上下熟人或乘客,若有上列行为的,按总公司营运、安全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第八条车载设备维修人员、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车载设备维修人员具体负责车载设备(包括车载机、报站器、显示屏)的维修保养工作。
(二)车载设备维修人员应认真做好新购车载设备的领用、编号、初始化工作,并定期对车载设备进行日常检查维护。
(三)车载设备维修人员接到分公司车载设备的报修后,应及时赶赴分公司排除故障或更换备用车载机,以保证车辆正常当班运行。若因互相推诿或无正当理由延误,不能及时排除或者更换,造成车辆不能正常当班运行的,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罚外,还应承担营运损失赔偿责任。
(四)对报修的车载机应先询问是否已进行数据采集,如未采集,应告知送修人员先送交数据采集员采集数据;维修时,应做好维修记录和建立维修档案,做到票价、车号、设备编号三者相符。
(五)营运车辆进大修厂三保、大修期间,技术部门应通知IC
4卡管理中心,车辆所属分公司对车载机进行整体(包括投币箱)拆卸,并交付IC卡管理中心妥善保管。车载机未予拆卸,大修厂不得对车辆进行大修。若因通知、拆卸、保管等环节不到位,造成车载机设备损坏的,将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票款结算中心工作人员职责
票款结算中心工作人员除应遵守本规定第六条内容外,数据采集员还负有以下双重职责:
(一)数据采集员当班时,应当全面完成数据采集任务。若造成数据漏采丢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数据采集员应对每天采集的数据按车辆编号和司机进行详细记录,及时报送到IC卡数据接收工作点登记入帐。数据要严格保密,若发生数据漏采或数据泄露,应承担失职责任。
(三)数据采集员当班时应认真检查数据采集机(POS机),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或更换,因报修不及时造成下次数据无法采集,应承担失职责任。
第十条IC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和票款结算中心工作人员每天负责对采集的数据逐一进行校对并登记;每月负责对数据总数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交财务科存查;每月月底负责对车载机时间表进行核对。若发生数据或时间差错,将追究有关工作人员失职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人员职责(一)分公司管理人员职责
51、分公司管理人员在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检查线路时,应对车载机(票箱头)采取罩护措施,车载机护罩用完后应妥善保管;不得乱动车载机线路和机件,若因维护、保养不当造成车载机无法正常工作的,将追究有关修理人员责任。
2、分公司管理人员对驾驶员出车前检查反映出的车载机异常损坏现象不检查、不作记载、不转报和协助IC卡管理中心或总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进行维修和检查处理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为了保持车辆车载设备完好,修理人员在对柴油车换电瓶时,必须熄火后再予更换;修理发动机时应切断车载机电源;在对汽油车维修时必须保持发电机调节器功能良好,若因人为原因造成车载机不能正常工作或损坏的,将追究有关修理人员责任。
(二)洗车员职责
洗车人员在对车辆进行清扫、拖洗时要爱护车载机设备,不得用水冲洗、浸泡车载机,若因对车辆保洁不当造成车载机损坏的,将追究当班人员责任。
(三)稽查(检查)人员职责
1、稽查(检查)人员上车检查时,应查看一体化车载机投币箱完好情况,如发现异常损坏现象应如实记载,并有对此进行调查、取证和按照《票务管理规定》及本规定处罚的职权;对不配合调查、处理的人员,需要停岗处理的,应报告总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决定。
2、稽查(检查)人员上车检查时,对一体化车载机投币箱不作
6认真检查,或者是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私下处理或者隐瞒不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处理的,应承担失职或渎职责任。
3、稽查(检查)人员上车检查时应协助驾驶员对IC卡乘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黑卡”或与本人不相符的IC卡应予以没收,上交总公司IC卡管理中心处理。
4、稽查(检查)人员处理票务IC卡使用、维修违规行为时应秉公执法,不得有私下交易(即打“私码子”)等徇私舞弊行为,若发现,将严肃追究稽查(检查)人员渎职责任。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各分公司负有对驾驶员爱护车载设备管理教育的职责,对于不认真履行管理教育职责,经常发生车载设备损坏问题的分公司,将追究其负责人责任。
(二)各分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协助车载设备管理部门对车载设备进行安装、高度、维修等工作,并负有对专门人员爱护车载设备、做好本职工作管理教育的职责,对于不认真履行管理教育职责、经常发生车载设备安装、维修质量问题的分公司,将追究其负责人责任。
(三)各分公司负有对车载设备完好情况日常例行检查和不定期重点检查及发现故障或问题及时报修、报告查处的责任。若发生车载设备异常损坏的,除追究当班司机责任外,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失职责任。
7(四)技术设备科和各分公司在统一调整各线路营运车辆时,应通知IC卡管理中心对车载机进行重新编程处理。若通知不及时,不到位,造成车辆当班时车载机无法采集数据,将追究部门有关负责人失职责任。
(五)IC卡管理中心、稽查科、保卫科、安全科、营运公司对职工违规违纪问题查处后,必须将检查处理结果及时通知违规违纪人员所在部门,便于部门对其他职工进行教育。
第三章IC卡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新卡的管理
(一)IC卡管理中心应定期对各卡种的用数量、发行数量、坏卡数量进行清点汇总,会同财务部门提出购卡计划,及时上报主管领导掌握。
(二)空白新卡购回后,IC卡管理中心应进行统一登记、入库并妥善保管,以备使用,使用前应进行初始化制作。
(三)新卡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出入库登记手续,办理交接登记,按各充值点申请数量下达到各充值点销售。
第十四条IC卡发售充值
(一)售卡充值员应认真检验卡的性能、充值钞票的真伪,做好乘客疑难问题的解答和宣传工作。
(二)售出及充值的卡必须进行验卡、查询,卡上余额及所收
8现金要与乘客当面点清,结帐时发生短款、缺卡等差错,由充值员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售卡充值期间应根据售卡情况及时补充库存,防止脱销。若遇IC卡紧缺,应及时向IC卡管理中心报告,并严格办理申领手续。
(四)IC卡发售、充值每日所收金额应填写现金簿,并捆条签名盖章,按协议送交,不得截留、挪用。若发生意外损失,均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非工作人员不得在工作室滞留,严禁非工作人员代替售卡充值、结帐。若因此造成损失的,由IC卡当班充值员承担赔偿责任。
(六)充值员每次进入充值系统要使用密码卡,密码卡要妥善保管,严禁交叉使用。发现密码卡丢失或泄密,应立即上报IC卡管理中心,若因此造成损失的,由当班充值员承担赔偿责任。
(七)IC卡售卡充值人员下班时,应及时将当班数据上传到IC卡管理中心主机,并将售卡充值收入进帐。由财务科记入预收款,次日与IC卡管理中心对帐。
(八)总公司财务科要定期对卡证管理工作的出入库管理、帐务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核查监督;设立明细帐目进行核算;依据出入库数量、售卡充值结算单等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并及时登记有关明细帐薄,每日编制售卡充值日报表,每月编制月报表,定
