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作总结范文
劳务派遣工作总结一、从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城乡就业的高度提高了对劳务派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劳务派遣作为新形势下促进灵活就业和提高就业质量的一种有效形式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积极发展劳务派遣和其他类型的就业服务组织把分散、单个的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为他们实现再就业提供组织依托和帮助。”黄菊副总理在全国再就业工作表彰大会上指出“要认真总结经验大力推广劳务派遣、再就业基地和社区组织就业等模式加快完善和更好地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使更多人的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走上就业岗位。”201*年中央12号文件作出了明确规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他们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甘肃省委、省政府对劳务派遣工作也有明确的要求201*年省委发69号文件和201*年省委发31号文件提出“积极探索劳务派遣工作的操作办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劳动保障部张小建副部长也提出劳务派遣组织是就业服务组织的一个新的亮点是近年来适应企业灵活用工的需求和灵活就业者提高组织化程度的需要在城市扩大就业和跨地区流动就业中都发挥了很大作用。胡锦涛同志、黄菊同志的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委文件的规定既是对我省劳务经济工作实践的经验总结又为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工作指明了方向更是从最高层次、最高规格上肯定了劳务派遣工作的重要性。一加强劳务派遣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客观需求近年来甘肃省委作出了“两高举一加强两抓两放”的战略部署全省上下形成了抓发展、抓项目的良好局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工业强省和项目带动战略方针指导下我省经济发展迅速招商引资项目不断增加就业岗位有所增多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今年以来我省提出了一要抓项目二要抓劳务输出的“两抓”工作思路。最近又进一步完善了抓发展、抓项目、抓县域经济、抓计划生育、抓劳务输出的“五抓”思路。这说明我省将包括劳务派遣在内的劳务输出工作提升为全省的战略性任务和中心工作。甘肃省委苏荣书记在最近每次会议的讲话中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劳务输出作为一项大产业来培育拿出更多的精力下更大的功夫来抓劳务输出大力推进劳务经济发展。这是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省情所作出的工作思路的重大调整。今年5月16、17日甘肃省委、省政府在定西市召开了全省劳务输出工作现场会议这是一次专题部署劳务输出工作的重要会议。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正确判断形势敏锐把握住了机遇增强了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下大力量抓好劳务输出。二加强劳务派遣是实现并轨和促进再就业的重要途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201*年底基本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的要求是党中央、国务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是认真总结几年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践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逐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具体行动。当前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本文来自远方秘书网”是我们面临的重要的历史机遇。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就推进并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基本结束原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运行妥善解决原制度下保障的人员向新制度的转换原则上停止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企业按规定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妥善解决好并轨人员的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和生活保障等问题。从明年开始全面开始新制度的运行。”我省的并轨工作从201*年开始省政府在积极稳妥、确保稳定
的前提下多次进行了研究。目前已在生产经营正常的8户省属企业及省农垦总公司先行开展了并轨工作试点为全省下一步工作积累经验。并轨工作中最关键、最核心的是并轨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劳务派遣是适应并轨工作的一种方式是并轨工作的一条途径将有利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缓解并轨工作中的矛盾。三加强劳务派遣是提高城乡就业和劳务输出质量的有效办法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需求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就业质量促进就业我们对新的用工形式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积极探索对我省多种经济成份、多种形式的劳务代理、劳务中介、职业介绍、家政派遣服务机构现行的运作情况作了调研对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非农转移、大中专毕业生、4050人员等多种群体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做了分析。也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大行业以及国有、集体、三资和私营企业等用人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用人机制特别是在他们与员工建立和解决劳动关系方面在社会保障方面和招用合适的劳动者方面面临的新问题作了研究。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我们提出通过发展劳务派遣促进就业的思路我厅研究决定由省就业促进中心、省劳务办成立了省陇兴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先期开展了派遣工作摸索经验完善制度起到了示范和带动作用。同时在全省的烟草、长庆技校、白银电力、兰州市西固区等行业、单位和地区进行了试点工作。另外白银市、平凉市崆峒区也已开展了劳务派遣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省陇兴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已向长庆油田、兰炼、青岛市等企业和地方派遣了680名劳务人员白银市建立了77个社区劳务派遣组织成立了9个劳务派遣企业派遣就业了13000人会宁福隆劳务有限公司201*年派遣劳务人员1928人并向苏丹派遣了50名劳务人员平凉市崆峒区自201*年以来通过劳务派遣的另一种形式劳务承包为长庆油田输送劳务派遣工760人。据不完全统计全省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在省内外就业和再就业的已有3万人以上。四加强劳务派遣是开展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的新内容和新要求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建设是胡锦涛总书记在201*年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提出的一项新任务。去年劳动保障部召开了新三化建设工作座谈会下发了做好新三化建设工作的意见和规划。去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我厅等5个部门《关于甘肃省推进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工作三年201*—201*年计划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意见》。我省的就业服务逐步走向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这其中一条比较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就是规范和发展各类职业介绍和劳务输出组织而劳务派遣组织是一个新的亮点是就业方式、就业服务方式的一种创新。劳务派遣工作不仅涉及就业服务的全部内容而且与劳动保障工作的全部内容联系紧密因此大力推进劳务派遣工作就将更好地推动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二、从建立市场就业机制入手下大功夫把劳务派遣培育成一个大项目一建立劳务派遣组织构建了全省劳务派遣工作网络我省劳务派遣工作树立人本服务以促进就业为目的对拓宽就业渠道降低城镇失业率加快城乡劳动者灵活就业组织化程度创新就业观念和就业服务方式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劳务派遣工作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为重点充分发挥劳务派遣系统网络的作用用好用足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大力开展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维护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努力使劳务派遣工作成为促进就业工作的一个大项目、大品牌在全省形成“规范派遣有序流动”的就业格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劳务工作机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就业组织都可成立劳务派遣组织申领职业介绍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构建
劳务派遣工作网络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全省劳务派遣工作网络体系。二制定出台劳务派遣政策完善了劳务派遣制度体系去年我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今年又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和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这两个《通知》对我省劳务派遣有关政策和建立劳务派遣组织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6月份我厅召开了全省劳务派遣工作座谈会。省政府还下发了《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使我省的劳务派遣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相配套的、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文件和工资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档案管理和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等相关制度已经出台或正在陆续制定由此形成了具有甘肃特色的劳务派遣政策体系和制度体系。三挖掘就业岗位潜力疏通了三条派遣就业通道现在由于中央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同时加强宏观调控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省内省外、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用人需求量大增。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的民工严重短缺一些大行业、大企业的改制改革需要一批派遣就业人员这就为我省做好劳务派遣工作创造了历史性的机遇。因此我省进一步广泛联系国内国外、省内省外两个市场的岗位资源大量收集就业信息把我省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大规模的转移就业构建起了就业通道。一是进一步拓展了省内派遣通道。我省各级劳务派遣组织与铁路、电信、石油、石化、民航、烟草、银行等优势企业加强了联系合作推动劳务派遣就业工作。二是进一步疏通了省外派遣通道。随着我省劳务派遣事业的壮大派遣人数将日益增多派遣业务已向省外拓展。加强与省外大企业特别是外资大型企业的用工联系合作研究制定中长期的用工计划实现我省富余人员在全国范围内派遣就业。今年8月我省与北京市合作举行了第十一届华北劳务协作年会暨京陇劳务对接会来自全国26个省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200多名代表共为我省提供了35万多个就业岗位现场签订了2.32万人的用工协议。三是进一步加强了境外派遣工作。近年来我省出台了境外就业管理办法省劳务办成立了省陇原境外就业服务中心开展了境外就业业务。各地充分发挥劳务派遣的优势把劳务派遣与境外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了一批境外劳务派遣基地。通过劳务派遣疏通合法出境的渠道。同时巩固现有的派遣成果努力拓展劳务派遣业务范围充分挖掘潜力扩大派遣成果在现有劳务派遣基地的基础上再建立一支新的队伍。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工作总结我局纪检监察工作是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监察局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行风评议、加强效能建设、推行政务公开等活动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有力地推动环保各项工作的发展。一、主要工作情况一加强领导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1、继续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业务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组织协调、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与环保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形成“一岗双责”的工作格局。2、局领导能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格规范个人的行为在排污收费、建设项目审批等工作中能坚持原则、不搞权钱交易在管好自己的同时也能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未发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案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案件。3、班子能自觉遵守“民主集中制”的有关规定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到分工不分家起到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作用。4、坚持财务审批“一支笔”的制度在重要经费支出时班子集中研究、集体决定防止多头审批、权利失控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
