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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时间:2019-05-28 08:15:56 网站:公文素材库

加拿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加拿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加拿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至1929年的经济大萧条,20世纪90年代后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在近30年的历史演进过程中,加拿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职能与职责日渐明晰和强化,合规管理的内涵和外延不断丰富与拓展。与国内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制度相比较,加拿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架构、基本职责及主要做法与我国基本一致。比较而言,加拿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在以下方面有其一定的独到之处,学习和研究加拿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对加强我国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联合论坛北京)加拿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至1929年的经济大萧条,20世纪90年代后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在近30年的历史演进过程中,加拿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职能与职责日渐明晰和强化,合规管理的内涵和外延不断丰富与拓展。与国内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制度相比较,加拿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架构、基本职责及主要做法与我国基本一致。比较而言,加拿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在以下方面有其一定的独到之处,学习和研究加拿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对加强我国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加强合规管理工作的有效引导

由于历史原因,加拿大证券监管一直没有形成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系,加拿大各省(地区)证监会长期独立履行各省证券监管职责,该局面导致加拿大证券行业的自律组织在行业监管方面发挥主要作用。成立于1916年的加拿大投资交易者协会(IDA)及201*年其与市场监管局(RS)合并成立的加拿大投资业监管组织(IIROC)在加拿大证券公司监管方面实际承担着国性监管机构的角色,其对全国所有证券公司在资本充足和商业行为管理方面发布行业监管规则并进行监管检查和问责,合规与法律部(ComplianceandLegalSection,之前为“联合行业合规小组”,是IDA董事会的一个委员会)是该机构履行证券公司合规监管的直接部门。

虽然各省《证券法》和相应的监管法规中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和要求,但与行业监管体系相对应,加拿大证券公司合规法律体系亦以自律规则为主线。如201*年7月IDA颁布法规附则38,对首席合规官(CCO)的定义和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其注册考试、任职条件、缺位代行等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其他相关行业规则中,也分别对证券公司最低资本、强制保险、充足的账簿和记录系统、资金隔离、证券隔离、商业行为合规、交易合规、“看门人”职责、合规报告等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要求。虽然加拿大的证券监管体制并不是一个十分完美的监管体制,但其自律组织在行业监管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表明,自律组织在合规管理方面所能发挥的空间非常广阔。201*年,中国证监会在综合治理总结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证券行业实现“九大转变”的基本目标,其中,监管机制从以行政监管为主向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自我约束的有机结合过渡,是“九大转变”的核心之一。近年来,我国行业自律组织在行业监管方面的地位正在逐步提升,其作用也日益显现。就合规管理方面而言,可考虑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发挥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

1.尽快制定合规管理的实务性操作规则或指引,如信息隔离管理指引、合规监控与监测指引、合规检查指引、合规管理平台建设指引、合规评价指引等等,引导全行业合规管理的正确开展路径。

2.发挥“合规管理专业委员会”的作用,集中行业专业力量,开展行业交流,积极研讨合规管理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以有效应对合规管理工作的各种障碍。

3.通过行业的合规专业评价与检查,形成良好的合规激励与处罚机制,以点带面,带动行业健康发展。4.积极开展合规人员培训,满足国内合规管理人员严重不足的需要,提升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对合规管理的全面认识。

二、提升合规管理目标,突出券商作为证券市场“看门人”的职责与义务

综观加拿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多项措施与要求,总体体现了一个基本目标,即发展公平效率的资本市场,建立对市场诚信的信心,保护投资者免受不恰当、不公平的待遇和欺诈行为。在此前提条件下,加拿大证券公司被赋予“看门人(Gatekeeper)”的责任和义务。“看门人”义务具体包括:(1)审慎义务,如必须了解你的客户、在产品销售和服务中采取适当性原则、对客户信息保密性等;(2)受托责任,公司应取得客户确认的协议文件,明确受托责任,防范因疏忽和过失给客户带来损失;(3)监管义务,公司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员工涉入违规交易,并监督潜在的客户违规行为,如发现不当行为合规部门要开展调查、进行记录;(4)真实报告义务,公司应如实报告公司、员工及客户的违规情况,禁止不实陈述。