9期与合作银行对帐,保证帐目清楚,报表准确。
第十五条IC卡的年审、挂失、补办
对学生卡(含职工子女卡)实行一年一审制,由学生(或家长)每年7月至9月持有效证件到IC卡管理中心进行年审,过期不审则失效。若学生卡丢失,须持有效证件到IC卡管理中心挂失申请补办。
第四章IC卡设备管理
第十六条IC卡管理中心和技术设备科负责全公司IC卡相关设备的计划、购置、登记、分配、使用、维护保养及报废鉴定工作。
第十七条计算机、车载机、充值机和数据采集器等新设备购回后,由技术设备科统一入库、登记、编号,建立设备档案。分配到IC卡管理中心、票款结算中心前应办理有关领用手续。
第十八条充值所用的数据采集器,由充值人员和数据采集人员保管和使用,交接班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IC卡管理中心或票款结算中心负责人进行维修或申报更换。若手续交接不清或发现故障不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造成损失、损坏的,将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计算机设备要避免潮湿、高温、震动和冲击,室内要防止灰尘,保持清洁,不得使用挥发性溶剂清洁设备;计算机须水平放置,不得随意挪动、改变连接或拆开机口,不得频繁开启,用完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并遮盖起来。若因此造成计算机和设备损坏
10的,将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计算机管理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各种设备操作说明书的要求使用设备,设备调试好后,不得乱拆、乱卸、乱调试,不准利用计算机上网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设备出现异常,应立即关机,并向IC卡管理中心报告,不得擅自处理。若因此造成设备损坏的,将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计算机管理操作人员离开机器之前必须关闭所有设备,切断电源,严禁在无人照看的状态下运行;各用户口令要严格保密,一旦失密要立即通知IC卡管理中心主任予以理发;若因此造成设备损失或者数据、程序泄密的,将追究当班工作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调用IC卡收费系统有关的程序和数据库。若因此造成IC卡收费系统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或数据、程序泄密的,将追究当班工作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车辆维修保养时,应加强车载设备的维护管理,以保证各车载机收费系统的正常工作,严禁乱拆、乱调试,若因此造成设备损坏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为了加强车载机设备管理,总公司人劳科、安全科、文明办、分公司应对全体驾驶员、维修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IC卡收费系统操作上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并与总公司签订《IC卡收费系统等电脑设备使用、维护责任协议书》(即补充劳动合同)后,方可上岗,对不认真履行协议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
11停职检查、行政记过、掉岗直到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IC卡收费系统管理、维修、操作人员在工作中能模范遵守管理规章制度,爱护设备,正确执行操作规程,无违规、违纪记录,评比中成绩突出者,年终时总公司将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IC卡管理中心、分公司负责人在IC卡收费系统车载设备的管理(操作)中能认真履行职责,善于管理,无责任事故记录,成绩突出者,年终时总公司将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及其他人员在IC卡车载设备、IC卡的操作、使用中能正确执行操作规程,坚持规范服务,认真履行监票监卡职责,爱护设备,无违规、违纪记录,评比中成绩突出者,年终时总公司将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总公司鼓励职工监督公交IC卡的正确操作、使用,对职工积极举报驾驶员、稽查(检查)人员不监督刷卡,贪污票款,私自放熟人,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落实后,视成绩大小,一次给予奖励201*0元。
第二十九条IC卡管理人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和501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多次违规,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掉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处
12理。
(一)对各种IC管理卡不登记造册,不妥善保管,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造成较大差错的;
(二)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计算机及相关设备,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
(三)不遵守财经纪律,不严守资金、口令保密制度,造成损失或系统故障的;
(四)在IC卡售卡充值过程中,服务态度生硬,经常与顾客发生纠纷,影响工作秩序和企业形象,性质恶劣的。
第三十条各分公司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和50200元罚款,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认真对驾驶员进行车载机管理教育,经常发生设备损坏的;
(二)安排非专业维修人员擅自拆卸、调试车载机,造成设备损坏的;
(三)对车载机不认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影响设备正常工作,造成损失的;
(四)接到司机报修后,不及时转报IC卡管理中心或拖延不报,造成营运设备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车载设备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13的,给予警告和50200元罚款,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多次违规,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掉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接到设备报修申请后,不及时到场维修、更换设备,影响车辆正常营运的;
(二)不按操作规程安装、维修设备,造成设备人为损坏的;(三)不定期进行车载设备检查、维护,发现人为破坏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擅自拆卸车载机,出现故障不报修的,给予警告和50200元罚款,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多次违规,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掉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十三条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第七条,上班时不带司机工作卡或司机工作卡丢失、损坏,造成车辆不能正常营运的,当天工日作缺勤处理,责令赔偿当天车辆营运损失。多次违规,经批语教育无效的,给予掉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开启非本人当班车辆车载机,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他人车辆不能正常营运或车载机和设备损坏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驾驶员不监督刷卡,在一个工作年度内发生第一次按每人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停岗学习,上线检查;第三次罚款200元并给予掉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十六条驾驶员、修理人员、洗车员在加油、保修、清洁
