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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稽核检查制度

时间:2019-05-28 07:10:29 网站:公文素材库

社会保险基金稽核检查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稽核检查制度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费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检查以及对本中心相关业务股室保险基金收缴、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机关内部设置的稽核机构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三条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以及本中心相关股室都属于稽核范围。

第二章稽核内容

第四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年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

第五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第六条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第七条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情况。第八条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第九条参保单位向职工公布单位缴费及个人账户情况。

第十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项目、支付标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者与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待遇有关条件有无变化,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遗属补助费等行为。

第十二条上级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三章稽核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稽核检查机构按照下达的工作任务(稽核单位数、人数、内容、重点),根据上年度缴费基数汇总、分析,结合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的方式,从解决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入手,确定稽核对象,提交稽核工作计划(计划包括稽核的目的、范围、内容、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稽核程序和稽核办法

第十四条实施稽核工作时,应提前三日将《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送达稽核对象,告知被稽核对象进行稽核的日期、内容、要求和需要准备的材料等事项,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第十五条执行稽核公务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出示相关证件并说明身份。

第十六条开展稽核工作时,可查阅参保工资报表、财务报表、账册、会计凭证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材料;可对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的材料进行记录、照相、复制;对参保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进行调查、询问;对领取待遇的个人进行资格认证。并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稽核工作记录由稽核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共同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第十七条稽核工作即将结束时,召开情况通报会,将稽核情况向有关人员进行通报,增加工作透明度,同时验证稽核工作有无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稽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向中心主任办公会提交稽核报告,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犯法规行为的稽核对象,稽核检查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在告知前应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九条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在稽核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又不提出复查申请的,提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报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稽核检查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它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股室停止待遇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报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处罚,并可对其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稽核检查机构应建立社会保险稽核台账,负责被稽核对象落实整改情况实施的跟踪督查。

第二十三条稽核检查机构应经常向主管领导汇报稽核工作情况,凡报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事项,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核。

第五章稽核纪律

第二十四条稽核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开展稽核工作。第二十五条稽核工作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第二十六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二十七条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第二十八条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稽核人员实施稽核时,应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条稽核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阅读:青海省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稽核监督与内控检查制度

青海省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稽核监督与

内控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内部管理稽核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规范新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新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16号令)和省政府《青海省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青政[201*]6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具体经办新农保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单独设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容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三条各级社保机构应确定稽核工作岗位和工作人员职责,对新农保业务和财务活动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工作制度。

第二章社保机构职责

第四条省级社保机构的稽核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控制检查评估工作方案,指导并负责对全省新农保稽核与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对州、地、市社保机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稽核与内部管理制度的

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进行考评。对县、乡(镇)村进行抽查检查。

第五条州、地、市社保机构的稽核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内控检查评估工作方案。对所属县(区、市)包括本级和乡(镇)、村新农保日常业务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进行考评。对当年或上一年度的业务和财务活动按规定程序进行全面稽核,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工作,并撰写稽核报告和内部控制检查工作报告。按规定上报相关报表和工作总结。

第六条县(区、市)级社保机构的稽核部门(人员)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年度稽核和内控检查工作方案。对乡(镇)、村新农保日常业务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当年或上一年度的业务和财务活动按规定程序进行全面稽核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工作,并撰写稽核和内部控制检查工作报告。按规定上报相关报表和工作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纠正。

第三章稽核内容

第七条各级社保机构应重点稽核新农保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具体内容包括:

(一)《新型农村牧区参保登记证》、《新型农村牧区待遇领取证》等是否及时发放,项目填写是否准确、完整、真实。

(二)各级社保机构填写的表、单、卡、册等数据是否准确、完整,签章是否完备。

(三)指定的金融机构是否每年将当期未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名单反馈给县级社保机构,催缴后仍未缴纳的,是否按中断缴费处理。

(四)养老保险费收入信息与收入户实际到帐金额是否一致。

(五)是否及时将参保人员的缴费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为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建立新农保个人帐户。

(六)对选择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补缴的金额是否正确。

(七)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额到帐后,地方财政补贴部分和村干部缴费补贴是否计入个人帐户,并从计入个人帐户的次月起计算。

(八)个人帐户储存额是否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额机构人民币一年同期存款利率按年度计算。

(九)对中断缴费的,是否按照规定封存其个人帐户,封存期间的个人帐户是否按月计息。

(十)待遇发放、保险关系转移和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等手续是否完备,并及时检查待遇发放、保险关系

转移、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的条件或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标准是否准确等。

(十一)基金运营程序和渠道是否符合规定,财务制度的执行是否准确。

(十二)新农保基金是否纳入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三)新农保基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管理费、银行手续费的支出。

