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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院院长高勇到内丘法院慰问基层法庭干警

时间:2019-05-28 08:27:06 网站:公文素材库

河北省高院院长高勇到内丘法院慰问基层法庭干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高勇到邢台市市内丘县人

民法院慰问基层法庭干警

作者:审管办发布时间:201*-05-2615:37:39

2月3日下午,省法院院长高勇和省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刘剑民等一行,在邢台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柴冠景,中院院长刘晓坤,内丘县委书记杨爱国,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彪以及内丘县法院院长穆希河的陪同下,到内丘县法院官庄法庭看望慰问辛勤工作在审判一线的基层干警,向他们致以春节的问候,并给干警们送来了慰问品和慰问金。

高勇院长首先参观了法庭的基础建设情况,并详细询问了法庭庭长有关民事案件审理和调解的状况,当听说该庭201*年诉前调解101件,审理案件95件,结案率达到100%,案件的调撤率达到了95%以上,连续5年发还和改判案件为零时,高勇院长很高兴,对基层法庭的同志们付出的努力表示很感激。

高院长说,基层法庭条件艰苦,案件多、人员少,工作强度大,希望法庭的全体同志在201*年成绩的基础上,克服困难,再接再厉,争取新的更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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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陈鑫华院长全面加强法院干警的“十三种能力”建设作者:陈鑫华发布时间:201*-07-0119:31:06

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一项战略决策,是党的历史上又一次重大的马克思主义教育活动,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体党员干部的重大举措,是更好地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宏伟蓝图的迫切需要。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各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按照这四个方面的要求,根据法院工作的职能特点,找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持服务发展第一要义,坚持从严治警、公信立警、科技强警、从优待警,坚持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正确处理好法院工作发展中的一系列重大关系,着力解决好新时期法院工作实现科学发展、服务科学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必须真学真懂、重在坚持、贵在实践,必须紧密联系新时期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别是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司法能力建设的实际需要,全面加强法院干警的十三种能力建设,即:政治立场的坚定力、大是大非的辨别力、公平正义的信奉力、宪法法律的执行力、廉洁执法的自律力、群众工作的亲和力、民族团结的促进力、事故隐患的排查力、矛盾纠纷的化解力、群体事件的处力、复杂局面的驾驭力、刑事犯罪的打击力、社会舆论的引导力。

一、政治立场的坚定力。新的历史时期,全体法院干警必须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不动摇: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当前,全体法院干警特别要坚持三个至上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动摇。一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重要思想不动摇。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三个至上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可动摇的重大政治原则。全体法院干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建设者,必须始终坚持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二要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动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其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重要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院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时时处处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必须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必须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二、大是大非的辨别力。大是大非问题就是原则性、根本性的是非问题,大是大非的辨别力就是辨别、判断大是大非问题的能力。全体法院干警在大是大非的问题面前,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具有很强的辨别和判断能力。对于应该拥护什么、坚持什么、支持什么、保护什么、服务什么,应该反对什么、预防什么、制止什么、惩罚什么、打击什么,必须做到正确辨别、旗鲜明,不得有半点含糊,更不能模棱两可。比如,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分裂活动由来已久,分裂与反分裂斗争时起时伏,一刻都未停止过,虽然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是与相应历史时期的国际大背景有着深刻的联系,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国内外敌对势力打着自由、民主、人权和民族、宗教等旗号,加紧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反动战略。我们同敌对势力之间渗透与反渗透、分裂与反分裂、颠覆与反颠覆、恐怖与反恐怖的斗争将更加尖锐复杂。

全体法院干警一定要充分认清分裂与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尖锐性,注意将三股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正确区别开来,将非法宗教活动与正常合法的宗教活动正确区别开来,将信教、参与宗教活动与一些民族风俗习惯正确区别开来,将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区别开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民族分裂分子。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这一大是大非问题上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思想免疫力,始终做到认识不模糊、态度不暧昧、立场不动摇,始终做到判断十分准确,行动十分果断、打击十分有力,特别是对各类组织团伙的为首分子、骨干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打重判。

