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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社张镇桥村法制学校法律知识专题讲座总结

时间:2019-05-28 08:33:27 网站:公文素材库

洛社张镇桥村法制学校法律知识专题讲座总结

洛社张镇桥村法制学校法律知识专题讲座活动记载表时间:201*年3月16日地点:张镇桥服务中心主题:《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法律知识讲座。主讲:社区民警华仁良

参加人员:全体党支部、村委会成员

主持人:张镇桥村党总支书记贾志明要求:全员参加,认真听讲,记好笔记三、活动总结

3月16日,张镇桥村全体两委委员在村法制学校认真听取了洛社镇派出所社区民警的法制讲座。

派出所法律指导员为村民着重讲解了有关赌博的危害性以及一些严厉的处罚。针对法制学校学员的受教育程度不均等这一现状,采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对法律法规加以说明,并配合风趣幽默的图画,便于村民理解和掌握。指导员还向员工讲解了发人深思的真人真事例,并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律条文做相应的解释。并动员全校学生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要知法,懂法,并用法律知识时刻保护自己。

讲座结束后,百多名参加听讲座的村民纷纷表示,以后杜绝赌博,不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后村民间要相互督促。

一、指导思想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加强村民的法制教育,已成为了全村的一项基础工作。为了增强村民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知法、学法、懂法以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势在必行。

二、活动安排

时间:201*年5月8日地点:张镇桥服务中心

主题:201*促进和谐婚姻,维护女性权益主讲:洛社镇妇联主席吴晓敏参加人员:洛社镇司法所工作人员

张镇桥村妇女主任卫静阳

张镇桥村党总支委员费涛张镇桥村法制学校全体学员主持人:张镇桥村党总支书记贾志明要求:全员参加,认真听讲,记好笔记三、活动总结

5月8日,由镇妇联主席会同洛社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张镇桥村服务中心会议室为法制学校学员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内容。由于情感的不稳定性和婚姻关系物质化,婚姻中的每个个体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风险,为了防范风险,保障个体的身份权利和财产权利免遭侵害,就需要对婚姻关系加以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即《婚姻法》。此活动将以婚礼的形式进入活动的主题,普及婚姻法,让村民们对婚姻法加深了解,增强法制意识。并现场解答了村民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本次巡回讲座活动由里水镇普法办、司法所主办和负责搭建平台,邀请挂钩村居的律师所律师为村居的干部群众讲授法律知识,将持续到六月份。普法活动的对象主要是各村(居)组干部、党员、村(居)民代表、股东代表。巡回讲座开展前,主办单位对各村居的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的基础上,拟定了三个授课课题:一是村民如何自治,二是如何合法维权,三是土地的使用,由各村居按需选择课题。授课形式也较为灵活,采取案例分析、村民提问、律师作答、有奖答题等多种形式,务求搞活现场气氛,让更多的村民参与其中。

为进一步调动农牧民群众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积极性,提高农牧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12月9日至12日地区司法局公律科科长白静、基层科副科长胡亚平、宣传科罗刚、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木哈等同志在县司法局副局长努尔巴西的陪同下,结合当前开展的文化、法律、科技“三下乡”活动,先后深入到下涝坝乡、三塘湖乡、大河镇等十二个乡镇(场)区举办了以《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制讲座。

在法制讲座过程中,法律工作人员就广大群众提出的涉及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治安处罚、人身伤害、土地承包、法律援助条件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解答;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帮助农牧民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共发放《农牧民以案说法知识手册》、“农牧民法律小常识”等法律宣传资料5000余份,解答法律咨询300余人次,受教育群众达201*多人,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好评。社区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也是宏观社会的一个缩影,社会中各种问题、矛盾和纠纷都会在社区中映射出来。如何避免和解决这些矛盾和纠纷,也成为广大社区普法工作者普遍关注和探讨的问题。3月27日上午,挂甲寺街在河西工人俱乐部举办了一场以维护社区稳定和谐为主题的法律常识讲座。

讲座聘请了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主任魏涛律师主讲,该街全体干部、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平安志愿者以及外来务工人员代表等300余人聆听了讲座。讲座围绕目前社区常见的婚姻问题、房屋问题、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相邻关系问题和小区刑事犯罪等问题,以真实发生的案例逐一进行了分析。同时,魏律师还为社区居委会主任平时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咨询和解答,并具体讲解了在解决社区法律纠纷时应当注意的方式方法,他强调两点:一是要有证据意识,注意收集证据;二是要有程序意识,注意社区纠纷矛盾调处、解决的法律方法。

