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了解社情民意、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依据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的任务,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来信来访的受理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其各业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其各业务部门分别受理。
人民群众来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以下简称信访局)统一接待。
第二条信访人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来信,信访人给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的来信,信访人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来信,全国人大代表本人或者其转递信访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由信访局受理并负责交办。
第三条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各业务部门收到信访人来信后,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将来信人姓名、地址,受人或受信单位、信访要求、信访人数、信访内容摘要、信访件承办人和承办日期,逐件登记或者录入计算机信访办公系统(以下简称录入)。其内容按照职责分工属于应由各受理单位研究处理的,由各受理单位负责研究处理;其内容属于申诉、控告和检举的,由各受理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信访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收到涉及制定、修改、解释法律,以及要求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来信,受理单位受理后登记或者录入,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定期进行综合分析。
第五条收到全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因本人被罢免代表资格提出的申诉,收到信访人反映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的问题,以及反映全国人大代表问题的信件,受理单位受理后登记或者录入,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定期进行综合分析。第二章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
第六条信访局应每季度对信访信息和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综合分析应全面反映本季度内来信来访的情况和趋势。分析的重点是: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改革发展中带倾向性的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民主法制建设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信访局应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法律,开展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以及为全国人大代表进行视察、专题调研等,提供信息和建议。
第八条信访局对信访情况、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和建议,应分别通过《信访简报》等形式进行反映,由分管信访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以下简称分管副秘书长)核准发送范围并签发。
第九条信访人给委员长来信反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乱纪的典型或者重大案件,关系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涉及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性、全局性的重要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社会动态,信访局及时汇总和分析,每月通过《给委员长来信情况》,经分管副秘书长签发,报送委员长办公室。第十条信访人反映的涉及省部级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政治敏感问题,以及其他不宜扩散的重要情况,信访局应通过《重要信访情况摘报》予以反映。《重要信访情况摘报》的内容及发送范围,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并报送秘书长阅批。
第十一条为保证向委员长、副委员长报送的信访件反映情况的真实性,经分管副秘书长批准,信访局可以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协助初步核实情况,或者直接派人调查了解,调查了解时可以请有关机关、组织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需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信访信息,由信访局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研究处理。
第三章信访件的交办
第十三条信访人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其各业务部门的来信来访,需要由其他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的,由信访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统一交办。
第十四条委员长的信访批示件,根据有关规定由中共中央办公厅负责交办。副委员会、秘书长信访批示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批示向有关机关、组织交办。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访件,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同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有关机关、组织发函交办:
反映严重违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信访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信访件;经核查案件事实清楚却久拖不决的信访件;
全国人大代表本人或者其转递信访人的重要申诉、控告和检举类信访件。其他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函交办的重要信访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函交办信访件的具体事宜由信访局负责承办。
第十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函交办以外的信访件,由信访局逐件登记,经信访局局长批准,单独或者开列清单统一向有关机关、组织交办。
第十七条应由务院及其部门研究处理的信访件,函请国务院办公厅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处理;
应由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的信访件,函请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处理;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检察院研究处理的信访件,函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处理;
应由地方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的信访件,函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处理。
第十八条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经信访局局长批准,应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提请有关单位依法采取措施,并将办理情况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或者分管副秘书长。
第十九条对长期在北京滞留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上访的人员,信访局应排查分析,定期将情况报告分管副秘书长并向有关单位通报。第四章信访件办理情况的反馈
第二十条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厅发函或者信访局单件发函交办的信访件,收函单位应及时落实到承办单位。收函单位应从收到交办的信访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信访局反馈办理结果,并同时由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不能按规定办理期限反馈办理结果的,收函单位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办结后及时反馈。
第二十一条对信访局列表统一发函交办的信访件,收函单位应从收到交办的信访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信访局反馈办理情况。第五章信访件的督查
第二十二条对委员长信访批示件的办理,信访局应与中共中央办公厅督查室互通情况,协同督办。