三、公平正义的信奉力。公平包含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正义则是公正的义理,包括社会正义、政治正义和法律正义等。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201*年,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对于实现公平正义的高度重视和极大决心。

全体法院干警信奉公平正义,就应当坚持四条原则,即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一是合法合理原则。我国法律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充分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本身就蕴含了公平正义的精神,法院干警的审判、执行等各项司法活动都必须严格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我国法律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必要和合理的,但这一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绝不允许被滥用而损害公平正义。二是平等对待原则。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贯串于我国整个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对于一切公民,不论职位高低,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凡是合法的行为都受法律的保护,凡是违反了刑法犯了罪,都要受到刑事追究,决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的。怎样才能做到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就是必须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在办理各类案件时,经过查证核实的客观事实,就是定案的根据。根据这些事实,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裁判。事实是唯一的根据,法律是唯一的准绳。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真正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及时高效原则。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可以把一个人、一个家庭或企业拖垮。即使受害人最后赢得诉讼,但公平正义已经大打折扣。轰动全国的佘祥林杀妻冤案中,当事人佘祥林蒙冤十年后才获昭雪,就是一个深刻教训。因此全体法院干警必须以高度负责的职业精神,及时高效地处理每一起大案和小案,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是指案件处理的过程、步骤和程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来操作,不能随意减少或者省略法定程序。在司法活动中,全体法院干警要进一步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坚持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只有通过法定的程序让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让诉讼的过程成为当事人感受公平正义的过程,以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公正,才能增强公民、法人以及全社会对法院裁决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四、宪法法律的执行力。在三个至上重要思想中,宪法法律至上是保障,它表现、维护着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是党的事业至上和人民利益至上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题中应有之义。宪法法律至上原则,既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又实施了大胆的创新和发展。它以体现法律的基本属性和科学内涵为特征,更加具体地集中反映了党的事业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等方面的本质要求,集中代表了广大人民在上述各个领域中的长远的和根本的利益。不仅从依法执政的高度为实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要求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也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提供了理论和法律上的保障;不仅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长远大计,也为推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武器。

宪法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是党巩固执政地位的政治措施。我国的宪法法律不仅是把集中代表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政治措施的法定化,而且是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程序使之法定化,它集中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智慧,代表了全国人民共同的利益。这不仅使我国的法律有着非常深厚的党和人民的基础,也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供了最可靠的法律保障。我国现阶段条件下,法律所体现的国家的意志就是不断完善立法,实行依法治国,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法院干警的职责就是通过依法开展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法院干警能否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直接影响到宪法法律能否在全体公民中得到贯彻和执行。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高宪法法律的执行力,要求全体法院干警必须做到:首先,要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其次,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再次,要严格执行宪法法律;第四,要坚决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五、廉洁执法的自律力。古人云: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廉洁执法是对法院干警最基本、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要求。不受曰廉,不污曰洁,法院干警作为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必须清正廉洁、两袖清风,必须忍得住清贫、顶得住压力、抵得住诱惑,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才能实现公生威、廉生明的良好社会效果。

增强廉洁执法的自律力,要求法院干警做到:①强化廉洁执法意识。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敲警戒之钟,既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还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法院干警的职业道德规范和纪律要求。当前特别要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法官不得有的十三种行为的规定,坚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五个严禁》。对于全体法院干警特别是各级法院领导同志来说,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的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司法活动的职务之便为家属、身边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②严禁不正当交往和收受贿赂。法院干警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担任或者兼任职务。要正确处理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关系,不得违反规定私下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发生不正当交往,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案件。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贿赂以及各种形式的请客送礼,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当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③不得违规插手案件。不得违反规定插手过问本部门和其他部门其他干警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随意发表有损于其他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执法廉洁性的言论,避免对政法干警和政法队伍的执法廉洁性产生合理怀疑。此外,还要积极开展廉洁执法的自查与互相检查、监督与互相监督、批评与自我批评,进一步提高廉洁执法的主动性和约束力。