通过讲座,使该街全体干部、社区居委会主任及平安志愿者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规定的社区居民的权利义务,了解了依法维护社区居民合法权益的途径,也提高了大家在工作中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大家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以身作则带动社区居民自觉遵纪守法,依法管理社区事务,为积极创建“平安河西”、“平安社区”、“平安家庭”出力,为维护挂甲寺地区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12月30日下午,我校对八、九年级师生进行了一次法制教育讲座活动,活动得到了区政法委领导、区法院和镇司法所领导的高度重视。教育活动在我校多功能报告厅内进行,由德育处陆忠林主任主持,先由虎丘区法院少年庭沈宇亮庭长作了主题为“增强法律意识戒除不良习惯抵制不法侵害”的讲座,讲座分析和解释了有关《未成人保护法》的权利,也告诫学生牢记“十戒”,自觉戒除不良行为,防止走上犯罪道路以及阐述了我们学生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制止不法侵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沈庭长用一个个典型的案例,同龄人身上惨痛教训的故事,使我们学生陷入深思。最后张校长作了总结发言,告诫学生要认真反思自己过去的思想和行为,彻底戒除以前那些不良的习气,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新时代小公民。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同学们认真听讲并做好相关笔记。

参加本次讲座的还有区政法委领导荣国棠、镇司法所领导潘永春和我校王志平校长。

马芝新副校长主要就未成年人如何预防犯罪,未成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怎样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小学生等方面作了详实、深刻的讲解。他还就身边的一个个鲜活的事例,教育学生从小知法、懂法、守法,让学生深切地体会到“法盲”比“文盲”更可怕。(讲座稿附后)

法制副校长张皓的讲座深入浅出、以案说法,以详实生动的案例给同学们讲述了一个个鲜活的真实事例,为我们指引出了明辨是非的方向。同时特别强调了青少年的自省、自律意识,要求同学们从小养成良好的形为习惯,严格要求自己,加强法律意识,努力做到遵纪守法,杜绝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以促进学校、社会的和谐发展。精彩的演讲赢得同学们阵阵掌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通过讲座,使我校广大学生深受教育,老师和学生深切地体会到“法盲”比“文盲”更可怕。明确认识了犯罪的危害性,增强了学生的法律知识、学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是社会的保障,是人生的参考书。法律对于我们全体师生来说更是必须遵守的,时时刻刻约束着我们的行为。“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学生现在都是未成年人,将来都是社会上的一份子,法律更是无处不在,而全体学生更应该从小养成良好的习惯,才能够将来更好地遵守法律。

为了让法制走进校园,进一步增强同学们的法制意识,接受法制教育,自觉遵纪守法,学会利用法律进行自我维护,做一个知法、守法合格的学生。11月3日上午,我院邀请昌北公安分局高级讲师、双岭派出所所长谌模辉警官对全体师生进行了一次法制教育讲座。

学工保障部后勤部刘阳主管主持这次教育活动,谌所长做了题为《做一个守法的学生》的报告。他从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犯罪行为,如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三大方面向全院师生解读有关的法律知识。精彩讲座赢得广大师生的赞可,他用生动的事例打动了学生的心灵,将深奥的法律知识讲解得浅显易懂,将严密的条文规定阐述得生动有趣,让师生从中得到了启发,吸取了教训,增强了意识,为师生上了一堂极其生动的法制教育课。最后,昌北校区负责人丁继武主任做了总结,他要求同学们要加强学习,努力拼搏,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文化层次,认真学好法律知识,严于律己,确保身心健康成长,做一个知法、守法、用法的好学生。

这堂法制教育课上,拓宽了师生的法律知识,提高了安全防范能力,对我院创建“平安校园”的开展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大家都认为学校安排这样的一次讲座非常必要,使他们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

近年来,我院一直注重“教育、感化、挽救”三教方针,并多次开展法制主题班会、法制辩论会、知识竞赛、组织学生进行自护训练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教育活动。

扩展阅读:法律常识专题讲座--2

法律常识专题讲座

授课老师:徐燕平

授课时间:201*年6月23日授课地点:教学楼参加人数:305人

授课专题:刑事诉讼基本原理授课内容:

