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针对婚姻法解释三进行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针对婚姻法解释三进行解说。
发布日期:201*-08-28作者:贾金勇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针对婚姻法解释三进行解说。
(概述:近二十年来,经济的发展给我们的社会带来巨大变化,由此导致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变化,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进行司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在起草工作中,要遵循的指导思想是: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与自由、平衡家庭成员的利益关系、平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司法解释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不追求逻辑体系的完美。杜庭长主要讲述了建议稿的主要内容。首先是涉及人身关系的几个问题,主要包括: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问题,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问题,亲子鉴定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问题,生育权问题;其次是涉及夫妻财产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不解除婚姻关系下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财产的问题,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的处理问题,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的赠与问题,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问题,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的问题,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处理问题,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的处理问题,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问题,夫妻一方举债的问题。杜庭长对这些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阐述,并说明了建议稿所采纳的意见以及条文的具体规定。同时还表示该建议稿将通过报纸或网络等媒体向全国人民征求意见。)
关于司法解释三的内容,杜万华庭长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和历程:首先杜万华庭长阐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起草的背景和过程:我国近一二十年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的经济从以前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化,我们的社会管理也巨大变化,由此导致的社会观念也发生巨大变化,如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成为很大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确定了一般的指导思想,首先要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第二,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第三,平衡家庭成员的利益关系。第四、平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不能单就婚姻家庭考虑婚姻家庭,应放在社会的大背景下予以考量,并考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还有个指导思想,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不追求司法解释在体例和逻辑上的完美,以实际生活上出现的问题为研究对象,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措施。同时,在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广泛的社会调查,组织调研组,去全国各地的法院广泛征求意见,经过一年多的搜集情况草拟一个稿件。包括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以及高校进行调研,同时,征求部分专家的意见。现在正在准备登报征求群众的意见。因为这是涉及十三亿人民的问题。二、人身关系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问题。杜万华庭长说,审判实践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些当事人针对登记瑕疵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比如一些当事人一方没有亲自到场登记等。对于这样的情况如何解决。婚姻法第十条对婚姻无效的规定一共四种情况,规定很严格。司法解释三准备明确这个问题。有两种观点:第一、当事人对结婚登记无效情形的问题,不符合第十条无效情形的应该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第二、当事人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而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的,法院驳回申请。
(二)关于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问题。杜万华庭长认为,婚外同居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到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拿出一定钱补偿受害方。而怎么处理这个补偿的问题,视为自然债务还是什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未解除婚姻关系约定了补偿协议,但是一方不兑现,那么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赔偿的时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支付补偿后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但其配偶以侵犯夫妻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除外。
(三)关于亲子鉴定问题。亲子关系是身份关系,现在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越来越多。国外对亲自鉴定问题上可以强制鉴定,但是中国不承认。因为要尊重人权,不能强制。非婚生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拒绝鉴定又没有相反证据排除的,法院可以主张承认。
(四)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离婚诉讼参与人的情况。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主体不合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严重虐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的,可以变更监护关系,由其他监护人做离婚诉讼解决这个问题。