六、群众工作的亲和力。提高群众工作的亲和力,指进一步克服少数干警中存在的单纯办案观念,教育全体干警愿意做、能够做、乐于做、擅长做群众工作,进一步增进法院干警与群众之间的亲切亲密感、凝聚向心力、和睦相处情,增进法院干警与群众之间的信任感和依靠力,这是在法院工作中落实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具体表现。其目的是为了使广大法院干警与人民群众亲如一家,和为一体,对待群众象对待领导一样礼貌和尊敬,象对待亲朋一样友好和热情,宗旨上服务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方法上依靠群众,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提高群众工作的亲和力,要求全体法院干警努力做到:一要真正把群众“当主人、当亲人、当老师”。4月8日,在全国公安机关进一步深化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同志强调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构建长效机制,把走访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变成广大民警的自觉行为,把群众当主人、当亲人、当老师,坚持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努力将有限的警力与无限的民力结合起来,走出一条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新路子。孟建柱部长的精辟论述,切中了要害,抓住了根本,全体法院干警应当认真思考,深刻领会,对照整改,坚决执行。二要进一步沟通和了解民意。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如果不了解人民群众的需求,法院工作就会失去方向,就会失去服务目标,因此,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民意沟通工作,准确把握民意;从制度上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充分体现民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在改革发展中要把群众的需求和呼声作为第一选择,切实改进法院工作,在一件件实事、一个个案件中增进群众感情、累积群众信任、赢得群众支持。三要全力打造“民生法庭”。在我国,80%以上的法院干警在基层,80%以上的各类案件在基层,基层人民法庭是联系人民群众的情感纽带,是人民群众感知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民生窗口。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努力改进人民法庭工作,全力创建民生法庭,让人民群众普遍享受到法院干警公正司法所带来的优质服务。四要更好地满足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具体地说,首先,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法院干警的职业就是弘扬正义、公断是非的职业,为弱势群体主持公道是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司法公开化、执法规范化是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的根本途径。其次,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保障人权的新要求、新期待。要主动维权,不能被动维权。要保护人权,不要侵犯人权。要尊重人权,不要耍特权。五要认真处理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群众利益无小事,要带着深厚感情做工作,妥善处理群众上访问题。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对法院干警群众观念、群众工作能力的检验和考核,对密切警民关系、有效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和全体法院干警应当积极探索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好方法和好策略,通过强化首问责任(接好首访、答好首问、抓好首任)、案前(庭前)调解、院(庭)长定期接待、重信重访专项治理、法官绩效考核等方法,坚持标本兼治,着力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七、民族团结的促进力。201*年9月,胡锦涛总书记做出重要批示:民族团结是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的保证。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是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要坚定不移地维护民族团结。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辟论述了加强民族团结对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意义,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进步、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指明了方向。

进一步提高维护民族团结的促进力,充分发挥法院工作职能作用维护和促进民族团结,要求全体法院干警努力做到:①始终坚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②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侵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对公民的诉讼权利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③积极推进民族团结教育。首先,全体法院干警要积极参加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三个离不开思想(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其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进民族团结和反分裂宣传教育活动。广大政法干警要充分利用政法工作接触群众、贴近群众的优势,对各族群众进行马克思主义三个离不开教育、五观教育(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宗教观、文化观)、四个认同教育(对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三爱教育(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六好教育(共产党好、改革开放好、祖国大家庭好、社会主义好、民族团结好、人民解放军好),大力批驳热比娅等境内外三股势力的反动谬论,进一步打牢维护民族团结、反对分裂破坏的群众基础。④严厉打击分裂破坏活动。中央政治局委员、新疆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同志指出:我们要继续把打击的这一手放在反分裂反恐怖斗争最突出的位,作为最强有力、最有效的举措,坚持‘主动进攻、露头就打、先发制敌’的方针,始终对‘三股势力’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把敌人的分裂破坏活动消灭在预谋阶段和行动之前,处在第一时间和第一现场。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中,都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和惩治一切分裂破坏分子,以强有力的打击来维护民族团结。

