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保险工作的调查报告
关于农业保险工作的调查报告柳林镇唐村社区农保的现状与思考
县老科协:
按照县老科协安排,农业保险工作的调查柳林镇党政领导十分重视,,给予我们很大的,唐村社区给予各种方便。调研中,镇人大主席景佰达始终参与指导了调查工作,先后召开了村支书记、专业户代表、镇农财所站参加的座谈会三次,专题走访5次,访问有关农户15人次,广泛听取了社情民意,反复调查核实,对农业保险工作状况有了初步了解探讨,现报告如下:
一、参保状况:
唐村社区共有农业人员28181人,农村劳动力15968人。201*年小麦播种了万亩,参保小麦面积4070亩参保率为13%,奶牛存栏689头,参保146头,占总存栏的20%,赔付12头,占参保数8%,繁育母猪存栏1680头,参保1420头,参保率为80%以上,赔付60头,占参保率4%,果枝、蔬菜、大棚等农业生产均未纳入农业保险项目。
二、存在问题:
1、农业保险乡镇没有常设机构。镇保险站所不涉及农业保险业务,现在保险业务均系政府或所属业务站部门(小麦保险由乡政府代办,牲畜由兽医站代办)办理,因而出现票据不齐,理赔、条款解释口经不一致,收钱的不管赔付,赔付的没收钱,赔付不及时,上下推诿扯皮,群众很有意见。
2、牲畜保险在理赔中虽做到100%,但在同一赔付中打时间差,随行就低不高。同样类型赔付差距在4000元到201*元之间。农户认为保险公司不执行保险合同不诚信誉。
3、蔬菜大棚保险农户要求迫切,但在201*年20座蔬菜大棚参保收取保险金5000元,当年大棚雪夺受灾倒塌,当年得到六万元赔付款群众满意,减轻了农民经济损失,保障了大棚蔬菜生产,此后农户要求参保,但保险公司不受理大棚蔬菜保险业务,群众认为保险公司为挣钱,变不上为农保险服务。
归上所述,农业保险工作难以持续,有起有落,大致有以下几个问题:
1、农业生产受气候制约大,意外灾害多,保金小,在投保中往往出现大的灾害,赔付入不敷出,理赔亏本,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中没有积极性。
2、农业保险开办以来,多数处于行政压力。办理中程序不规范,参保、理赔办理中行政公司脱本。
3、农业保险工作,群众农户保险观念淡,认为农业保险搞不搞无所谓,因而政府急群众皮,保险工作被动,投保面小,保费收取数量有限。
三、建议与政策
为了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工作,为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对于防灾减灾,提高综合效益,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有十分重要意义,为了使这项工作正常有效的开展,仍需不断探索,与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1、政策需要进一步协调沟通,增强保险公司对农业的社会责任感,制订一套责、权、利可操作有序的运行机制,发挥农业保险的主体作用。
2、农业生产不同于其它行业,受天气摆布。因此,农业保险要淡化商业意识,细化赔尝条款,理赔应以当时签订的条款为准,不能随行就市。
3、政府应在农业扶持专项资金中设“农业保险项目”。专项资金,应对特殊,确保农民受灾不受穷。
4、办理农业保险应在地方保险站所增设业务,取消间接办理,避免收保费的不管赔,赔付的没收钱、报案、赔付不及时无人管现象。
5、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传媒形式宣传农业保险的好处,达到农喻户晓,人人明白。增强广大农民的农保观念,强化农保意识,达到增产有保障,受灾不受损。
以上调查公在农户作了了解,未对保险方交谈,难免有片面性,以上建议是否妥当供参考。
柳林镇老科协201*年5月
扩展阅读:政策性农业保险调研报告
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问题研究
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问题研究调研组
意义及背景:农业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基础性产业,其所提供的农产品不仅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安全问题,也是国民经济诸多产业的初级产品来源,但由于农业生产的脆弱性、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性,使我国的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较弱,而我国的国情又决定着政府必须关注农业、保护农业。201*-201*年,连续4年中央“一号文件”都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20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至此,我国农业保险业迎来了重大机遇,通过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分散农业生产风险,补偿农业灾害损失,稳定农业生产,保护粮食安全成为我国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
安徽是一个农业大省,是全国少数的粮食输出省份之一,农业生产总值占我省国民生产总值的14%,农业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80%以上,因此,在我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保护农业的稳定和发展是我省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和谐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建设的需要。本课题就我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以来的状况,工作难点及产生的问题探讨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效率的对策
一、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状况
