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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审讯中的侦查谋略与技巧

时间:2019-05-28 08:27:33 网站:公文素材库

反贪审讯中的侦查谋略与技巧

反贪审讯中的侦查谋略与技巧

检察机关的反贪审讯,是指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为查明贪污贿赂案件的事实,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审查的一项侦查活动。反贪审讯的成败与否,直接关系着侦查工作的成败。在当前职务犯罪不断增多,且更具复杂性的情况下,加强对反贪审讯工作的研究,是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犯罪案件通过审讯来突破,无论该案是否具备先进的侦查科学技术和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如果离开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许多案件中的侦查工作就将变得软弱无力和成效甚微。也就是说,成功侦破的案件必须有精彩的讯问和记录。但是,我们知道,经济犯罪案件审讯并不是一件简单易行的工作,特别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属于智能性犯罪。由于犯罪嫌疑人具有相当的反侦查能力,在作案时利用职务便利,很少留下有力的证据。所以对于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来讲,侦查人员要求其供认犯罪事实,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此类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很清楚地知道讲出实情的那些严重结果。因此会出现因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而难以定案的情况,导致案件侦破工作无法进行,所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而完整的供述,就成为侦查人员通过审讯所必须完成的最重要任务。而这一任务的完成,则需要以下条件:一是需要侦查人员充分并善于运用各种策略、方法和手段促使犯罪嫌疑人就有关案件事实做出供述,特别是非作案者本人不可能知晓的有关情节。二是要求参与审讯的侦查人员互相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发挥整体的作用。三是通过参与审讯的侦查人员之间的合理分工,密切配合,互相取长补短,增强审讯中侦查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周密性,尽可能地避免出现漏洞或者错误。

一、确定讯问人员的主次,讯问人员的搭配是配合成功与否的前提条件在通常情况下,参与审讯的人员由主审人员和副审人员组成。主审人员是整个审讯过程中的主体和引导者。主审人员必须根据案件的需要,尽可能地事先具体策划进行审讯的方案。在审讯中,把握和控制审讯的全过程,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应对处理。主审人员对案件的审讯成功与否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检察实践中,实行主办检察官制度后,主办检察官作为侦破案件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做好对案件审讯主审人员的挑选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副审及其他必需的协助人员,以便充分发挥主办小组全体侦查人员的特长作用,保证侦查审讯的成功有效。从实践上看,主审人员的确定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根据案件的性质确定主审人员因为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的性质各不相同,具体的审讯角度也就不同。每个侦查人员由于对法律的把握程度、审讯工作经验积累程度、文化程度、涉案的专业知识程度及犯罪心理的研究程度等不同,其参与审讯的作用也就不同。因此,在确定主审人员时,一定要根据案件的性质,侦查人员对突破某一类或几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出色的能力和技巧,发挥每一个侦查人员的特长。

(二)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确定主审人员

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是指其职业职务、年龄、文化程度、干部级别、社会阅历、专业特长、爱好、性格、心理特点,等等。在每个具体的案件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在确定主审人员时,就必须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合适的侦查人员。如审讯涉及财物人员或财物管理人员的犯罪嫌疑人,就选择具有相应文化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专业特长有一定了解或熟知的侦查人员担任主审;对于中老年,社会经验较丰富,人生观、世界观的定型导致其意志较顽固的犯罪嫌疑人,应该选择具备较好的说服能力、耐心和韧性的侦查人员担任主审。

(三)根据犯罪嫌疑人作案的特点确定主审人员

在职务犯罪案中,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手段、方式、方法是形形色色的、各有其特点的。因此,要求在案件的初查时,尽可能地详细掌握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手段、方式、方法,多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的资料。在审讯中,选择对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手段、方式、方法了解和有突破经验的侦查人员担任主审,对症下药,随时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判断其供述或辩解的真伪,找到突破口,侦破案件。

二、对副审人员的实际要求

副审人员是审讯过程中的协助人员。这种协助并不仅仅限于负责审讯的记录,而应在特定情况下,主动参与审讯,如适机补充主审人员可能出现的疏漏,纠正偏差,缓解审讯的僵持气氛,震摄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等。

