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矿厂生产管理制度
选矿厂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选矿厂生产管理工作,促进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改善选矿生产条件,充分利用资源,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工段长、班组长在选矿厂厂长、副厂长的领导下,组织本工段职工认真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同时严格控制材料消耗,加强生产成本管理工作。
第二条各工段在组织好本工段生产的同时,必须协调好同相关工段的关系,确保全厂生产顺利、有序地进行。工段长、班组长要经常对生产及工艺流程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第三条工段长、班组长必须熟悉设备性能和工艺流程,灵活组织生产,确保各生产环节良性发展,良性循环,为后续作业的生产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岗位工必须严格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操作卡的要求操作,禁止在生产中弄虚作假、投机取巧。
第五条杜绝各类“跑、冒、滴、漏”事故的发生,防止金属流失,提倡节约,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等现象。
第六条工段长和技术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生产一线,了解生产情况,及时分析、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七条在生产、设备管理小组的领导协作下,研究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组织力量进行设备更新和工艺流程改造。
第八条各工段必须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确保原矿品位、精矿品位、回收率及其它生产指标达标。
第九条各工段长应经常监督、检查本工段职工的出勤情况,加强指标检测工作,认真检查班组成员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条技术人员应定期地对各生产工艺流程进行考查,搞好数据分析工作,为生产提供可靠的技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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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矿厂生产工艺技术管理办法
1、总则
生产技术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疆阿舍勒选矿厂是新疆阿舍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生产单位,隶属于新疆阿舍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辖区设有“3科室5车间”,即1个主生产车间磨浮车间;4个辅助生产车间:碎矿车间、精矿脱水车间、尾矿输送车间、机电车间;1个办公室和1个生产调度室及1个选矿实验室。
选矿厂自试投产生产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生产指标逐年提高,技术水平日趋成熟。为充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使企业逐步走上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道路,逐步达到各项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和标准化,使员工在生产、工作中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逐步达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说标准话,做标准事”,依据新疆阿舍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阿舍勒选矿厂近两年的生产实践和《新疆阿舍勒选矿厂岗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新疆阿舍勒选矿厂工艺纪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本办法仅适用于新疆阿舍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选矿厂主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的生产岗位。
2.2本管理办法若与上级管理部门和公司有关规定相冲突,以执行上级管理部门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为准。
2.3本办法适用于厂部和车间两级管理。
3、选矿厂生产工艺技术管理的领导与职责分工
3.1选矿厂厂级技术管理
3.1.1选矿厂厂级技术管理工作在选矿厂厂长和主管生产技术的副厂长领导下工作。3.1.2厂长或副厂长负责召开每天的工艺技术工作例会,讨论和协调解决生产工艺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3.1.3厂级日常技术管理工作由选矿实验室负责。选矿实验室行使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本办法的权利和职责。
