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
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问答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全国妇联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将妇联组织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体系,通过适当提高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扩大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渠道,推动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工作。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在贷款覆盖面、贷款额度、贷款组织、奖补机制等方面都实现了新突破,体现了国家对创业就业工作和妇女发展权益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指出,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要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三农”问题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当前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下,如何有效拉动农村内需更是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只有解决好“三农”问题,经济的长久稳定发展才能有所保障,以内需拉动为主导的经济模式才有坚实的基础。做好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是支持“三农”建设的重要方式。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与劳动力转移,广大农村妇女日益成为农民工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村留守劳动力的主力。推动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工作,一方面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关系到经济社会稳定的全局,另一方面有助于支持农民工创业,保障妇女发展权益。
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是贯彻中央文件精神的实际举措,将促进就业工作和支持“三农”建设有机结合,既有助于缓解金融危机造成的农民工就业压力,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拉动农村地区内需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妇女发展权益,又是对农村地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有益探索,将为后续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提供实践经验。
问:《通知》对现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作了哪些新调整?
答:经国务院同意,这次四部门发布的《通知》对现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重点从以下三方面进行了突破创新:
一是提高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妇女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5万元提高至8万元。对符合
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明确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
二是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覆盖面由城镇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拓展至农村妇女。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妇女均可在自愿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向当地妇联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三是依托妇联组织开展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城镇和农村妇女均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当地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妇联组织负责做好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登记服务工作,对借款人申请进行调查,按照审慎原则出具贷款推荐意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提交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审核。
这三个方面的政策突破创新,是在认真总结分析当前就业工作形势、组织机构条件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政策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保持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积极作用,有力地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
问:新政策执行过程中如何同原有政策做好衔接?答:贷款申请环节,城镇妇女可自行选择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为统一贷款发放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对妇联组织受理的城镇和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审核过程中加强同妇联组织的沟通协作,在确保审核质量的前提下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更好
地为妇女提供服务。
贷款管理环节,各相关部门将积极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一条龙”服务。妇联组织将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共同做好贷前服务、贷中管理和贷后核查工作。农村地区的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将由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妇联组织,本着尽可能为妇女借款人提供便利的原则,共同协商确定。考虑当前农村金融机构分布情况,鼓励优先选择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作为经办金融机构。
经费保障环节,为支持妇联组织开展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将对当地妇联组织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同时,对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贷款管理工作尽职、小额担保推荐贷款回收率高的妇联组织,纳入现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奖励资金用于地方各级妇联组织的工作经费补助。考核和奖励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妇联组织等确定。此外,省级妇联组织将在工作中加强对基层妇联组织的考核管理,及时总结地方各级妇联组织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问:各部门如何加强协调配合,共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
答:为做好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妇联组织将发挥总协调作用,建立四部门联动机制。具体而言,妇联组
织负责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贷前相关创业基础服务,做好农村妇女贷款登记工作,全程指导妇女完成贷款申请,跟踪项目实施,积极帮助承贷妇女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协助做好贷款回收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审核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经办金融机构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贴息资金、奖补资金和担保基金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同时根据妇联组织工作开展情况,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
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四部门联动机制的建立,将有助于进一步扩大贷款效果,控制贷款风险,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妇女创业就业工作,使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惠及广大农村妇女,进一步提高政策覆盖面,并为下一步在农村地区的全面推广夯实基础。
问: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有何条件?如何申请?答:根据新政策,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妇联组织共同确定。申请流程方面,农村妇女可就近向当地妇联组织提交贷款申请。妇联组织对借款人申请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后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借款人,妇联组织将推荐至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审核。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后承诺提供担保,商业
银行审核借款人贷款申请,审核通过后办理贷款手续。
问:妇女如何享受担保和财政贴息资金扶持?无法提供反担保的妇女能够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吗?
答:根据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市都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由地方政府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妇女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除东部七省市(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以下简称七省市)外,其他省(区、市)所需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七省市所需妇女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财政部将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不含七省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申请,经审核后预拨,年终进行清算。省级财政部门按季向地市财政部门预拨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按季向地市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地市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审核拨付贴息资金。
考虑到农村妇女缺乏抵押担保物的实际情况,《通知》规定,对妇联组织推荐的借款人,经办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积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更好地为农村妇女申请和使用小额担保贷款提供高效的金融服务。
扩展阅读: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
就业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72号
颁布时间:201*-7-27发文单位: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妇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保障妇女发展权利,做好妇女
创业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镇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农村妇女贷款额度参照城镇妇女执行,申请人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妇联组织共同确定。
二、自201*年1月1日起,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妇女新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不含东部七省市),展期逾期不贴息。东部七省市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预
算安排。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已结息部分不作追溯调整。
三、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贴近妇女、贴近家庭的优势,做好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登记服务,协助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做好个人资信评估、贷款发放和回收工作,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对妇联组织推荐的借款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尽快办理担保和贷款发放手续。经办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四、农村妇女按照自愿原则向当地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妇联组织应对借款人申请进行调查,深入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对借款人的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按照审慎原则出具贷款推荐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妇联组织应及时提交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
机构审核。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现有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发挥妇联组织在促进城镇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中的作用,进一步做好城镇失业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登记服务工作。城镇妇
女可以向当地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六、妇联组织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做好贷前服务、贷中管理和贷后核查工作。加大创业就业妇女培训力度,指导妇女选择合适的创业项目,跟踪项目实施,做到家庭情况清、贷款项目清、贷款数额清、还贷能力清,积极帮助解决承贷妇女困难,切实增强妇女创业就业和增
收致富能力。
七、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切实利用妇联组织的组织优势、宣传优势和载体优势,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做好妇女创业就业
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当地妇联组织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八、对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贷款管理工作尽职、小额担保推荐贷款回收率高的妇联组织,纳入现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妇联组织等
确定考核和奖励标准。奖励资金用于地方各级妇联组织的工作经费补助。
九、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妇联组织要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基层妇联组织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动机制。省级妇联组织要加强对基层妇联组织的考核管理,及时总结地方各级妇联组织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请各地财政部门联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速转发至行政区域
内相关金融机构。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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