确定主审人员固然重要,但不能忽视对副审人员的配备,副审人员的搭配以主审人员的需要为目的,副审人员配备的合理与否,会对审讯的效果产生重大的影响。一切要从主审人员在审讯中的需要、能够弥补主审人员可能存在的不足的角度出发,进行优化组合。如具有较强的观察和应变能力;沉着稳健,不轻易插话;熟悉主审人员的审讯习惯和动作所会表达的意图;有较强的文字听写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有适时协助调整审讯过程的节奏和气氛的能力,等等。

三、配合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运用

(一)案件侦破的总体配合

一般来说,主副办案人员的配合,是从接到案件线索开始的,严格地讲,就围绕案件线索进行的分析、制定的计划,以及围绕计划所进行的每一步侦查,主副检查人员默契程度,决定此案的成败。

1、制定侦查计划。所谓侦查计划,就是根据以获知的案件举报线索,依据法律规定制定出侦查的详细规划,但它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必须随着案情的发展变化不断调整,以适应新情况,促进侦破力度。因此,主副办案人员的审讯配合就此开始,换句话说,这就是审讯配合的第一步。主副办案人员通过侦查计划的制定,掌握该案的大致侦破方向,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特点、社会关系、所在单位工作的基本情况、物流、资金等管理方式,为接触和审讯犯罪嫌疑人做好第一手准备。

2、主副审人员共同制定审讯计划。即从审讯的目的要求和重点,讯问的步骤、方法(技巧、审讯艺术手法)和突破口的选择,审讯过程中需要进行的调查工作及配套措施,用证时机以及用证的先后次序,审讯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及其对策等方面尽可能做好周密的计划安排。这样,主副审人员就能基本确定静态的审讯思路。通过主副办案人员制定的审讯提纲,细致推测在实际在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在把握审讯目的的总原则下,适时调整讯问方向,灵活应用讯问技巧,以理服人、以诚待人、依法慑人,扩大审讯范围,以达到最佳的审讯效果。

(二)案件审讯配合

通过侦查计划和审讯提纲的制定和推敲,主副办案人员达到共同对该案的默契,这种默契的程度,决定审讯配合的好坏,决定审讯的成败。也就是说,在审讯中,不仅要从总体上做到同心协力,团结一致,而且在过程中要达到彼此能相互呼应和相互感应。如果能使这两者有机结合,配合默契也就在其中了。

具体来讲,要在审讯达到配合默契,从主审人员的角度来说,主要应该做到:1、要始终以清醒的意识把握、引领审讯的全局。主审人员必须保持清醒的意识和坚定的信念,在既定的审讯计划、策略方法指导下展开审讯工作。始终把握审讯的节奏和方向,确定审讯的开始和结束。要对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做到随机应变。

2、要随时让副审人员领会自己的意图。对审讯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突然出现,主审人员确定了新的审讯思路后,必须通过不易让犯罪嫌疑人知晓的方法尽快让副审人员领会自己的意图。如以动作、眼神暗示,或迅速在纸上简要写明,等等。让副审人员能保持与主审人员同步的审讯节奏和思路。

3、对副审人员有效的发问要予以有力的支持。对于副审人员有意识地变角度,或者旁敲侧击地对犯罪嫌疑人插话发问,如果效果较好,主审人员应该予以有力的支持。可以采取接话头加重语气继续追问,或示意让副审人员一问到底。

4、以适当的方式给副审人员的记录工作以提示或指引。另外,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交待的内容是本案的关键环节时,主审人员也要给予副审人员的记录以提示。

就副审人员来讲,要做到真正默契的配合,必须是:

1、要保持清醒的意识。副审在整个审讯的过程中虽然是起一个配角的作用,但却是不可或缺的。就侦破案件的全局而言,同样负有帮助主审完成任务责任。因而在审讯中就同样必须和主审一样保持清醒的头脑、同步的意识。这样可以围绕主审的讯问内容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提问和说服,既达到强化补充主审人员的观点、增强讯问的效果,又可以在节奏紧张审讯氛围中,以清醒的意识,细致注意观察讯问对象的反应变化,注意发现其供述意向和辩解中的疑点和矛盾,协助主办人员及时调查审讯方略,扩大审讯效果。

2、要耳清目明出手快。在审讯中,副审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做好审讯的笔录。准确快速地记录讯问情况,是对讯问笔录内容的根本要求,也是对主审人员最有力的配合。主审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的回答和副审人员的笔录是一个整体。要保证笔录的高质量,除了要在审讯前把握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了解主审人员讯问意图,在审讯中保持清醒的意识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做到耳清目明出手快,因为制作笔录时,看、听、思维、写是同步进行的。看得清楚,听得明白,反应敏捷,就为准确完整、客观地记录奠定了基础。记录快速而保证字迹端正(这需要平时的勤学苦练)就可以尽可能缩短记录的时间,以保持提问和回答的节奏和连续性。

3、切忌喧宾夺主、打乱审讯节奏。主审在审讯中是主体和引导者,副审不是不审,但决不能乱审。要真正配合主审,除了审前准备外,副审必须有意识地了解主审在侦查审讯中的习惯特点,如发问、思维的方式、遇到意料之外问题时可能会出现动作等,这样才能掌握时机配合发问,不致于打乱主审的思路,从而影响审讯的节奏。不能因片刻的冷场而随意插嘴发问。

(三)审后总结

审讯结束后,除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作评判和查证外,还要就审讯的过程,特别是主副审人员在审讯中的配合角度上进行必要的总结。这种总结应该包括:吸取配合成功的经验,检讨配合不默契的教训;对于审讯各类犯罪嫌疑人,或者在审讯的每一个阶段,应采取何种形式的配合更有效果等。事实证明,针对每次审讯的总结,结合原来制定的审讯侦查提纲,在总原则和目的不变的情况下,主副办案人员围绕收取证据材料,重新制定下一次侦查方向、审讯策略、推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只有这样,主副审人员才能在以后的审讯中,避免不必要的配合失误,而争取更好的效果。

扩展阅读:浅谈反贪侦查中的审讯谋略与技巧

浅谈反贪侦查中的审讯谋略与技巧

□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罗高军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工作的主要方法之一,也是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一种基本手段。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在证明关系和证明力上又属于直接证据和主要证据,能够最直接有效地证明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因此熟练运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一侦查方法是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功,对侦查破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具有重大意义。本文笔者结合办案实际,对侦查审讯中常用的谋略和方法进行总结,以促进反贪侦查人员审讯水平的提高。

一、审讯前的准备工作

审讯犯罪嫌疑人前要作好充分的准备,有计划地进行。为了做到“有的放矢”,审讯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一)熟悉案件材料。熟悉案件材料可以让审讯员弄清案件的进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明确审讯的目标和方向,为制订审讯计划,确定审讯策略提供依据。熟悉案件材料要全面细致,每个情节每个证据都应认真审查分析。哪些犯罪事实还不清楚,哪些证据有矛盾,还有哪些线索需要查清楚,哪些疑点要弄清楚。根据先易后难排出审讯顺序,找好突破口,做到审讯时心中有数。

(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审讯前应当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身份、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一贯表现、性格爱好、家庭成员、亲友、犯罪原因和羁押后的心态变化。通过了解审讯对象的个体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可以帮助审讯人员寻找审讯中的突破点,确定审讯中的技巧、方法,审讯节奏和使用证据的时机。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常见的心理障碍有:

1、畏罪心理

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一种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最基本的心理状态。其原因在于职务犯罪嫌疑人有着一定的社会地位和职权,面对将要受到处罚,害怕失去前途和家庭。在审讯中表现为:一是拒绝回答审讯人员的问题。认为如实供述就会受到处罚,担心言多必失,有时甚至连与犯罪无直接关系的一般性问题也拒绝回答。二是反复无常,供述时供、时翻,供词不稳定。这类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行为的触犯了法律,将会受到惩处,但又不愿面对现实,常以反复无常的方式逃避审讯人员的审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审讯人员可以用“减压”的方式来淡化和消除畏罪心理对审讯工作的不利影响。对于认为供认后将承担严厉惩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为其减轻压力,使其认识到只要自己坦白交代就有比自己的想象要好得多的出路,让其正视现实,丢掉不切实际的幻想,深刻认识到只有交代罪行,才是唯一出路。2、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认为可以逃避罪责的一种自信心理。贪污贿赂犯罪中的犯罪主体一般都具有较丰富的文化知识和社会经验,甚至还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应变能力和反侦查意识都比较强,同时,利用掌握的职权,他们攀附了复杂的“上层关系”,建立了稳固的“保护势力”。有的关系人甚至还与案件有一定的关联,因此形成了犯罪嫌疑人对这类关系网的心理依托,过高的评价了自己的保护伞。这是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产生的根源。在审讯中表现为漫不经心,情绪比较稳定,把注意力放在其他事物上,不愿去想自己的犯罪问题。认为自己关系多,路子广,只要自己坚决不供,就会有人为自己脱案。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审讯人员应加强心理攻势,向犯罪嫌疑人讲明检察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的决心和信心,以瓦解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也可以利用制造错觉的方法加重犯罪嫌疑人的猜疑心理使其认为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的证据,还可以直接出示证据来瓦解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3、对抗心理

对抗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和审讯人员一种不信任和敌视的心理。此种心理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人际关系的缘故,犯罪嫌疑人认为检察机关在帮别人整自己;二是因为审讯人员在审讯中不注意方式,人为的造成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审讯中对抗心理一般表现为:情绪激动,行为暴躁缺乏理智。时而公开对抗,出言不逊;时而矢口否认,极力狡辩;时而喊冤叫屈,发泄不满;时而反映冷淡,懒懒散散,使审讯工作陷入僵局。因此,审讯人员面对僵局,态度要沉着冷静,不能感情用事。先不与犯罪嫌疑人正面交锋,不急于追讯案件情节和实质性内容,以缓解其对抗情绪。待犯罪嫌疑人情绪稳定后再从其最感兴趣的话题入手,通过平和的审讯语言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和尊重,使其愿意同审讯人员进行对话,进而将其对抗心理逐步转化到供述交罪上。4、悲观心理

悲观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知罪行将被揭露,面对法律的惩罚而对自己的前途未来丧失了信心的一种心理。力求生存是人类的本能。悲观心理的出现只是暂时现象,一旦审讯情况发生变化,悲观心理依然可以恢复到稳定平衡状态。关键是审讯人员要有极大的耐心和热情,唤起犯罪人对人生的留恋和对新生活的向往,激发争取光明前途的信心。悲观心理实际上是畏罪心理的极端化,因此畏罪心理的应对策略也适用于悲观心理。

(三)制定审讯计划。每次审讯前都应制定计划。本次审讯要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回答的各种情况估计,运用何材料加以佐证等都要计划周到。计划周全,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如果审讯人员没有制定审讯计划,仓促上阵,随意发问,往往会使审讯工作陷入被动,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二、选择审讯突破口审讯的突破口,是指在审讯时容易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薄弱环节。如何选择审讯突破口,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发展和进程,突破口选准了,对案件的突破势必形成破竹之势,甚至会达到不攻自破的效果,而且能把案件做大。审讯中侦查人员要善于捕捉和挖掘犯罪嫌疑人防线的薄弱环节进行突破。要结合案情,根据不同阶段已获取的情况和审讯要达到的目标有针对性地进行,不可盲目随意,下面就结合自己在办案中的做法和体会谈谈如何选择突破口。(一)从犯罪嫌疑人性格、心理上选择突破口