在我国,证券公司作为市场看门人的角色只是近1-2年的事,如何从合规管理的角度正确理解证券公司作为市场看门人的职责与定位,目前尚未完全形成共识。在加拿大,折扣经纪商和完全服务经纪商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在以完全服务经纪为主要经营模式的运营环境下,了解你的客户、适当性销售、投资顾问管理等成为合规管理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但对于我国以折扣经纪为主导的行业经营环境,我们将如何定位作为市场看门人的审慎职责、受托责任等,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值得欣慰的是,我国目前在创业板的准备工作中,已较全面地启动了该项工作,其中经验值得借鉴。同时,近期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人管理制度的出台,也为我国证券公司作为市场看门人的合规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以较为严格的合规检查和处罚,创造良好的合规文化和氛围

据介绍,加拿大证券自律组织IIROC每年要对100多家会员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于高风险的证券公司甚至每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按照检查内容的不同,分为资金检查组和运营检查组,每家公司的检查时间约为1-3个月;同时,IIROC还专门建立了客户投诉报送系统和市场交易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客户投诉和客户交易行为信息,为合规检查提供线索和依据。IIROC平均每年要对20多家公司和200名从业人员进行处罚,有的罚款高达数百万加元。严格的监管措施和违规处罚,为加拿大全行业主动合规营造了良好的外部氛围,推动了加拿大证券公司内在合规动力的有效形成,促使证券公司把合规视为企业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

受加拿大做法的启示,我们认为,与外部检查与处罚相对应,证券公司内部的合规检查与合规问责,亦是合规管理十分重要的一环。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合规风险状况,合理安排公司合规检查方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要采取有效方式使合规检查达到一定的覆盖面、频率和深度。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证券公司应采取严格的内部合规问责措施,以此形成违规必究、违规即究、违规严究的从严治司的文化氛围。

四、突出主要负责人的合规责任,提升公司自我合规约束力和合规履职保障

在加拿大,“合规从高层做起”绝不是一句空话。加拿大证券公司被要求设立最终指定人(UltimateDesignatedPerson,简称UDP),负责确保公司制定和执行的相应政策和程序符合监管要求,并就公司及员工行为的监管向自律组织负责。UDP一般由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运营官(COO)、或首席财务官(CFO)担任。首席合规官(CCO)与管理层之间是一种顾问关系,CCO负责向最高负责人以及董事会报告公司合规情况,负责合规系统和流程的实施,而UDP则最终负责公司的合规状态。据了解,加拿大证监会从来不直接处罚公司董事会。

最终指定人制度明确了高管个人的合规最终责任,使UDP在合规方面充分发挥领导和支持作用,使合规管理不仅仅只是一种“高层基调”,也使充足的合规履职保障成为一种实实在在的内生性要求。查阅加拿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相关规则,几乎没有任何关于合规履职保障方面的相关规定,其根本原因在于,明晰的合规责任催生了公司为合规管理提供履职保障的内在需求,在此种背景下,公司自发地根据自身情况为合规管理提供量身定做的履职条件和资源。据了解,加拿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一般在其他同级岗位人员的1.5倍左右。我国目前的合规责任体系,是一种分散式的责任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与合规管理有关的职责,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现实工作中,由于承担最终责任的对象不甚明晰,容易产生职责推诿、主动合规意愿不足、做表面文章、不能为合规管理提供充足履职保障的情况。借鉴加拿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UDP制度,监管部门可考虑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更突出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合规职责,并加强宣导,使其产生主动合规的内生动力。