14车辆时,不按操作规程办事,造成设备损坏,给予警告和50200元罚款,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多次违规,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掉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稽查(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和50200元罚款,多次违规、违纪,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掉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处理。
(一)不认真监督、检查乘客刷卡的;(二)检查出问题后不作记载的;(三)对检查出的问题加以隐瞒的;(四)对检查出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五)被举报后,对举报的驾驶员进行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的。第三十八条稽查(检查)人员处理IC卡违规问题不秉公执行,徇私舞弊,进行私下交易的,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罚200元,没收其非法所得,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处理。
驾驶员或其他职工对稽查(检查)人员上述徇私舞弊,私下交易行为进行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201*00奖励。
第三十九条其他有关人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在IC卡收费系统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IC卡收费系统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使用,构成失职和渎职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
15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给予处罚。
第六章处罚程序
第四十条总公司职能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对每一违规、违纪案件的处理,都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实,程序合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总公司规章制度正确。
第四十一条职能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职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交告知职工依法享有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诉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职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对职工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职工申辩理由成立的,职能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职工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三条IC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维修人员、驾驶员或者其他职工违反IC卡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职能部门必须查证属实,违规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职能部门和稽查(检查)人员认为职工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的处罚通知书。处罚通知书由稽查(检查)人员签名,职能部门盖章后交付违规职工。
第四十五条对情况复杂或者重大违规、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职
16工较重的处罚,职能部门应当报告总公司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职工违规违纪罚款应当统一交付总公司财务科入帐。由违规职工本人直接交纳到总公司财务科,并将收据交付职能部门登记,否则视作未予交纳。严禁稽查(检查)人员私自收取罚款不入财务帐,违者按贪污行为给予严厉处理。
第四十七条违规、违纪职工应当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三日规定期限内交纳罚款,拒绝交纳的,职能部门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对其进行停岗、掉岗处理或按《公交IC卡收费系统等电脑设备使用、维护责任协议书》规定报人事科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按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到罚款、停岗学习、上线检查处理的职工,在交纳罚款后,带本人考勤表到职能部门报到,由职能部门安排学习、上线检查。对学习认真、检查出成绩的,由职能部门通知其所在部门恢复其岗位。
违规、违纪职工停岗学习、上线检查期间不算出勤,由所在部门报劳动人事科发给其生活费。
第四十九条违规、违纪职工不服从职能部门停岗学习、上线检查安排,拒不报到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十条违规、违纪职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总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都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7职工申请调解、申诉期间,不停止总公司处罚决定的执行。第五十一条职能部门对稽查(检查)人员IC卡使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罚和对稽查、检查处理工作中的违纪问题的处理,按照本规定和总公司《机关工作管理规定》、《劳动用工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驾驶员或者其他职工有拒绝、阻拦、辱骂、殴打稽查(检查)人员行为的,稽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保卫科报告,视情况由保卫科对其进行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总公司授权IC卡管理中心根据本规定制度有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总公司其他营运、安全、票务等管理规定仍然有效,与本规定的关条款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IC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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