优良传统和作风严格控制各种费用的支出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和庆典活动有力地杜绝公款吃喝、奢侈浪费的现象发生。5、认真执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制定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赠送和接受“红包”的暂行规定》做好礼品、礼金登记、上缴申报工作。广大党员干部在公务活动中能主动拒绝各种请客送礼对一时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纪检组、监察室。二注重教育不断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1、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党的十六大、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和省纪委四次全会、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和市纪委四次全会、市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重点组织对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修改部分和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学习、讨论重温了江泽民同志“三个经常想一想”的教导进一步明确作为一个党员、一名国家公务员应该做什么什么不能做的道理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对反腐倡廉工作的认识。2、认真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在党风廉政教育周活动中局党组、纪检组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市党风廉政政策法规文件选编》和《勤廉风采录》组织收看反映汪洋湖、谷文昌同志先进事迹的电教片《滴水见汪洋》、《绿色丰碑》组织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到东山县实地考察、亲身体会谷文昌同志任县委书记期间带领群众战天斗地、植树造林、治理风沙的感人事迹。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主题开展座谈讨论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秉公执法意识。3、认真贯彻中共市委办公厅关于《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勤政教育制度暂时规定》的通知厦委办发201*22号的精神做好五位新上任的副处级领导干部和监测中心站十名中层领导任前廉政勤政教育工作要求他们算好政治、经济、自由、家庭“四笔帐”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机关五位新上任的处级领导干部分别以书面形式各自表明廉政勤政的决心和态度。同时对上任一年后的中层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跟踪监督促使新干部健康成长。三开展评议巩固行风建设成果1、我局根据《市201*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意见》和《福建省环保系统201*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市环境保护局201*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在全面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基础上扩大行评范围继续以具有行政管理、审批、执法监督职能的污染控制处、监督管理处、各分局和监测中心站、监理中心所、环境科研所作为我局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重点部门和单位开展行风建设和行评工作。2、局行评领导小组在年度工作会议上结合环保中心任务对今年行评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确定以提高服务质量、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环境状况、树立环保部门良好形象为目标不断增强环保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依法行政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准努力为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服务。3、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分局所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印发《市环境保护局征求意见表》201*份收回1716份回收率达85.80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群众对我市环境保护工作总体情况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分别是63.63和34.35同时在系统内开展自查整改工作机关各处室、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共自查存在主要问题46条提出整改措施55项已形成《市环保局民主评议行风自查整改汇总表》目前各单位正在积极做好整改工作。4、紧扣环境保护中心任务把行风评议与防范“非典”开展医院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处理专项工作、与国家严查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与贯彻排污收费新条例和开展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与创建文明机关和做人民公仆活动结合起来通过民主评议行风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热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5、今年2、6、10月份三次参加市纠风办和电台合作开办的《新闻招手停行风热线》栏目。在新闻直播室谢海生局长和陈天雄副局长亲自到现场接受群众的咨询投诉通过热线交流使人民群众能与环保部门直接对话有效地促进环保部门与人民群众
之间的沟通和了解。四明察暗访加大执法监察力度1、结合200年度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组织廉政勤政监督员参加执法监察工作检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审批是否按照权限、程序、期限排污费征收是否公开、公正、公平、到位行政处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量罚是否得当环保投诉处理是否及时、群众是否满意是否依法行政、是否存在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推动了我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工作。2、组织市行评代表和局廉政勤政监督员对我局行评重点单位和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开展明察暗访通过明察暗访让行评代表全方位了解环保部门的工作状况和精神面貌他们充分肯定了我局行风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成效特别是对分局和监理中心所的同志克服人员少、任务重、工作量大的困难和爱岗敬业的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五源头防治全面推行政务公开1、根据国家总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环发201*24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分别制定了《市环境保护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政务公开暂行规定》进一步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并组织对公开承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使我局政务公开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成为我局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2、根据省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工作“六个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市委《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工作“六个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将此项工作列入我局201*年纪检监察工作要点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思想教育、制度规范、监督制约、查案惩处、干部保护、廉政责任等规章制度使纪检监察工作目标、任务更加明确。3、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认真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干部选拔任用、竞争上岗工作加强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核、任前公示、征求意见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4、按照《市事业单位招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若干规定》厦人201*01*号的要求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201*年度大中专毕业生笔试、面试、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专业对口、优化结构、人员素质。六严格纪律认真受理信访举报1、认真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转办件今年共受理6件能坚持实事求是做到认真核实、及时反馈。2、针对信访、举报内容按照《中共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的要求与有关单位和个人交换意见、核实情况、澄清事实达到批评、教育、帮助、保护干部的目的。七完善机构搞好队伍自身建设局党组和纪检组结合机构改革加强纪检监察队伍的自身建设工作我局监察室作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出机构在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上得到了落实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证积极参加市纪委、市直纪工委组织的纪检监察干部理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二、存在主要问题一年来我局在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政务公开工作虽然建立了一些相关的制度但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认识还有一定的距离还没有真正解决要我公开和我要公开的关系公开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二是反腐倡廉工作“六个机制”的若干规定处于试行阶段还必须在实际工作上不断总结、提高三是效能投诉办结率上还必须进一步加强还存在反复投诉的现象影响了群众的满意率四是对政务运作和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覆盖面还不够全面有效。三、201*年工作基本思路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通过严格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确实起到关口前移、防范未然、爱护干部、保护干部的作用。二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工作加大查办案件的工作力