刑事诉讼基本原理

母法条

第1条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82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相关法理

一般认为,诉讼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宪法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同时,刑事诉讼是一种由一系列诉讼行为连接起来的动态锁链,这些行为必须由有关机关和个人实施。根据这些参与者在诉讼中的使命、作用或享有的诉讼权利、承担的诉讼义务的不同,刑事诉讼的参与者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代表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作为审判职能惟一承担者的人民法院;二是对刑事诉讼的产生、发展和结局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个人,即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三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知识点及实例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1、制定目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直接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1条的规定里。即:(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4)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其制定的目的,从而为它的制定和实施确定了所要达到的目标,更为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指明了方向,其意义十分重大。2、任务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2)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是由我国刑事诉讼本质决定的一项必然任务。刑事诉讼法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主要为两种相互关联的形式:一是通过个案诉讼,为被害人挽回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属于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它以诉讼的社会影响为中介来实现,就此而言,司法机关有意识地通过公开审判等途径将诉讼效果向社会辐射就显得极为重要。(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4)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事诉讼价值与程序公正

刑事诉讼程序价值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中,作为客体的程序对主体依照其内在需要和目标所努力给予的满足。

目前,一般认为,刑事诉讼价值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也称外在价值;二是指刑事诉讼法自身的价值,也称内在价值。一般的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应当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即刑事司法程序的设计和程序权利义务的分配都应以公正为价值趋向。但是,在充分关注公正价值目标的同时,也不应忽略刑事司法对效率的追求。

一般认为,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诉讼过程的公正,实体公正是诉讼结果的公正。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因此,如何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目前诉讼法学界的通常观点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等重要,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程序优先。这是因为:一是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二是程序公正本身是看得见的公正,实体公正的实现正是通过程序公正来体现的。三是程序公正一旦受到操作,就不可弥补,而实体不公还可以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得以实现。

【例1】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答案】D。

【例2】法官B素以办案公正廉洁、不徇私情著称。一次,检察机关指控其近亲属M犯有贪污罪。法院受理此案后,B自告奋勇,自动要求担任该案件的裁判

官,并保证严格依法审判,决不徇私舞弊。在法院全体法官和众多群众参加旁听的情况下,B果然不负众望,通过公开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审查双方的证据和意见,查清了案件的事实真相,并依照刑法的规定对M做出有罪判决,由于据以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M被告人自罪孽深重,因而也认罪服判。结果B这种通过“大义灭亲”为社会伸张正义的举动获得在场所有旁听者的一致好评,他所作的裁判结果也得到法院主管领导的肯定。

请学员们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

【答案】在本案中,审判的结果是好的,因为法官在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使自己触犯刑律的亲属受到了应得的定罪和判刑,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实施,维护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这显然符合秩序、安全、实体正义等法律价值。但是,法官据以作出裁判的法律程序本身却是不当的,加为法官尽管没有徇私枉法,但他作为裁判者,与案件的重要当事人有着近亲属关系,因而事实上也与本案有着一定的利害关系。这种程序本身违反了“任何均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程序正义原则,难以达到起码的公正标准。同时,法官可能事实上并没有因为被告人是自己的近亲属而对其有所偏袒,但他与被告人之间客观存在的近亲属关系足以使人尤其是那些没有亲自出庭旁听的人,对其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而审判程序一旦无法消除人们对裁判过程和结果公正性的合理怀疑,就无法具备完整的内在优秀品质。

本案还告诉我们,刑事诉讼程序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而不仅仅具有工具性价值。也就是说,诉讼程序本身的公正性或者内在优秀品质并不仅仅是为了增强其工具性或有用性而存在的,至少在许多场合下这种公正性或者内在的优秀品质的欠缺至丧失并不影响“好”的裁判结果的形成,“好”结果的形成取决

于许多复杂的,公正的法律程序本身在有些场合下或许可以成为促成“好”结果得以形成的积极力量,但这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必然出现的现象。公正的法律程序在不少情况下不仅不能成为“好”结果得以形成的促进力量,反而可能成为导致一种“坏”结果产生的重要因素。当然,这种“坏”结果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进是为了避免另一种更“坏”的结果的发生。不管怎样,程序正义的存在,在一些场合下有助于“好”结果的形成,并不能证明它在所有场合下都有助于正确结果的产生,更不能证明法律程序的内在优秀品质只是为了增强其产生正确结果的能力而存在。程序正义是一种独立的法律价值,是一种标志着法律程序具有其内在优秀品质的法律价值,从普遍意义上讲,它的存在与其所要达成的法律结果的正确性没有必然的关系。

