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摸底调查工作情况总结
白银区关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摸
底调查工作情况总结
为深入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根据市人社局《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白人社发[201*]163)文件精神,我局从五月上旬开始对辖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劳动合同情况良好.这次调查工作涉及企业199家,涉及劳动者4853人,共签订劳动合同4498人,劳动合同签订率92.68%。
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局领导高度重视这次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摸底调查工作,把其作为农民工维权行动的重中之重,组织召开专门会议,对这次调查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工作要求、工作进度等进行了具体的安排部署,确定由劳动保障专干负责此项工作,并把工作情况完成情况列入个人的年终考核内容,力争把摸底调查工作做实做细,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为了营造良好的氛围,确保摸底调查工作扎实开展,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结合实际情况深入各企业,积极宣传《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悬挂宣传横幅5条,发放宣传资料2300份,现场解答咨询130人次。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使企业员工对《劳动合同法》的重大意义和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了更进一步认识和了解,引导他们增强遵纪守法和岗位责任意识,正确行使劳动权利,依法维权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领会意图,明确责任。局里要求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原原本本的把文件精神和局里的各项要求宣传到位,对每一张报表要按照要求填报,深入企业时,通过核查各类管理台账的方式,对用人单位总人数,女职工人数、农民工人数,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台账等基本情况进行认真摸底调查,力求数据真实准确,能清楚反映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扩展阅读:对园区企业劳动合同和在建设企业施工合同签订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对园区投产企业劳动合同和在建企业施工
合同签订情况摸底调研的通报
为了解掌握园区已投产企业劳动合同和在建企业施工合同签订情况,有效预防劳动争议发生,更好地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不断创新优化招商引资环境,201*年4月中旬,根据轮台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按排部署,由管委会副主任刘永平、纪工委书记兰保平分别带领两个调研组,对园区已投产企业劳动合同和在建企业施工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了摸底调研。现将摸底调研情况通报如下:
一、调研基本情况
调研组采取听汇报、翻阅资料、实地查看、沟通座谈等方式对园区60家已投产企业和15家在建企业进行了摸底调研,基本情况如下。
(一)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总的来看,调研的大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采用本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合同文本,所签订的内容也比较全面,特别是在权利、义务、执行法规和纪律等方面,制订得比较明晰。这些企业,对劳动合同的执行和管理,都有相应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一是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的执行和管理,都有企业领导负责,具体的管理人员则是企业的劳资科(人力资源部或组织人事部)。二是建立了专门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劳动合同档案,统一归档管理。这些企业广大员工的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激发了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企业的和谐氛围日益浓厚,企业纠纷、官司明显较少。
(二)在建企业施工合同签订情况:园区在建企业大部分在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安装过程中均由有资质的承建单位建设安装。个别企业由于项目不大,工程量较小,与承建者为临时雇用关系,只有口头约定无书面协议。
(三)关于办理社保的情况:凡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均已为职工缴纳社保,但存在某些企业职工自己主动放弃缴纳社保金的情况(社保金由企业及个人共同按一定比例缴纳)。
经走访调研,园区共有两家企业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分别是轮台县开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巴州鹏程建材有限公司。有的企业存在职工工作一月以上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如新疆新望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巴州晨阳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明显违背了《劳动法》的规定。在调研中了解到除新疆天普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华地石油装备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轮台县天翼物资有限公司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外,其余企业均未与职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个别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条款不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二、存在的问题
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国有企业合同签订情况好于私营企业,效益好的企业好于效益一般的企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部分企业经营者法制观念不强,对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把签订劳动合同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认为签订劳动合同会影响经济发展。有的认为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加企业的不稳定因素。有些企业不愿意将《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告诉职工,怕他们依据法律来“找麻烦”。