度对在执行环境管理公务中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向管理对象索要钱物、介绍环保产品和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迁就。三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做好自查和问卷调查工作针对查摆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抓好整改工作继续做好“减负”工作要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乱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精神落实到环境保护管理中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的规定。四机关效能建设围绕公正与效率在求真、求实、求效上下工夫在转变职能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实行绩效考评认真受理效能投诉运用行政监督、效能告诫等及时纠正和查处侵犯群众、企业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识完善考评制度根据责任人自查自评材料按照量化考核标准的内容通过个别交谈、座谈讨论、民主测评等方式对责任人进行考评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落实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要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扩展阅读:劳务派遣实务操作文本
附录一:劳务派遣实务操作文本1
一、劳务派遣协议样本(示例)
劳务派遣协议
(供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使用)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络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传真:E-mail:
乙方(用工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户籍地址:邮政编码:联络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传真:E-mail: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声明与承诺
第一条(甲方说明)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依法成立、合法经营,获得履行本协议所要求相应法定派遣资质的中国法人。
第二条(乙方说明)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依法成立、合法经营,享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
第三条(甲方承诺)甲方向乙方承诺:如其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派遣资质;其派遣给乙方的劳动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其提供给乙方派遣人员的所有材料、信息存在虚假情况的,甲方愿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对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向其要求赔偿。
第四条(乙方承诺)乙方向甲方承诺:没有将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不会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乙方违反的愿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其追偿。
第二章合作事项
第五条(劳务派遣)甲方根据乙方的需求,向乙方提供符合条件的派遣劳动者供乙方择1
此样本示例重点参考了东方法治文化研究中心等组编:《劳务派遣》,上海人民出版社201*年版中的格式范本,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调整。优使用并从事有关工作。甲乙双方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甲方与派遣到乙方的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义务。
第六条(人员派遣)签署本协议时,乙方需要甲方自签署本合同日内派遣名劳动者,具体的被派遣劳动者对应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相关信息(见附件1)。
特殊岗位需要有资格证书的,所派遣劳动者应具备相应资格。
第七条(增加派遣)在协议的有效期内,乙方需要增加派遣人数的,需提前15日通知甲方,并应列出需被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及对应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信息(见附件2),甲方在接到通知15日内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派遣人员。
遇紧急情况,乙方需急需使用劳动者的,需及时通知甲方,如是由甲方组织招聘的乙方应按照元/人次支付加急费用。
第三章协议期限、派遣人员试用期/见习期
第八条(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被派遣人员中派遣结束时间有超过本条第一款约定的终止时间的,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伸到该派遣人员结束时间。
第九条(派遣期限)被派遣劳动者的试用期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派遣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2.派遣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3.派遣期限在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6个月。特殊用工与特殊人员的试用期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试用期满之前乙方有权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乙方有权退回甲方。
第十条(见习期)被派遣劳动者的见习期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低于1年工作经验的高等学校本、专科学历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2.有1年工作经验以上的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不安排见习期。
乙方应在见习期满之前对劳动进行考核,达到见习要求的,应及时办理转正手续,按期为其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聘任相应工作职务,确定工作岗位。达不到见习要求的,乙方有权退回甲方。
第四章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与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工作地点)乙方安排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在省(市)市工作,如安排的派遣劳动者不在上述地址工作或有特殊要求的,乙方应在附件(附件3)中列明。
乙方因生产经营的发展需要,在征得甲方派遣劳动者的同意下,可以变更工作地点。乙方变更甲方派遣劳动者工作地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工作岗位与职责)乙方应明确拟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与职责,乙方应生产经营需要,在征得甲方派遣劳动者的同意下,可以变更其工作岗位。乙方变更甲方派遣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及时通知甲方。
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应服从乙方的安排,乙方据以考核甲方派遣劳动者规章制度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对不胜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经培训或调整其工作岗位后,其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乙方有权将其遣返回甲方。
第十三条(派遣人员尽职要求)甲方派遣的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其全部时间精力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乙方指派的工作任务,不得同时受聘其他单位或个人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服务。一旦发现此类情形,乙方有权将其退回甲方。
第五章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工时制度)乙方应按照下列约定安排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并要求派遣时向被派遣劳动者明确工时制度:
1.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2.获得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3.获得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在保证完成乙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派遣人员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标准工时)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时,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且连续休息时间不少于24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公示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由用工单位适当安排休息,不执行本条第1款规定。
第十六条(加班安排)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在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所派遣劳动者未表示明确反对的,乙方可以安排其加班,并按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甲方派遣人员因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确需加班的,应当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的申请,说明加班的理由和时间,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视为加班,享受加班待遇。加班时间,以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
乙方安排加班的,一般每日安排加班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甲方派遣人员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第十七条(强制加班)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安排加班的,甲方派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加班,且不受本协议关于加班时间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4.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派遣人员工资第十八条(工资安排)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乙方可采取:月薪制与年薪制,计件工资制、提成工资制、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制度等方式。甲方在获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工资数额与方式并在劳动合同中说明。
如乙方无特殊说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为税前工资。
被派遣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得低于乙方所在省(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九条(工资计算周期及发放形式)乙方对派遣人员的工资计算周期为每月日至下月日,乙方在每月日前发放上月工资。工资发放形式为第种:1.由甲方发放;2.由乙方直接发放;由甲方发放的,乙方每月日前从银行足额划付到甲方账户,并提供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清单。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在节假日前发放。乙方因暂时经济周转困难或不可抗力,不能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间支付工资报酬的,应当提前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及其派遣的劳动者,并明确支付的日期。甲、乙双方应当将发放工资的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任何一方均不得克扣乙方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同工同酬)派遣人员在乙方连续工作的,乙方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规定,为派遣人员实行工资调整。
第七章被派遣劳动者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乙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甲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乙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护)乙方应当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劳动条件)乙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每个岗位的实际情况,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岗位要求的生产工具与劳动条件。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甲乙双方共同负责教育派遣人员遵守国家和乙方规定的劳动安全制度,妥善保管乙方发放的劳动工具。