五、合规管理定位于合作伙伴关系,以有效的合规方式为业务开展提供顾问与支持

正确的定位是成功的开始。加拿大把合规人员定位于“业务保护的合作伙伴”,把合规工作定位于“业务保护的必要措施”,通过建立相互信赖和尊重,规避业务部门对合规管理的潜在抵触。如合规人员通过关注监管重点与规则变化,以伙伴身份提醒新的监管要求和应注意事项;尽量避免仅由于发现了某个风险就中断业务,在禁止某项交易、或某项活动、或提出合规要求之前,通过探寻切合实际的替代方案,以合规的方式推动业务进程;要有效平衡业务目标和合规风险,创造性地提出既符合监管要求又满足业务发展的、实用的各种解决方案。合规人员通过寻求新产品的有效合规路径,建立合规地位与权威。

在我国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日常工作中,往往容易产生两种倾向性,一是因过度强调监督检查角色带来业务部门的强烈抵触,使合规得不到积极响应;二是因过度迎合业务需要,超越合规底线而导致合规失败。合规管理同时也是一门管理艺术,合规人员除应具备深厚的专业基础外,还必须具备良好的组织管理与沟通协调能力。以柔性的合规管理方式或刚柔并济的合规管理方式开展工作,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柔性的合规管理,绝不代表可以超越规则底线,如何在规则的前提下寻求业务发展的有效路径,这将是合规管理工作中的最大挑战和难题。

六、把握合规管理中“规则”与“原则”的关系,灵活选择实现合规目标的有效路径

“原则监管”和“规则监管”是近来证券监管部门争论较多的一个问题。自201*年英国提出采取原则监管的策略后,原则监管成为超越规则监管的一种主流意见和做法。所谓规则监管,是基于规则的监督与管理,要求针对各方面问题制订详尽的规则,具体描述允许和禁止的行为细节。所谓原则监管,是指基于原则的监督和管理,要求明确制定规则的最终目标和总体原则,以目标和原则去控制和管理具体行为。规则监管的思维方式有其局限性,一是规则不可能穷尽所有业务与流程,二是规则是在不断变化的。用规则来判断我们的行为是否正确,往往会忽略规则想要达到的目的。而原则监管的不足则在于,一是因过度强调结果而忽略过程管理,二是因原则过粗而加大监管难度。

近年来加拿大逐步从基于规则的合规监管向基于原则的合规监管方式转变。如对于合规管理的架构、看门人的责任、投诉管理、合规管理的评价等等,均采用了结果导向型,在满足必须的基本监管要求后,在原则监管条件下,监管部门给予公司足够的灵活度。

事实上,我们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工作中,因为规则不可能穷尽所有业务与流程,同样存在“规则管理”与“原则管理”的问题。但基于规则的合规管理,往往会产生这样一个误区,即通过将事实应用到规则中以决定是否违规,关注规则是怎么说的,不考虑规则想要达到什么目的。而基于原则的合规管理,则通过运用一般原则和职业判断,比较灵活地选择实现合规的方式并进行动态调整。但是,基于原则的管理是结果导向型,会使管理者更关注结果,会导致公司从注重流程逐步转向注重结果,从结果推定合规的有效性,这是应予避免的倾向。因此我们认为,原则管理不能完全取代规则管理,规则的制定首先要明确目标和原则,同时通过适度的规则指引引导合规经营的有效路径。实际工作中,可考虑在合规的结构与程序、投资咨询、投资者保护、“看门人”责任、利益冲突、投诉管理等反面更多采取原则管理的策略,而对开户、清算、资格管理等方面,则可更多采取规则监管的原则。

采取基于风险的合规管理策略是应对繁杂的合规管理事务的有效方式之一,也是原则管理的一种体现。作为合规总监,应在对风险进行评估和优先排序后,努力将资源向更高风险的事务进行有效分配。公司采取基于风险的策略,合规总监把更多的时间放在战略而非策略方面。宏观方面,应重点关注控制环境并设计一个有效合规管理的运行机制,注意识别风险,保障合规控制与业务发展的平衡。微观方面,应根据风险状况合理配置自身资源,高效有序地开展合规工作。