(五)关于生育权纠纷问题。近年来,审判实务领域遇到很多生育纠纷问题,女性现在很多对工作和学习看的重,不愿意生育,怀孕后自己做了人流便发生了生育纠纷,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妇女权益保护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这个权利应予保护。但是在维护妇女这个自由的时候,也应该考虑夫和妻子之之间的平衡。夫以妻子不给生育提出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或者妻因为生育问题产生纠纷要求离婚的准予离婚。三、关于财产关系的几个问题。
(一)婚姻财产的调整问题。1、以前经济不发达,家庭财产十分有限,财产的维护也很少。现在随着经济发展,家庭财富的增加,针对财产关系的纠纷越来越多,在这样的背景下司法解释二解决了一部分问题,但是远远不够,现在司法解释三还将做进一步研究。2、不接触婚姻关系下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以前传统家庭是夫妻抚养子女,但是现在社会发展很快,迁徙流动频繁。在外打工的人不寄钱回家养孩子,女方要钱男方不给。3、婚姻存续期间子女抚养费,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以子女问题起诉给予子女抚养费的法院予以支持。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有财产问题争议很大。存在两种观点:第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以下情况的可以: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或者严重损害夫妻财产的;第二,一方的法定被抚养人患重大疾病,要求支付医药费而另一方不给支付的要求分割的予以支持。有的观点认为如果出现这些情况直接走离婚分割财产途径,不需要分割财产了。
(三)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问题,也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比如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增值部分婚后归谁所有,是归婚前一方所有还是婚后夫妻共同所有有争议。一般认为归一方所有,但是对孳息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后的收益归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或者婚前房产的赠与问题。对重大财产的处分需不需要特殊的法律手段。婚前或者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的财产赠与另一方,一方转移房产前撤销赠与,可以撤回。(五)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问题:婚后由一方父母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的儿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问题:房子分给谁,需不需要补偿?方案如下: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婚后登记在首付款购买者名下,认定为此个人的,尚未支付的按揭认定为其个人债务。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是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考虑离婚时的市场价格,对共同还贷的部分按照比例来分配。
(七)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问题。房产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另一方擅自出卖,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的,一方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属于共同生活居住的除外。同时,夫妻一方擅自出卖财产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另一方离婚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有学者认为除外条款应该删除,有学者认为需要保留,存在很大争议。(八)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处理问题,夫妻出了钱买了房改房,离婚的时候房子该怎么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的,购买房改房的钱可作为债权来处理,但是不能对房屋要求分割。
(九)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问题,分割协议达成后,又没走登记离婚程序,起诉离婚了希望法院按照原来的分割协议进行财产分割,这样有一方就会不愿意按照原来的协议。处理方式:一方主张按照原来的协议分割的不予支持。应该按照实际情况给予分割、(十)司法解释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问题。两种观点对立。有学者认为,离婚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主张为共同债务的,应于准予;也有学者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因共同生活需要举债认为其为夫妻共同债务,出去必要共同生活的应为个人债务,但若证明夫妻合意的除外。
杜万华庭长的专题演讲详细生动,获得热烈掌声,随后众多学者对杜庭长提问。1、厦门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蒋月教授首先提问:为什么司法解释三中没有提到忠诚协议,是不是对该问题不做规定了?
杜万华庭长回应:这个问题争议很大,曾经被写出草案中,但最终没有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协议该得到尊重,该得到履行。另一种观点认为这是道德方面的问题,不该由法律约束,法院遇到驳回起诉。而我本人是不赞成忠诚协议的,因为这是基于爱情建立的,爱情之初可能会出于非理性签订忠诚协议,同时,在实践中也会产生很多不方便执行问题。
2、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顾问、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理事会主席陈明侠老师提出,希望司法解释三能更深入细致的进行一些内部讨论,谨慎出台。3、老师提出:婚内夫妻之间的诉讼的支持对破坏夫妻关系是有利的武器,但是我们核心的原则是维护家庭稳定和谐,但是这样就被破坏了。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的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还要考虑第三者的补偿就觉得很荒谬。国外有规定:如果给予补偿是为了结束这样的关系便可以,但是是为继续的话便不合理。
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副主任薛宁兰老师提出:司法解释三和一、二不同的是司法解释三有很多创制法律的情况。同时,她认为婚姻法是平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而家庭与社会的关系其实是其与第三人的关系。
随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龙翼飞教授对人格权法起草也做了个简短的演讲。他说,民法是人法,婚姻法也是人法。所以,人格权法作为独立法是必须的;目前,我国尚未将人格权法纳入立法规划中,因为涉及的问题太多,基础的法律条文太少;没有必要将全力划分的那么细,一个权利到底是属于人格权还是属于身份权,没必要理的太清楚。比如配偶权,它既含人格权的因素,又含身份权的因素;关于贞操权,建议采用性自主权字样。第三阶段:闭幕式
两位教授的专题演讲获得热烈掌声。专题演讲后,北京市妇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夏吟兰教授主持闭幕式。