第二十五条(职业病防治)乙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体检。
第八章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甲方应在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起30日内,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缴费方式)甲方应当按时、足额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得拖欠、漏缴,其中被派遣劳动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双方商定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由甲方负责发放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待遇的,乙方负责按月向甲方结算其应支付的社会保险费部分,被派遣劳动者应自行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待遇中扣缴。
2.由乙方负责发放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待遇的,乙方应负责按月将代甲方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应自行缴纳部分与乙方应支付部分向甲方结算。
甲方在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应当及时向被派遣劳动者公示缴纳情况,同时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有效单据应复印一份给乙方。第二十八条(其他保险福利)其他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与乙方所在地及乙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劳务派遣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服务费)甲、乙双方经协商,按照第种标准计算劳务派遣服务费:
1.由乙方委托甲方发放被派遣劳动者工资,乙方按元/人月向甲方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
2.由乙方发放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的,乙方按元/人月向甲方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
第三十条(服务费计算与支付)乙方每月应支付的劳务派遣服务费=乙方当月实际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总数×派遣服务费标准(/人月)
派遣期限不超过半个月的,派遣期限按半月计算,派遣期限超过半个月不满1个月的,派遣期限按1个月计算。
乙方每月日前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甲方劳务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在收到钱款时必须开具正式发票。
1.银行转账:甲方开户行:
账号:;乙方开户行:账号:;
2.现金支付:甲方派人到乙方办公地点收取();乙方送到甲方办公地点()3.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担保禁止)甲、乙双方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财物和费用。
第十章知识产权
第三十二条(知识产权安排)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在派遣到乙方期间,由乙方主持、代表乙方意志创作、并由乙方承担责任的作品,乙方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乙方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乙方享有的职务作品,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乙方享有,乙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被派遣劳动者适当奖励。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职务作品,著作权由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但乙方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有限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自向乙方交付作品之日起两年内,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乙方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被派遣劳动者违反的,所得全部收益归乙方所有。
第三十三条(派遣人员职务作品)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在派遣到乙方期间,执行乙方的任务或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乙方;申请被批准后,乙方为专利权人。第三十四条(职务作品的奖励与优先受让)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在派遣到乙方期间所产生的其他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乙方,乙方应按照%的比例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乙方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与甲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署名及获得奖励权利)完成技术成果的甲方派遣的劳动者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其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相应的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第三十六条(未尽事宜)本章未明确的内容,按照《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商业秘密保护第三十七条(商业秘密保护)双方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保护,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不得泄露任何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方。
保密期限自知晓对方的商业秘密到商业秘密已被公众知悉时止。甲方应督促被派遣劳动者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本协议所指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等;2.权利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享有的其他商业秘密。
第三十八条(协议解除终止后的保密事项)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由提供方送交给接收方或授权给接收方使用的一切保密信息,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其他具体形式,以及接受方所做的复印件均需立即交还提供方,或者予以销毁,且有关销毁凭证应同时送交给对方。
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任何一方侵犯对方商业秘密但没有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的,按照以下方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损失赔偿标准为:1.损失赔偿额为一方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开发、培植有关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侵权行为导致依靠商业秘密取得的利润减少金额等。2.依照上述第1项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3.依照上述第2项计算方法还是难以确定损失的,受害方有权要求侵权方支付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赔偿金。
任何一方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的,应根据商业秘密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
一方因调查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调查费在内的合理费用,由侵权方承担。
甲方对于派遣人员因违反乙方保密制度或侵犯乙方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章被派遣劳动者的退回、离职与再派遣
第四十条(过失性退回)甲方派遣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的,乙方可随时退回: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乙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派遣人员在外兼职,对完成乙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一条(非过失性退回)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0条所列情形的,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被派遣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乙方可退回派遣人员。
第四十二条(经济性裁员退回)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情况,乙方可在与甲方协商后退回派遣人员。
第四十三条(不得退回情形)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情形之一的,派遣期间,乙方不得退回甲方,派遣期满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四条(解除劳动关系)发生《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第38条情况,派遣人员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将离职文件送乙方备案。
第四十五条(退回后续处理)在发生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或离职的情况下,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协商再派遣事宜,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派遣符合条件的人员到乙方工作。
第四十六条(及时通知义务)乙方在被派遣劳动者提前离职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十三章甲方其他权利、义务第四十七条(入职手续)甲方应在向乙方派出劳动者前与拟派出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督促被派遣劳动者到乙方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或者乙方指定医院进行入职前健康检查,被派遣劳动者持劳动合同、体检证明等相关文件到乙方办理入职手续。第四十八条(入职培训与告知)甲方负责对所派遣劳动者进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职业道德培训,如实介绍乙方情况,并将本劳动合同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第四十九条(甲方尽职责任)甲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到乙方了解被派遣劳动者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对乙方的合理要求,甲方尽力提供最佳服务。第五十条(乙方投保义务)对于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当投相关责任保险。
第十四章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第五十一条(教育培训义务)乙方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培训、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奖惩权利)乙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制度、乙方各项规章制度给予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奖励和惩处。