七、以职业道德和核心价值观形成合规管理的良好氛围

职业道德是指导员工行为的职业信条和价值观。由于规则通常不含例外,不能涵盖所有的偶然事故,而职业道德主要基于法律精神而非法律条文,所以,职业道德在合规管理工作中尤为重要。在加拿大,职业道德被认为是行业规则的基石。当遵守行业法规成为道德行为的最低标准时,法规及规则即成为道德涵义的一部分。通常情况下,当公司无法识别道德困境或不能有效处理道德问题时,合规会失效。

加拿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对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的重视,值得我们思考。良好的职业道德建立在正确的价值观基础之上。所以解读规则要回到价值观上来,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则?规则会把事情带到什么方向去?正确的价值观,有利于正确思维的产生,正确的思维才会有正确的行动。合规总监应主动倡导正确的价值观,引导正确的思维方向,营造良好的道德环境。合规总监应通过结果引导、规则引导、良知引导、群体引导等方式,在公司树立尊重、公平、诚实、同情、责任、审慎、专业、守规、保密等正确价值观,形成核心价值观驱动的高度统一的合规氛围,以职业道德与职业精神影响员工行为,从而创造公司与顾客、与政府、与行业、与发人之间的信任。

八、以科学的合规评价引导健康的合规管理

加拿大在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进行评估时,一般从以下四个角度进行度量:一是当“合规”失败时,将对公司带来的短中长期财务成本,包括监管罚金、司法赔偿、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其他成本;二是作为金融机构在道德、诚信度与合规性方面的声誉情况,包括客户、公众对公司的道德、公平对待与合规性的评价如何,导致负面公众形象的合规事件的性质、种类与数量;三是提供高水准的内部管理与服务情况,包括内部监控的质量与记录情况,监管审查和内部审计结果、内部服务与满意度调查结果;四是对于监管的正面理解与回应,包括及时实施适当的新政策和程序,反映监管要求的新变化与行业最佳方法,及时有效并系统地实施补救行动以纠正所有发现的缺陷,能否作为行业领袖参与监管过程与规则制定等。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关键在于两方面,一是维度,二是量化。所谓维度,就是要多角度衡量;所谓量化,就是要尽量以数据说明事实。应避免的两种倾向,一是合规评估就是对合规总监或合规部门工作的评估,二是指标虚化或追求形式。

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建议在目前合规有效性评价的现有指标体系中,考虑以下指标(可采用行业对比数据或公司内部比较数据):

1.投诉与举报:客户投诉总量、投诉率、未解决的客户投诉量(率);

2.违规成本:监管罚金和司法赔偿及由此而带来的其他成本以及该成本与营业收入的比例;3.公司声誉:品牌价值、客户满意度调查分值、员工满意度测评;

4.监管评价:分类评价结果、监管意见、参与行业规则制定或取得最佳实践;

5.合规报告置信度:宣称问题已解决的合规报告的可靠性,有无发生合规报告不实的情况;6.合规执行力:合规责任追究的及时性与公平性、合规意见的执行程度、合规考核效力;7.合规培训:高管及员工合规培训覆盖率及频率,员工对基本合规知识的掌握度。

九、实施严谨而严格的信息隔离制度,防范内部利益输送和个人不当得利行为

信息隔离管理是境外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在于将证券公司由于业务需要掌握的上市公司未公开的内幕信息隔离在适当范围内,以防止信息被非法用作内幕交易。在加拿大,信息隔离虽然是监管部门要求证券公司自己设置的“自律性”管理机制,但却并不能因为其内部性、自律性而可以不遵守或违反。