3.2选矿厂车间级技术管理
3.2.1选矿厂车间级技术管理工作由相关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工程师负责。
3.2.2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工程师具体负责本车间生产工艺技术的日常管理工作,行使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本办法的权利和职责。
4、选矿实验室生产工艺技术管理
4.1选矿试验室具体负责选矿厂工艺技术的试验、科研、技改等项目的计划、报告、汇编、落实。没有按时完成相关试验或提交试验报告,每次罚实验室20元/次。
4.2协助经公司或选矿厂领导同意的外来科研单位在实验室、选矿厂进行的工艺技术试验工作,并积极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
4.3选矿试验室或各车间在进行现场重大工艺技术科学试验、工艺流程改革时,应事先经选矿厂工艺技术例会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讨论,形成会议纪要,报请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在未经厂和公司许可,擅自改动现场工艺条件、私改工艺流程等,每发现一次罚实验室或车间100元/次。造成工艺事故的按工艺事故处理。
4.4选矿试验室在承接或被委托进行非选矿厂安排的相关选矿试验,应事先征的选矿厂领导或主管领导的同意,且具有内部业务联系单时方可安排进行试验工作。否则罚选矿实验室100元/次。
4.5选矿试验室应根据生产需要,加强对全厂工艺流程和工艺技术条件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关键工序、新工艺进行必要的考查或鉴定,做好技术分析,为指导生产提供依据。
4.6积极参与车间技术操作规程和技术操作条件的修订工作,以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4.7经常收集、介绍和交流有关选矿科学技术情报,负责协助搞好选矿厂工艺技术资料和工艺技术图纸的管理工作。
5、碎矿车间生产工艺技术管理
5.1副产矿矿石粒度
5.1.1副产矿格筛矿石通过粒度。副产矿格筛尺寸为300*300mm,通过格筛的矿石最大粒度不得超过320mm,大于320mm粒度的矿石超过20%,导致副产下矿漏斗堵塞,需要放炮处理,每堵塞1次,罚碎矿车间10元/次。
5.1.2副产矿颚式破碎机给矿粒度。副产矿700*600mm颚式破碎机给矿粒度不大于320mm,其给矿粒度取决于格筛下矿粒度,由于给矿粒度超过320mm的大块超过20%,引起颚式破碎机堵塞,按第4条、第1款、第1项执行。
5.1.3副产矿颚式破碎机排矿粒度。副产矿颚式破碎机排矿粒度应小于等于230mm占80%为合格。由于副产矿颚式破碎机排矿粒度过大,致使中碎圆锥破碎机给矿口或破碎腔堵塞,罚碎矿车间20元/次。影响选矿正常生产按工艺事故处理。
5.1.4依据《选矿厂岗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选矿厂破碎机排矿口检查与调整办法》,碎矿车间应每周定期对副产颚式破碎机、中碎圆锥破碎机、细碎圆锥破碎机的排矿口检查和调整1次,以达到和满足生产工艺技术要求。每周没按本办法要求检查和调整破碎机排
矿口,罚碎矿车间20元/次。5.2中细碎给排矿粒度
5.2.1中碎给矿粒度属采矿厂井下破碎管理。原则上中碎给矿粒度不得大于230mm,由于大块等非岗位操作人员的其它原因导致原矿仓漏斗或中碎破碎腔堵塞,由选矿厂调度室协调处理,不在本办法管理范畴。
5.2.2中细碎排矿粒度。中细碎机排矿粒度应符合工艺技术标准要求。中碎排矿粒度应小于等于57mm占85%以上为合格;细碎排矿粒度应小于等于35mm占85%为合格。
5.2.3中细碎排矿粒度是否合格,由选矿试验室具体负责联合厂办公室、调度室每周不定期抽查一次,每抽查一次粒度合格率低于85%,由选矿厂罚破碎车间20元/次项。5.3筛分粒度
5.3.1筛分车间的最终筛分粒度为选矿厂一段球磨机入磨前的给矿粒度,直接影响球磨机的磨矿效率、磨矿操作和磨矿细度,应当严格控制筛分最终粒度。
5.3.2筛分最终粒度。筛分最终粒度应小于等于12mm占90%以上为合格。5.3.3筛分最终粒度是否合格,由选矿试验室具体负责,联合厂办公室、调度室每周从4#皮带不定期取样抽查一次,每抽查一次粒度合格率低于90%,由选矿厂罚破碎车间20元/次。
.6、磨浮车间生产工艺技术管理
6.14#皮带给矿
6.1.14#皮带给矿量。4#皮带给矿量应按当日处理矿量而定。仪表显示量与实际小时给矿量偏差应当控制在小于2%范围内。
6.1.24#皮带给矿量的校对。4#皮带仪表显示量和实际处理量由选矿厂机电车间仪表班联合公司质检部门每周校对1次,未按要求进行校对,罚仪表班20元/次。
6.1.34#皮带岗位应经常注意观察4#皮带和粉矿仓漏斗下矿和矿石粒度情况,对粉矿仓漏斗下矿或4#皮带给矿的异常情况要及时通知碎矿班或仪表班进行处理,未按要求或及时发现每次罚款10元/次,造成工艺事故的按工艺事故处理。
6.1.4原矿水份的检测属公司质检部门管理,不在本办法管理范畴。
6.2磨矿分级
6.2.1一段磨矿与分级。一段磨矿分级的最终溢流浓度应当控制在45%,上下偏差不得大于5%;细度-200目应当控制在70%,下偏差不得大于5%。每检查发现一次项不合
格罚磨浮车间10元/次.项。
6.2.2二段磨矿与分级。二段磨矿分级的最终溢流浓度应当控制在32%,上下偏差不得大于2%;细度-200目应当控制在90%以上,下偏差不得大于6%。每检查发现一次项不合格罚磨浮车间10元/次.项。
6.2.3再磨与分级。再磨分级的最终溢流浓度应当控制在30%,上下偏差不得大于2%;细度-325目应当控制在95%以上,下偏差不得大于5%。每检查发现一次项不合格罚磨浮车间10元/次.项。
