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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业务培训心得

时间:2019-05-28 07:09:27 网站:公文素材库

个人外汇业务培训心得

留学宝、外汇业务及外币鉴别培训心得

3月15日3月17日,我有幸参加了由总行资深业务员工送课至花溪的“留学宝”、外汇业务及外币鉴别培训。此次培训,从理论层面到产品解析最后至A系统的操作均做了详细讲解。

首先是“留学宝”业务,众所周知,虽然在留学业务日均大众化的今天,能留学的家庭的经济实力依旧符合于我行的潜力客户直至贵宾客户的相关要求,特别是像英国、美国这样消费水平较高的国家,能送子女出去读书的家庭经济实力及地位都处于社会中上流,抓住留学业务的发展,就是抓住我行贵宾客户发展的又一好时机。各家商业银行都开始抢抓留学金融这块蛋糕,通过老师的讲解,我明白了有些产品可能不太适合客户或者有些产品可能不太适合去哪个国家或者说本身的金融使用习惯不太一样的情况。我们应该把合适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客户,然后从产品来讲,目前各家金融产品的同质性还是比较高的,无非是存款保证金还有出国贷款还有购汇、旅行支票、汇票、留学信用卡、预开帐户这几类,归根到底产品基本上还是这些,各家商业银行都会有一些留学套餐的组合推出供大家选择,但是农行在费率上是有优势的,我们在营销的时候应该抓住这些优势。而老师对外管政策的耐心讲解更是使自己对外汇业务操作中的监管要求和政策风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在最后一天的外币鉴别中,老师运用丰富翔实的资料和案例,采取图文并茂的方式,对人民币及美元、欧元、日元、港币等主要外币的流通情况、防伪特征、识别假币要领和技能等多个方面知识进行了详细、生动、直观的介绍;重点讲解了水印、安全线、纤维丝、油墨、纸张印刷等钞票仿伪特征及假币鉴别方法。特别从不同的仿伪特征对美元进行了细致的对比讲解,同时就目前现阶段收兑外币标准做了重点强调。经过培训,我进一步提高了外币识别能力,争取在今后的工作中结合培训内容,掌握外币鉴别技巧,防止收兑假钞。

通过此次培训,我初窥了个人外汇业务的门径。我既然成为农业银行这个金融机构中的一员,就应该立足岗位,做好本职工作。在现有的岗位上,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从自我做起,为有效提高银行整体服务的竞争力而努力。

扩展阅读:外汇业务基础知识培训

银行外汇业务基础知识培训

第一部分外汇管理的基本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201*年8月1日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三章资本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四章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监管第五章附则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第二部分几个基本概念

一、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

1、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2、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境内机构+境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

二、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

1、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2、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1、经常项目a、进出口贸易

b、服务贸易(非贸易)

2、资本项目

a、外资管理

b、外债管理

三、结售汇和外汇买卖、外币兑换:

1、结汇:是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等值的本币的行为。

2、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3、外汇买卖:是指在买进一种货币的同时卖出另一种货币的行为。

4、外币兑换:外币兑换是对个人客户提供的一项柜台服务,包括以人民币买入/卖出外币和以一种外币兑换成另一种外币。

结售汇:外币人民币

外汇买卖:外币外币

外币兑换:外币外币/人民币(针对个人)

第三部分外汇账户管理

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1*]47号)》):

1、经常项目结算账户+待核查账户(“孪生户”)(1)收支范围:

①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是出口贸易外汇收入,支出范围是将本账户已核查的外汇资金转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或办理资金退回。

②经常项目结算账户:收入范围为待核查账户转入的出口收汇,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包括办理结汇)。

(2)开户手续(企业首次开户时需要到外汇局办理“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基本信息登记,银行应查询登记信息后办理开户):

①开户申请书

②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③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

(如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

④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经常项目专用账户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海运费专用账户:收入范围为境内货主、货代公司、船代公司支付的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以及来源于境外的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支出范围为向境外支付港口费用、燃料费等相关费用。

(2)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外汇账户现钞户(3)捐赠、援助类外汇账户单方面转移收入