(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1、公安机关(1)性质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即国家行政部门的组成部分,因此,从性质上来讲,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具有公安机关的性质,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泛指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

(2)职权①立案侦查权:

公安机关对属于自己管辖的刑事案件有权立案,并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侦查

手段收集、调取证据,并有权向有关单位与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还有权决定采用扣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拘留措施,有权对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以及人民法院决定的逮捕、监视居住及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执行逮捕、监视居住及取保候审。

注意:公安派出所不是一级公安机关,没有独立的办案资格,无权适用刑事强制措施。

②撤销案件权:撤销案件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

③对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权,但没有直接起诉权。

④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权。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⑤对生效裁判的执行权:

A依法对被判处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以及暂时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执行;

B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罪犯时行考察。这是《刑法》第76条的规定;

C对没收财产的判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参与执行。2、人民检察院(1)性质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在刑事诉讼中,它既是公诉机关,又是诉讼活动的机关。

(2)职权

①法律监督权:即对诉讼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它括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狱等部门的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②公诉权:对公安机关等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有权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提起诉讼、不起诉的决定。决定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发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无论案件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均有权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③对自己立案管辖的案件有侦查权。对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刑事案件行使立案、侦查权,并有权采取讯问、询问、搜查、扣押、勘验、鉴定、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措施。

④批准或决定逮捕权。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决定逮捕的权力,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其他侦查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

3、人民法院(1)性质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通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核证据,核查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最终解决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

注意: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例】被告人唐小兵,男,52岁,原系某县林业局的领导干部。1999年1月,唐用伪造发票虚报和用现金支票换取现金等手段贪污公款8910余元。侦查终结后,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在宣

判前绷带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打电话告诉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意见,并征求她的意见,中级人民法院庭长未表示任何意见,只要求依法办事。问:该案中有哪些做法是不适当的?

【答案】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在宣判前组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打电话告诉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意见,并征求她的意见的做法是违反关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关系的规定的。

(2)职权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要有:

①对起诉时行审查,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其中,对于自诉案件不符合起诉或开庭条件的,有权要求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②对被告人决定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③采取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冻结等手段以调查核实证据。④指挥法庭审理活动,制止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根据情况可以将有关人员带出法庭、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⑤经开庭审理,就被告人是否有罪,构成何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作出判决。⑥依法收缴赃款、赃物,为保全附带民事诉讼,在必要时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物。

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裁判进行再审。

⑧执行判处死刑(需要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或裁定。对于没收财产,必要时也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⑨依法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四)刑事诉讼中的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离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这个概念具有特定的涵义,不能简单解释为凡是参加诉讼活动的人中以称之为诉讼参与人,比如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都是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人,但是却不能称他们为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当事人;另一类是其他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

(1)当事人的概念和范围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指在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被告)的地位,执行控诉或辩护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其范围为:

①被害人;

②自诉人;③犯罪嫌疑人;④被告人;

⑤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2)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①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②控告权: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③申请回避权;

④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权:但对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⑤参加庭审权:如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向证人发问并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和调取新的物证。等等;

⑥申诉权。

【例】在一起故意伤害中,小王被小张用木棍打伤,陈医生对小王的伤势做了鉴定,公安机关也取得了现场目击证人小丁的证言,其中小王、小张和小丁均为未成年人,本案中,属于案件当事人的是:A、小王和小张

B、小王的父母和小张的父母C、小王、小张和小丁D、小王、小张、小丁和陈医生【答案】A。

当事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或辩护职能,并且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本题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虽然参与诉讼,也有着独立的诉讼地位,但并不是当事人,而是法定代理人。2、单位当事人

(1)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A、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可以独立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作为自然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起参与刑事诉讼

B、代表涉嫌单位参加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C、单位犯罪嫌疑、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致相同。3、被害人

被害人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应当注意的是,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被害人,泛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一般包括了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狭义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1)被害人的条件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直接受到侵害。(2)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人在刑事诉讼中有不同的名称