6.2.4球磨机钢球的添加。球磨机钢球的添加属磨浮车间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内容和经济成本考核,不在本办法管理范畴。
6.3浮选
6.3.1PH值。混浮作业粗选搅拌槽(混粗Ⅰ、混粗Ⅱ、混粗Ⅲ)的PH值应当控制在12,PH最低不得小于11,其它混浮作业PH应当控制在11,PH最低不的小于10.5;铜锌分离粗选搅拌槽PH值应当控制在6~8,PH最低不得小于6,最高不得超过8。每检查发现一次每项罚磨浮车间5元/次.项。
6.3.2浮选PH值检测仪的校对。浮选PH值检测仪的校对由机电车间仪表班每周清洗、校对一次,pH值仪表误差上下偏差不能大于或小于0.5。每检查发现浮选PH因仪表误差造成的PH值不合要求,罚机电车间10元/次.台。
6.3.3浮选作业浓度。混浮粗选、铜锌分离粗选作业浓度分别执行本办法第6条、第2款、第2项和本办法第6条、第2款、第3项。铜锌分离精选各作业浓度应当控制在28%,上下偏差不得大于或小于5%;铜锌分离尾矿浓度应当控制在15%,下偏差不得大于5%。锌硫分离粗选作业浓度执行铜锌分离尾矿浓度;锌硫分离精选各作业浓度应当控制在30%,上下偏差不得大于或小于5%。每检查发现浮选各作业浓度不合要求,视具体情况罚磨浮车间5元/次.项。
6.3.3生产技术指标。生产技术指标属经济技术考核,不在本办法管理考核范畴。
6.4浮选药剂的配制浓度与添加量
6.4.1浮选药剂的配制浓度。需要配制的药剂配制浓度按下表执行,上下偏差不得大于或小于1%。每检查发现一次一项不合格,罚磨浮车间5元/次.项。
6.4.2浮选药剂的添加。浮选药剂的实际添加量与加药机输入的添加量误差应当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15%浓度的药剂实际添加量与加药机输入的添加量误差不得大于或小于10毫升/分钟;10%浓度的药剂实际添加量与加药机输入的添加量误差不得大于或小于5毫升/分钟;按原液添加的药剂实际添加量与加药机输入的添加量误差不得大于或小于1毫升/分钟;每检查发现一次一项罚磨浮车间10元/次.项。石灰乳添加量执行第5条、第3款、第1项。
6.4.3浮选药剂的添加误差若系加药机系统造成,由机电车间仪表班负责解决,若不及时解决又不向厂有关领导及时反映协调解决,罚机电车间仪表班10元/次.点。若系设备系统本身原因且暂时无法解决的情况除外。
药剂名称ZnSO4Na2SO3CuSO4Na2STXCaOPACBK201
浓度%15151510103原液原液
7、脱水车间生产工艺技术管理
7.1铜锌精矿产品水份
7.1.1铜精矿产品水份。铜精矿产品水份不得大于10%,公司质检部门每发现或向厂里反映一次铜精矿产品水份不合格,罚脱水车间20元/次.项。
7.1.2锌精矿产品水份。锌精矿产品水份不得大于9%,公司质检部门每发现或向厂里反映一次锌精矿产品水份不合格,罚脱水车间20元/次.项。
7.2浓密机溢流固体含量
7.2.1∮38M铜精矿浓密机溢流固体含量。铜精矿浓密机溢流固体含量不得超过2g/L。每检查发现一次固体含量超标,罚脱水车间10元/次。
7.2.2∮18M锌精矿浓密机溢流固体含量。锌精矿浓密机溢流固体含量不得超过2g/L。每检查发现一次固体含量超标,罚脱水车间10元/次。
7.3浓密机底流浓度
7.3.1∮38M铜精矿浓密机底流浓度。铜精矿浓密机底流浓度应控制在40-80%,平均不得低于60%,最低不得小于30%,最高不得超过85%,每检查发现一次底流浓度低于30%或大于85%,罚脱水车间10元/次。
7.3.2∮18M锌精矿浓密机底流浓度。锌精矿浓密机底流浓度应控制在40-80%,平均不得低于60%,最低不得小于30%,最高不得超过85%,每检查发现一次底流浓度低于30%或大于85%,罚脱水车间10元/次。
8、尾矿车间生产工艺技术管理
8.1∮24M尾矿浓密机
8.1.1∮24M尾矿浓密机溢流。∮24M尾矿浓密机溢流固体含量不得大于2g/L,每检查发现一次固体含量超标,罚尾矿车间10元/次。
8.1.2∮24M尾矿浓密机底流浓度。∮24M尾矿浓密机底流浓度应控制在40-50%,平均不得低于45%,最低不得小于30%,最高不得超过60%,每检查发现一次底流浓度低于30%或大于60%,罚脱水车间10元/次。
9、免责
9.1选矿厂对各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工艺技术条件的抽查和检查工作,是在不影响选矿厂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的日常工艺技术管理工作。
9.2各生产车间和输助生产车间应严格执行《选矿厂岗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本管理办法,若影响选矿厂正常生产,造成工艺事故的按《选矿厂工艺纪律管理规定》执行。
9.3由于受自然条件和井下条件的限制,碎矿车间若遇下雨、下雪等天气或其它无法预知的特殊情况,如:矿石潮湿、泥化等引起格筛、破碎机、筛分等堵塞不受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制约。但碎矿车间有责任和义务积极组织人员处理,由于处理不及时或延误时机影响选矿正常生产造成停产,按工艺事故处理。
9.4鉴于原矿性质的可变性以及矿石结构和构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由于原矿性质的突然变化而引起的工艺技术条件的巨大变化除外,但该情况必须由选矿工艺技术会议讨论确认后,方可免责。
9.5本管理办法暂未包含的其它工艺技术条件。
9.6其它不可抗拒、预知、防范等原因造成的工艺技术条件无法控制的情况。
10、解释与修改
10.1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选矿厂选矿工艺会议。
10.2本办法随生产实践和生产发展、生产管理的需要,选矿工艺会议有权进行重新讨论修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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