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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我局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督查的情况汇报

时间:2019-05-28 08:15:12 网站:公文素材库

关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我局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督查的情况汇报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到我局督查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7月22日上午,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区行政调解中心)到我局督查行政调解开展工作情况。根据《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行政调解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的通知》(成青府办[201*]37号)的要求,本次督查主要内容为受检部门行政调解的“五落实”情况。

根据市政府、市房管局专项工作精神,我局于201*年依法成立了拆迁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调解工作。同时,我局成立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和指导开展我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责任科室负责人任成员。我局下设“行政裁决调解室”和“城市房屋拆迁投诉中心调解室”,并配备专人负责,行政调解具体工作由我办牵头负责行政纠纷的排查、调处、化解和信息报送工作。我局认真研究、剖析城市拆迁存在的难题,积极探索解决城市拆迁纠纷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形成以下工作情况报告。一是完善规章制度,化解纠纷。从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力度、严格规范行政裁决听证程序、切实加强历史遗留案件的联调力度、切实加强综合协调力度、建立档案管理备案制度等多方面畅通沟通渠道,在源头上保障平稳有序。二是严格考核问责。我局把行政调解工作作为综治、维稳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目标管理。对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科室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调解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突出、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责任科室,将追究相关责任。

我局行政调解工作自201*年开展至今依法共受理了58件行政调解案件。其中共审核受理君平巷地块3户、陈麻婆地块9户、宽窄巷子地块16户、鼓楼南街交管局地块6户、锦绣工程地块1户、梵音寺地块3户、半边桥南路地块1户、实业街地块5户、西城角地块12户、上汪家拐地块2户,组织拆迁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共计500余次。

其中在案件受理后,下达行政裁决之前,经拆迁管理办公室成功调解、促使当事双方达成安协议共计15户;在已下达裁决书32户中,经成功调解、促使当事双方达成安协议共计32户;在已召开行政强拆听证会的26户中,经成功协调、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安协议达26户。至此,拆迁管理办公室成立以来经行政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率为100%,而因行政裁决案件上访率则为零。

成都市青羊区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投诉中心自成立至今已接到群众电话千余组次,回复率100%,回访率达90%,极大地为被拆迁人提供了反映诉求的便利。虽然投诉中涉及的问题大多并非属于我投诉中心受理范围,但投诉中心工作人员仍然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热情接待群众来电、来访,耐心引导投诉人到相应部门,及时让投诉群众方便、快捷地找到相关办事机构、及时处理有关事项。

随着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不断推进,一些矛盾和问题会逐步显现。下一步,我局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将规范内部管理,建立长效的预警机制,认真打造一个集中、透明、规范、联合、高效的公众服务平台;进一步强化效能监督,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整合监督资源,加大调查、调解力度,充分运用效能处理手段,促进城市房屋拆迁环境的好转;加大案件办理力度;进一步完善效能制度,畅通民情渠道,有效化解城市拆迁矛盾;对案件做到能自办的不联办、能联办的不转办,切实提高投诉件的办理质量;进一步完善评议考核制度,启动民主测评,有效拓宽民主评议评价的广度和深度,实行案件集中讨论制,针对每一个案件,实行民主讨论,通过这样的制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及合法利益,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要持续不断地加强业务学习和队伍建设,在责任心和工作质量上下功夫,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团队意识。要充分有效发挥区级、局级、科室三级矛盾调解化解机制和项目方、被申请人、街道办事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评估师、公证人员“八位一体”的联动机制的作用,切实维护我区“依法拆迁、阳光拆迁、文明拆迁”的工作局面。

督查组在听取工作汇报后指出:青羊区房产管理局在行政调解工作开展中,“五落实”情况执行较好,对于将行政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案件的始终以及行政调解前的做法很值得推荐。下一步是要加强与区法制办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将行政调解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加以信息联动,以更好地推动我区行政调解工作效能制度的建设。

扩展阅读: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顺政办发201*18号

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27号),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本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主要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当前,我区仍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特别是随着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工作的推进,社会利益和群众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调处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以构建和谐顺义为目标,坚持调解优先,立足预防,重在化解,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职能作用,形成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二)工作原则。

一是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二是合法原则,行政机关要公平、公正地化解矛盾纠纷,有效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是公平公正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四是注重效果原则,要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三)工作重点。

一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城镇房屋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对于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三、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一)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各行政机关要切实做到行政调解与依法履职相结合,积极主动地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努力把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在调解时,要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促成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具有行政复议职权的行政机关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行政争议,要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调解优先原则解决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要深入了解各方诉求,找准争议焦点,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摆事实、讲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为各方当事人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创造条件。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和解协议内容记录;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各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区政府法制办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及时履行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协议,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二)切实做好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裁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优先适用调解,向当事人耐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说服和劝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努力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通过调解,各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文书;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途径。

(三)积极配合法院开展行政诉前和诉中协调工作。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案件诉前、诉中的协调工作。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立案阶段提出的协调意见,应当认真对待、积极履行;对人民法院指出的执法问题,应当立即核实、主动改正、消除负面影响;对因行政行为被诉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区政府法制办要发挥好对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做好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行政调解信息分析上报制度。

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的信息分析上报工作,及时通报本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并研究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要及时摸清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沟通,同时应当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定期对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二)健全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各行政机关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或规程,全面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行政调解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三)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考评机制。

各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要制定矛盾化解具体目标,对发生在本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全面评估调解效果。对不积极主动配合行政调解工作、不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问责。

(四)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各行政机关要积极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在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矛盾多发领域,要建立由有关行政部门主导的专业的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要主动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建立调解情况通报交流制度,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妥善化解各类纠纷。行政机关对于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在诉前已经做过行政调解工作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调解的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建立行政调解经费保障机制。

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在分清渠道、分级负担的前提下,根据行政机关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将宣传、培训、指导、聘用专职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调解员工作补贴等调解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健全行政调解经费拨付制度。

(六)建立行政调解宣传长效机制。

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的宣传工作,及时总结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并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调解、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五、加强领导,抓好落实(一)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

建立由区政府总负责、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司法、宣传、公安、机构编制、信访、维稳、财政、人力社保、规划、国土、住房与城乡建设、农业、卫生、民政、国资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部署本区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监督考核各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区政府法制办承担全区行政调解工作有关事项的统筹协调、信息交流、联络及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主管领导,在部门内部指定专门科室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特别是涉及矛盾纠纷较多的部门应当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调解工作体制。(二)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

各行政机关要结合本职工作建立一支专、兼职的调解员队伍,一是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中去。二是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专业人才加入行政调解或调解员队伍中,并公布调解人员名单。三是要结合调解工作实际,充分利用司法、行政、专家学者等各种资源,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三)落实领导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各行政机关要根据全区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主要领导应当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本行政机关内部,不得推卸责任。区政府定期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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