在公诉案件程序中称为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称为原告人;在自诉案件程序中称为自诉人,当被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成为自诉人。(3)被害人的权利

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但其没有起诉、撤回起诉、变更起诉、与被告进行和解的权利,也没有上诉权。

【例】张某以盗窃的手段获取了某公司的商业秘密,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罪。在本案诉讼中,被盗公司行使下列哪些诉讼权利于法有据?()A、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B、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

C、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而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D、以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为由申请其回避【答案】ABCD

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某公司作为被窃取商业秘密的单位,属于被害的单位。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4条的规定可以推出:被害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被害单位也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所以,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21条第2款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由此可以推出该公司有权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所以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所以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刑事诉讼法》第82条中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故该公司有权以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为由申请其回避。所以D正确。4、自诉人的权利(1)起诉权

(2)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权(3)撤诉权

(4)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5)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权(6)上诉权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案件立案后到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这段期间被追诉人称为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后称被告人。

(1)辩护权

这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最核心的权利,其他权利都是围绕实现辩护权而存在的。

(2)反诉权

这种权利不是所有被告人都拥有的权利,而只有自诉程序中的被告人才能够提起反诉。6、法定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的范围

法定代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责任的人。法定代理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被代理人的养父母;被代理人的监护人。

(2)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法定代理人的权利来自于法律的规定;被代理人有什么权利,法定代理人就自动取得什么权利。7、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依法参加诉讼的人。(1)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

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依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进行代理,而不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既不能超越代理范围,也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8、证人

(1)证人的条件

证人是利害冲突双方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感受到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

A、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所以证人具有优先性、不可替代性;B、能够辨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C、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D、证人必须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

【例1】犯罪嫌疑人刘某被指挥犯有强奸罪,刘某辩称,案件发生时,他正在和李某看电影,则李某若能成为证人的话,必须具务的条件是:A、不是刘某的近亲属B、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C、生理上没有缺陷D、已成年

【答案】B。

【例2】下列关于证人的表述,正确的有()A、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B、证人不存在回避问题C、单位可以成为证人

D、因年幼等原因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E、证人只能是自然人【答案】ABDE(2)证人的权利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有权查阅证言笔录,并在发现笔录的内容与作证的内容不符时要求予以补充或者修改;对于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对于其因作证而产生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补偿;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以及其近亲属的安全,防止因作证而遭受不法侵害。(3)证人的义务

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有义务回答公安、检察人员的询问;出席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9、鉴定人

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后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个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1)鉴定人的条件

A、鉴定人是专家,具有专门知识;

B、鉴定人要经过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和聘请;

C、鉴定人不能和案件有利害关系,所以鉴定人存在是否回避的问题;D、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2)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A、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有权要求指派或者聘请的机关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在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充分、不具备作出鉴定结论的条件时,有权要求有关机关补充材料,否则有权拒绝鉴定;有权要求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要权收取鉴定费用。

B、鉴定人依法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如实作出鉴定,不得故意作出虚假鉴定。如果故意作出虚假鉴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在鉴定过程中了解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人员的隐私,应当保密;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时,应当亲自出庭作证,说明作出鉴定结论的根据和理由,并接受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审判人员的发问、询问;遵守法庭纪律,听众审判人员的指挥。10、近亲属

(1)近亲属的范围

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和民事领域中的近亲属及行政领域中的近亲属不同。A、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B、民事领域中的近亲属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C、行政领域中的近亲属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近亲属不属于诉讼参与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不属于诉讼参与人,但并不是说近亲属完全不能与诉讼。在刑事诉讼中,近亲属也有一些诉讼权利。如:

A、非独立的上诉权;B、申诉权。

【例】刘某,男,17岁,某县中学学生。1999年10月9日上午,刘某和其同班同学赵某在本县一铁道口玩耍。约10点钟左右,一列旅客列车从远处开来。刘某随即准备了一些石块、砖块,并告诉同学他要向列车投掷石块和砖块,并专挑车窗破碎未关的窗口打,最后击中旅客韩某,致其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公安机关在讯问时通知刘某的母亲胡某到场。在法庭审理此案时,韩的父亲丁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问:上述每种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答案】刘某为被告人;韩某为被害人;胡某为法定代理人;丁某为近亲属;赵某为证人。

附子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三)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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