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1、资本金专用账户外汇局通过”直接投资系统”进行网上核准2、外债专用账户凭外汇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办理第四部分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规定

一、结汇业务:

(一)经常项目结汇:

国家对经常项下资金结汇不予限制1、贸易出口结汇:

贸易项下出口资金需要进行联网核查后,从待核查账户转入结算账户,在结算账户办理结汇。

2、其他经常项目结汇:

海运费收入、罚没收入、捐赠款等凭相关证明可以办理结汇。(二)资本项目结汇:

1、资本金结汇:

①20万美元以内本次结汇,下次核查②20万美元以上受托支付

2、外债结汇:凭外汇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办理

二、售(付)汇业务:(一)经常项目售汇:1、贸易进口售(付)汇: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1)进口单位实行名录管理:

①将进口单位分为A、B、C三类(A-白名单B-灰名单C-黑名单)②对不在名录进口单位、“C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付

汇业务,需事先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登记表》,否则银行不得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或开立信用证等相关业务。

(2)进口付汇核查凭证:

①向境外付汇的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包括

向境内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汇);

②向境内付汇的应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3)进口付汇业务的银行处理:

需审核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及下列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①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对于信用证项下售汇银行与付汇银行不一致的,付汇(开证)银行在售汇银行资金到账后,还需审查经售汇银行签注的审单结论和外汇划转凭证。

②以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

③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形式发票;

④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审查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对于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审查进口合同、加盖海关

“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商业发票;

对于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

单的贸易方式,审查相应凭证;

对于“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

⑤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有关单证外,还需审查工程承包协议、工程承包资质证明等;⑥转口贸易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有关单证外,先支后收项下还需审查出口合同,先收后支项下还需审查出口合同、收汇凭证;

⑦深加工结转项下对外付汇或境内以外汇结算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转厂合同及有关单证外,还需审查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或“来料深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代理进口业务还需审核代理协议;需事前登记的,还需凭《进口付汇登记表》办理。(4)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手续时,无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第五部分个人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结汇和购汇

对个人外币结汇和购汇实施“年度总额管理”一、年度总额内: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二、超过年度总额:

(一)结汇:1、经常项目:

(1)经营性(对外贸易):比照对公贸易客户管理。(2)非经营性: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5万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不分单笔或累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累计)超过5万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2、资本项目:必须经外汇局核准。(二)购汇:

1、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2、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

(1)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2)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

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二部分汇出境外

(一)境内个人经常项目汇出境外:1、外汇储蓄账户(现汇):

(1)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2)超过5万美元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2、现钞:

(1)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2)超过1万美元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二)境外个人经常项目汇出境外:1、外汇储蓄账户(现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2、现钞:

(1)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超过1万美元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部分现钞存取款、结汇及携带出境

(一)提现:

1、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2、超过1万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办理。

(二)存现(钞转汇):

1、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2、超过5000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三)现钞结汇:1、年度总额内结汇:

(1)当日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2)当日累计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2、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结汇:

(1)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1号)第二章规定的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2)资本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并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办理。

(四)携带外币出境:

1、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的,无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简称《携带证》);

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的,应向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携带证》验放;

3、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特殊情况超过10000美元的,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第四部分外汇储蓄账户(现汇)资金境内划转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第五部分其他规定

(一)购汇资金来源: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购汇资金来源应限于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和银行卡内资金。(二)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1、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2、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3、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4、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5、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三)关于委托办理:

1、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六部分合规管理

一、《外汇管理条例》关于外汇违规的处理规定: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三)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1、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2、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3、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4、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5、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2、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4、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5、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6、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五)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近期外汇局对银行和企业的处罚情况:

1、201*-10-2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银行违规办理外汇业务处罚情况的通报:共查处19家中资银行、10家外资银行。其中被点名通报的有6家银行的8家分支机构,分别是:中行宁波镇海支行和西宁古城台支行、农行伊春市分行和成都光华支行、工行福州台江支行、建行江门市分行、北德意志州银行上海分行、东亚银行广州分行。

2、201*-11-0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企业、个人违规办理外汇业务处罚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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