201*年8月,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了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201*年试点品种扩大到养殖业中的奶牛、能繁母猪;种植业中的水稻、棉花、小麦等5个品种,201*年至今,省委、省政府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列入省民生工程,试点品种在原来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大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17个市,试点成效显著,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农业保险覆盖范围由点到面实现了全覆盖,全省所有的市、县(区)均参与了试点;试点品种涵盖了水稻、小麦、油菜、棉花、玉米、大豆和能繁母猪、奶牛,基本覆盖了我省主要粮油作物。合肥、黄山、安庆等8个省辖市、20多个县(市、区)还自主开展了蔬菜、茶叶、草莓、生猪、林木等特色农业保险。
二是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基本建立。截至今年3月底,全省乡镇农业保险服务站(点)已建成1102个、在建102个,设立村级农业保险服务点7872个,签定协议、聘用乡村协保员11673人。农业保险经办和服务网络基本建立,为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三是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基本形成。省政府出台《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后,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订了8个配套制度和办法,形成了“1+8”的农业保险制度框架,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是农业保险的作用日益凸现。截至今年5月底,全省累计承保农作物2.15亿亩、牲畜648.9万头,为5083万次农户提供632亿元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累计赔付17.5亿元,1414.8万次农户从中得到了实惠。
五是农民群众保险意识增强。广大农民从试点中切切实实感受到了农业保险带来的好处,农业保险工作赢得越来越多农民朋友的认同和拥护。农民群众特别是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保险意识明显增强,由“要我保”转为“我要保”。
二、目前采取的主要做法
为有效推进试点工作,将政策落实到千家万户农户家庭,省委省政府提出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试点原则,成立了以常务副省长挂帅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在完善制度体系的同时,将试点工作列入省民生工程,从而形成了从组织领导、制度保障、保费承担、年终考核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机制,在省级模式的指导下,全省各试点地区积极响应,采取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做法,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成立了以各级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以宣传、财政、农委、水利、气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县(市)区、乡镇的各级领导小组,负责当地试
点工作的组织、协调、重大政策的制定和考核奖惩。二是结合财政部门的综合管理优势,成立了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险工作的组织推动、政策宣传、保费筹集以及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三是以农业技术力量为主体,成立了从市到县、乡镇三级的理赔办公室,专门负责协调重大灾情的核灾定损。这些机构的设立和人员配备,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在我省的全面落实,为农险政策在基层稳步实施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证。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
试点初期,很多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不了解,参保意识不强、缺乏主动参保的积极性,工作开展难度大。为有效推进试点工作的实施,全省上下各级农险办、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各项宣传工作,一是在在电视台、报纸、电台、和政府信息网等主流媒体以版报、专栏、专题形式作了大量政策解读、保险效应宣传;二是结合基层实际情况开展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农业保险政策知识,如含山县寄发新年贺卡、建立短信平台、枞阳县等地结合文化下乡活动,采取编排农险节目、潜山县发放民生政策一封信等形式,使政策的宣传进一步深入和广泛;三是加大典型事例的宣传,保险经办机构对每年的重大理赔事项通过制作电视宣传片、理赔现场会等形式进行宣传;四是保险经办机构多渠道、全方位、长时间采取发放政策宣传折页、宣传画等形式,宣传农业保
险相关政策规定、操作程序等知识。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的宣传,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意义、政策内容、操作办法等逐步为社会各阶层、基层政府职能部门乃至农户所了解和接受,使农保政策知晓度迅速提高,营造了良好的试点环境。
(三)健全服务网络、提升服务能力
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面对的是千万计的农户,工作量大、社会责任重、经济效益低,为保证保险经办机构的长期合作,省政府委托省国元集团于201*年成立了国元农业保险公司,经过短短三年的发展,现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已完成了省、市、县三级网络的建设,在乡镇设立了“三农保险服务站”,每个行政村设立了协保员,初步形成了省、市、县、乡、村级的完整服务网络,确保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最基层每个村有专人负责。