1、从侥幸心理选择突破口

办案当中经常会碰到各式各样的犯罪嫌疑人,有的认为自己的犯罪活动策划周密,检察机关根本无从查明;有的则认为自己有“靠山”、有“背景”,会将自己活动出去等等。这种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的精神支柱。他们把逃避打击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这种侥幸心理上,从而增加了审讯的难度。因此对于进行传唤的调查对象如在12小时内拒不交待自己的问题,应果断采取拘留措施。侦查人员应充分利用此时犯罪嫌疑人的紧张、恐惧状态,打破其侥幸心理,趁其惊魂未定之时,抓紧进行审讯,迫其交代罪行。

2、从畏罪心理选择突破口

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认为自己一旦招供,就会失去既得的一切,包括权力、地位、工作、名誉、家庭、自由等等。这是一种普遍的畏罪心理,这种畏罪心理后面隐含了一种“早日出去”、“从轻处罚”的心理期待,正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这种心理,适时进行法律政策上的宣传,就能促使犯罪嫌疑人由畏罪心理向交罪心理转化。(二)从关键犯罪情节着手选择突破口

审讯的核心任务就是让犯罪嫌疑人交待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而犯罪嫌疑人则千方百计地否认犯罪事实和情节。有时甚至只交代结果,不讲细节,甚至有的犯罪嫌疑人会故意交待虚假的情节来反过来试探审讯人员的底细,看其犯罪行为到底有没有被审讯人员所掌握。因此,在选择突破口时,应当紧紧抓住已查明的关键犯罪事实和情节,从细节处着手进行突破。1、选择犯罪嫌疑人最担心的事实或情节为突破口

犯罪嫌疑人对审讯的心理反映很大程度上受到其最担心的事实或情节的影响,对此,审讯人员要准确判断,牵一发而动全身,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突破。在审讯中,如果审讯人员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最关心、最担心的事实和情节,比如犯罪的地点、赃款的去向,攻守同盟订立的情节和同案人及知情人的证言等等,就能以此作为查清全案的突破口。2、选择犯罪嫌疑人犯罪过程中的一些特殊细节为突破口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的过程中,有时为了掩人耳目、逃避侦查,或者出于其他因素的考虑,实施了一些与犯罪活动密切相关的特殊细节。如果掌握了这些特殊细节,就会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作出错误的判断,认为连这样的细节都掌握了,其他的事实就更容易查清了,从而交待犯罪事实。(三)从矛盾中选择突破口

审讯的过程,就是发现矛盾,利用矛盾,解决矛盾的过程。在审讯中,侦查人员要自觉运用矛盾论的观点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贯穿审讯工作的全过程。要善于发现嫌疑人口供的矛盾、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企图规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使嫌疑人为掩盖犯罪事实或减轻罪责而胡编乱造,以虚假的事实来蒙骗侦查人员。但是既然是编造出来的事实,就一定会有破绽,侦查人员只要善于发现这些矛盾,利用这些矛盾,并在审讯时向嫌疑人发起攻势,就能起到查清犯罪事实的目的。

在共同犯罪中,还要善于利用嫌疑人之间“互相猜忌”和“自保”的心理,利用他们之间的矛盾,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之间订立的攻守同盟,使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猜疑、指责、仇恨而发生激烈的冲突。在审讯中,犯罪嫌疑人最担心的是被同伙出卖,也最怕落在同伙的后面成了"替罪羊"而受到从重打击。因此,发现、利用、制造和扩大他们之间的矛盾,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是打开审讯的突破口之一。

在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多个突破口。在办案中,往往一个突破口只是查清了某一事实、情节,但对案件的全面突破,则需要侦查人员多次进行突破口的选择或者同时选择多个突破口,这样才能彻底瓦解其抗审心理,深挖窝案串案。

三、审讯谋略与方法

审讯谋略是指审讯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个体的性格、情感、意志等心理状态变化的趋向性,对其心理活动进行干预,以引导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策略和技巧。在审讯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谋略方法:(一)攻心法

攻心法就是侦查审讯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通过攻其心,达到泄其气,消其势,乱其谋,夺其心的作用。使犯罪嫌疑人不想、不能、不敢对抗审讯,从而取得“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常用的攻心法有:

1、政治思想攻心。这是最常用的解决犯罪嫌疑人认识问题、观念问题、情感问题的审讯谋略。审讯人员利用正确的思想观念、政治立场和观点去揭露犯罪嫌疑人的错误观念、观点和立场,以达到使犯罪嫌疑人转变思想认识的目的。它主要通过强化审讯力量,适当加快审讯频率和宣讲国家形势来完成,具体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情攻心,是指以真挚的情感唤起犯罪嫌疑人仅存的良知,用真情打动犯罪嫌疑人,使其向有利于如实供述罪行方面转化;二是理攻心,是指运用道德和公理来转变犯罪嫌疑人的思想,促其如实供述;三是势攻心,是指在侦查审讯中,运用和形成有利的形势、局势和声势,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2、政策法律攻心。就是运用党的有关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的震慑力,去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审讯人员通过宣讲党的政策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运用真实案例和真人真事去启发教育犯罪嫌疑人,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攻心法由于在审讯中显著作用,它不仅避免了对案件事实进行每件事每个情节的追讯,能够省时省力、保证审讯质量,还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改造。攻心法是以积极的心理影响促使犯罪嫌疑人转变思想的,运用时应当审时度势,宽严适度。要根据审讯的具体情境,有节奏地调整审讯的气氛,既不能从头到尾只有平和的规劝,不给适当压力;也不能一味施加压力,不作启发诱导。宽和严交替使用,才能达到攻心的目的。(二)威慑法

威慑法就是在审讯中,审讯人员发出能产生强烈效应和刺激的信息,使犯罪嫌疑人慑于国家专政机关的威力,深感自己的卑微,无力与国家法律抗衡,从而削弱或消除其对抗心理,如实交待罪行。常用的震慑法有:

1、最后通牒。就是直接将犯罪嫌疑人推向绝境,以强迫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对自己的行为做出选择,展开决战的态势,迫其按照审讯人员的意图作出行动。虽然容易导致僵局,具有很大的风险,但是成功的比例也很大。因此审讯人员要有充分的准备,在出现僵局后应寻找方法化解,重新组织力量,寻机再次发起攻击。

2、敲山震虎。此法常用在深挖犯罪嫌疑人还没有交待的余罪上。在审讯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见机行事,审讯人员知道多少就交待多少,能交待轻的就不交待重的。一些没有经验的审讯人员看到犯罪嫌疑人已经交待了自己的罪行,认为可以收场了,实不知假象的背后还隐藏着更大的罪行。此时,运用敲山震虎的谋略,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审讯人员通过不同的侧面进行迂回攻击,从不同的线索,如与犯罪有关的人员,某一事件、某些物品,与犯罪有关的具体时间、地点来进行深挖,扩大战果。比如对犯罪嫌疑人讲:“你以为你讲了一点就完了吗?其他的事你打算怎么办?”便是典型的敲山震虎。

3、先发制人。就是在充分掌握犯罪嫌疑人心理,掌握其防御体系的部分或全部之后,以自己具有的优势,主动向犯罪嫌疑人发起局部或整体进攻的审讯谋略。实施先发制人谋略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使用措辞强烈、节奏性强的发问语句;二是出示强有力的证据,主动揭露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三是发现有谎供、狡辩的意向,就先行一步,揭穿可能说出的谎言,不给犯罪嫌疑人以喘息的机会,堵塞其退路,迫其供述。

4、攻其不备。就是在犯罪嫌疑人对某一问题没有防备,或来不及防备的情况下,集中力量,对该问题进行突然追讯的一种审讯谋略。实施该谋略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审讯人员在与犯罪嫌疑人的对攻中,要善于捕捉其没有防备的问题;二是一旦发现了没有防备的问题,要迅速果断地进攻,切不可因优柔寡断贻误战机。

(三)制造错觉法

制造错觉法就是通过一定的语言、行为和气氛的影响,调动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情感和认识,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一种错觉,形成罪行已经被审讯人员所掌握的错误认识,从而如实供述罪行。

