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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案安全工作报告

时间:2019-05-28 08:27:42 网站:公文素材库

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案安全工作报告

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关于

办案安全防范的工作报告

尊敬的市院领导

办案安全问题一直以来被视为是我们反贪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办案过程中,我局始终将“办案安全”放在办案过程的首要位置。为了保障办案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我局在案件的初查;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逮捕、押解犯罪嫌疑人等过程中,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办案流程办案。截止到今我局在办案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一、我局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办案安全防范保障(一)案件初查中的安全防范

1.初查阶段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的“四不原则”,侦查工作秘密进行,不接触被查对象。

2.条件成熟后报主管检察长批准,由案件承办人拟好《安全防范工作预案》,安排专门的安全监查员,做好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后再对案件展开全面侦查。(二)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安全防范

1.强化办案人员办案安全意识

(1)运用各种方式加强办案安全教育,使办案人员深刻认识到办案安全的重要性和安全事故的危害性。我院不定期组织干警学习各地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组织办案人员以发生的办案安全事故为反面教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行案例剖析,在安全案例的学习中注重对照自己在办案中的安全措施和防范手段进行查漏补缺,居安思危。

(2)在我局建立安全教育定期性和不定期性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实行安全教育月活动,局里每年选择一段时间集中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在这个月里对安全问题进行集中学习、对照查找,组织整改。通过教育使办案人员对安全问题真正做到深入人心。

2.强化制度建设,构建科学合理的办案安全防范体系(1)做好安全预案

为了防止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在启动每一个案件之前都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在案件启动前由我院检察长吴青山、副检察长陈小兵、刘运章组织召开办案安全工作会议,并拟定《侦查安全预案》与《侦查应急预案》,同时确定具体的安全督查员。(2)加强安全检查力度

我局在办案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制度主要分为如下包括几个部分

第一,讯问场所的检查。在传唤和拘传每一个调查对象之前都会对讯问室及其延伸场所进行仔细检查,不放过一个死角。包括洗澡房、卫生间、休息室等,同时将洗澡房与卫生间的门锁卸掉,卫生间里不能有塑料牙刷、玻璃杯子等任何尖锐的物品。调查对象上卫生间必须跟随出进,要实行盯人看管,必须把调查对象的一切活动置于侦查人员的视野控制之下,防止自杀、自残现象的发生。第二,对调查对象身体的检查。调查对象到达讯问室后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将影响办案安全的相关物品予以暂时扣押。如男性调查对象的打火机、钥匙;女性调查对象的发卡、金属首饰等尖锐器件。

第三,在对调查对象进行讯问前,我们会先行了解该对象的身体健康状况。对身体状况不好的对象会安排已经进行过相关保密培训的一至两名医生对其进行一次身体状况的检查,主要侧重于血压和心脏状况,并询问其自我感觉及病史,并将其检查结果和建议如实反映给我们的承办人员。

第四,注重对调查对象心理状态的检查,在讯问现场除了两名讯问人员以外还安排了一名安全督察员,时时刻刻观察调查对象的心理变化和情绪波动,一旦发现被调查人员情绪激动,举止异常我们将马上停止讯问并及时通知司法警察到场。

第五,加强办案保密工作。一方面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我局要求所有办案人员不得向外界(不论是领导还是家人)透露任何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更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人及亲属等。对于案件需要回避的相关人员必须要在案件展开侦查前提出回避。对于违反相关办案纪律的人员将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另一方面,我局所有案卷相关材料均由具体承办人员保管,纸质案卷由承办人员负责保管,做到卷随人走,同时所有办案电脑均由严格的保密软件,实行指纹验证和面部识别相结合的安保系统,任

何没有经过授权的移动存储介质是是无法连接到办案电脑。

第六,加强对办案人员的自身安全保护。在整个讯问过程中,讯问室内始终保持三个工作人员在场,讯问室紧邻法警大队值班室,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司法警察可以迅速来到讯问室保障办案人员安全。(3)强化与有关部门的配合