(十四)新农保基金是否有挤占、挪用或提前支取等情况。

(十五)金融机构是否足额、及时扣缴养老保险费,基金收支是否及时入帐,会计记录是否准确。

(十六)养老金核算是否准确无误,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十七)养老金支付是否及时足额,业务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十八)经费支出是否合理,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等。(十九)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料是否齐全、准确、真实。

第四章内控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稽核部门

应对业务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进行归档,同时按有关规定开展年度评估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组织机构控制

1、岗位设是否体现不相容职务的相互分离原则;2、业务经办是否建立初审、复核的岗位制约机制;3、各项业务办理是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

4、授权是否符合集权与分权相结合、执行与监督分离的原则。

(二)业务运行控制

1、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关系变更、转移和接续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2、是否及时办理对终止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和待遇支付相关手续;

3、是否按业务经办规程规定核定缴费基数、征缴计划;4、征缴部门对财务部门是否按规定定期对帐;5、是否按规定计算利息;

6、是否定期与个人核对农村牧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7、是否建立终止缴费的标识并及时处理;

8、待遇或费用结算的审核、复核的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9、是否建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制度;

10、是否实行对定点金融机构协议管理,并落实管理措施;

11、是否对待遇支付信息进行复核;12、待遇支付审批程序是否健全完善;

13、是否建立业务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经办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的留存、归档、立卷和保管的规定。

14、是否建立符合享受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条件人员的公示制度。

(三)基金财务控制

1、是否建立会计制度及操作规程,是否建立会计负责人(主管)、记帐、复核、出纳等岗位责任制;

2、预算调整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3、决算编制、调整帐目是否附有说明和审批手续;4、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是否合法有效,更正会计记录是否依据。对收支情况实行分级授权,是否有审核、复核和审批手续;

5、是否指定专人核对银行帐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余额与会计帐表等是否一致,并做到帐帐、帐表、帐单相符;

6、是否指定专人按月核对财政专户银行帐户,编制财

政专户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财政专户银行存款余额与会计帐表是否一致,做到帐帐、帐表、帐单相符;

7、是否由专人负责保管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基金专用收据;

8、收据领用和填开用途及范围是否按规定办理;9、收据是否按规定缴销、销毁并办理审批手续;10、是否由专人负责银行票据购买和保管;11、银行票据领用、填开是否按规定登记办理;12、是否建立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度。严格执行货币与帐务处理分离,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分离,资金收支的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分离,会计处理与业务经办、信息数据处理分离,稽核监督与业务运行分离;

13、银行预留财务专用章、人名章、票据是否由专人分别保管;

14、印章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的用途、范围,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四)信息系统控制

1、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新型农村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规范业务系统和数据库。是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与业务规程相匹配的信息系统操作流程等管理制度。

2、是否明确业务人员、系统维护人员的职责和权限;3、是否按信息系统操作流程的规定录入、修改、访问、

使用、维护数据,并建立应急处理预案;

4、是否明确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卡、存折管理、发放、加密认证制度;

5、业务系统是否与外部互联网完全隔离,联网计算机是否保存涉密信息;

6、是否及时备份有关数据及相关资料,并建立数据远程备份机制;

7、是否建立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防护系统,并对计算机病毒实时进行检查;

8、信息系统处理事项是否具有可复核性、追溯性、责任认定性和责任追究制。

(五)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

1、内控制度是否在单位内部公开并有效执行,是否有年度及日常工作计划,工作记录、资料齐全;

2、是否对各项业务进行定期抽查,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业务部门,并报告主要领导,提出意见、建议并对发现的问题监督整改;

3、是否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及日常工作计划;4、是否设立内审稽核部门并配备内审稽核人员;5、是否按程序及时处理内审发现的问题;

6、是否认识经办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并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监控。

第五章程序和原则

第九条社保机构稽核程序为:

1、提前3日将稽核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可不事先通知;

2、开展稽核工作时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4、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保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结果;

5、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第十条社保机构内部控制检查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内控工作应覆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全过程以及所有的部门和岗位;

2、应根据风险程度和控制的重要性确定检查重点、关注重点部门、重点业务和重点环节;

3、检查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等应保持一致,确保检查评估结果准确、公平。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一条各级社保机构每年应对本地区稽核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稽核和检查,省级、地(州、市)级社保机构,每年至少稽核和检查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市、区)社保机构,原则上每3年为一个周期进行一次全面稽核和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社保机构稽核工作和内部控制检查工作年度报告要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三条村干部的缴费补贴业务经办的稽核监督与内控检查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青海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并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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