制造错觉法是利用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特定的心理状态和特定的环境所造成的思维的片面性。在审讯中,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或减轻罪责,总是希望达到某种愿望或不愿出现某种结果。但处在羁押的环境中,又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罪行暴露的程度、审讯人员掌握了哪些证据,因此,不仅急于探听虚实,而且对外界信息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向犯罪嫌疑人输入一定的信息,他就会依据自己的主观愿望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判断,权衡利弊。在没有其他信息来源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往往产生错觉,认为检察机关已经掌握了案件的事实真相,自己无法继续抵赖下去,从而作出供述罪行的选择。在审讯中,审讯人员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制造错觉:1、对审讯目标的错觉

在审讯过程中,不能暴露审讯的目标,让犯罪嫌疑人产生错觉,麻痹对方,声东击西,隐蔽审讯的主攻方向和目标,削弱对方的防御强度,避强击弱,使得犯罪嫌疑人首尾难顾,方寸大乱,最后不得不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2、对证据掌握程度的错觉

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并不了解检察机关到底掌握了多少证据。被审讯中的犯罪嫌疑人知道检察机关不会凭白无故乱抓人,由此会产生一种错觉,认为检察机关至少是掌握了一定的证据才来调查自己,但又不知道到底掌握了多少证据,因此审讯人员在使用证据时应注意技巧性和隐蔽性,尽量少出示证据,不到关键时刻不轻易出示证据。出示证据时应注意其效果,每出示一次证据就应令犯罪嫌疑人对审讯人员掌握证据程度的错觉进一步扩大和加深。审讯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错觉,错觉越大,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就越大。因为证据已被掌握,抗拒已失去意义,在权衡利弊后,就会选择供述。

3、对利害关系人的错觉

利害关系人顾名思义就是与案件有关联的人,这些人掌握了犯罪嫌疑人一定的犯罪事实,往往对案件事实起着重要的证明作用,因而也是犯罪嫌疑人的较为关心的问题。如在受贿案件中受贿人最担心的是行贿人的情况,是否被抓了?是否已经交待了犯罪事实?交待了哪些犯罪事实?等等。这些都是犯罪嫌疑人急于想知道的问题,因此犯罪嫌疑人总是试图从审讯人员口中、表情及行为上了解猜测利害关系人的情况。审讯人员在审讯中应注意隐蔽自己语言、表情和行为,要会“演戏”,那犯罪嫌疑人就会根据自己主观臆测产生各种错觉,如审讯人员在审讯中抛出同案人的点滴信息,“别人已经说了,你还在这里顽抗。”犯罪嫌疑人就会产生他人已供述的错觉,从而加速犯罪嫌疑人心理证据的形成。

4、对事实存在的错觉

职务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一般很少留下痕迹,这对于审讯工作是很不利的。对于这类犯罪,隐蔽性强,有时多年后才发现,大量的犯罪痕迹都无法查证,因此成为犯罪嫌疑人赖以顽抗的基础。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审讯人员故意在审讯中假设一些情节,使犯罪嫌疑人产生错觉,例如对于一些将财务帐目隐匿和烧毁的犯罪嫌疑人,审讯人员就可以制造一些虚假的情节:“你认为你不提供财务帐目就无据可查了吗?你们的会计怕日后说不清楚,自己私下又记了一本帐,这一点你没有想到的吧?”此话一出犯罪嫌疑人便会顿时乱了阵脚,不得不交待自己的罪行。

制造错觉的特点是引而不发,很适合在只有嫌疑根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使审讯传递的信息量很少,但信息扩张力很大。因此利于隐蔽,情不外露。制造错觉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提出的问题必须是真实的,或者建立在一定证据的基础上。引而不发和“诈唬”有本质区别。“诈唬”是凭主观臆断提出问题,并附以虚张声势的渲染。引而不发则是凭客观事实和对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心理状态进行合乎逻辑的分析而提出问题。