第一,加强与法警队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安全防控能力,检警相互配合、互相监督,共同提高安保实效,并做到每次用警都必须填写用警审批表,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出警。每次押解都必须有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在场,并由院里的专职司机驾驶警车。

第二,加强与本院技术科的配合,对每个立案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都必须采取录音录像,并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通知书》交技术部门,共同完成录音录像工作。

第三,加强与院监所部门和看守所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我院反贪局干警根据案情及时掌握被羁押对象的思想行为动态,与院监所检察部门、看守所沟通协商,督促看守所依法加强监管,清楚办案安全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4)加强办案硬件建设

我院参照《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并结合办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在一楼封闭式结构的办案工作区,工作区内基础设施完善,设有讯问室、询问室、法警执勤室、法警备勤室、待诊室、接待室、休息室、专用卫生间等。讯问室的墙面为软包;电源采用防触摸安装;桌椅进行了无锐角边处理;窗户安装了防护栏;消防器材、应急照明齐全;讯问室等都安装了摄像头和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立健全了电脑监控系统,对办案工作区及办公周边环境进行随时监控。

(三)押解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的安全防范

在押解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我们主要采取如下几点来保障办案安全:第一,强化警示教育增强法警的安全防范意识,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变被动为主动,防患于未然。在每次押解犯罪犯罪嫌疑人之前我局都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押解方案,对任务的详细分工、组织领导、预想情况、处置方法、携

带的武器械具、着装、车辆保障及要求注意事项等,进行具体的明确。使每个执行押解任务的干警做到心里有数、处置有序。

第二,押解前加强装备的安全检查。押解工作之前对警车、警戒具等装备认真地逐一检查,防止押解过程中被告人脱逃、自残现象等现象的发生。第三,在押解前对犯罪嫌疑人先进行教育安抚,提高保障效率。犯罪嫌疑人被带往看守所一般都很紧张,容易出现过激行为。法警要利用押解前的准备阶段这一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安抚,消除他们的紧张心理,帮助犯罪嫌疑人放下思想包袱,积极配合法警工作,确保押解工作顺利的进行。

第四,在押解过程中发现有行凶、自杀、脱逃等可疑症侯,要及时进行疏导或采取有效措施。如果出现的突发性情况和意外情况,如来得及请示报告的,必须先向院领导请示报告,后再按院领导意见处理,处置后结果应及时上报。来不及请示报告的,应边处置边报告或处置后及时报告。对于其它原因,实在来不及请示的情况处置,应遵照依法、安全、文明的原则办理。

二、我局在办案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的困难(一)人员配置不足

具体而言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侦查人员不足,我局专职侦查人员截止至现在不足十人。办案人员经常是超负荷工作,办案安全受到一定的影响。第二,我院司法警察人员配置也存在的不足,全院司法警察只有5人,在面对大量的需要司法警察执行的工作时,经常出现司法警察身兼数职既要保障安全又要开车,以检代警的现象时有发生,难以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作用。(二)侦查装备配备不足

在我局实际办案过程中,除了在我院自己的警务区可以实现同步录音录像外,在外提审时由于没有相关的设备支持从而导致很多情况下不能实施同步录音录像,这也给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诬赖我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留下了可趁之机。

扩展阅读: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员暨安全责任人工作职责的规定

**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员暨安全责

任人工作职责的规定

一、为增强反贪办案人员的责任心,进一步完善设施、落实制度、强化职责,防止在办案中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反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实行由局长负总责,办案组长直接领导,具体承办人员直接负责的制度。

三、局长和内勤对办案场所和办案用品等硬件环境的安全保障落实到位,负责与行装部门协调,办案人员应及时反馈办案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以便及时整改,确保安全。四、局长在布置线索时应对办案中的安全措施有针对性地对办案组长提出要求。

五、承办人员接受办案任务后,应当制定安全防范工作预案,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实施,并对预案的落实负全面责任。