八、事故隐患的排查力。在纠纷调处、审判、执行等各项职能工作中,法院干警与政法部门的其他干警一样,始终处于矛盾纠纷的最前沿,直接接触群众特别是当事人和案件,有责任、有义务更有条件对影响社会稳定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全体法院干警应当以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重点,及时发现并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事故隐患。一要提高隐患排查意识。各级法院干警都要提高对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牢固树立隐患排查是职责、更是义务的正确认识,形成人人排查、时时排查、以排查为己任的局面,将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纳入重要职责和岗位任务。二要明确隐患排查重点。当前,要重点排查国有企业改制、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库区移民、环境保护、涉法涉诉、劳资纠纷、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经济犯罪等方面问题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做到排查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真正对各方面的情况全面掌握、了如指掌。三要强化隐患排查责任。对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坚持宜疏不宜堵、宜解不宜结、宜散不宜聚的原则,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能够处理和解决的,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辖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措施,及时逐地处理和解决,努力实现事故不发生,隐患不成灾。切实防止隐患排查与解决问题两张皮现象,对排查出来的隐患既不能一筹莫展、久拖不决,更不能听之任之、放任不管,导致积患成灾、酿成重大事故、发生重大事件。四要推行“四个结合”。即集中排查与经常性排查相结合,随机抽查与地毯式排查相结合,排查与调处相结合,排查与解决问题相结合。通过层层梳理辖区内的纠纷苗头和隐患,掌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人员发生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定期对各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重点分析预测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群众性械斗、非法宗教活动、重大治安事件等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应对措施,把疏导和预防工作做在前头,掌握排查工作主动权,做到心中有数,遇事不乱,防患于未然,确保事故能提前发现,隐患能及早消除。

九、矛盾纠纷的化解力。从一些地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大多是人民内部矛盾激化造成的。妥善处理、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全体法院干警必须进一步提高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①准确把握矛盾纠纷的特点。新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人民内部矛盾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如,矛盾内容的利益性(群众在资源配、市场份额、生产经营、劳务关系、分配收入等方面的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矛盾成因的复杂性(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既有少数干部管理方式落后、处理问题简单粗暴的一面,也有少数群众要求过高、不顾大局的一面)、矛盾形式的偏激性(如果不及时处理,就可能会由小事酿成大事,甚至激化成恶性事件)、矛盾表现的煽动性(少数人故意扩大事态,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发生群体性事件)。②学习和运用“枫桥经验”。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1963年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之后,枫桥经验得到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201*年11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浙江省委召开了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45周年大会。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强调指出:要认真学习运用枫桥经验,坚持抓源头、抓苗头、抓基层、抓基础,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③夯实基层网络,构建“大调解”格局。主要是帮助建立健全县(区)、乡(镇)、村(街道)和村民小组四级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整体作用,形成上下成线,左右成片、覆盖全面、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以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治保会、街道办等为主体的县、乡、村、组四级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解网络,重点要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着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联动机制,构筑公安、法院、检察、司法、信访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④进一步提高调解结案率。相对于判决来说,调解具有灵活务实、高效快捷的特点,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素有东方经验的美誉。进一步提高调解结案率,是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客观要求。要大力支持和推广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诉讼调解,尤其要把政法机关的调解、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更好地发挥调解的优势和作用,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争取最好的办案效果。