第二、部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流于形式。有的企业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视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按《劳动法》的规定办事,甚至制定明显违反《劳动法》的条款。个别企业还存在规避法律规定,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如拖延、克扣工人工资,不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执行劳动定额标准,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支付加班费);有些职工手中无劳动合同,合同均被单位保管,职工甚至不知道合同上到底写了什么,导致维权找不到依据。有些职工特别是一些技术人员违反合同随意离职,企业经营者嫌维权程序麻烦,不愿追究离职者责任,从而纵容了随意离职现象的发生。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进展缓慢。此外,国有企业及个别民营企业职工与在外地的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轮台分公司或基地无合同备份,导致无法判定其是否已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一是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使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或是与职工签订不合法的内部用工协议。企业错误认为签订了劳动合同,意味着限制了随意解聘劳动者的行为;意味着需为劳动者提供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增加用工成本。用工不签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二是企业分期分批签,短期合同较多,合同短期化不可避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主要原因是双向选择的结果,一方面用人单位试图通过短期劳动合同,最大限度地自由选择劳动者,并减少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这种状况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他们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另一方面是劳动者自身不愿意签订长期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觉得限制了择业的自由。三是职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特别是年青职工和农民工,希望企业将现金发到手里,担心签了合同,被限制了自由,走了这部分钱也白扔。
第四、劳动者自身存在的问题。《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后,广大劳动者是热烈拥护的。但由于对法律条款学习不够深入,在理解上存在偏差,不少劳动者对于《劳动法》中维护自身权益的内容了解不足,不敢理直气壮地运用《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劳动者以为只要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获得双倍工资,一年后还可以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此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还有的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不能依法理性解决,而是采取一些极端做法,甚至在讨价还价中“狮子大开口”。
第五、企业用工成本高,且管理难(尤其对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的,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服务期。但是部分专业技术人才并未履行协议,而是提前三十日递交辞职报告后走人,有的甚至连招呼不打就离职了,致使用人单位蒙受巨额培训费损失,严重的还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企业赔钱又赔人,损失较大。
第六、建筑领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主要原因是农民工认为劳动合同只是形式,是公司应付上级检查的形式,且“霸王合同”普遍存在,无暇顾及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缴纳养老保险等;或对法律条文一知半解。有的农民工不关心也根本见不到合同,只关心工种和工资的高低,能按时领到工资就心满意足了;有的农民工认为不签劳动合同更自由,便于工作的流动。此外,由于某些承建单位没有与雇用工作人员签订书面用工合同,造成工程完工后,10人干的活20人来领工资,给承建单位和业主带来很大的困扰。
第七、职工依法维权难。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时,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很好纠正。一方面是劳动者自身素质不高,维权意识不强,维权能力弱。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掌握着劳动用工的大量资料和信息,在发生争议时,比劳动者更有利。再者是监管不严,存在工程层层违法转包、非法分包现象,导致民工不知该向谁讨薪。第四是工时制度标准难执行。反映较多的是建筑业、季节性生产行业执行工时制度不规范,工作时间长,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等问题。
第八,劳动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使一些劳动行政执法的具体依据不足,操作性不强。比如,《劳动法》对“用人单位主体”和“事实劳动关系”未作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仅限于民事和行政处罚上,未设立刑事处罚等问题。目前,我县劳动监察机构人力不足,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难以实施全面监督,仅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且惩处力度不够,达不到震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目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监察事项。面对如此繁重的任务,执法队伍实在是力不从心。此外,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率不高,经营者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维护。三、几点建议与对策
通过这次调研,我们认为,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仅涉及到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涉及到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利益格局的调整。应该说,当前的任务艰巨,任重道远。要真正使劳动合同法落到实处并有效实施,必须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开成齐抓共管的格局。(一)提高认识。要继续抓好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企业领导、管理人员、广大员工的认识,增强落实《劳动合同法》的自觉性。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我们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广泛宣传、认真学习、切实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把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作为“五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园区深入宣传其立法宗旨、基本内容和各项规定,为该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劳动行政执法人员,要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该法,严格执法,提高解决劳动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能力。要切实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履行职责,自觉维护该法的权威,公正有效地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司法诉求。企业负责人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该法,牢固树立劳动权利义务对等的观念。私营、民营企业等用人单位要切实落实该法,增强守法经营、依法用工的意识和能力。公民也要自觉学习该法,做到学法辨是非、守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学会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希望通过定期提供劳动法律宣传活页、典型案例分析,阐述企业和劳动者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违法企业媒体曝光等形式,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一是针对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遇到的难题和困惑,举办面向企业管理者、工会干部的培训班,通过身边典型案例,提高管理者法律意识和工会干部的依法维权能力,帮助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推动企业实行制度管理、科学管理。二是重点开展针对劳动者的普法宣传,开展大型法律咨询服务活动,举办普法培训班,与职工面对面,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