(四)加强监督检查,保障试点工作规范实施为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自201*起,省农险办连续出台了资金管理、规范投保、核灾定损、理赔款的支付以及基层工作职责等管理办法,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规范实施提供了较为全面的制度保障,并不定期开展省级检查,在考核办法中也明确要求各市主动开展监督检查活动不少于两次,根据省里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各试点县、区也主动展开监督检查活动,同时,坚持执行投保、定损理赔村级公示制度,将农保试点工作于群众监督之
下,多层次的立体监督机制有效遏制了强制投保、随意理赔、抵扣保费等违规行为,确保了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在规范中发展。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中的难点和问题
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全国范围内还是一项新的工作,没有固定、成熟的运作模式,也没有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作保障,所有的试点工作都是在实践中摸索总结,同时,试点工作面对的是广大农户,群体庞大,农作物生长期的亢长及脆弱性,保险行业的规范性要求以及其在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过程的复杂性,导致当前试点工作难点多,对试点工作长期发展有很大影响,如何破解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中的难题,使其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是当前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事关全局的重大课题。
(一)试点工作中客观存在的难点
工作难点以及问题主要体现在农业保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两个阶段:
难点一来自投保阶段,农业保险政策在散户中推动难、保费收取难、投机性投保控制难
1、推动难主要原因是农民风险意识淡薄,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主动投保积极性不高,导致市场杠杆作用在散户群体中失灵,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散户中的推动只能依靠政府行政力量。究其原因,一是试点品种的农业收入占家庭收入
比例极低,即使没有收成对农民生活也无太大影响;二是多年的农耕文化养成了农民“靠天吃饭”经营思想,大多数农户缺乏风险补偿意识,同时,因宣传上的不深入、不细致,使农民对农业保险理解不透,宁愿抱存侥幸心理,祈望风调雨顺保收成,甚至还有人错误地认为农业保险是政府在帮助保险公司赚钱。三是大多数农户有着丰富的耕作经验,对一些旱涝保收的地块能做出准确的判断,主观上就不想投保。
2、保费收取难,按现行的保费补贴政策,投保农户每亩地负担2-3元钱保费,但由于农业保险标的分散,散户缴纳保费主动性不够,在实际工作中,都需要基层工作人员逐户上门登记投保和收取保费,可当下农村农户居住地分散、居住地和耕地的分离,家庭主要劳力外出务工而找不到缴费对象等现实情况很难保证保费能随着投保登记一次性收讫,有的要往返多次,况且按规定六个种植业试点品种都要一季一次收取,工作量也确实太大,于是出现一些村组干部在部分保费难以收取的情况下只得代为垫付。以黄山市歙县狮石乡的水稻为例,全乡水稻种植面积只有12.5亩,农户应交纳的保费为37.5元,但是由于农户居住分散,即使农户愿意缴纳,乡干部也要跑两天。按现在的农民工工资80元/天,征收行政成本为160元。象这样的情况在我省山区、丘陵居多的县比比皆是。垫付保费的后果,一是会导致参保对象不明、户数不清等情况,为日后的理赔工作带来了种种麻烦。
二是这种做法无形中增加了乡镇和村组工作负担,难以长期为继。
3、投机性投保风险难以控制。由于农业保险参保时间集中,被保险人数量庞大,保险公司无法控制每一个被保险人的投保行为,使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有漏洞可钻,产生投机获利心理,出现虚保、冒保、替保、垫保等违规投保行为。另外,在农业保险投保期间,农民往往根据上一年或本年度灾害发生情况来选择是否参保,或有目的地投保风险较大的标的,使危险集中,地方乡镇行政机构往往持有地方保护思想,要求经办机构同意有问题的地块投保,承办机构缺乏制度支撑难以拒绝,增加了承办机构的理赔负担。导致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剧增,甚至造成收不抵支,农业保险发展也无以为继。
难点二是在理赔阶段,查勘定损程序烦琐,定损准确难度大。一是种植业保险品种定损要按不同生长期确定损失,由于投保的是活性标的,大多灾情核损过程较为繁复,即首先确定是否受灾,损失程度则要若干天以后才能确定,有的甚至要到作物成熟后才能确定,二是农业生产一旦受灾,往往多地同时出现灾情,经办机构限于人员力量,保险公司短时间内无法逐户核实灾情,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报告,镇村干部及农技人员部登记审核,经办机构抽样查勘的方式定
损,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假报、错报、乱报、虚报、滥报等现象。加大了农业保险灾后查勘定损的工作量和准确度。
(二)工作层面存在问题
1、相关部门及保险经办机构的宣传引导不够深入,不够细致,引起参保农户的误解和不满。一是目前的试点引导手段主要是通过保费补贴和政策宣传,但在目前的宣传情况看,政策的宣传以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居多,能够深入到乡村、居民组的宣传较少,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了解大都来源于投保阶段基层工作人员的口头告知,很多农户只知道自己花几元钱能买农业保险,国家为其补贴了多少保费都不知道,更难理解国家花这么大力气搞农业保险的意义所在。二是政策的宣传,尤其是对理赔政策的宣传不够到位,很多农户对理赔的法定程序、不同生长期的理赔标准不是很清楚,结果理赔款发放下来,与其期望值相距甚远,影响了其来年再次投保积极性。