十、群体事件的处置力。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正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紧急处措施予以应对的聚众性、对抗性事件。进一步提高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是法院干警全面履行职责的迫切需要,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保障和促进作用。①深刻认识事件的本质。群体性突发事件具有聚众性、突发性、对抗性等特点,背景和原因十分复杂。从群众方面来说,主要是要求得不到满足,而这些要求有些是合理的,有些是不适当的过高要求,有些则属无理要求,也有个别属于报复社会、别有用心的人挑起的事端,还有极个别是由敌对势力支持、挑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反对政府以达到其险恶目的;还有部分群众是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认识下聚众闹事的。从政府机关方面来说,有执法不公、办事不公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引起的问题,有方法简单、作风粗暴伤害群众感情引起的问题等。②准确把握事件产生的根源。首先要弄清楚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是一般性矛盾(如农民负担过重、下岗职工再就业困难、拖欠农民工工资、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等)还是特殊性矛盾。其次要弄清楚引发事件的是利益冲突还是思想矛盾。如属于思想矛盾,则要通过说服教育化解矛盾纠纷;对因利益冲突引发的矛盾,则要通过采取法律的、经济的手段以及行政调解等方法配合解决,引导群众以理性的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③强化领导的一线责任。在处群体性突发事件中,领导者要身先士卒,处变不惊,沉着应对,主动回答和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以诚恳的态度和高度负责的精神赢得群众的信任,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为妥善处群体性突发事件赢得主动权。201*年6月,贵州省相继发生两起性质相近的群体性事件,处结果却是天壤之别。德江县成功地避免了一起群体性事件,瓮安县却发生了影响恶劣的大规模恶性群体性事件。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各级各部门领导在事件发生后明显不同的态度问题。④坚持原则因情施策。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宜散不宜聚,宜顺不宜激,宜解不宜结的总体原则和区分性质,讲究方法,把握时机,严格执法,冷静稳妥的基本要求,慎重对待,科学决策,综合治理。注意把握事前抓情报、事中抓控制、事后抓处理三个环节,努力提高预防和妥善处群体性事件的水平。防止敌对分子插手,防止对社会有强烈不满情绪的人趁机进行恶意煽动扩大事态,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将事件与宗教等敏感问题扯在一起扩大影响。⑤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增强处置效能。首先,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处科学,指挥有力、协调配合的原则,整合政法机关和地方各级政府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社会资源,增强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有效性。其次,健全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传递网络,疏通理顺公共信息发布渠道,规范信息报送和预警发布办法,为有效处群体性突发事件赢得时间和空间。⑥重视善后工作。首先,属于人民法院和其他政法机关职权范围之内的,一定依法要尽快兑现承诺,取信于民。属于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职权的,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承诺,做好与群众的沟通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其次,一定要坚决依法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切实解决好群众的切身利益,从根本上预防、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

十一、复杂局面的驾驭力。就是要进一步提高面对复杂局面时的驾驭和稳控能力。驾驭复杂局面,对于法院干警来说,既是必须具备的基本的业务素质,更是对法院干警实战能力的考验。广大法院干警要主动服务发展第一要务,服务大局,不断提高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一要进一步强化“维稳意识”。江泽民同志指出:稳定压倒一切。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稳定是第一责任。维护稳定是全党全国人民的一件大事,法院干警更是责任重大、责无旁贷,都担负着维护稳定的重要责任。维护稳定工作不是让不让我干、我想不想干的问题,而是人人都要做、必须要做好的大事。全体法院干警要进一步强化维护稳定意识,始终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思想,始终绷紧维护稳定这根弦,坚决克服松懈麻痹和消极悲观情绪,始终保持昂扬斗志,坚定必胜信仰,扎扎实实地抓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切实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神圣职责。二要进一步落实“第一人责任”。无论是公安干警、还是法院干警、检察干警、司法干警,或者是其他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在复杂局面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里谁最先得到信息,他就是第一责任人,绝对不能认为事不关己而隔岸观火,更不能因为情况复杂难于处理、害怕承担责任而畏难躲避甚至临阵脱逃,而是应当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立即运用自己对政策的理解、凭着自己的经验、智慧和力量来处理问题控制局面。不管采取什么手段,能够控制住局面就是最好的手段。同时,要一边处理一边汇报,争取获得更大的支持,努力争取在第一时间和第一现场内控制住局面。从贵州瓮安恶性群众性事件、印度孟买恐怖事件来看,都是由于认识不到位、处能力不强、没有能够在第一时间和第一现场内及时控制住复杂局面,最后导致了局面的恶性升级无法控制,教训极为惨重。三要掌握驾驭复杂局面的方法。提高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全体政法干警的基本素质要求之一。既然是基本素质要求,全体法院干警就要认真学习探索,在面对复杂局面时,怎么样分析情报信息,怎么样判断问题焦点,怎么样平息现场情绪,怎么样有效控制局面,怎么样抓住组织者、指挥者和幕后操作者,怎么样做好善后工作,等等,都是应当掌握的最基本方法。

