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教育改造相关问题的思考
关于监狱教育改造相关问题的思考
教育改造作为改造罪犯的三大手段之一,在维护监狱工作长治久安、持续推进监狱全面建设战略、更好服务于创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日新月异和监狱体制的深入变革,教育改造自身暴露出不少的问题,也面临着种种障碍。在困境中求发展,必须理清思路,打开出路,使得其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实现监狱的更好发展。
《监狱法》第三至五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既是监狱的权利,又是监狱的义务。监狱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管理制度,在上级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对罪犯的教育活动。监狱要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将犯罪分子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使之重新成为小康社会建设的参与者、推动者。当前的教育改造工作是在依法、有序、规范、探索的状况下开展的。然而,不可否认,教育改造工作仍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这一主业未能充分体现。教育、监管和改造被监狱法确定为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教育改造手段这一主业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之后,由于监狱更加注重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和经济效益,教育改造工作被变相地削弱了,罪犯的教育只是流于形式,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没有真正地起到教育、改造罪犯的作用。
其次,重视监管,轻视教育,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有的监狱管理思路不清晰,不能正确地处理好监管稳定与教育改造的关系,主观地认为看住人就行了,至于改造的好不好,无关紧要。只要是监管不出现事故,教育工作搞不搞都行。这就使暂时的安全稳定蒙蔽了干警的视线,导致狱内犯情动态复杂,长此以往,给狱内秩序稳定埋下了潜在的隐患。重视教育,从本质是改造罪犯的思想和行为,从根本上削减罪犯的恶性,尽可能降低罪犯再犯罪的可能性,才是标本兼治之策,才能真正保证监管安全。
最后,罪犯中亚文化依然盛行。诸如功利化服刑现象、帮派团伙现象、性压抑与性变态现象、罪犯‘交叉感染’现象等等,都需要监狱民警善于发现、教育、引导和管理。
针对以上提出的问题,我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首先,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坚持执法为民,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处理罪犯改造质量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坚决纠正生生产、轻改造的偏颇做法,强化教育行刑功能,广泛运用科学手段,不断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其次,从强化培训教育入手,进一步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可以把创建学习型监狱机关作为目标,鼓励干警争当学习型人民警察,来改进学风,加强基本素质教育培训。在学习内容上实际,加大实用专业知识的培训力度,努力使监狱民警具有胜任监狱工作需要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结构。
再次,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认真落实依法行刑、科学行刑、文明行刑的执法作风。着重激发罪犯接受教育改造积极性,文明执法,并确保监管安全。坚决克服执法的随意性,法律怎么规定就应该怎么执行,确保执法工作的准确与到位,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监狱执法行为经得住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检验,使监狱的执法活动成为真正的阳光工程。
最后,建立科学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价标准。为适应监狱工作发展的需要,推动教育工作的深化和发展,提高改造质量,要打破传统教育模式束缚,探索出一条能够把教育内容、方法有机结合,方法新颖、手段灵活、考核标准科学的教育改造评价体系,全面推进教育工作的深化和发展。建立罪犯改造质量标准的目的是对罪犯改造全过程进行综合考核,对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教育力量是强大的。大力发展教育改造工作,培育改造罪犯的行家里手,使监狱警察更好地执行国家法律,做好刑罚执行工作,把罪犯真正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实现监狱的科学和谐发展,这将会极大地有利于监狱的现代化文明建设,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和集中体现。
扩展阅读:监狱学-监狱教育改造相关问题探讨
关于监狱教育改造相关问题的思考
教育改造作为改造罪犯的三大手段之一,在维护监狱工作长治久安、持续推进监狱全面建设战略、更好服务于创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日新月异和监狱体制的深入变革,教育改造自身暴露出不少问题,也面临着种种障碍。在困境中求发展,必须理清思路,打开出路,使得其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实现监狱的更好发展。《监狱法》第三至五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既是监狱的权利,又是监狱的义务。监狱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管理制度,在上级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活动。监狱要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将犯罪分子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使之重新成为小康社会建设的参与者、推动者。当前的教育改造工作是在依法、有序、规范、探索的状况下开展的。然而,不可否认,教育改造工作仍然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这一主业未能充分体现。教育、监管和劳动改造被监狱法确定为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教育改造手段这一主业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之后,由于监狱更加注重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和经济效益,教育改造工作被变相地削弱了,罪犯的教育只是流于形式,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没有真正地起到教育、改造罪犯的作用。
其次,教育观念滞后。教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而相应变化的,但实际上,一些监狱思想上墨守陈规,工作上创新意识不强,致使教育方式、方法、手段和应对措施缺乏针对性,教育效果不佳。这就要求从传统经验型的教育模式中解脱出来,在继承和发展的基础上,创新教育工作理念,以应对新时代的新情况,全面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再次,重视监管,轻视教育,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有的监狱管理思路不清晰,不能正确地处理好监管稳定与教育改造的关系,主观地认为看住人就行了,至于改造的好不好,无关紧要。只要是监管不出现事故,教育工作搞不搞都行。这就使暂时的安全稳定蒙蔽了干警的视线,导致狱内犯情动态复杂,长此以往,给狱内秩序稳定埋下了潜在的隐患。重视教育,从本质上改造罪犯的思想和行为,从根本上削减罪犯的恶性,尽可能降低罪犯再犯罪的可能性,才是标本兼治之策,才能真正保证监管安全。
最后,罪犯中亚文化依然盛行。诸如“功利化服刑现象”、“帮派团伙现象”、“性压抑与性变态现象”、“罪犯‘交叉感染’现象”等等,都需要监狱民警善于发现、教育、引导和管理。
针对以上提出的问题,我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首先,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坚持执法为民,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处理罪犯改造质量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坚决纠正重生产、轻改造的偏颇做法。强化教育行刑功能,广泛运用科学手段,不断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其次,从强化培训教育入手,进一步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可以把创建“学习型”监狱机关作为目标,鼓励干警争当“学习型”人民警察,来改进学风,加强基本素质教育培训。在学习内容上实际,加大实用专业知识的培训力度,努力使监狱民警具有胜任监狱工作需要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结构。
再次,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认真落实依法行刑、科学行刑、文明行刑的执法作风。着重激发罪犯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文明执法,并确保监管安全。坚决克服执法的随意性,法律怎么规定就应该怎么执行,确保执法工作的准确与到位,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监狱执法行为经的住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检验,使监狱的执法活动成为真正的“阳光工程”。最后,建立科学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价标准。为适应监狱工作发展的需要,推动教育工作的深化和发展,提高改造质量,要打破传统教育模式束缚,探索出一条能够把教育内容、方法有机结合,方法新颖、手段灵活、考核标准科学的教育改造评价体系,全面推进教育工作的深化和发展。建立罪犯改造质量标准的目的是对罪犯改造全过程进行综合考核,对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教育力量是强大的。大力发展教育改造工作,培育改造罪犯的行家里手,使监狱警察更好地执行国家法律,做好刑罚执行工作,把罪犯真正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实现监狱的科学和谐发展,这将会极大地有利于监狱的现代化文明建设,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和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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