第二十三条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者信访局发函交办的信访件,收函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的,信访局可以电话催办、发函催办或者派人督办,也可以请收函单位或者承办单位派人来信访局汇报办理情况。发函催办、派人督办和请收函单位或者承办单位派人来信访局汇报情况,须经信访局局长批准。督办工作可以采取听取汇报、调查协商、协调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信访局的催办、督办等工作,可以视情况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各业务部门共同进行。
第二十五条根据收函单位反馈的信访件办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经信访局局长批准,可以作结案或者暂不结案处理;也可以经分管副秘书长批准,由信访局派人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情况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告知有关机关、组织。
第二十六条信访局每季度以《信访件办理情况通报》向有关机关、组织反映各收函单位对信访交办件的办理情况,年底对全年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对反馈率低的收函单位,信访局应作为重点进行督查。
第六章异常上访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下列情况属异常上访:
(一)信访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工作人员的;
(四)在全人大常委会人民来访接待室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人民来访接待室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利用信访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为加强对异常上访情况的快速处理能力,防止事态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成立由信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大会堂管理局,以及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公安分局、西城公安分局、宣武公安分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异常上访情况处置小组,统筹异常上访情况的处理。信访局局长为异常上访情况处置小组组长。
异常上访情况处置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对异常上访的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维护上访秩序,确保接待场所安全;依法、快速、妥善处置异常上访事件。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可能带来其他严重后果的异常上访情况,异常上访情况处置小组应及时向分管副秘书长报告,并通知有关机关、组织依法采取适当措施处理。第七章信访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二十九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召集,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一局、联络局、信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必要时可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其他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其主要任务是:听取信访局对来信来访情况的通报;听取有关部门对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形势和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定信访工作重点;提出做好机关信访工作的建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扩大会议,向机关各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征求对机关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信访局。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各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及时反映紧急信访情况,并担任机关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
第八章信访干部队伍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二条信访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并了解各方面的业务知识和有关情况,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水平。第三十三条信访工作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不得违反工作程序、越权办理信访件;不得接受信访人及其亲属的宴请或者馈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纪律检查部门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与信访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应为信访部门和信访工作人员做好信访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扩展阅读:如何做好县级人大信访工作
做好县级人大信访工作推进和谐社会构建
桃江县人大常委会邓喜平
[摘要]文章论述了为推进和谐社会构建,当前,县级人大做好信访工作应着重做到五个“切实”:切实深化人大信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重要地位的认识;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切实健全信访工作机构与队伍;切实规范信访工作行为;切实解决信访事项具体问题。
[关键词]县级人大信访工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我们党要带领人民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人大信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做好当前县级人大信访工作,笔者以为应着重做到五个“切实”。
一、切实深化认识
切实深化对人大信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的认识,是主动做好人大信访工作的重要前提。人大信访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人大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举报问题、申诉请求,依法由人大处理的社会实践活动。人大信访是人大
及其常委会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社情民意,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一条重要渠道,也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有序参与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人大信访工作是党和国家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其他各项法定职权的基础性工作。做好人大信访工作有利于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利于运用法律的手段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维护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政治的民主权利。这些,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和重要内容。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人大信访工作的地位重要,做好人大信访工作作用重大。我们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人大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人大信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真正把人大信访工作于整个人大工作的基础地位,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加强和改进,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切实加强领导
切实加强对人大信访工作的组织与领导,是做好人大信访工作的重要保证。实践证明,要做好人大信访工作,认识上不去不行,措施不得力不行,领导不重视更不行。哪个地方的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哪个地方的人大信访工作就主动,成效好。
否则工作就被动,矛盾突出,群众意见大。领导重视信访,不仅是一个职责要求问题,而且还是一个思想境界问题,更是一个爱民情怀问题。只有领导重视了,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与领导,人大信访干部工作起来才有靠山、有信心、有干劲,做好人大信访工作才有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当前,切实加强对县级人大信访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1、统筹安排。县级人大常委会要把信访工作纳入常委会整体工作统筹安排,列入常委会每年工作要点。坚持常委会按年专题审议信访工作。坚持主任会议按季听取信访工作综合情况汇报;听取重要信访个案办理情况汇报;分析研究部署工作,协调解决信访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坚持信访工作办公室按月书面通报信访工作情况,按周交、转督办信访个案。2、领导深入。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常委会主任要负总责,分管副主任要具体抓。领导小组成员要做到亲自参与接待、亲自阅批、亲自主持有关分析会议、亲自检查和督办重大疑难信访个案。3、健全制度。要依照《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湖南省信访条例》等文件精神,及时修订已有信访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接待、登记、呈送审批以及交办、转办、督办、回访、报送结果等信访工作制度,特别要建立完善主任会议成员信访接待日制度、人大信访考核奖惩制度、信访情况综合分析制度、“一府两院”信访办理责任追究制度、人大代表参与办信制度。4、提供保障。要尽可能增加信访工作经费,添设备,逐步改善信访工作办