闭幕式的第一项内容是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教授宣布获奖名单:学术著作类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论文类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随后理事长李明舜教授宣布新增理事名单:
最后,龙翼飞教授闭幕做演讲,他用富有激情的语调说:第一,经过两天时间紧张但是内容丰富的会议过程,龙老师对此会做小结,重温旧念,坚定信念,熄火相传。老一辈的法学家对婚姻家庭法制建设作出卓越努力,他们取得的成就是全体与会者所崇敬的,他们已经顺利将接力棒传到新一辈法学者手里。第二。增补理事壮大团队,扩大新篇。人才辈出,后浪推前浪,想保持旺盛的学术讨论需要壮大的团队,中国法学会经增加新理事已经达到130多位,希望新入会的理事们与老理事团结一致,共同致力于婚姻法研究的努力中。第三,这次年会又是评优总结会。向本次获奖的代表表示衷心祝贺,激励其他学者学习和研究。衷心期待本会的理事和代表能再接再厉,多出成果,出精品和传世之作。让中国的法学界对婚姻法学会学者刮目相看,是我们的期待。第四,转化成果,支持司法,促进交流,融入人心,催生心智,交流国际。我们的成果在反应中国的实践,应该不断反思和创新。中国法学会对婚姻法研究会的表彰,是贴近生活,服务大众的协会。促进和谐家庭的构建,推进社会文明发展。我们通过努力使得我国正在制定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给地方立法机关提供一个平台。同时,也已经通过多种交流方式与世界很多国家进行沟通,使得我们的研究成果影响世界,并吸取他们的精华。我们老中青三代人积极地参与,使得我们婚姻法事业更显辉煌。再次感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海南大学和海南大学法学院的师生们对我们这次协会的大力支持,尤其是向海南大学法学院的叶英萍教授对这次会议付出的努力。还要感谢这次会议上老前辈老专家对婚姻法一辈子的致力。还要感谢寰岛泰德酒店的员工对这次会议的付出。最后感谢全体参会的代表。夏吟兰教授最后特别感谢了为这次年会付出辛勤努力的海大学生志愿者,大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扩展阅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针对婚姻法解释三进行解说。)
第二阶段:专题演讲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针对婚姻法解释三进行解说。)
(概述:近二十年来,经济的发展给我们的社会带来巨大变化,由此导致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变化,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进行司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在起草工作中,要遵循的指导思想是: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与自由、平衡家庭成员的利益关系、平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司法解释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不追求逻辑体系的完美。杜庭长主要讲述了建议稿的主要内容。首先是涉及人身关系的几个问题,主要包括: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问题,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问题,亲子鉴定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问题,生育权问题;其次是涉及夫妻财产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不解除婚姻关系下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财产的问题,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的处理问题,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的赠与问题,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问题,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的问题,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处理问题,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的处理问题,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问题,夫妻一方举债的问题。杜庭长对这些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阐述,并说明了建议稿所采纳的意见以及条文的具体规定。同时还表示该建议稿将通过报纸或网络等媒体向全国人民征求意见。)
关于司法解释三的内容,杜万华庭长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和历程:首先杜万华庭长阐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起草的背景和过程:我国近一二十年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的经济从以前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化,我们的社会管理也巨大变化,由此导致的社会观念也发生巨大变化,如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成为很大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确定了一般的指导思想,首先要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第二,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第三,平衡家庭成员的利益关系。第四、平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不能单就婚姻家庭考虑婚姻家庭,应放在社会的大背景下予以考量,并考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还有个指导思想,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不追求司法解释在体例和逻辑上的完美,以实际生活上出现的问题为研究对象,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同时,在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广泛的社会调查,组织调研组,去全国各地的法院广泛征求意见,经过一年多的搜集情况草拟一个稿件。包括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以及高校进行调研,同时,征求部分专家的意见。现在正在准备登报征求群众的意见。因为这是涉及十三亿人民的问题。
二、人身关系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问题。杜万华庭长说,审判实践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些当事人针对登记瑕疵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比如一些当事人一方没有亲自到场登记等。对于这样的情况如何解决。婚姻法第十条对婚姻无效的规定一共四种情况,规定很严格。司法解释三准备明确这个问题。有两种观点:第一、当事人对结婚登记无效情形的问题,不符合第十条无效情形的应该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第二、当事人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而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的,法院驳回申请。