十二、刑事犯罪的打击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是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和使命。全体法院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深化严打整治斗争,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以打击促预防,以打击保稳定。①及时开展专项打击。实践表明,刑事犯罪有一定的规律特点,不同时期,不同地域,某种或某类刑事犯罪会相对突出。为此,要按照什么犯罪突出就集中打击什么犯罪,什么问题严重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特别要针对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团伙犯罪,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行动、专项打击,出重拳、快节奏、高效率地打击刑事犯罪,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有效地遏制刑事案件多发势头。②依法审理大要案件。大要案件特别是涉命案件社会危害性大、负面影响大,群众最为关注。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把大要案件、涉命案件的审判工作放在突出位来抓。对大要案件特别是涉命案件,落实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和一包到底的三定一包审判工作责任制,认真负责、依法高效地进行审判。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实现刑事审判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职能作用。在刑事审判中,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宽严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现阶段我国面临的刑事犯罪高发形势,要继续强调从严惩治的一面,做到统筹兼顾、协调运用,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十三、社会舆论的引导力。社会舆论是公众对于特定的公共事务、人物事件(案件),公开表达的议论、意见或态度,其中混杂着理智的和非理智的成分。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迅速发展,社会舆论的作用越来越大,已经成为影响国家生活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各级人民法院和全体法院干警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导向正确、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社会舆论的引导,特别要对涉及到法院工作的重要新闻、重大事件、热点难点问题等等,进行积极主动有效的引导。①严格遵守新闻采访规定。法院干警在接受涉及到与审判、执行工作相关的采访时,应当通过各级法院的新闻部门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接受采访的内容涉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问题的,应当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在接受采访时,不得发表有损于司法公正的言论;不得对正在审判过程中的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得披露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②准确把握舆论态势,增强舆情预测力。各级人民法院要密切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一方面要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以社会舆论的有效监督来促进法院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要共同建立舆情分析研判机制,准确把握网上舆论态势,做到耳聪目明,见微知著,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对重大舆情要早发现、早报告,并提出舆情引导、管理的意见。③制定舆情应急预案,增强舆情掌控力。对网上出现的重大舆情动向,各级法院必须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及时加以处,否则就会陷入被动。从当前的情况来看,特别要抓紧制定涉及法院司法形象案件以及网上热点舆情的分级处机制,制订重大舆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的职责任务和反应速度,切实加强对舆情的掌控。④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增强舆论公信力。进一步完善法院新闻发布制度,健全突发事件报道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机制,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坚持事件处和新闻处两条战线同时作战,争取在第一时间发布尽可能准确的信息。选择好角度和方式,把握好力度和分寸,关键时刻不缺位、不失语,抢占舆论制高点,最大限度地挤压负面信息的传播空间,掌握舆论引导的话语权,赢得舆论引导的主动权,增强正面舆论的公信力、传播力。强化对网上有害信息的监控、封堵、删除,有效地抵御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互联网对法院工作和法院队伍的恶意攻击和污蔑。

笔者认为,以上十三种能力,是新形势下全体法院干警应当具备和提高的基本素质,是全体法院干警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更是全体法院干警服务科学发展、实现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全体法院干警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切实履行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建设者的神圣使命和光荣职责。

(作者陈鑫华,系湖南省高级法院选派的湖南省第五批援疆干部之一、现任新疆吐鲁番地区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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