第五十三条(考核与调岗调薪权利)乙方有权监督、检查、考核派遣人员完成的工作情况,并负责日常管理和岗位调配、确定和调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第五十四条(服务期约定权利)乙方出资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乙方有权与其签订服务期合同,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并通知甲方。乙方也可通过甲方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合同,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第五十五条(优先续约权)乙方对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有优先续约使用权。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滞纳金)乙方不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派遣服务费、社保、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等款项的,除按本协议支付费用外,还应按日万分之二支付滞纳金。第五十七条(法律责任的追偿)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等款项导致甲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甲方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第五十八条(竞业限制约定)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将在乙方服务过的被派遣劳动者在其离开乙方后的6个月内派往乙方有相同或类似业务企业的竞争单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作为违约金;若由于该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或者间接损失(包括合理的调查费用、律师费用)高于上述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赔偿。第五十九条(损失高于违约金的赔偿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应向对方支付人民币元作为违约金;若由于该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或者间接损失(包括合理的调查费用、律师费用)高于上述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第十六章不可抗力第六十条(不可抗力)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的,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的证明。
本条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和罢工等。
第六十一条(减少损失义务)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合同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乙不可能或者不必要。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
第十七章争议处理
第六十二条(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2.提交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3.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章其他
第六十三条(变更事项)本协议生效后,若甲、乙双方或一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履行;若甲乙双方或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第六十四条(未尽事宜)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与政策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与政策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与政策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友好协商以书面形式补充解决;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进行变更,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六十五条(规范冲突处理)本协议条款与国家、一方所在地省(市)新公布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发生冲突时,以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文本语言)本协议有中、英(俄、法、德)文两种版本,每种文本一式份,其他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双方确认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协议正文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条(生效方式)本协议采取第种生效方式:1.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甲方向乙方派遣第一批符合乙方要求的劳动者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二、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样本(示例)
劳动合同书
(供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双方基本情况
第一条(双方基本情况)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如下: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络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传真:E-mail:
乙方(姓名)全称: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户籍地址:邮政编码:联络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传真:E-mail: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条(合同期限)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限为年个月。
第三条(试用期)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内,除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乙方说明理由。
三、派遣期限、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第四条(派遣期限)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年月日开始。
第五条(用工单位)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基本情况如下: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第六条(工作内容)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根据岗位责任要求,乙方要在规定时间内,以其全部时间与精力来完成甲方及用工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得同时受聘其他公司或个人。只有在甲方指派或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才可以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兼职行为。
第七条(工作地点)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四、工作时间与休假
第八条(工时制度)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第种工时制度:
1.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在保证完成用工单位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九条(标准工时)用工单位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且连续休息时间不少于24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由用工单位适当安排休息,不执行本条第1款的规定。
在本条第1款的规定的休息制度下,甲方及用工单位安排乙方工作的,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第十条(加班安排)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在履行充分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乙方未表示明确反对的,用工单位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乙方因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确需加班的,应当相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的申请,说明加班的理由和时间,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视为加班,享受加班待遇。加班时间,以实际发生为准。
甲方及用工单位安排加班的,一般每日安排加班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但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强制加班)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及用工单位安排乙方加班的,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加班,且不受本合同第十条关于加班时间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的,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4.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事假)一般情况下,劳动者需要请事假的,必须提前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及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甲方及用工单位批准后,方可请假。因紧急情况需要请事假的,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及用工单位请假的事由和期限。乙方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申请或通知义务的,按旷工处理,甲方可对乙方进行处分。
第十三条(法定假及公休假)法定休假日及公休日休假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其他休假事项,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用工守则)执行。
五、工资
第十四条(工资组成)劳动者工资报酬包括固定工资、工龄工资、技术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各类奖金和津贴。
第十五条(工资方案)经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按以下第种方案执行。
1.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照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方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元人民币。
2.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方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方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方法考核确定。
3.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用工单位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用工单位定额,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在试用期内,乙方的工资不低于本条款第一款约定的工资标准的80%。
第十六条(工资支付方式)甲方按以下第种方式,向乙方支付工资报酬。1.每月日一次性支付上()/本()/下()月工资报酬;
2.每月工资报酬分次支付,具体支付方法:。甲方应当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及时支付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拖欠工资报酬。工资发放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在节假前发放。甲方因暂时经济周转困难或不可抗力,不能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间支付工资报酬的,应当提前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及其派遣的劳动者,并明确支付的日期。
因工资计算标准不明确或计算方式不当造成甲方少付乙方工资的,或者乙方拒绝领取的,不属于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经乙方提醒后,甲方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补发乙方相应的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不属于无故克扣行为情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无故克扣行为:1.甲方依法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甲方依法代扣代缴的应由乙方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的;4.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最低工资标准)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其他退回情形下的工资待遇)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乙方并非由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的,由甲方按照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六、规章制度与劳动安全第二十条(乙方服从管理义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及用工单位的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及工作岗位职责要求,并应当符合甲方及用工单位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甲方安全保障义务)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甲方职业危害防止义务)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治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三条(甲方职业病防治义务)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治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七、社会保险