IIROC专门发布了《内幕信息保密指引》(GuidelinesforConfidentialInformationContainmen,MR033,201*),和《研究报告披露要求规则》(ReserchRestrictionsandDisclosureRequirement,IIROCRule3400),上述规则明确了信息隔离的原则、信息隔离的范围、信息隔离的主要工具建设要求如防火墙、灰名单、限制清单等,明确提出证券公司必须在研究咨询、证券发行、公司理财(corporatefinance)业务之间建立信息隔离机制,要求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或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的专门人员领导防火墙设计、实现、维护、定期检查、持续更新、升级、信息隔离文化的宣导等计划的实施。公司要对跨墙信息及人员流动建立预审批机制,并详细记录跨墙的时间与内容。这种需记录的跨墙人员不仅包含公司内部人员,还包括外部人员甚至外部顾问。同时,公司应设置专门的“控制室”进行操作,通过授权管理方式,采用技术措施控制含有内幕信息的电子文档的获取,采用物理方式控制对含有内幕信息的书面资料的获取,并对违背上述方式的非法获取采取有威慑性的惩罚机制。防火墙隔离机制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评审及更新。行业监管组织会定期对各公司的信息隔离机制进行监测,重点检查其隔离的有效性。

我国《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办法》第13条明确规定,合规总监应组织实施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然而,目前国内关于信息隔离制度方面的规定大都散落在相关的法规中,而且多是原则性和宽泛性的规定,缺乏详细的信息隔离执行层面的规定,内部执行力和制约力较差。为此,建议由行业协会尽快出台相关规则或指引,明确隔离墙制度的相关具体要求,针对我国证券行业的具体情况,明确信息隔离的范围、监控重点、名单管理标准、研究报告的披露要求,以及利用IT系统实现隔离墙监测的操作要求等。

十、以有效的合规监测技术和手段,提升合规管理效率

合规监测是合规部门的核心职责与基础工作之一,也是合规部门履行合规职责、实现工作目标的主要手段。合规监测的内容包括:客户交易行为监测、员工行为监测、员工资格管理监测、信息隔离墙监测、反洗钱监测、自营交易监测等。在加拿大,《零售账户的最低标准》(IIROCRule2500)、《机构账户的最低标准》(IIROCRule200),以及《通用市场完整性规则》(UMIR)等,是加拿大证券公司对交易行为监测的主要依据,公司应在客户开户、二级市场交易指令、资金和证券变动等方面通过监测预警信号识别相关风险。同时,公司员工的个人交易与非业务活动、宣传、销售广告与通讯函件、电子邮件、短信、即时网络通讯等通常也被列入监测范围。各券商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决定适合的监测过程。

全面而有效的合规监测,一方面提升了合规管理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公司、客户及员工对合规各项细节的关注。在我国,合规监测尚处于探索之中,目前,多数公司建立了实时交易监测系统,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有不同程度的监控措施。同时,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要求,部分公司也建立了相应的监测系统以加强内部管理:净资本监控一般由公司财务部或风控部负责;反洗钱监测大多根据人民银行的统一要求建立;其他相关合规监测工作目前基本处于初步探索之中,多数公司尚未实施。可见,我国证券公司合规监测技术的建立与完善还需进行大量的探索与实践。

以201*年8月《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发布为标志,中国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制度进入全面实施已有一年。比较中加两国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制度,应该说,我国虽起步晚一些,但起点却较高。我国制度的建立,借鉴了大量国际经验和做法,并充分结合了本国实际,从目前运行情况来看,由于我国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制度拥有较高的法律层级,制度推行的层级也较高,力度也较大,所以,我国的合规管理制度在很短时间内即在全行业得到了全面实施并取得了明显效果,这是一个良好的工作开端。然而,我们的合规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改善,合规工作的很多方面尚在探索之中,中国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征程才刚刚起步,今后的合规管理将往何处去,无论是证券监管部门,还是公司管理层,都责无旁贷,任重而道远。

(中国证券,中加证券公司,刘桂芳,张志红,申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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