2、基层服务网点的代理性质无法保证基层服务质量。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面对的是千万计的农户家庭,承办机构的服务网络无法延伸到乡镇、行政村,农保在基层的具体操作工作,如保费收取、承保登记核实、灾情查勘报损只能依靠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村级协保员、村民组组长等代理完成,由于这些代理人员都不是公司正式员工,同时又承担着其他大量的农村工作,加上报酬低等客观原因,基层服
务网点及代理人员只能以应付的态度对待农保工作,保单填写不规范、信息不完整,核灾定损不合理,投保理赔档案管理等基础性工作无法保证完善,达不到规范要求。
(三)制度设定方面存在的不足
1、部分品种保险金额设定与实际投入成本有差距,影响参保积极性,导致承保工作推动难。我省各试点品种的保险金额是按标的的生长物化成本来核定的,如水稻保险金额为300元/亩但在实际生产中,水稻因田间管理相对复杂,其物化成本远不止300元/亩,而最高赔付金额不足以弥补农户投入的种子、化肥、农药等物化成本,难以全部化解农户的种植风险。从调研的几个市看,水稻的种植成本已达到500元/亩,如果是大面积播种的话,每亩成本还要加上土地流转费用,高达600-700元/亩,远不能保证成本补偿,从而影响了大多数农户的参保积极性。如果不能及时调整保额,适应农户需求,这项政策对农民而言将失去应有的吸引力。
201*-201*年主要农作物物化成本统计表(不含流转费)单位:元/亩年度201*年201*年201*年棉花379.2381.5438.6小麦171.7250.3272.9油菜127.1249.5260.2早稻227.4545501一季稻3804704752、设起赔点及绝对免赔率,不利于维护农民利益。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条款复杂,标准不易把握,灾害损失难以准确衡量,特别是损失率30%的理赔起点很难把握,
农民反映强烈。基层干部及农民对损失率80%以下的设15%绝对免赔率,都认为不合理。车险中设免赔率,是与驾驶人所负的责任挂钩的。农民除了可以对虫灾进行施药预防外,对于其他灾害农民是无法承担责任的,农民不理解,难接受。
3、理赔计算公式不合理。《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金额=各生长期保险金额×(损失率-15%)(简称方法一)。如公式改为:赔偿金额=各生成期保险金额×损失率×(1-15%)(简称方法二),则每亩可增加赔款约10-30元。若十亩、百亩乃至上千亩的,对投保农户因灾损失的补偿将更加可观。
以1亩水稻为例两种方法差异受灾方法一程度孕穗期四成240*(40%-15%)=60元成熟期四成300*(40%-15%)=75元240*(60%-15%)=108孕穗期六成元300*(60%-15%)=135成熟期六成元生长期方法二差额240*40%*(1-15%)=81.6元21.6元300*40%*(1-15%)=102元27元240*60%*(1-15%)=122.4元14.4元300*60%*(1-15%)=153元18元
4、农作物损失率计算依据不确定。如计算油菜损失率,必然要将实际产量与常产进行对比。但是,常产是以当年平均产量还是以统计年报产量作依据?是用3年平均数还是5年平均数?由于保险条款及省里文件均无相关规定,导致地
方与保险机构在确定损失率时都从各自立场出发,无所适从。
5、参保品种的一刀切不切合实际。试点品种中的水稻、大豆等作物在我省的一些山区县种植非常少,但由于是硬性规定,使这些品种的保险在少数地区虽无实际意义,但又不得不施行的尴尬局面。导致承办机构做了同样的工作,却难以收到同样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政策的推行,承办机构的生存都难以为继。
(四)保险经办机构的困局影响试点工作开展承办机构承担的社会责任与企业收入的提取不成正比,制约了公司的稳定和发展,从而影响了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农业保险是一项保护性措施,其实施的好坏最终要看赔付效果,可以说,这项工作的社会效益要大于经济效益,作为农业保险的承办机构既要顾及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又要顾及公司的积累与发展,但由于政策限定,承办机构从事这项工作所能提取的经营性收入只能按保费收入的15%提取,这个比例在这个保险行业当中都是偏低的,况且农业保险的工作成本远大于其他商业保险,承担我省农业保险任务的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又是成立不久的企业,公司尚处于发展初期,公司经营性收入的不足无法保证服务网络的健全完善、工作车辆、设备的配以及员工队伍的建设与培训等工作的资金投入,
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展带来农险人手不足,服务质量不高、核灾理赔不及时等负面影响。
摆出问题,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以促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稳定的可持续发展,是本次调研活动的最终目的,根据上述工作难点和问题,本调研组对下一步推进和完善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针对试点工作中的难点,辅之以相关措施,彻底解决试点难题
1、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治理,促进土地流转,推动农业生产集约化经营,实现农业保险市场化运作。从这几年的实践情况看,农村的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营组织风险防范意识较强,参与农业保险积极性较高,真正难以推动的是大多数、小面积,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散户,他们生产的目的也仅仅是满足自身生活需要,即便受灾损失也不大,买不买保险无所谓,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现代农业的发展。建议由省、市、县共同承担治理资金,对农村散落在五保户、孤寡老人家庭、留守家庭等户均不足3亩的零散耕地、抛荒地,结合其它低洼、低产地的改造,进行换整合,实现农业生产用地趋向成片集中,向社会公开招聘承租经营或合作经营,促进农业生产向集约化经营转变,从而达到彻底解决投保难、保费收
取难等难题,真正实现农业保险市场运作的初衷。