第二十四条(五险一金)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与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告知缴费情况)甲方应当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公示或向乙方本人出具书面的缴费记录单,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其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甲方应当提供协助。
第二十六条(损失赔偿)甲方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不得拖欠、漏缴社会保险费用。由于甲方违反国家规定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用造成乙方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甲方应如数赔偿乙方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第二十七条(工伤事故处理)如乙方患职业病或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为乙方垫付工伤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及时落实乙方的工伤保险待遇,积极为乙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向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等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必要的手续,在收到有关部门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后及时转交给乙方。
第二十八条(社保报销事宜)乙方因为患病、生育需要社保基金支付有关费用的,在将相应的票据交付给甲方后,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相关的报销手续。有关费用到达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将有关费用及时支付给乙方。
第二十九条(补充商业保险)甲方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情况,为乙方办理补充商业保险或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在乙方符合条件享受补充商业保险或企业年金待遇的,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办理相应的待遇支付手续。
第三十条(社保转移)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后,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地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其他保险福利)其他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及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协商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三条(过失性解除)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或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没经过甲方和用工单位同意,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兼职的,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泄露甲方商业机密或为竞争对手效力,给甲方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6.生活作风不端正,受到治安处罚,对甲方或用工单位形象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者严重扰乱甲方或用工单位生产、工作秩序的,受到甲方2次处分的;7.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对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8.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判刑(含缓刑)的。
第三十四条(非过失性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外支付乙方1个月的工资: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国家对于乙方的工作岗位有特殊的资质要求的,而乙方因个人原因失去该资质的,甲乙双方就调换工作岗位未达成一致的。
第三十五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甲方依照本合同本条解除劳动合同,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乙方,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第三十六条(工会程序)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甲方纠正。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七条(不得解除情形)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合同第34条、第35条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4.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提前通知解除)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试用期内,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被动解除)具有下列情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6.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甲方纵容其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侮辱、殴打、虐待、骚扰乙方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条(合同期限届满终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甲方原因为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第四十一条(即行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离职手续与工作交接第四十二条(离职手续)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之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甲方依照本合同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赔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一、劳动争议解决
第四十三条(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当事人应在工会组织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管辖权约定)甲乙双方一致约定,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
十二、兼职禁止、与集体合同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关系等事项
第四十五条(兼职禁止)乙方向甲方保证签订及执行本合同时不得与其他合同、协议和政府规定相抵触。除非甲方和用工单位事先同意,乙方保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其他单位兼任任何工作。第四十六条(与集体合同冲突的处理)本合同中乙方的各项待遇如低于乙方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按集体合同执行。
第四十七条(与内部规章制度冲突的处理)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及用工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执行;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及用工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高于本合同约定的,甲乙双方应按照甲方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三、法律、法规与政策变化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法规政策变化的处理)本合同执行期间,若此合同或依据此合同订立的文件中某些条款因为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的变化而失效,合同其他条款仍然部分有效,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四、合同版本与合同生效
第四十九条(文本语言)本合同的签署有中、英文两种版本,每种文本有两份原件,合同双方各持一份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文合同文本与英文合同文本在内容上、形式上不一致的,以合同条款与签署形式完备的为准。若两种文本在解释上存在争议,双方一致认可中文文本为准。本劳动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用工单位留存一份,其余份数按如下办法处理:。
第五十条(合同生效)关于合同的生效双方约定以下列第种生效方式为准:1.本合同经甲方法人代表(或甲方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乙方本人签字后生效。2.本合同需经甲方法人代表(或甲方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乙方本人签字,并自乙方向甲方出具报到证明(应届毕业生)或上一家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有在职经历者)并将档案移至甲方制定机构之日起生效。
十六、送达地址确认及变更的告知义务第五十一条(地址变更告知义务)双方当事人就送达地址确认及变更的告知义务等事项达成以下一致:
1.依据本合同条款所发出的书面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如是给甲方的,可直接递交、挂号邮寄至甲方本合同所列举的联络地址,如是给乙方的,可直接递交给乙方,或挂号邮寄至乙方在本合同所填写的联络地址(如有变化,乙方应及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之日起即视为送达。
2.甲方所在地的任何变更,应当变更之日起7日内及时告知。十七、附件效力及合同附件
第五十二条(合同附件)本劳动合同下列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3.(附件1、附件2、附件3,从略)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合同续订书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年月日,续订合同年月日终止。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1.2.3.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三、用工单位用工合同样本(示例)
劳务用工合同
(供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使用)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合同约定,自愿签定本用工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同主体)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如下:
甲方(用工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络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传真:E-mail:
乙方(姓名)全称: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户籍地址:邮政编码:联络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传真:E-mail:第二条(订立基础)
1.乙方与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甲方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公司依据劳务派遣协议将乙方派遣到甲方服务,经甲方确认,认可乙方作为派遣职工到甲方服务;
2.基于此,甲乙双方已形成劳务派遣下的用工关系,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三条(用工期限)