(三)帮助、指导建筑安装行业研究制定出适合行业特点的格式合同,帮助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目前,由于建筑安装行业人员的流动性和群体的特殊性,现有劳动合同规范文本难以操作,普遍存在建筑安装行业合同文本不规范等问题。而从劳动争议的发案率上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与企业、与包工头之间产生的争议大大高于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企业,争议大多集中在工资和工伤待遇方面。所以制定适合行业特点的格式合同,可以预防、减少建筑行业工资、工伤纠纷。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具体工作很多,所以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要有领导负责,有人员具体管理。同时,充分发挥工会作用,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首先抓基层工会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发挥工会源头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帮助和指导劳动者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工会全程参与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工会干部的参与意识和维权能力。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参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管理,调动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管理的积极性,增强其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发挥工会仲裁调解、案件代理、审理和特邀调解员作用,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督促劳动合同制度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会作用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要积极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集体协商机制,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提供保障,并督促劳动者履行相应义务,督促用人单位树立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良好社会形象。
(五)协调配合县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和监督指导。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和领域作为执法重点,广泛深入开展执法检查。要增强劳动监察力度,探索建立有效的防范和查处机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要严厉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好拖欠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别要经常检查企事业单位集体合同的签订情况,强化对企事业单位集体合同的分类指导,促进提高集体合同的建制率和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要加强职工自我保护能力,教育广大职工增强劳动法律意识,更加关心企事业单位的发展以及经营目标、经济效益和分配水平等,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合同备案工作,摸清底数,对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全力提高私营、民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要通过加大调解力度以及简化劳动仲裁办案程序、改革庭审方式等措施,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六)积极开展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用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检查。针对执法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督促劳务派遣公司整改纠正,积极探索建立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监督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采取多项措施,将《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到位,促进企业发展,社会安全稳定。
(七)职能部门加强协作,共同形成工作合力。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大力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要全方位、多层面、多渠道、多载体开展涉及《劳动合同法》实施问题的协商、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全面实施劳动合同法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发挥三方机制,畅通职工投诉渠道,受理职工投诉和要求调解的案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园区管委会和园区总工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帮助、指导、监督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要强化配合,坚持各方联动。要加强宣传教育、执法监督、维权保障、工作协调,解决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认识不够统一、劳动监察不够有力、劳动履约不够全面等具体问题。要进一步加大支持服务力度,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为切实执行劳动合同法奠定坚实基础。
(八)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企业要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台帐,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有关手续,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内容规范、程序合法、履行良好。园区管委会、总工会要督促用人单位对照劳动合同法,抓紧时间修订完善本单位劳动用工规章制度,防止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相抵触,凡违法的必须立即纠正,以免因违法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要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树立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观念,树立诚实信用的观念。要抓好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培训。不仅仅是用人单位经营者、劳资管理人员要学习,全体劳动者都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建立健全平等协商、职工民主参与决策、监督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双方的自主协调,从而,规范用工制度,用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企业发展提供宽松、和谐的空间和条件。
园区管委会所辖企业要以本次摸底调研工作为契机,建立建全规范劳动关系工作的长效机制。要正视本企业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认真对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负责”的要求依法依规理顺劳动关系,化解矛盾与问题,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构建和谐文明园区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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