(二)关于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问题。杜万华庭长认为,婚外同居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到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拿出一定钱补偿受害方。而怎么处理这个补偿的问题,视为自然债务还是什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未解除婚姻关系约定了补偿协议,但是一方不兑现,那么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赔偿的时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支付补偿后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但其配偶以侵犯夫妻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除外。
(三)关于亲子鉴定问题。亲子关系是身份关系,现在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越来越多。国外对亲自鉴定问题上可以强制鉴定,但是中国不承认。因为要尊重人权,不能强制。非婚生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拒绝鉴定又没有相反证据排除的,法院可以主张承认。
(四)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离婚诉讼参与人的情况。
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主体不合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严重虐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的,可以变更监护关系,由其他监护人做离婚诉讼解决这个问题。
(五)关于生育权纠纷问题。近年来,审判实务领域遇到很多生育纠纷问题,女性现在很多对工作和学习看的重,不愿意生育,怀孕后自己做了人流便发生了生育纠纷,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妇女权益保护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这个权利应予保护。但是在维护妇女这个自由的时候,也应该考虑夫和妻子之之间的平衡。夫以妻子不给生育提出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或者妻因为生育问题产生纠纷要求离婚的准予离婚。
三、关于财产关系的几个问题。
(一)婚姻财产的调整问题。1、以前经济不发达,家庭财产十分有限,财产的维护也很少。现在随着经济发展,家庭财富的增加,针对财产关系的纠纷越来越多,在这样的背景下司法解释二解决了一部分问题,但是远远不够,现在司法解释三还将做进一步研究。2、不接触婚姻关系下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以前传统家庭是夫妻抚养子女,但是现在社会发展很快,迁徙流动频繁。在外打工的人不寄钱回家养孩子,女方要钱男方不给。3、婚姻存续期间子女抚养费,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以子女问题起诉给予子女抚养费的法院予以支持。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有财产问题争议很大。存在两种观点:第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以下情况的可以: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或者严重损害夫妻财产的;第二,一方的法定被抚养人患重大疾病,要求支付医药费而另一方不给支付的要求分割的予以支持。有的观点认为如果出现这些情况直接走离婚分割财产途径,不需要分割财产了。
(三)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问题,也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比如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增值部分婚后归谁所有,是归婚前一方所有还是婚后夫妻共同所有有争议。一般认为归一方所有,但是对孳息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后的收益归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或者婚前房产的赠与问题。对重大财产的处分需不需要特殊的法律手段。婚前或者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的财产赠与另一方,一方转移房产前撤销赠与,可以撤回。
(五)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问题:婚后由一方父母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的儿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问题:房子分给谁,需不需要补偿?方案如下: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婚后登记在首付款购买者名下,认定为此个人的,尚未支付的按
揭认定为其个人债务。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是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考虑离婚时的市场价格,对共同还贷的部分按照比例来分配。
(七)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问题。房产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另一方擅自出卖,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的,一方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属于共同生活居住的除外。同时,夫妻一方擅自出卖财产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另一方离婚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有学者认为除外条款应该删除,有学者认为需要保留,存在很大争议。
(八)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处理问题,夫妻出了钱买了房改房,离婚的时候房子该怎么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的,购买房改房的钱可作为债权来处理,但是不能对房屋要求分割。
(九)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问题,分割协议达成后,又没走登记离婚程序,起诉离婚了希望法院按照原来的分割协议进行财产分割,这样有一方就会不愿意按照原来的协议。处理方式:一方主张按照原来的协议分割的不予支持。应该按照实际情况给予分割、
(十)司法解释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问题。两种观点对立。有学者认为,离婚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主张为共同债务的,应于准予;也有学者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因共同生活需要举债认为其为夫妻
共同债务,出去必要共同生活的应为个人债务,但若证明夫妻合意的除外。
杜万华庭长的专题演讲详细生动,获得热烈掌声,随后众多学者对杜庭长提问。
1、厦门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蒋月教授首先提问:为什么司法解释三中没有提到忠诚协议,是不是对该问题不做规定了?