公条件和接访条件。三、切实建好队伍
切实健全人大信访工作机构,建设好人大信访工作人员队伍,是做好人大信访工作的重要基础。但是,由于过去对县级人大信访工作机构、人员配备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县级人大常委会长期没有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也没有人员编制。承担信访工作任务的机构,有的是办公室,有的是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有的则是几个委、室共同负责,机构不统一,隶属关系也较为混乱。目前县级人大信访机构不健全、地位不高、人员编制不到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直接制约了人大信访工作的开展。县级人大切实加强信访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迫在眉睫。首先,要加强机构建设。没有信访工作机构的应尽快设立专门的信访机构,有机构的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改善信访接待条件,建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室。其次,要抓好信访干部队伍建设。要把懂法律、懂政策、政治观念和责任心强、工作有魄力、热心为人民群众办事的干部,配备到信访工作岗位上来。同时,要通过以会代训、座谈、研讨、“走出去学,请进来教”等各种途径,加强对信访干部的培训,确保信访干部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学习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并了解各方面的业务知识和有关情况,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水平。再次,常委会领导还要关心人大信访干部的成长,对信访干部要高看一眼,厚爱一层,在政治上多鼓励,工作上多支持,生活上多照顾。
四、切实规范行为
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切实规范信访工作行为是做好人大信访工作的重要措施。目前,较多县级人大,对信访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到位,信访工作没有于重要位,信访工作机构没健全,专职工作人员没到位,工作制度没完善,信访工作行为很不规范,信访工作效果自然不佳。《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湖南省信访条例》为我们规范信访工作行为提供了依据。当前,贯彻《信访条例》,规范县级人大信访工作,着重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1、坚持工作原则。工作中自始至终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三条原则。坚持依法解决问题的原则,像对待涉诉涉法信访个案,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委员会就不能超越法定权限,直接干涉司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只能要求依法办案,对它们办理案件的情况和结果进行监督。像交办、督办具体信访案件以及作出相关决定、提出相关要求就只能以常委会或其主任会议的名义进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及个别组成人员、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均不能对以常委会或其主任会议的名义交办的信访案件的办理作出相关决定。2、保障信访人权利。要切实保障信访人“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处理程序;查询本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要求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的申请”等权利。3、遵守工作规定。信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文明接待,尊重信访
人的合法权利;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守保密制度;依法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等规定。4、规范受理行为。按照“分别受理”的原则,县级人大信访受理的主体应包括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包括“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对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以及对上述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的建议、意见、申诉;其他依法应当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信访事项。”5、规范处理方式。县级人大信访事项的处理应包括“自办、转送、交办”等方式。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或授权相关工作委员会办理;对属于“一府两院”及其部门或乡镇人大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交“一府两院”及其部门或乡镇人大办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属于其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其他国家机关办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五、切实解决问题
切实解决信访问题,提高信访工作实效,是做好人大信访
工作的重要目标。县级人大,以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和县域社会稳定为信访工作出发点和归宿,提高信访工作实效,重点要抓好以下三个环节。1、讲究时效转办。对属于“一府两院”及其部门或乡镇人大职责范围内的一般信访事项及属于其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办,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一周以内,要及时交“一府两院”及其部门、乡镇人大或有权处理的其他国家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答复信访人,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办报告办理结果,以接受监督。情况复杂的,经承办机关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三十日。2、突出重点交办。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及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信访、带有倾向性的典型信访、越级重复上访的疑难信访、久拖不决的复杂信访以及上级人大交办的重要信访,要以县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名义重点交办,督促重点解决。3、加大力度督办。在认真做好转办、交办工作的同时,要将督办作为县级人大信访工作重点来做,切实加大督办力度。对以县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名义交办的信访事项,要结合个案监督,结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结合代表视察、执法检查、民主评议等工作,由常委会授权常委会信访办和相关工作委员会通过电话催办、发函督促、派人督查、座谈调研、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跟踪督办,督促承办机关依法、及时、全面、高质量解决问题。对承办单位办理不积极、久拖不决或处理不当的信访事项,必要时,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提出报告,由县人大常委
会作出相应决议、决定来促进问题解决,以切实提高信访事项办理效果和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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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日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奋斗〃201*年10月12日1版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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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蔺心睿〃贯彻中央九号文件做好人大信访工作〃人民之声报,201*年第78期第1版
9、王昆仑、黄楷书〃做好人大信访工作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人民网,201*年12月1日
10、陈勇涛〃做好人大信访工作推进和谐社会构建〃四川新闻网,201*年12月20日
作者邮箱:dxp123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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