(2)审讯中要沉着、坚定,表现出自信而胸有成竹的样子。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对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有透彻的分析,弄清他最关心的问题,希望出现什么结果,担心发生什么情况。只有摸清了症结,才能对审讯充满信心。

(3)力争速战速决,切忌久攻不下。这种谋略的成功,在于输入的信息显示将使用证据,造成犯罪嫌疑人心理失常而发生判断错误。如果对证据总是引而不发、总是作出跃跃欲试的架势,时间长了就易被识破。为了不至于暴露,使用时应与其他谋略结合起来,虚虚实实地进行。

怎样选择审讯突破口,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发展和进程。突破口选准了,对案件侦查势必形成破竹之势,甚至会达到不攻自破的效果。

选择审讯突破口“三招”

审讯的突破口,是指在审讯时容易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薄弱环节。如何选择审讯突破口,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发展和进程,突破口选准了,对案件侦查势必形成破竹之势,甚至会达到不攻自破的效果。审讯中侦查人员要善于捕捉和挖掘犯罪嫌疑人防线的薄弱环节进行突破。要结合案情,根据不同阶段已获取的证据和审讯要达到的目标有针对性地进行,不可盲目随意,下面就结合自己在办案中的做法和体会谈谈如何选择突破口。

(一)从犯罪嫌疑人性格、心理上选择突破口

1.从侥幸心理选择突破口。办案中我经常会碰到各式各样的犯罪嫌疑人,有的认为自己的犯罪活动策划周密,检察机关根本无从查明;有的则认为自己有“靠山”、有“背景”,会将自己活动出去等等。这种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的精神支柱。他们把逃避打击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这种侥幸心理上,从而增加了审讯的难度。因此对于进行传唤的调查对象如在12小时内拒不交代自己的问题,应根据是否存在拘留的情形果断采取拘留措施。侦查人员应打破其侥幸心理,抓紧进行审讯,迫其交代罪行。

2.从畏罪心理选择突破口。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认为自己一旦招供,就会失去既得的一切,包括权力、地位、工作、名誉、家庭、自由等等。这是一种普遍的畏罪心理,这种畏罪心理后面隐含了一种“早日出去”、“从轻处罚”的心理期待,正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这种心理,适时进行法律政策上的宣传,就能使犯罪嫌疑人畏罪心理催化为交代行为。

(二)从关键犯罪情节着手选择突破口

1.选择犯罪嫌疑人最担心的事实或情节为突破口。在审讯中,如果审讯人员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最关心、最担心的事实和情节,比如犯罪的地点、赃款的去向,攻守同盟订立的情节和同案人及知情人的证言等等,就能以此作为查清全案的突破口。

2.选择犯罪嫌疑人犯罪过程中的一些特殊细节为突破口。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的过程中,有时为了掩人耳目、逃避侦查,或者出于其他因素的考虑,实施了一些与犯罪活动密切相关的特殊细节。如果掌握了这些特殊细节,就会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认为连这样的细节都掌握了,其他的事实就更容易查清了,从而交代犯罪事实。

(三)从矛盾中选择突破口

在审讯中,侦查人员要自觉运用矛盾的观点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贯穿审讯工作的全过程。要善于发现嫌疑人口供的矛盾、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企图规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使嫌疑人为掩盖犯罪事实或减轻罪责而胡编乱造,以虚假的事实来蒙骗侦查人员。但是既然是编造出来的事实,就一定会有破绽,侦查人员只要善于发现这些矛盾,利用这些矛盾,并在审讯时向嫌疑人发起攻势,就能起到查清犯罪事实的目的。

在共同犯罪中,还要善于利用嫌疑人之间“互相猜忌”和“自保”的心理,利用他们之间的矛盾,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之间订立的攻守同盟,使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猜疑、指责、仇恨而发生激烈的冲突。在审讯中,犯罪嫌疑人最担心的是被同伙出卖,也最怕落在同伙的后面成了“替罪羊”而受到从重惩处。因此,发现、利用、制造和扩大他们之间的矛盾,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是打开审讯的突破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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