杜万华庭长回应:这个问题争议很大,曾经被写出草案中,但最终没有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协议该得到尊重,该得到履行。另一种观点认为这是道德方面的问题,不该由法律约束,法院遇到驳回起诉。而我本人是不赞成忠诚协议的,因为这是基于爱情建立的,爱情之初可能会出于非理性签订忠诚协议,同时,在实践中也会产生很多不方便执行问题。
2、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顾问、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理事会主席陈明侠老师提出,希望司法解释三能更深入细致的进行一些内部讨论,谨慎出台。
3、老师提出:婚内夫妻之间的诉讼的支持对破坏夫妻关系是有利的武器,但是我们核心的原则是维护家庭稳定和谐,但是这样就被破坏了。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的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还要考虑第三者的补偿就觉得很荒谬。国外有规定:如果给予补偿是为了结束这样的关系便可以,但是是为继续的话便不合理。
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副主任薛宁兰老师提出:司法解释三和一、二不同的是司法解释三有很多创制法律的情况。同时,她认为婚姻法是平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而家庭与社会的关系其实是其与第三人的关系。
随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龙翼飞教授对人格权法起草也做了个简短的演讲。他说,民法是人法,婚姻法也是人法。所以,人格权法作为独立法是必须的;目前,我国尚未将人格权法纳入立法规划中,因为涉及的问题太多,基础的法律条文太少;没有必要将全力划分的那么细,一个权利到底是属于人格权还是属于身份权,没必要理的太清楚。比如配偶权,它既含人格权的因素,又含身份权的因素;关于贞操权,建议采用性自主权字样。第三阶段:闭幕式
两位教授的专题演讲获得热烈掌声。专题演讲后,北京市妇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夏吟兰教授主持闭幕式。
闭幕式的第一项内容是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教授宣布获奖名单:学术著作类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论文类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随后理事长李明舜教授宣布新增理事名单:
最后,龙翼飞教授闭幕做演讲,他用富有激情的语调说:第一,经过两天时间紧张但是内容丰富的会议过程,龙老师对此会做小结,重温旧念,坚定信念,熄火相传。老一辈的法学家对婚姻家庭法制建设作出卓越努力,他们取得的成就是全体与会者所崇敬的,他们已经顺利将接力棒传到新一辈法学者手里。第二。增补理事壮大团队,扩大新篇。人才辈出,后浪推前浪,想保持旺盛的学术讨论需要壮大的团队,中国法学会经增加新理事已经达到130多位,希望新入会的理事们与老理事团结一致,共同致力于婚姻法研究的努力中。第三,这次年会又是评优总结会。向本次获奖的代表表示衷心祝贺,激励其他学者学习和研究。衷心期待本会的理事和代表能再接再厉,多出成果,出精品和传世之作。让中国的法学界对婚姻法学会学者刮目相看,是我们的期待。第四,转化成果,支持司法,促进交流,融入人心,催生心智,交流国际。我们的成果在反应中国的实践,应该不断反思和创新。中国法学会对婚姻法研究会的表彰,是贴近生活,服务大众的协会。促进和谐家庭的构建,推进社会文明发展。我们通过努力使得我国正在制定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给地方立法机关提供一个平台。同时,也已经通过多种交流方式与世界很多国家进行沟通,使得我们的研究成果影响世界,并吸取他们的精华。我们老中青三代人积极地参与,使得我们婚姻法事业更显辉煌。再次感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海南大学和海南大学法学院的师生们对我们这次协会的大力支持,尤其是向海南大学法学院的叶英萍教授对这
次会议付出的努力。还要感谢这次会议上老前辈老专家对婚姻法一辈子的致力。还要感谢寰岛泰德酒店的员工对这次会议的付出。最后感谢全体参会的代表。夏吟兰教授最后特别感谢了为这次年会付出辛勤努力的海大学生志愿者,大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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