2、将参与农业保险与农户小额金融信贷有机结合,提高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农户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其生产经营除了基本的种植以外,往往还有其他如畜禽、水产养殖、苗木花卉种植等,农村小额金融市场需求旺盛,如能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农村小额金融信贷结合,凭借达到一定数量及保险金额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单就能贷款,不仅能提高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也能促进农村金融的长足发展,对农业生产向集约化经营转变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实是一举多得、值得尝试的好办法。
二、以强化宣传、服务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引导效应提高广大农民和种养大户对农保政策的知晓度和认知度,充分调动他们主动投保的积极性,对巩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成果至关重要。一要加强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宣传引导作用。对农保政策的宣传工作除了在主流媒体上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以外,各级农险办要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已建的基层网络优势,支持、配合经办机构深入乡村、农户,采取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折页、印制墙体广告、制作农用车车载流动广告、免费提供农村广播等让农户显而易见的宣传形式,扩大政策宣传的覆盖面。二要充实宣传内容,加强政策细节的宣传。在开展的各项宣传工作中,要加大对农保政策中的投保条件、核灾定损的规范程
序、理赔金额的计算等政策细节上的宣传,以减少和消除农户对政策的误解。三要强化服务观念,以服务带动工作的开展。各级农险办要密切与农委、水利、气象等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通过为农业生产提供重大气候变化服务、传授核灾定损知识技能、指导病虫灾害防治等服务性工作,进一步营造试点环境,推动试点工作开展。
三、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提供推行农业保险的法律支持。
农业保险的发展,不仅需要良好的市场运作环境,更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更没有一部完善的农业保险法,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是不能覆盖农业保险的;由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存在随意性,导致农业保险既无约束机制,也无激励机制,建议从国家层面、至少是省级层面出台农业保险法规,明确农业保险工作在地方政府工作中地位和性质,地方政府工作职责、保费补贴筹集渠道及方式。对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营原则、保险责任、经营模式、运行方式、农业保险的风险准备金的提留、服务流程、资金管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在法律层面上固化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和政府部门、受益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关系。
四、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取消地方财政保费资金补贴负担,提高地方尤其是农业大县推进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农业是个低收益、高风险的行业,为保护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发展,作为农业大省既要承担粮食输出的社会责任,又要为保护农业生产承担大量保费补贴资金,长此以往,就会导引地方会放弃农业,改变耕地用途,选择发展高盈利产业,从这个角度看,积极争取中央政策支持,加大东部地区财政资金向中、西部地区农业输出省份的转移,减轻中、西部地区农业大省、农业大市、农业大县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负担才是农业保险的长久持续之计。
五、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规定品种与自选品种相结合的参保政策。根据政府对农业、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对有关国计民生的粮食和主要农副产品生产以及大面积的生产经营者实行法定强制保险,其他产品及零星散户的生产实行自愿保险。同时针对全省受地形、地貌的影响,在规定试点品种面积少于一定量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一至二项,在当地有举足轻重分量的农作物或经济作物进行试点。
六、提高承办机构经营费用提取比例或给予经营费用补贴。为促进承办机构完善服务网络,稳定农保队伍,提高服务质量,应提高承办机构经营费用提取比例或给予经营费用补贴,以保证承办机构对基础建设的投入,尤其是在试点初
期为完善服务网络所需的投入,提高员工待遇,达到留住人才,提高服务水平的目的。
七、调整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相关制度
一是及时了解农民生产生活中面临的保障需求,把保险的功能与农户的投保需求有机结合起来,调整完善试点农业政策性保险产品和保险金额,针对不同的地区开发相宜的农业保险产品,并对各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根据市场水平作相应调整,切实发挥保险对受灾品种的成本补偿作用。二是取消绝对免赔率,消除不公平的霸王条款。三是从制度上规定核灾定损理赔程序,杜绝核损理赔随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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