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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总结

时间:2019-05-28 07:38:21 网站:公文素材库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总结

贞丰县腾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使用情况自查总结

根据黔交运(201*)26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监管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实施情况总结如下:

一、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建设。我公司现有正常营运的客运车辆7辆,已经安装使用监控平台的车辆7辆,监控平台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的7辆,监控平台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7辆。我公司根据上级精神,按照相关文件,上报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情况,重点检查车辆在线情况、车辆动态监控情况、卫星定位装置完好情况、车辆违章情况等,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实现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率明显提高。

二、建立和落实企业车辆监控制度。根据公司的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和办法,我公司现有监控人员2人,建立了落实车辆运行期间的值班制度,建立落实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建立监控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建立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还制定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使公司动态监控管理日常化、制度化。

三、加强日常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监控平台应用。公司在自查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了动态监管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按照道路实际情况设置限速值,按照要求分时段设置限速值,按照要求设定车辆连续运行时间限值,监管客运车辆2至5小时运行情况,建立动态监控台帐,并做好记录,以便对车辆违法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在车辆运行期间,未发现有违法行为。如果发现有故意遮挡信号、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值守人员,公司将按照规定给予处理,落实动态监控值守人员的职责。

四、通过监控平台及时查纠违法行为。公司由专人负责,每日查看车辆与监控平台联网情况,对未上线的车辆及时通报企业,查找原因,并及时与运营商及时沟通并解决。充分应用卫星定位装置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车辆在线情况、车辆动态监控情况、卫星定位装置完好情况、车辆违章情况等,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特别是超员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违反夜间禁行规定、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章违法行为等,在公司监管营运期间,未发现有以上违章违法行为。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健全安全监管制度,强化日常安全管控,力争把交通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坚决杜绝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贞丰县腾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扩展阅读: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运发〔20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确保201*年12月31日前所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工作全部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利用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实时监控运输车辆驾驶人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是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道路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有效手段。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把加强动态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精心组织,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按时完成国务院《通知》明确的任务。

二、各司其职,严把市场准入关

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必须为“两客一危”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保证车辆监控数据准确、实时、完整地传输,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数据准确、监控有效。

自201*年8月1日起,新出厂的“两客一危”车辆,在车辆出厂前应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的卫星定位装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上车辆产品公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时,要检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工作情况。凡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新增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对于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尚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加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从201*年1月1日起,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暂停营运车辆资格审验。公安部门要逐步将“两客一危”车辆是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检验范围。

三、加强监管,落实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道路运输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全面负责。要按规定为其所属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制定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根据车辆行经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对多次有违法驾驶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理,对违法驾驶信息要留存在案,至少保存1年时间;定期检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确保车辆在线时间。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要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四、协同联动,加强联合监管力度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提供的监管手段,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并向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开放数据传送,为政府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加强动态监控提供有效技术手段;公安部门根据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严格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利用动态监督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五、落实经费,建立长效运行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各项功能,加强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维护,制定平台长期稳定运行的保障机制。要落实专项经费,保证公共服务平台长期稳定运行,并将其纳入部门和地方的年度预算。要加强考核,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定期对下级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六、加强督导,定期通报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情况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本地区“两客一危”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情况,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定期通报各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各地区“两客一危”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情况进行督导。

交通运输部(章)

公安部(章)

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章)

工业和信息化部(章)

二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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