1.用工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种方式。(1)固定期限:
A.用工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派遣期满,不续签合同的,甲方将乙方退回派遣公司。B.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a.无试用期();b.有试用期();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试用期,试用期满前,甲方有权对乙方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岗位要求进行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将乙方退回派遣公司。(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任务完成由甲方将乙方退回派遣公司。
2.乙方的录用、辞退手续由派遣公司办理,甲方应协助派遣公司及时办理用工、退工手续。
第四条(工作岗位)
1.乙方的工作岗位是:。
该岗位(属于、不属于)临时性、替代性和辅助性的工作岗位。该工作岗位(属于、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其他特种作业。
2.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3.在合同期内,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因素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工作。但是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与派遣公司及乙方签订岗位聘任变更合同,三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4.乙方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基础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海洋渔业、重型装备制造(指修造船、大型起重装备及大型钢结构件生产加工)等高危行业及危险岗位工作的农民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培训。5.职业病多发行业和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健康检查费用的承担由甲方承担。第五条(工作要求)
1.工作岗位的工作标准是。2.甲方保证,该工作考核标准不高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的劳动定额、质量标准;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努力提高工作技能,完成工作任务。第六条(工作地点)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和地点是。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或乙方提出的变更工作地点的要求,经甲方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第二章甲方的义务
第七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对乙方承担劳动法上的安全生产保护义务。甲方负责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该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符合生产特性及工作岗位的相应要求,并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提供劳动。2.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措施。
3.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生产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4.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以其相关权益。
5.甲方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八条(工作时间)
1.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种工时制:
(1)标准公示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乙方休息日为,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3)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2.甲方安排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关于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派遣公司负责审核甲方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第九条(加班及加班工资的支付)1.基于甲方与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已经得到公司的明确许可有权安排乙方加班,则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甲方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42条规定及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外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最长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2.甲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但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公司制度单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以保证乙方合法权益。加班工资不计入甲方与派遣公司约定的基本工资,由甲方直接发放给乙方。
第十条(岗前培训与业务培训)
1.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岗位技能、安全生产、劳动纪律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并负责考评和考核。
第十一条(工资及计薪方式之告知)
1.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计时工资:
A.月薪制,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发放(当月/上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B.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C.乙方的绩效薪酬或奖金的计发方法为:。D.乙方的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为:。
E.工资由派遣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乙方应当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后发放。具体发放数额按照甲方的出勤统计相应增减。乙方在完成工作的基础上按时足额得到劳动报酬。甲方按月将乙方的工资支付、考勤考核等资料如实反馈给派遣公司。(2)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相结合的工资分配方式,乙方的基本工资为元/月;绩效奖金由实际用工单位发放。(3)计件工资:
A.计件单价;
B.劳动定额(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用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劳动定额,由实际用工单位按照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计算计件工资另外计发。
C.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4)其他形式(如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2.本合同中所指的工资若非特别说明,均为税前应发工资。
3.派遣公司是乙方个人所得扣缴义务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4.工资支付方式为第种形式:(1)现金;(2)银行转帐。5.(选择条款)经过甲方的书面统一,派遣公司也可以委托甲方代向乙方发放工资。6.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乙方被甲方退回派遣公司期间,或本合同期限履行届满,在乙方和派遣公司约定的派遣期内,乙方由派遣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相关事宜概与甲方无涉。第十二条(工资的合理增长)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物价水平和政府颁布的工资正常指导线等情况,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在派遣期间,享有正常的晋升和工资增长的权利,同步加工资,甲方的工资调整机制适用于乙方。第十三条(同工同酬)
乙方工资不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乙方与甲方同一岗位的正式职工在工资福利方面享有不低于同等待遇的权利,但不包括基于年功等因素产生的差别待遇。第十四条(工资支付方式)
1.乙方的工资支付方式为第种形式:(1)由派遣公司支付;(2)由甲方直接支付。
2.甲方直接支付:加班工资、提成工资(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第十五条(跨地区派遣的工资标准)
跨地区派遣的(甲方和派遣公司不在同一地区的),乙方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标准,应当按照甲方所在地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费缴纳的告知)
1.派遣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负责办理乙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有关手续,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应由乙方承担的缴费部分。甲方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将企业缴费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拨付给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参保缴费。
2.派遣公司应将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扣缴社会费的情况如实告知甲乙方。乙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询社保缴纳状况。
3.乙方被退回甲方没有再派出期间,乙方应当向派遣公司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中个人应承担的部分,派遣公司应当保证社会保险缴纳的连续性。4.乙方的社会保险按照甲方所在地标准执行。第三章乙方的义务
第十七条(劳动指示权)
甲方有权通过指示权的形式来指挥监督乙方的工作。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工作规则和纪律、规章制度。甲方对乙方实行的监督管理权的程度不低于甲方的正式职工。
第十八条(用工管理)
1.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日常教育管理。对于违法违纪情形,甲方可以向派遣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提供违法或违纪的事实依据,由派遣公司处理,直至解除劳动管理。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安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因此类原因乙方遭受甲方退回的,不视为乙方过失。
3.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考勤制度。乙方缺勤时,派遣公司根据甲方的反映,按缺勤时当月拟发工资标准计算和扣减工资。
4.甲方根据乙方的表现,有权予以相应的奖惩。5.甲方有权对乙方业务考核。
第十九条(规章制度)
1.乙方应同时遵守派遣公司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两个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冲突时,以甲方的规章制度为准。
2.派遣公司应教育自己的员工遵守实际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派遣员工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用工单位损失的,视为派遣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派遣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派遣公司对用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后,可视情节追究派遣员工的责任。
第二十条(受领给付权)
乙方给付劳动所完成之利益归属甲方所有。
第二十一条(不歧视)
1.乙方有权参加甲方政治文化活动的权利,甲方保证不对乙方有歧视性规定。2.乙方不得以高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的劳动标准对乙方进行考核。
3.甲方尊重乙方的民族、种族、户籍、身体状况和宗教信仰,除非因工作客观要求,不因上述因素拒绝乙方入职或提高录用标准。
第二十二条(工会)
1.乙方可选择加入派遣公司工会或甲方工会,但不可同时加入两个工会。
2.乙方选择加入甲方工会的,有权出席工会会议,与甲方职工享有同样的权利,如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民主管理)