六、办案组在开始线索初查前,应检查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可能涉及的办案场所和办案用品是否安全可靠。七、初查一般不接触被调查对象,必须接触的应当报经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工批准,同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在初查阶段以任何方式限限制、剥夺被调查对象的人身

自由。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八、办案人员亲自通知并将涉案当事人带到本院或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办案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并且在带人途中办案人员应采取二人挟带的方式,合理保障其安全。九、询问涉案当事人应在本院反贪局专用询问室或指定办案场所进行。

十、询问涉案当事人应由办案人员负责进行,并且保证询问场所始终不少于二人在场,如被询问对象是女性,应保证有一名女办案人员在场。

十一、询问开始前办案人员应查清被询问人有否携带可能自杀、自伤、自残的危险物品如打火机、戒指、钥匙等,对发现的危险物品应暂时封存,待询问结束后归还。十二、涉案当事人自行书写供述时,办案人员应提供办案专用书写用笔,并陪同在场。

十三、接受询问的涉案当事人的饮水,进食应使用专用纸杯、纸碗和塑料汤匙,并注意饮用水应为凉开水,食品应保证卫生,应为软性或流汁、半流汁,不含可能造成危险的骨头、鱼刺等食物。

十四、接受询问的涉案当事人上卫生间时,应由办案人员不少于二人紧密陪同,并且不得离开视线,以确保安全。十五、办案人员在对涉案当事人询问过程中应保持警

惕,注意当事人的情绪变化,防止发生自杀、自伤、自残或侵害办案人员的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妥善排除。十六、对涉案当事人的询问应严格执行刑诉法的规定,不得超过12小时或变相连续询问。

十七、重要涉案当事人在本院或指定场所接受询问完毕后,办案人员应及时通知其实用性或单位,由其实用性或单位来人领回或由办案人员以专车送回,以确保安全。十八、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应当在讯问室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参照本规定中关于询问涉案当事人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十九、办案人员在看守所讯问或陪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除执行相关的提审或会见规定外,还应提高警惕,防止在提审过程中发生自杀、自伤或伤害办案人员的行为。二十、在办案提审中应严格执行提审、还押制度。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工作应当交由司法警察或明确专人负责,不得出现脱节、脱岗或由一人提押、看管等情形。

二十一、严禁将讯问室当作羁押室,不得将犯罪嫌疑人、证人留置、留宿,防止发生意外。

二十二、讯问结束后,符合拘留、逮捕、监视居住条件并有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必要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拘留、逮捕、监视居住手续,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执行。严禁私自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拘留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二十三、配合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拘留时,办案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并使用专用警车和械具,确保安全,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逃跑或伤人。

二十四、在本院或指定办案地点对犯罪嫌嫌人执行取保候审的,办案人员应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单位派员到场,在办理完相关法律手续后由交由家属或单位人员领回。二十五、办案人员根据案件需要,经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办公场所、住宅或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时,除遵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搜查的规定外,还应做到参与搜查的办案人员及在场见证人不少于二人,在搜查前分析被搜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可能遇到的阻碍,防止在搜查中发生当事人自杀、自伤或暴力阻碍的事件。

二十六、办案人员在送达被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家属通知书时应不少于二人,在将文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的住宅时应提高警惕,注意防范,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二十七、办案人员根据领导安排协助外地检察机关办案时,参照我院安全办案防范细则执行。

二十八、反贪办案人员一律不得参与纪检部门“两规”、“两指”的值班和人员看管,不得为“两规”、“两指”提供看管场。

二十九、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应爱护本院专用询问室的安

全防护设施,并能熟练操作有关安全防护装置和技侦设备。三十、全体办案人员应提高警惕,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注意自身和亲属的安全,防止打击报复和意外事件的发生。三十一、因违法违规办案、玩忽职守导致涉案人员自杀、自残、脱逃的,应当分清责任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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