乙方有权参加甲方的职工代表大会,参与甲方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合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第二十四条(集体合同)甲方的集体合同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工作时间等用工管理内容的,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与隐私保护)
1.乙方应当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否则视作派遣公司对甲方的民事违约,由派遣公司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对派遣公司承担劳动合同上的违约责任。乙方在甲方派遣期间,因工作因素取得的知识产权,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产权归属甲方,但乙方享有署名权;2.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个人资料和工作中的隐私予以保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或司法要求,甲方不得公开或泄露乙方的个人资料、隐私、技术和智力成果。第二十六条(服务期之约定)鉴于乙方系劳务派遣职工,甲方与乙方不约定服务期条款。但是甲方实际出资给派遣公司定向培训乙方的,派遣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服务期约定,不受此限。
第二十七条(竞业限制之约定)
鉴于乙方从事的岗位不是甲方高端岗位,故甲乙双方不约定竞业限制。但甲方实际承担竞业限制补偿金给派遣公司支付给乙方的,派遣公司与乙方签订的竞业限制约定,不受此限。
第二十八条(工伤)
1.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事宜由派遣公司负责,甲方应当协助派遣公司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报,以落实乙方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以甲方为依据。2.工伤赔偿责任,如未购买工伤保险,由派遣公司承担。甲方应负责工作场地、设施及环境的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保证劳务人员的劳动安全,避免发生工伤事故。乙方因工受伤时,甲方将协调派遣公司办理工伤理赔事宜。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造成的伤、残、亡等由派遣公司负责处理。甲方在第一时间通知派遣公司,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理,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取证并提供相关资料。4.乙方发生工伤、职业病、死亡等事故,派遣公司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规定由用工单位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非甲方因素导致乙方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乙方造成第三方伤害事故的,由派遣公司负责对外赔偿。
第三十条(甲方与派遣公司的分别责任)
1.乙方在劳务派遣期间,对第三方侵权的,由派遣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2.派遣公司不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或依法缴纳社保的,由派遣公司对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甲方与派遣公司的连带责任)
1.派遣过程中,如果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与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甲方克扣、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由派遣公司承担对乙方的义务,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3.派遣公司违法用工,导致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有权向派遣公司追索。
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1.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抵押金、保证金等类似财务和扣押证件原件。2.甲方经济性裁员的,不得退回乙方。
3.甲方不得将乙方再派遣或调动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三十三条(病假、医疗期及待遇)
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派遣公司继续支付派遣公司乙方的病假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服务费。派遣公司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数额为元/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三十四条(事假、年假及其待遇)1.乙方可以请事假,但事假期间不计薪。乙方结婚的,享有婚假3天,晚婚的,享有晚婚假7日,但婚假应当在结婚登记日前后3个月内休完。晚育的,按照本市规定,另享有晚育假30天。
2.甲方保证乙方的法定节假日休息。
3.乙方在甲方工作满1年以上(含1年)的,甲方每年安排一次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天数按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女职工“三期”待遇)
1.乙方在派遣期间出现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期间,不得降低乙方工资待遇,不得退回乙方,由派遣公司按国家规定及当地有关规定承担工资支付费用。但乙方不能提供合法婚育证明及医院证明的除外。
2.派遣公司在甲方派遣人员时,应向甲方准确提供乙方“婚姻状况”及“三期”情况。3.乙方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乙方应根据义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流产假期间,其工资照发。
第四章用工合同的终了
第三十六条(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情形)
1.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将乙方退回派遣公司(涉及经济处罚或经济赔偿金等问题时,按照甲方相关规章制度由派遣公司负责处理后并返还甲方):(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或派遣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2.乙方被退回的,应当按照甲方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3.提前解除劳务派遣的经济补偿: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对乙方的经济补偿由甲方承担,通过派遣公司及时支付乙方。
第三十七条(甲方不得退回乙方的情况)
发生以下情形的,甲方不得将乙方退回派遣公司:
1.乙方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疑似职业病的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用工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4.乙方在派遣期间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期间的。
第三十八条(乙方解除本合同)
乙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派遣公司及甲方,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以及本合同,但应当自发出书面解除通知30天内,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放弃的除外。派遣公司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本合同随之解除。
第五章用工合同的变更第三十九条(合同的变更)1.岗位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要变更时,都应以书面通知对方,三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三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3.乙方和派遣公司劳动合同的任何变更,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四十条(派遣用工向劳动用工的转化)乙方工作表现得到甲方认可的,征得乙方和劳务派遣公司同意的,甲方可以将乙方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乙方即时解除本合同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的,乙方可以解除与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并随之解除本合同:(1)乙方与派遣公司协商不一致的;
(2)甲方为按照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协议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3)派遣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绩效奖金、货币形式体现的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
(5)派遣公司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派遣公司或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劳动者权益的;(7)派遣公司或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有下列情形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与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且不需要事先告知派遣公司,并随之解除本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生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2)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四十二条(合同的终止)
1.岗位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岗位合同即自行终止。在岗位合同期满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岗位合同,如续订期限超出乙方和派遣公司劳动合同期限的,需要派遣公司和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自行决定解散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3.甲方被退回乙方或终止与乙方的岗位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派遣公司。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借用的,甲方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向乙方支付该员工的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就加班工资、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等相关用工事项所发生的纠纷,由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2.其他用工纠纷,由乙方向派遣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派遣公司主张。如争议的处理结果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甲方有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3.乙方侵犯甲方权益的,甲方可自行或通过派遣公司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承担对乙方义务,或者甲方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情形,致使乙方形式单方解除权的,由派遣公司承担对乙方的义务,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合同期内,乙方未经协商擅自离岗给甲方因缺岗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对甲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送达地址确认及变更的告知义务)
1.依据本合同条款所发出的书面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如是给甲方的,可直接递交、挂号邮寄至甲方本合同所列举的联络地址,如是给乙方的,可直接递交给乙方,或挂号邮寄至乙方在本合同所填写的联络地址(如有变化,乙方应及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之日起即视为送达。
2.甲方所在地址的任何变更,应当变更之日起7日内及时告知。
第四十六条(其他)
1.乙方的人事档案、党团关系组织关系,由派遣公司处理。
2.本合同涉及派遣公司需要承担义务的,甲方已事先得到派遣公司的明确书面许可。3.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今后国家、当地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派遣公司各存留一份,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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